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传统哲学中儒、法、道的人性论及其现代价值
On 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and Its Modern Value of Confucianism, Law and Tao in Chinese Traditional Philosophy
DOI: 10.12677/cnc.2025.131009, PDF, HTML, XML,   
作者: 张苗苗: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传统哲学人性价值意蕴Traditional Philosophy Human Nature Value Implication
摘要: 中国传统哲学的人性特质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文化形态,儒法道三家哲学思想包含着内容丰富的人性观,如传统儒家礼乐观的伦理政治文化结构、法家“化性起伪”以引导改变人的自然本性、同时,“天人合一”的理想追求则体现了中国人对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理想化向往。这些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因子,不仅决定了中国人在人际交往和事务处理中的行为模式,也使我们面临一种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张力。为了正视并调和这种人性欲望与现实理想之间的矛盾,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这些根植于中国人性中的传统文化因子,挖掘传统儒道法哲学中人性因子与现代价值观的契合之处。
Abstract: There are a series of cultural forms i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human natur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philosophy, and the three philosophical thoughts of Confucianism, law and Taoism contain a rich view of human nature, such as the optimistic ethical, political and cultural structure of traditional Confucian etiquette, legalists “changing the nature” to guide and change the natural nature of human beings. The ideal pursuit of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reflects the Chinese people’s idealized yearning for harmony and unit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These human factors deeply rooted in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not only determine the behavior pattern of Chinese people in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and affairs, but also make us face a tension between reality and ideal. In order to face up to and reconcil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human desire and realistic ideal, we need to hav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and analysis of these traditional cultural factors rooted in Chinese human nature, and dig out the compatibility of human factors and modern values in traditional Confucian, Taoist and legal philosophy.
文章引用:张苗苗. 试论中国传统哲学中儒、法、道的人性论及其现代价值[J]. 国学, 2025, 13(1): 50-55. https://doi.org/10.12677/cnc.2025.131009

1. 引言

中国传统哲学的人性观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核心议题,而无论是探讨人性还是人性论,我们通常都是在谈论一个更为宽泛的整体概念,比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域,乃至一个社会团体。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体而言,他们的身上既能够体现出人类共有的本质特征和人性,也可能在某些时刻展现出其独特的个性。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存在与发展的深切关怀体现得尤为突出,对“人性”的深入观察、剖析及完善,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与基石[1]。以儒家思想为例,作为传统文化的主流,其理论探讨最终也归结于关于人性本质的争论与论证。儒家的“人性论”与“心性学”,尽管主要以“礼乐”作为展现和传播的主要形式,但实质上,它们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各种人文价值的集合,以一种跨越时空的影响力,深刻影响着当代人的心理状态、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及生存方式。作为人类把握客观世界的一种独特方式,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着人性。它为人们描绘了一幅特定的世界图景,有助于人们认识并把握世界的客观规律,进而运用这些规律去改造世界。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人类不断提升自己改造自然的能力,从而实现了自身的发展。

2. 传统中国儒法道的人性论概要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中,先哲们围绕人性问题展开了丰富多彩的讨论,这些讨论大致可归结为五种主要观点:性本善论、性本恶论、人性超越善恶论、人性无善无恶论以及人性有善有恶论。其中,性本善论在中国传统人性思想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人性的本质究竟是善还是恶?”这一问题自古以来便争议不断。孟子作为性本善论的代表人物,坚信人性本善,认为人天生具备仁、义、礼、智这四种美德的萌芽,而礼仪与法制则是为了弘扬并彰显这些人性中的光辉。中华传统文化深深植根于对“人”的深切关怀与重视之中,性善论为中国传统伦理学的人性道德研究铺设了基石。在此基础上,中国传统思想家们致力于追求道德的至高境界——至善,这一过程被划分为三个递进阶段。首先,从个人层面出发,人们通过满足自身需求来揭示生存与发展的意义;其次,在人际交往中,他们强调法纪与礼仪的重要性;最后,他们追求一种自我超越的精神,朝着无私与至善的最高境界不断迈进。文明的高度并不在于自私天性的泛滥,而在于无私人性的充分发展。尽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论在演进过程中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对真、善、美的永恒追求却如同一股不变的清流,贯穿始终。

3. 传统中国儒、法、道中的人性思考

3.1. 儒家思想的人性与人文之辩

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文”以“人”为核心,而“人”则以“文”为其本质或内在属性。儒家学说深深根植于对人性的尊重,坚信人性中蕴藏着向善的潜能,因此,儒家的制度构建与社会秩序安排均旨在促进这一向善潜能的实现。儒家对人性所持有的基本信任,构成了我们深入理解儒家人性论制度化表达的逻辑前提[2]。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支柱,在探讨人性与人文关系的议题时,孔子的人本精神尤为突出。他不仅将人视为独立的个体,尊重其人格尊严,更着重于教导人们如何成为真正的人,如何塑造自己的品德。孔子的仁学思想,是对人本精神的生动诠释。他笔下的人,是拥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非其他外在因素的附属或派生。仁之所以被视为人的内在超越,首先在于仁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相互融通的联系。其次,真正的人应当是具备仁德之人,缺乏仁德便无法称之为完整的人。仁,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或道德标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再者,爱人虽指向对他人的关怀,但这一行为的起点却在于自我,要求个体从自身做起,树立独立而高尚的人格。

先秦时期就有告子和孟子的“人性之辩”,对于儒家理解人性尤其是在何种意义上说人性是善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孟子之前,先秦时期对于人性较为流行的看法是“生之谓性”,即把人性视为人的自然生命的看法,就是从生物本能的角度看待人性。他认为这就是人性。孟子从“四端之心”的角度对人性作出了界定,在孟子看来,就是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当然,孟子并没有认为每个人的人性在现实的形态上都已经是完满的善的,他也看到了这一本源意义上的善尽管深植于人心之中,可以说与生俱来,同时也非常微弱。

3.2. 法家“唯恶论”:自由与德性的冲突

法家的人生观主张,自由并非无拘无束,而是在法律的界限内寻求最大的释放。正如宗教为人们描绘出彼岸世界的幸福愿景,韩非子则向人们阐明,法治能够构建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社会中,人际关系和谐,不存在恃强凌弱,没有欺诈与背叛,君臣、父子皆在法律框架内相互扶持、和睦共处,国家间也得以和平共处,互不侵犯。人们能够保全自身,保护生命,守护财产,老人得以安享晚年,孩童得以健康成长。韩非子运用其严密的逻辑推理,指出既然遵循法律能够带来长远的利益和持续的快乐,那么人们就必须承受短期内的微小苦难和暂时的痛苦。这意味着,为了享受法治带来的益处,人们需要接受严刑峻法可能带来的种种不适与限制。

法家哲学的核心在于对法律的绝对尊崇,视法律为治理国家、确保社会安定的根本手段。法家强调,法律应当具备公开性、明确性和稳定性,以便民众能够清晰了解行为准则,从而避免触犯法律所带来的后果。他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人情干扰和权力私有化,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身份地位的影响。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背后,反映了对人性的一种较为悲观的认识。与儒家相信人可以通过教育和修养成为“君子”的乐观态度不同,法家认为人性本自私,若不加以严格约束,将导致社会的动荡。韩非子指出,人类作为欲望驱动的生物,若任由欲望膨胀,社会必将陷入混乱,人们的生活将失去快乐和自由。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遵循法律不仅是个体追求美好生活的本能需求,更是实现更广泛自由、更高质量生活的基本保障[3]

韩非子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描绘了以法为范本的美好生活的图景,因此,法家提倡用严格的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通过奖惩机制来调控社会,使之运行在一个有序的轨道上。与儒家相比,法家的“法治”显得更为严苛和现实。儒家强调的是道德教化和个人修养,认为通过教化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治国平天下。而法家认为,道德教化虽好,但无法确保每个人都会成为道德模范;无为政府虽然听起来很美,但实际上容易导致权力真空,使得社会陷入混乱。因此,法家主张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和严格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强大。

3.3. 道家思想的人性自然论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当人们走出愚昧,努力地抛弃自然神之后,自然界的不解之谜仍让人费解,自然力量的无情仍让人感到畏惧。当人们没有真正地认识自然事物的时候,巧妙地顺应自然是一种最明智的选择,因为顺应自然往往就是在不经意之间按规律办事。

老子并未将人与“自然”置于对立面,他未将“自然”视作独立于人的认识对象,以人作为认识的主体去构建自然界的客观本体,而是将“道”视为人与自然的共同创造之源,亦是人的生命价值的根本所在。“自然”不仅是“道”的存在状态与功能展现,同时也是创造生命的根本原则。对于人来说,这一原则体现为“无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消极不作为,而是要求人们顺应“自然”的规律行事。因为一旦人以“有为”之心违背了“自然”,就会打破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损害生命本身。老子所理解的生命,虽包含生物学上的意义及形体的存续,但更重要的是道德生命与精神生命的层面。“道”并非无价值或非价值的存在,“自然”亦然,它们均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其中,“道”的价值和意义通过“自然”得以体现,而“自然”的价值则体现在生命的生长发育与社会的和谐有序之中。更进一步说,这种价值必然体现为人的道德境界,这是最为直观的证明。“自然”向着美好与善良的目标发展,其实现便是达到了“道”的境界。尽管老子指出了善的相对性,但这主要是针对人为设定的“仁义”等概念而言的。就“自然”本身所蕴含的美德而言,老子不仅不反对,反而倡导真、善、美的统一,这便是“自然”目的性意义的所在。

4. 传统中国儒、法、道人性论的现代价值

4.1. 回归人文教育

当前,中国经济与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对金钱与物质的渴望,导致伦理道德底线受到严重冲击。在此背景下,人性的力量成为约束过度欲望的关键,呼唤着传统文化的回归。然而,在当今这个复杂多变、多元文化交融碰撞的社会环境中,传统文化的权威地位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积极价值,但由于缺乏深入的理解与实践,这些价值的现实认同感仍然薄弱。

回顾中国近现代史,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到改革开放,我们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物质生活水平大幅提升。然而,在文化领域,我们却未能进行足够的自我反思,导致国民在文化自信方面存在缺失,进而影响了人性的健康发展,甚至出现了某些偏差。当前,中国教育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政治功利化”的倾向,过分强调意识形态教育,而在文学艺术等人文领域则投入不足,导致学生人文素养普遍偏低,更深层次地引发了人性迷失和信仰淡化的问题,这对民族和人类的长远发展构成了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教育的本质,让教育回归其最本真的目的——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格。我们应坚持“学为人”的原则,将德行置于知识之前,以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为指引,塑造健全的人性,为民族的繁荣和人类的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4.2. 自由与规则并举

中华文明的探索与人性的讨论紧密相连,文化的发展与人性中对自由与规则的需求相互映照,而这些需求在不同文化中有其独特的展现形式。文化,作为塑造人们对自由与规则认知的媒介,其多样性体现了不同社会在人性需求与社会秩序上的不同侧重点。文化的传承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吸纳新思想、新观念和新价值观,经历着变革。这种变革,进而影响了人们对自由与规则的理解。

以现代社会为例,全球化与互联网的兴起显著增强了人们的自由意识,对规则的理解也趋向多元化和包容性,这与传统观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展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在人性需求与文化表达层面,不同文化对自由需求的展现方式各异。有的文化鼓励个性追求、创新精神和自由表达,而有的则更强调规则的遵守、传统的维护和社会稳定。这种差异,正是不同文化对人性需求的不同解读和回应。

文化不仅映射了人性需求,更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人性本身。通过教育、传统习俗等渠道,文化传递着特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塑造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因此,文化对自由与规则的理解方式,也塑造了人们对这两者的认知和态度。此外,关于“人性”的概念,因文化而异。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冲突与误解,进而引发对“文化是否能促进人性发展”的质疑。对此,我们应认识到人性不应被单一文化所定义,开放的心态和相互尊重是和谐共处的关键。

4.3. 正视和修养德性

儒释道三家均把我们的内心比喻为镜子,将修行视为清除镜面上尘埃的过程。正如神秀大师所言:“身如菩提树,心如明镜台,需时常拂拭,以免尘埃染。”那么,这里的“尘埃”究竟指的是什么呢?它是指覆盖在本心之上的种种伪装,是那些纷繁复杂的妄想与杂念。这些尘埃让我们产生了分别心,使我们执着于某些特定的事物,并因这些事物的得失而心生烦恼。若要解决烦恼,就必须追溯其根源,探究心上尘埃的由来。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我们对人性进行学习与探索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我们能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在现代社会的演变中,道德观念从“德性”转向了“规则”,这一过程与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从“共同体”到“社会”、以及从“礼俗社会”到“法理社会”的现代化转型紧密相连。[4]传统哲学深信,每个人内在都蕴藏着一种普遍性的本质,而德性作为这种本质的外化表现,同样具有普遍性。无论个体的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如何,都享有追求德性的权利,并具备这样的能力。这种普遍性的观念,不仅凸显了德性的广泛适用性,也强调了其内在的价值,为德性的培育和推广奠定了理论基础。为了培养德性,传统文化提供了多元化的途径。首先,通过教育体系的引导,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从而培育出强烈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其次,借助社会实践和道德修养的具体活动,人们的道德水平和道德实践能力得以提升。例如,儒家文化高度重视“仁爱”、“诚信”和“礼义”等道德原则,倡导通过“格物致知”和“诚意正心”等修养方法,不断深化个人的道德修养。

5. 结语

文明之高低并非科技之高低,科技之高低也非文明之高低,二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科技为发展之器具,若助于人性发展,则文明发展,若助于天性发展,则文明倒退。在文化产生的过程中,人性与需要因素是内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环境因素是外因,属于辅助性的条件。因此,从内因即人性和人的需要入手,而不是从外在的地域或时代入手,才能发现文化的实质。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增强”[5]列为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对于文化发展的问题始终有着清晰的认知,坚定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传统文化通过促进相互理解、共情和道德价值观在扩展我们的人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们必须意识到不应理想化文化,并且要注意文化中的负面因素,如操纵和歧视。真正的人性存在于我们拥抱多样性、积极面对客观条件、质疑自身偏见并有所反思,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人性化的世界的能力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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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习近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22: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