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中国传统哲学的人性观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核心议题,而无论是探讨人性还是人性论,我们通常都是在谈论一个更为宽泛的整体概念,比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域,乃至一个社会团体。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体而言,他们的身上既能够体现出人类共有的本质特征和人性,也可能在某些时刻展现出其独特的个性。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存在与发展的深切关怀体现得尤为突出,对“人性”的深入观察、剖析及完善,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与基石[1]。以儒家思想为例,作为传统文化的主流,其理论探讨最终也归结于关于人性本质的争论与论证。儒家的“人性论”与“心性学”,尽管主要以“礼乐”作为展现和传播的主要形式,但实质上,它们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各种人文价值的集合,以一种跨越时空的影响力,深刻影响着当代人的心理状态、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及生存方式。作为人类把握客观世界的一种独特方式,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着人性。它为人们描绘了一幅特定的世界图景,有助于人们认识并把握世界的客观规律,进而运用这些规律去改造世界。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人类不断提升自己改造自然的能力,从而实现了自身的发展。
2. 传统中国儒法道的人性论概要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中,先哲们围绕人性问题展开了丰富多彩的讨论,这些讨论大致可归结为五种主要观点:性本善论、性本恶论、人性超越善恶论、人性无善无恶论以及人性有善有恶论。其中,性本善论在中国传统人性思想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人性的本质究竟是善还是恶?”这一问题自古以来便争议不断。孟子作为性本善论的代表人物,坚信人性本善,认为人天生具备仁、义、礼、智这四种美德的萌芽,而礼仪与法制则是为了弘扬并彰显这些人性中的光辉。中华传统文化深深植根于对“人”的深切关怀与重视之中,性善论为中国传统伦理学的人性道德研究铺设了基石。在此基础上,中国传统思想家们致力于追求道德的至高境界——至善,这一过程被划分为三个递进阶段。首先,从个人层面出发,人们通过满足自身需求来揭示生存与发展的意义;其次,在人际交往中,他们强调法纪与礼仪的重要性;最后,他们追求一种自我超越的精神,朝着无私与至善的最高境界不断迈进。文明的高度并不在于自私天性的泛滥,而在于无私人性的充分发展。尽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论在演进过程中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对真、善、美的永恒追求却如同一股不变的清流,贯穿始终。
3. 传统中国儒、法、道中的人性思考
3.1. 儒家思想的人性与人文之辩
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文”以“人”为核心,而“人”则以“文”为其本质或内在属性。儒家学说深深根植于对人性的尊重,坚信人性中蕴藏着向善的潜能,因此,儒家的制度构建与社会秩序安排均旨在促进这一向善潜能的实现。儒家对人性所持有的基本信任,构成了我们深入理解儒家人性论制度化表达的逻辑前提[2]。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支柱,在探讨人性与人文关系的议题时,孔子的人本精神尤为突出。他不仅将人视为独立的个体,尊重其人格尊严,更着重于教导人们如何成为真正的人,如何塑造自己的品德。孔子的仁学思想,是对人本精神的生动诠释。他笔下的人,是拥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非其他外在因素的附属或派生。仁之所以被视为人的内在超越,首先在于仁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相互融通的联系。其次,真正的人应当是具备仁德之人,缺乏仁德便无法称之为完整的人。仁,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或道德标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再者,爱人虽指向对他人的关怀,但这一行为的起点却在于自我,要求个体从自身做起,树立独立而高尚的人格。
先秦时期就有告子和孟子的“人性之辩”,对于儒家理解人性尤其是在何种意义上说人性是善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孟子之前,先秦时期对于人性较为流行的看法是“生之谓性”,即把人性视为人的自然生命的看法,就是从生物本能的角度看待人性。他认为这就是人性。孟子从“四端之心”的角度对人性作出了界定,在孟子看来,就是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当然,孟子并没有认为每个人的人性在现实的形态上都已经是完满的善的,他也看到了这一本源意义上的善尽管深植于人心之中,可以说与生俱来,同时也非常微弱。
3.2. 法家“唯恶论”:自由与德性的冲突
法家的人生观主张,自由并非无拘无束,而是在法律的界限内寻求最大的释放。正如宗教为人们描绘出彼岸世界的幸福愿景,韩非子则向人们阐明,法治能够构建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社会中,人际关系和谐,不存在恃强凌弱,没有欺诈与背叛,君臣、父子皆在法律框架内相互扶持、和睦共处,国家间也得以和平共处,互不侵犯。人们能够保全自身,保护生命,守护财产,老人得以安享晚年,孩童得以健康成长。韩非子运用其严密的逻辑推理,指出既然遵循法律能够带来长远的利益和持续的快乐,那么人们就必须承受短期内的微小苦难和暂时的痛苦。这意味着,为了享受法治带来的益处,人们需要接受严刑峻法可能带来的种种不适与限制。
法家哲学的核心在于对法律的绝对尊崇,视法律为治理国家、确保社会安定的根本手段。法家强调,法律应当具备公开性、明确性和稳定性,以便民众能够清晰了解行为准则,从而避免触犯法律所带来的后果。他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人情干扰和权力私有化,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身份地位的影响。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背后,反映了对人性的一种较为悲观的认识。与儒家相信人可以通过教育和修养成为“君子”的乐观态度不同,法家认为人性本自私,若不加以严格约束,将导致社会的动荡。韩非子指出,人类作为欲望驱动的生物,若任由欲望膨胀,社会必将陷入混乱,人们的生活将失去快乐和自由。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遵循法律不仅是个体追求美好生活的本能需求,更是实现更广泛自由、更高质量生活的基本保障[3]。
韩非子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描绘了以法为范本的美好生活的图景,因此,法家提倡用严格的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通过奖惩机制来调控社会,使之运行在一个有序的轨道上。与儒家相比,法家的“法治”显得更为严苛和现实。儒家强调的是道德教化和个人修养,认为通过教化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治国平天下。而法家认为,道德教化虽好,但无法确保每个人都会成为道德模范;无为政府虽然听起来很美,但实际上容易导致权力真空,使得社会陷入混乱。因此,法家主张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和严格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强大。
3.3. 道家思想的人性自然论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当人们走出愚昧,努力地抛弃自然神之后,自然界的不解之谜仍让人费解,自然力量的无情仍让人感到畏惧。当人们没有真正地认识自然事物的时候,巧妙地顺应自然是一种最明智的选择,因为顺应自然往往就是在不经意之间按规律办事。
老子并未将人与“自然”置于对立面,他未将“自然”视作独立于人的认识对象,以人作为认识的主体去构建自然界的客观本体,而是将“道”视为人与自然的共同创造之源,亦是人的生命价值的根本所在。“自然”不仅是“道”的存在状态与功能展现,同时也是创造生命的根本原则。对于人来说,这一原则体现为“无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消极不作为,而是要求人们顺应“自然”的规律行事。因为一旦人以“有为”之心违背了“自然”,就会打破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损害生命本身。老子所理解的生命,虽包含生物学上的意义及形体的存续,但更重要的是道德生命与精神生命的层面。“道”并非无价值或非价值的存在,“自然”亦然,它们均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其中,“道”的价值和意义通过“自然”得以体现,而“自然”的价值则体现在生命的生长发育与社会的和谐有序之中。更进一步说,这种价值必然体现为人的道德境界,这是最为直观的证明。“自然”向着美好与善良的目标发展,其实现便是达到了“道”的境界。尽管老子指出了善的相对性,但这主要是针对人为设定的“仁义”等概念而言的。就“自然”本身所蕴含的美德而言,老子不仅不反对,反而倡导真、善、美的统一,这便是“自然”目的性意义的所在。
4. 传统中国儒、法、道人性论的现代价值
4.1. 回归人文教育
当前,中国经济与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对金钱与物质的渴望,导致伦理道德底线受到严重冲击。在此背景下,人性的力量成为约束过度欲望的关键,呼唤着传统文化的回归。然而,在当今这个复杂多变、多元文化交融碰撞的社会环境中,传统文化的权威地位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积极价值,但由于缺乏深入的理解与实践,这些价值的现实认同感仍然薄弱。
回顾中国近现代史,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到改革开放,我们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物质生活水平大幅提升。然而,在文化领域,我们却未能进行足够的自我反思,导致国民在文化自信方面存在缺失,进而影响了人性的健康发展,甚至出现了某些偏差。当前,中国教育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政治功利化”的倾向,过分强调意识形态教育,而在文学艺术等人文领域则投入不足,导致学生人文素养普遍偏低,更深层次地引发了人性迷失和信仰淡化的问题,这对民族和人类的长远发展构成了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教育的本质,让教育回归其最本真的目的——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格。我们应坚持“学为人”的原则,将德行置于知识之前,以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为指引,塑造健全的人性,为民族的繁荣和人类的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4.2. 自由与规则并举
中华文明的探索与人性的讨论紧密相连,文化的发展与人性中对自由与规则的需求相互映照,而这些需求在不同文化中有其独特的展现形式。文化,作为塑造人们对自由与规则认知的媒介,其多样性体现了不同社会在人性需求与社会秩序上的不同侧重点。文化的传承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吸纳新思想、新观念和新价值观,经历着变革。这种变革,进而影响了人们对自由与规则的理解。
以现代社会为例,全球化与互联网的兴起显著增强了人们的自由意识,对规则的理解也趋向多元化和包容性,这与传统观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展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在人性需求与文化表达层面,不同文化对自由需求的展现方式各异。有的文化鼓励个性追求、创新精神和自由表达,而有的则更强调规则的遵守、传统的维护和社会稳定。这种差异,正是不同文化对人性需求的不同解读和回应。
文化不仅映射了人性需求,更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人性本身。通过教育、传统习俗等渠道,文化传递着特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塑造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因此,文化对自由与规则的理解方式,也塑造了人们对这两者的认知和态度。此外,关于“人性”的概念,因文化而异。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冲突与误解,进而引发对“文化是否能促进人性发展”的质疑。对此,我们应认识到人性不应被单一文化所定义,开放的心态和相互尊重是和谐共处的关键。
4.3. 正视和修养德性
儒释道三家均把我们的内心比喻为镜子,将修行视为清除镜面上尘埃的过程。正如神秀大师所言:“身如菩提树,心如明镜台,需时常拂拭,以免尘埃染。”那么,这里的“尘埃”究竟指的是什么呢?它是指覆盖在本心之上的种种伪装,是那些纷繁复杂的妄想与杂念。这些尘埃让我们产生了分别心,使我们执着于某些特定的事物,并因这些事物的得失而心生烦恼。若要解决烦恼,就必须追溯其根源,探究心上尘埃的由来。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我们对人性进行学习与探索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我们能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在现代社会的演变中,道德观念从“德性”转向了“规则”,这一过程与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从“共同体”到“社会”、以及从“礼俗社会”到“法理社会”的现代化转型紧密相连。[4]传统哲学深信,每个人内在都蕴藏着一种普遍性的本质,而德性作为这种本质的外化表现,同样具有普遍性。无论个体的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如何,都享有追求德性的权利,并具备这样的能力。这种普遍性的观念,不仅凸显了德性的广泛适用性,也强调了其内在的价值,为德性的培育和推广奠定了理论基础。为了培养德性,传统文化提供了多元化的途径。首先,通过教育体系的引导,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从而培育出强烈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其次,借助社会实践和道德修养的具体活动,人们的道德水平和道德实践能力得以提升。例如,儒家文化高度重视“仁爱”、“诚信”和“礼义”等道德原则,倡导通过“格物致知”和“诚意正心”等修养方法,不断深化个人的道德修养。
5. 结语
文明之高低并非科技之高低,科技之高低也非文明之高低,二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科技为发展之器具,若助于人性发展,则文明发展,若助于天性发展,则文明倒退。在文化产生的过程中,人性与需要因素是内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环境因素是外因,属于辅助性的条件。因此,从内因即人性和人的需要入手,而不是从外在的地域或时代入手,才能发现文化的实质。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增强”[5]列为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对于文化发展的问题始终有着清晰的认知,坚定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传统文化通过促进相互理解、共情和道德价值观在扩展我们的人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们必须意识到不应理想化文化,并且要注意文化中的负面因素,如操纵和歧视。真正的人性存在于我们拥抱多样性、积极面对客观条件、质疑自身偏见并有所反思,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世界的能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