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研究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lexible Employed Persons in New Businesses in the Context of Digital Economy
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崛起,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形态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电商行业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领域,其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但攀升,其中包括:电商平台主播、网店客服、外卖员、快递员等。他们在推动电商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由于现行劳动法关系界定不清晰,其社会保障权益面临诸多挑战,劳动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本论文旨在深入研究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现状的分析,揭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保障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rise of the digital economy, the employment pattern of China’s labor market has also undergone a huge transformation, and the e-commerce industry, as a key area of the digital economy, has seen the number of its new-format flexible employment personnel not only climb, including: e-commerce platform anchors, online store customer service, takeaway workers, couriers and so on. The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mmerce economy and inject new vitality into economic development. However, due to the unclear defini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in the current labor law, their social security rights and interests face many challenges, and their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not be fully protected. This dissertation aims to thoroughly stud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flexible workers in new industries in the context of digital economy, and through analyz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olicies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flexible workers in new industries, it reveals the problems faced by flexible workers in new industrie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文章引用:刘春悦. 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2): 216-223.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2514

1. 引言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由2012年的11.2万亿元增长至2023年的53.9万亿元,11年间规模扩张了3.8倍,增长速度快,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1。2023年,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2.8%,有效支撑了经济的稳定增长。伴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劳动者就业观念的改变,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型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同时产生了大量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1]。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数字经济等新兴业态下,以非传统的、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从事工作的劳动者群体,主要包括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直播带货主播、共享出行服务提供者、自媒体创作者、线上咨询师等。相较于传统的就业形态,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就业形式灵活,有较大的自主性,并且高度依赖数字技术,借助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等数字技术手段获取工作机会、开展工作和获得报酬。然而,当前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面临许多新问题,例如,劳动关系认定复杂、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劳动报酬权益保障难等。随着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如何保护这一群体的权益成为劳动领域亟待研究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探究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的问题,这关系到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为新业态灵活就业者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

2.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数字经济时代下,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发展先进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经济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他们的劳动为平台企业创造了价值,保障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有助于维护数字经济生态系统的稳定,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电商直播行业为例,主播、运营人员等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能够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发展质量,推动数字经济在销售、营销等领域不断创新[3]。因此,分析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现状十分重要,本文力求通过现状分析,揭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所面临的困境,寻求解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有效路径。

2.1. 政策法规现状

在国家层面,为保障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其中《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4],为相关群体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并清晰界定了平台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在此基础上,部分地方政府依据本地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措施与办法,显著提升了政策的执行效率。与此同时,监管执法力度亦有所增强,相关部门针对新业态企业加强了监管,要求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领域强化了监督与检查,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劳动纠纷调解组织的建立,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更为多元的纠纷解决途径。然而,当前尚未构建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各地在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的处理策略仍存在差异。

在平台层面,大型电商平台的责任逐渐明晰,开始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明确了自身在劳动保护、薪酬支付、保险保障等领域的责任。一些平台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职业伤害保障,并通过宣传引导、参保补贴等手段,鼓励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5]。但值得注意的是,仍有部分平台在责任落实上存在不足,为降低成本,未能充分履行企业责任与义务,从而损害了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2.2. 工伤保险权益保障现状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地区已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政策[4],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从业单位可以为这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使他们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6]。部分城市推出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这能有效地保障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减轻企业工伤事故风险,提升职工工伤保障待遇。但是,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他们可能更关注眼前的收入,对工伤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工伤认定复杂,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模式灵活多样,这给工伤认定带来了困难。

2.3. 养老保险权益保障现状

全国各地已逐步放开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壁垒[7],此举极大便利了他们在就业地参保,拓宽了参保渠道并提升了便利性。例如,众多外来务工的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配送员等得以在务工城市直接参保,显著增强了其养老保障力度。随着社会对养老议题关注度的日益加深,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的参保意识逐渐觉醒[8],他们日益认识到养老保险对未来生活的关键作用,开始主动探索并加入养老保险体系。然而,地区间政策差异显著,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在跨地域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流程相对复杂,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参保积极性。此外,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对较低,且缺乏多样化的补充养老保险机制,整个保障体系尚待完善,风险抵御能力有限。加之,部分人员对养老保险政策认知不足,对参保所能带来的收益及保障程度心存疑虑,进而影响了其参保意愿。

2.4. 社会关注现状

社会对于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的关注度逐渐提高,随着数字经济进程加快以及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不断扩大,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媒体、学者、政府部门等对该问题的讨论和研究不断增加,推动了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媒体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受侵害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进行深入研究,为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提供理论支持[9]。社会关注度不断提升,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的权益意识也逐渐觉醒,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3.1. 法治建设层面

3.1.1. 法律法规滞后

当前劳动法律法规大多是基于传统劳动关系制定的,对于灵活就业这种新型就业形式,在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劳动条件等规定上存在空白或者不适用的情况[6]。例如,很多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不确定,不像传统工作有明确的朝九晚五的时间界限,这使得在计算加班工资等权益时缺乏依据。

3.1.2. 法律适用性复杂

新业态涉及多种行业和工作模式,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的问题不同,很难用统一的法律标准来衡量权益保障情况。以网约车为例,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是合作还是雇佣很难界定,这些关系在法律上的界定尚不明确,导致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模糊地带。一些平台企业试图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使得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确定责任主体[10]。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规定不明确,缺乏针对性的法律保障,新业态灵活就业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导致他们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困难,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争议。

3.2. 平台监管层面

3.2.1. 电商平台责任界定模糊

在灵活就业中,平台企业往往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不明确。一些电商平台将自己定位为信息中介,回避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劳动安全等责任。例如,外卖平台对于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没有明确规范,在一些情况下,骑手可能需要独自承担医疗费用等损失。

3.2.2. 监管机制不完善

数字经济下的平台经济发展迅速,监管手段和机制难以跟上平台的发展速度。平台的算法管理、劳动报酬计算等关键环节缺乏有效监督[11]。比如某些平台通过复杂的算法来分配工作任务和报酬,这些算法不透明,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但监管部门很难及时介入并纠正。

3.2.3. 电商平台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些平台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不够重视,导致他们在工作中面临较高的安全风险。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新业态灵活就业形式不断创新,而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适应平台经济的特点,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新业态灵活就业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但各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清、信息不共享等问题,影响了监管效果[9]

3.3.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层面

3.3.1. 权益意识淡薄

很多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缺乏足够的权益保障意识。由于就业的灵活性和不稳定性,他们更关注眼前的工作任务和收入,对于自身应有的劳动权益,如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权利了解不足[12]。例如,一些兼职的网络写手可能不知道自己也有权要求合理的稿费支付周期和版权保护。

3.3.2. 组织程度低

灵活就业人员往往是个体分散作业,缺乏像传统工会组织那样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与雇主相比,他们在协商工资、劳动条件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比如自由职业的家政服务人员很难联合起来,与家政平台或者雇主就服务价格、工作时间等进行有效的协商。

3.3.3. 劳动权益维护困难

新业态灵活就业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难以保障,他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往往不固定,可能会连续工作很长时间,休息休假权利难以得到保障。部分平台企业存在报酬支付不及时、克扣报酬等问题。例如,平台在结算报酬时存在拖延现象,或者以各种理由扣除部分报酬,导致他们的实际收入减少。灵活就业人员往往不清楚平台的报酬计算标准,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3]。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的用工关系复杂,涉及多个主体,发生纠纷后,确定责任主体困难。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动仲裁、诉讼等传统维权方式程序繁琐、成本高、耗时长,不适合灵活就业人员。而且,由于缺乏专门针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维权机制,他们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3.4. 社会认知层面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些新业态领域,面临较高的职业风险,但由于缺乏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覆盖面有限,且保障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地区的工伤保险制度将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排除在外,使得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后难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医疗救助[11]。同时,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由于劳动关系不清晰,用人单位往往会否认承担工伤责任,在赔偿标准和程序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举证难度较大,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同时,社保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限制较多,参保手续繁琐,也影响了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社会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认知存在偏差,政府部门在执行相关政策时,存在监管缺失、宣传不足等问题[14],这削弱了政策的执行效果,导致一些平台为削减成本,不愿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或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不规范操作。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自身对社会保障政策的认知有限,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薄弱,致使他们的劳动权益常常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4.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完善建议

4.1. 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合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用人单位的责任等,规范平台的用工行为,为灵活就业群体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享受法律保护[15]。明确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保障权益,消除法律规定的矛盾和模糊之处。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企业等用工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及各方权利义务,制定更加灵活的认定标准,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例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等基本权益参照一定的行业标准执行,填补法律空白。根据不同新业态行业的特点,如网约车行业、外卖配送行业、网络直播行业等,分别制定细致的法规。以网约车为例,可以规定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合同模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报酬的构成、保险责任的划分等。

4.2. 明确电商平台责任

通过立法和政策文件,清晰界定平台企业在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中的主体责任。平台需要承担起部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缴纳等责任。例如,要求平台为外卖骑手购买商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和意外险,保障骑手在工作中的安全。建立对平台算法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平合理。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对平台算法进行审查,防止平台利用算法压榨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经济从属性等因素,合理认定劳动关系。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平台应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如果是合作关系,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职业安全保障、基本报酬支付等责任。例如,对于工作时间和任务受平台严格控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视为劳动关系,保障其休息休假、加班工资等权益。平台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或团队,配备专业人员,及时、公正地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投诉和纠纷。例如,当灵活就业人员与用户之间出现服务质量纠纷或者与平台产生报酬争议时,能够在平台内部快速得到处理,并且平台要对处理结果负责。

4.3. 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提高保障水平

政府应当致力于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将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中,通过降低参保门槛与简化参保流程,允许他们以个体身份参与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社保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此外,还需完善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层次。同时,增加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旨在提升其社会权益的保障力度[6]。政府需构建一个多元化的保障体系,拓宽保障渠道,加速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后能够享有稳定的生活水平。此外,应逐步提升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待遇,保障其生活质量,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建立一套健全的监管体系[16]。构建高效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间的劳动纠纷。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劳动报酬支付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与安全培训,确保工作环境安全;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权益;确保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严禁克扣或拖欠。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侵害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政府还应加大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价值的宣传力度,弘扬电商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障权益的关注。通过媒体宣传与社会活动,提高社会对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可与尊重[4],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新业态灵活就业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与福利待遇,共同推动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

4.4. 增强自身维权意识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网络等媒体,发布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提升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鼓励媒体设立维权专栏或热线,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提升其法律认知与维权意识,并开辟便捷的维权途径与法律援助渠道[17],以便在权益受损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支持,提升其就业能力与竞争力,更好地融入就业市场。通过技能培训,增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自信与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因技能不足而遭受的权益侵害,为其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同时让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掌握维权途径与方法。此外,鼓励电商灵活就业人员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工会组织等互助团体。这些组织可以代表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或雇主进行集体协商,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和报酬待遇[18]。比如家政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与家政平台协商统一的服务价格标准和质量保障机制。

5. 结论

本研究聚焦于“数字经济”背景下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权益保障现状的深入剖析,揭示了该群体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的诸多困境,如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社会保障覆盖不足、劳动权益维护困难、平台监管难度大和社会认知偏差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扩大覆盖范围,简化参保流程、提高保障水平,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增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维权意识,提供法律援助渠道,加强技能培训、提高社会认知,营造积极社会氛围,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等。

本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对于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调研范围不够广泛,未能全面深入了解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权益保障需求和实际面临的问题。其次,在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时,虽然参考了大量文献资料和政策文件,但缺乏对实际案例的深入剖析,可能导致部分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此外,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业态不断涌现,本研究可能无法及时涵盖所有新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新业态灵活就业将更加普遍。一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制定和执行力度,根据新业态发展动态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能够有效落地,切实保障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提高对新业态灵活就业的认知度和包容性,学术界应持续深入研究,为权益保障提供更多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18]。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自身也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完善的权益保障体系,促进电商新业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NOTES

1中国信通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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