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霍耐特承认模式形成的理论渊源
霍耐特的承认模式继承发展了黑格尔、米德、哈贝马斯等思想家的精髓,拥有着丰富的理论渊源。这不仅为我们理解人类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考路径,也为解决当代世界面临的社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一) 对黑格尔承认思想的吸收与批判
霍耐特的承认模式理论深受黑格尔影响,尤其是黑格尔关于“为承认而斗争”的思想。黑格尔早期理论体系中的承认概念,从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及实践四个维度出发,强调承认在个体与社会间的互动作用。
正如《为承认而斗争》中的导言所说:“任何一种力求把福柯历史著作的社会理论的内涵整合到交往行动理论框架中的努力,都必须依赖于具有道德动机的斗争概念。”[1] (p. 5)可见,黑格尔的承认思想对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黑格尔在耶拿时期的“为承认而斗争”的观念对霍耐特划分的承认模式具有深刻的意义。在耶拿时期,黑格尔进一步发展了两种承认模式:斗争模式与中介模式。斗争模式强调通过斗争获取承认,反映了个体追求平等的意识;中介模式则通过法律制度等社会规范实现承认,体现了相互主体性的核心理念。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模式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都共同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相互主体性”的核心理念,即承认是一个双向互动的环节,需要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斗争模式体现的是追求平等的斗争,个体在自我意识的驱动下致力于斗争,以追求平等并维护其自我存在的可持续性。这是现代社会人们平等意识的觉醒,也是人们追求人格和尊严的体现。在这种模式下,承认是一种心理结构的描述,是心灵层面的运动,是意识发展的过程。对于这一模式,黑格尔曾指出,承认斗争的主奴阶段是处在法没有确立为法的阶段,没有健全的法制作为保障。斗争的核心在于确立和强化个体的主体意识,其作为一种寻求认可与接纳的过程,实际上反映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承认与尊重。在这种主奴关系中,个体会发现自身的存在并不是孤立无援的,而是建立在与他人的相互承认之上。而在中介模式中,承认并非直接且显性的,需要通过社会规范这一桥梁来表达。社会规范中本身就包含着丰富的承认关系,在此框架下,法律和政治制度不仅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更代表着一种深刻的承认,这体现了社会国家中制度对个体意识的尊重与保护。可以说,黑格尔的“为承认而斗争”是为了获得对象的认可,是主体性的体现,不能与社会历史一一对应,没有看到国家制度对于保障承认的重要意义。
霍耐特在继承黑格尔这一思想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批判性重构,提出了自己的承认模式理论。总的来说,黑格尔“为承认而斗争”的理论观点,给霍耐特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与启迪,为后来霍耐特提出承认模式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 对米德社会心理学的运用
米德的社会心理学之所以会成为霍耐特在改造黑格尔承认理论时的有力工具,主要归因于他的理论与黑格尔的理论在三个方面展现出显著的共通性。第一个共同点在于他们关于主体自我同一性的生成机制一致,第二个共同点在于他们都对社会契约论原子主义持有批评和否定的态度,第三个共同点在于他们都主张社会历史发展的伦理动机,也就是为承认而斗争[2]。这些共同点为霍耐特对黑格尔承认学说的重构提供了可能。
霍耐特对米德社会心理学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米德把社会性摆在突出位置,强调其重要性。霍耐特运用米德社会心理学,在社会性的基础上展开研究,认为承认模式基于社会实践。其次,米德关注主我与客我关系,认为在主观能动性的驱使下,“主我”时常会对“客我”存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这种质疑源于个人期望与道德规范差异,导致内在认同与群体规范冲突,进而引发社会冲突。最后,米德强调“普遍化他者”即一般化的他人,在角色扮演与社会认同中的重要性,认为该概念指能促成个体自我认同的组织或群体[3]。他视社会为多元成员的互动产物,其中“一般化的他人”通过符号系统赋予行动意义,促进规则形成,使社会超越简单客体,成为相互作用的复杂整体。
(三) 借泰勒的社群主义思想完善承认问题的多方面阐述
泰勒认为,差异导致承认问题,认同是社会赋予的。现代社会自我认同源自人际对话。基于上述观点,泰勒构建了一个社群主义式的理论框架,强调主体互动塑造社会规范与政治制度。
泰勒对社群主义的解读深深地影响了霍耐特对承认模式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对自我认同和承认政治有了更加清晰的解读。社群理论表明,其存在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对自我形成的探索,还体现在通过承诺话语的形式将公共领域与个人领域区分开,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公共领域中存在的承认和蔑视问题,从而得出承认政治的相关研究成果[4]。这对霍耐特探究主体间的承认问题具有深刻的启发。其次,霍耐特深入研究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冲突,紧密审视自由、人权及正义议题。在泰勒社群主义思想的启迪下,霍耐特对承认问题的探讨开始从个人认同层面转向群体认同的维度,泰勒的承认政治学为霍耐特承认模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推动。
(四) 福柯的权力理论为霍耐特承认模式的研究提供了方法借鉴
福柯视“权力”为核心,强调其“去中心化”,从权力结构入手,分析内部多元力量的动态。他认为权力关系可视为斗争模式,个体因权力而生,并为之斗争。权力主体并不是某一个或一类人,每个人都是权力的主体。在福柯看来,“人类所生活的社会就是一个充满了权力斗争的社会”[1] (p. 51)。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属性的存在,是社会上每一个个体都具有的,因此可以把社会看作是各个权力主体相互斗争的结果。福柯以权力“去中心化”的思想解释个体间交往的多样性与互动性,为霍耐特承认模式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理论思路。福柯独特的现代批判视角也对霍耐特关于社会冲突内在机制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霍耐特认为,人的权力不是由人内心的压抑产生,而是来源于道德动机。而道德动机的斗争是福柯将社会理论内涵与交往行为相结合的重要来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霍耐特对主体间斗争关系的研究是由福柯领进门的。
(五)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霍耐特承认模式奠定了思想基础
哈贝马斯深入剖析了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的精神困惑,指出这种困惑的根源在于缺乏一种具有规范性的沟通情境与准则。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他致力于构建一种更为规范、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并能够促进社会各方相互理解的交往沟通准则。为此,哈贝马斯倡导以交往理性取代工具与技术理性,构建适应社会的沟通准则,以化解人际间的不信任与敌意。他强调交往行为的核心地位,追求主体间的深刻理解和尊重。话语交流是交往基础,需主体间相互承认,以实现深入对话和理解统一。
在此基础上,霍耐特批判继承了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的交往模式。然而,霍耐特亦对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提出了质疑,他批判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过于抽象,缺乏对社会心理负面情绪的深入分析。他认为个体在社会中的自我形成与共同体发展需他人承认,情感感受至关重要。当个体被忽视时,表达权利和自我实现受阻。因此,霍耐特强调主体间“认可”的研究对社会批判理论的重要性。总的来说,在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影响下,霍耐特找到了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思考的出发点,具体阐述了主体间交往的内在动力,试图从交往范式的角度归纳承认的必要性和社会价值。
2. 霍耐特承认模式形成的历史背景
霍耐特的承认模式在其社会理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为承认而斗争》中,霍耐特提出的“承认”指个体或群体通过交往行为获得肯定性认可,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实现。此理论根植于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在现实困境与理论困境的冲击下应运而生。
(一) 当代社会发展的现实困境:权利与冲突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资本主义社会步入后现代化,面临新变化与困境。社会矛盾加剧,马克思主义真理性遭质疑,社会主义阵营陷入危机。全球化背景下,不公正问题凸显,公众对个体权益保障日益重视,社会群体积极争取价值与权利认同。权利行使伴随矛盾冲突,亟需解决之道。霍耐特承认模式应运而生,成为应对社会矛盾、追求正义的关键。
在多元化社会趋势的推动下,种族平等、女性赋权及少数群体权益保障思潮兴起,旨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公正地位与权益,引发种族、性别、宗教及语言等不公正斗争。这些斗争反映社会承认不足,主体饱受不公体验。弱势群体在主流社会中边缘化,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却常遭忽视与排斥。随着多元化加剧,公众对公正平等诉求增强,各社会主体均盼获得现实与法律上的平等承认。在这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交流变得越来越困难,人们似乎随着时代的浪潮学会了如何生活,却始终没有学会如何保持基本的尊严[5]。法兰克福学派对于如此情境下的社会变迁深感关切,强调要在新情境下洞察社会趋势,紧密联系理论与现实,旨在重建社会批判理论,为权利与冲突问题的解决奠定坚实基础。
(二) 理论困境:社会批判理论规范性的缺失
工业文明促使物质丰盈与文化觉醒,文化日益成为时代的关键词。社会批判理论审视变迁,追求规范与经验统一。但法兰克福学派早期理论却在此方面融合不足。根据王凤才教授的研究,社会批判理论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期[6]。第一期以霍克海默、阿多尔诺为代表,从《启蒙辩证法》至《否定辩证法》,全面批判现代工业文明,尤指工具理性的弊端,视科技为统治工具,损害批判理性的基础。此理论因过度否定而陷入“瓦解的逻辑”。随后,第二期的探讨主要是以哈贝马斯为代表,他反思其局限,重构批判理论根基,提出交往行为理论,转向社会历史与现实细微处求真,批判并重建现代性话语,实现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跨越。然其“交往理性”构想理想化,实践难行,抽象度高,未有效弥补规范性基础之缺。于是,霍耐特作为第三代领军人物,承担起解决此难题的使命。
在霍耐特的视角中,过去的理论体系均未能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真正具备规范性和指导意义的坚实基石。他强调“承认”在历史中兼具肯定与批判功能,能作为规范性基石。他继承哈贝马斯“交往合理性”,重释黑格尔“为承认而斗争”,融合米德社会心理学,赋予“承认”心理学维度,结合规范与经验。他提出三种承认模式:爱、法律、团结,并认为“承认”是和谐社会关系的关键,探究社会冲突与道德动机的根源。
3. 霍耐特承认模式的核心内容
霍耐特承认模式的内容包含了多个方面,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承认”的基本内涵。按照霍耐特的观点,我们可以从人类主体和社会发展两个方面去理解这一概念。其次是弄清楚承认模式的核心部分,即主体间承认的三种形式及与之相对应的蔑视的三种形式,并深入挖掘三种承认形式之间的联系,从而发现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一) 承认的内涵
霍耐特认为,承认关系是社会交往中的多层次互动。“承认”所表达的是个体或群体通过积极认同与肯定,建立实现自我价值的实践关系。此过程尊重个体的独特性与多样性,积极评价其能力与价值,促进自信、自尊与自重,最终实现自我价值。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冲突与矛盾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此情形下,霍耐特指出,承认需从人类主体和社会发展双重视角研究。主体需社会规范保障,个体间承认支撑社会正常发展。主体层面上看,承认关联互动对象与自我认同,促进自我突破获新形式承认;而社会层面,承认应为社会规范目标,推动社会前进。霍耐特说过,人类历史关系的发展与承认关系的不断扩展是分不开的[1] (p. 101)。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承认的概念与社会发展是有密切联系的。
(二) 主体间承认的三种形式
霍耐特巧妙地融合了黑格尔的承认思想以及米德的社会心理学理论,提出主体间相互承认的三种基本形式,即爱、法律和团结,分别促进自信、自尊和自重,有助于人类形成肯定性自我观念。其中,“爱”是一种主体间承认关系,以情感为纽带,使主体获得自信。“法律”是一种契约性承认关系,立足于“普遍化他者”的立场,使主体获得自尊。“团结”是一种彼此尊重的承认关系,人们在互相尊重他人的特殊性与差异性的同时,使主体获得自我实现与自重[7]。
1) 爱
“爱”作为主体间承认的第一种形式,是一种强烈的情感表达,是通过情感付出,在个体间构建的共生纽带。霍耐特对“爱”进行了这样的解读:“当少数人之间的强烈情感依恋以友谊关系、父母子女和情侣之间的爱欲关系模式构成爱的关系时,就出现了这种本源关系。”[1] (p. 103)而黑格尔认为,爱是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两个主体在爱中确认彼此的需要进而相互承认。这两者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共性[8]。人性的本能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爱来维系,而爱又需要彼此之间的相互承认。为了证明这一观点,霍耐特以精神分析学,特别是唐纳德·文尼柯特和杰西卡·本杰明提出的客观关系理论,研究了幼儿早期的互动行为。“爱”维系人际关系,其社会化过程展现为主体在爱中从共生依赖到自我觉醒,获得自我肯定与自信,并独立存在于社会。
总的来说,母子之间的情感纽带展现从依赖到独立的承认过程,孩子借此获得自信、独立与自我价值。霍耐特据此提出,爱的关系实质上是通过相互承认来映射出的一种共生状态。当互动的主体在超越原有的共生依存状态后,双方会在各自的边界内维系一种动态的平衡关系。这种平衡不仅促进了各自独立性的发展,也强化了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以维持和深化彼此之间的关系。
2) 法律
如果将爱视为展现主体间共生共存与差异性的相互依赖,那么法律,作为另一种承认形式,则体现了主体间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等性,它是“普遍化他者”所认可的结果。黑格尔和米德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只有当我们反过来认识到必须对他者承担规范义务时,才能把自己理解为权利的承担者”[1] (p. 115)。但是,霍耐特在深入研究中发现,黑格尔与米德对于法律关系的理解存在显著的差异。米德的法律观念根植于传统的身份认同理念之上,强调身份认同,认为承认基于劳动分工的社会成员身份。而黑格尔的法律观立足于一种现代视角,主张法律面前公民平等。
霍耐特所关注的法律承认是现代法律意义下的承认,他对法律承认概念的界定有独特的观点[9]。他认为主体只有在拥有社会地位之后,才能合法地支配自己的各项法律权利。在传统社会中,法律承认与社会角色、社会地位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等级化特征。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承认中,等级化特征已逐渐被打破,脱离了传统意义的捆绑,更多强调的是平等与自由。因此,造成了“法律承认”与“社会重视”的割裂。霍耐特主张明晰个体权利具体可细分为涉及自由保障的人权、关联公民参与的政治权利,以及以保障基本福祉为核心的社会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承认结构清晰,有效保障具体权利。总的来说,只有在自由平等权利普遍化的基础上,经法律承认,个体才能自我认同,获得自尊。
3) 团结
除了情感上的关怀和法律层面的认可,社会承认还囊括了第三种核心形式,即团结,这一形式着重突出了对主体能力和价值的“社会认同”与“尊重”,是更为全面且均衡的“社会重视”。相比于法律承认强调的那种主体间的普遍平等性,社会重视更注重于呈现每一个个体的特殊性。
团结实际上是价值关系上的对等承认,使个体感知自己社会成员的身份,价值被共同体认可,从而获得自豪感。在传统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与社会荣誉是紧密相关的,但却存在等级分化局限,容易引发群体冲突。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曾经牢固的荣誉体系也在渐渐瓦解。与此同时,“社会重视”的评判标准也随之发生了变革,从荣誉和社会地位的单一指标逐渐转变为个人价值和能力的综合考量。总的来说,这一模式主要表现为个体凭借其价值与能力为社会做贡献,帮助社会实现价值目标,而社会也相应地回馈个体以同样程度的重视与承认。对于个体来说,得到社会的重视是莫大的鼓励。当个体的地位和价值得到认可时,他会深切地感受到同伴对自己的接纳与认同,这种由霍耐特所阐述的自我价值感即“自重”,与“自信”和“自尊”并列。
(三) 个体认同所遭遇的蔑视形式
霍耐特在提出三种主体间承认形式之后,又通过“蔑视”概念对三种承认形式进行否定,提出了三种蔑视形式。什么是蔑视呢?霍耐特这样解释:“蔑视使个体面临一种伤害的危险,可能会把整个人的同一性带向崩溃的边缘”[1] (p. 140)。简单来说就是个体若得不到承认即人的完整性受损。社会互动中不认同或不善待所导致的“贬低”感,即是“蔑视”体验的根源所在。蔑视形式主要涵盖了强暴、剥夺权利和侮辱三个方面。
1) 强暴
在个体认同的构建过程中,强暴往往是最初遭遇的蔑视形式,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虐待与拷打,深刻且无情地侵犯了人类肉体的完整性与尊严,造成了无法言喻的伤害。在这过程中,个体被迫失去了肉体的自由支配权,造成身心重创与自信崩溃。强暴带着强烈的羞辱感,摧毁自我认同与社会信任,会给主体留下严重的心理阴影。这种蔑视经验与爱的承认形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为它剥夺了主体对自身肉体和实践的爱与承认,给人带来了心理上莫大的无助,容易造成主体“心理死亡”。
2) 剥夺权利
剥夺权利作为第二种蔑视形式,主要表现为权利的丧失,即个体在社会共同体中的权利遭到限制或者被剥夺。正常情况下,个体拥有参与社会制度秩序的权利,也拥有获得社会需要满足的机会。但是这些权利一旦被拒绝,个体相应地也会失去与其他成员相等的责任与义务,这就意味着个体会被排除在社会共同体之外。这时候,主体会丧失与周围其他人平等相处的能力,自尊会受到伤害,导致社会冲突不断,从而造成一种“社会死亡”。
“剥夺权利”这一蔑视形式把个体排除在权利之外,使其远离社会共同体,逐渐变成一个边缘人。这样不仅切断了主体实现自我价值的路径,压制了主体的自主性与能动性,而且剥夺了主体与其他成员互动及建立情感联系的可能性,使主体因得不到重视而遭到冷落。这种蔑视形式对个体自尊的伤害是极大的。
3) 侮辱
侮辱作为第三种蔑视形式,主要表现为一种消极的精神体验,包括人格上遭到侮辱、诋毁与诽谤和心灵上遭到伤害。这种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个体自我能力的社会意义的一种否定,最终会导致个体自我重视的失落,即“失落了将自己作为能力与特性均得到重视的存在来自我敬重的机会”[1] (p. 143)。因此,侮辱往往又被称为“价值伤害”。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往往以“荣誉”或“社会地位”作为评价个体价值的标尺,这种标准蕴含了强烈的层级与尊卑之分,体现出鲜明的等级特征。现代社会虽然是以个人的能力与价值作为评价标准,但是在根深蒂固的文化环境下,往往难以完全认可个体的社会价值,容易导致对个人成就的不公平评价或社会地位的误解。总的来说,侮辱作为一种蔑视形式,实际上是对个体在群体氛围中实现个人成长发展和价值追求的否定,同时也是对个体表达自我敬重心理的剥夺。
(四) 霍耐特承认模式的局限性
随着历史的发展,“承认”已逐渐成为时代进步的关键词。霍耐特的承认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但是也存在自身的缺陷与不足。首先,王凤才教授在《论霍耐特的承认关系结构说》中曾提出:“霍耐特关于承认与蔑视的关系处理得不甚理想,对于为什么蔑视体验是社会反抗的道德动机,更是没有很好地阐明,霍耐特本人也意识到这个断言缺乏经验支持。”[10]可见,霍耐特的承认模式缺乏社会经验的支持,仅仅是停留在意识形态层面,而未真正地立足于社会存在展开研究。其次,霍耐特虽然提出了爱、法律和团结三种承认模式,但是并未具体阐述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没有进一步研究这三者是否具有内在同一性。另外,霍耐特承认模式的提出仅仅立足于个体情感认同和价值认同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社会整体的文化系统,未能深入考察理论背后所处的文化背景。
就霍耐特的承认模式的框架而言,霍耐特在很多问题上都与马克思的哲学观背道而驰。从继承的角度来看,马克思基本继承了黑格尔承认思想,霍耐特则片面聚焦于黑格尔耶拿时期的道德哲学视角。从评价尺度来看,霍耐特批评历史唯物主义缺乏道德批判,主张道德评价唯一,摒弃历史评价,这恰恰又是马克思所批判的。霍耐特试图摆脱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通往人们内心深处的心理世界,去发现人的本质,发现一个道德的人。然而,道德的人是无法独立存在的,他始终离不开经济的人。这种方式最终只会让承认失去对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及异化表现形式的批判能力。
为此,我们需要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建构社会存在层面的承认模式。比如在解释社会承认问题时,不可忽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研究承认模式时不能忽视对社会整体文化系统的考察。而对于爱、法律和团结三种承认模式,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对其是否具有内在同一性进行研究。就如克里斯提娜·利奥波德所说的那样,我们不应该只考虑承认另一个人是什么,以及一个人被承认意味着什么,我们需要把注意力集中在霍耐特是如何把承认的实践作为一个整体来描绘的,如何促进社会的自由与平等的。
4. 霍耐特承认模式理论的价值所在
通过对霍耐特承认模式的理论背景和框架结构的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一模式为我们看待承认问题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和深刻的洞见。我们可以从中挖掘其更深层次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一) 理论价值
从理论深度上来看,霍耐特承认模式的基础建构有其独特的价值意蕴。霍耐特的承认模式一方面为社会哲学领域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规范性基础,使法兰克福学派摆脱了传统社会批判理论规范性缺失的困境,另一方面拓展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研究领域,也丰富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视域。
霍耐特的承认模式之所以能帮助解决了社会批判理论规范性缺失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为社会哲学和批判理论提供了一个坚实的规范性基础。他不再局限于传统批判框架,而是将“承认”作为规范性基础与核心范畴,弥补法兰克福学派忽视主体积极斗争与自我实现空间的不足。另外,该理论重视主体行为及承认诉求,对重建社会批判理论规范性基础至关重要。另一方面,霍耐特将法兰克福学派的研究领域重心拓展到了伦理生活方面,包括文化、情感、身份认同等。他区分了爱、法律和团结三种承认形式,分别对应着个人、社会和群体层面的承认需求,并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三种蔑视形式。这种多元承认关系的探讨,使得法兰克福学派的研究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为社会批判理论树立了新的研究方向,为分析现代社会复杂问题提供了新视角。其次,霍耐特的承认模式借鉴了精神分析学、现象学、社会心理学等理论资源。不仅丰富了自己的理论框架,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另外,霍耐特通过“承认”规范建立社会伦理模式,还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研究,深化了我们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社会关系”概念的理解,强调承认关系对社会认同和结构的影响,补充了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分析框架。总而言之,霍耐特的承认模式理论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和研究逻辑,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二) 实践价值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各国经济和文化的联系日益加强,全球化进程加快。人们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迫切要求平等,渴望通过斗争获得承认。而霍耐特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核心领军人物,他所提出的承认模式深入社会现实,修正了传统批判理论,重新将理论的根基根植于社会层面,并将研究视角聚焦于社会群体的日常生活和真实体验之中。霍耐特主张,在当今社会,“争取承认的抗争”普遍体现在女权运动、种族平等抗争、性别权益斗争等一系列冲突中,这些斗争正逐步推动主体间的承认关系向着更为普遍、自由和平等的方向演进。承认是社会生活基石,个体在相互承认中展现价值,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也能贡献社会。
霍耐特的承认模式不仅聚焦于个体的生存与成长,同时亦深切关怀社会群体的正当诉求。这一视角不仅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构建,更与“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紧密相连。该模式强调了对人类主体性的承认与相互尊重,这一特质与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提升民众幸福感的宏伟目标高度契合。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社会秩序和谐有序,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主要是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国内调和矛盾,营造和谐氛围;另一方面是国际应对挑战,规避风险。因此,国家需要密切关注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不能让他们游离于社会生活之外。只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正确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合法权利,使其获得承认,才能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另外,霍耐特认为现实生活中的矛盾与冲突需要通过协商与对话的方式来解决,保障人人都有平等表达的机会。这不仅有助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使人民作出民主的判断和正确的选择,而且有助于推动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
就社会和个体而言,霍耐特的承认模式强调对个体和群体的承认与尊重,促进个人价值实现与社会认同,有利于增强个体自信与责任感,从而推动其积极投入到社会建设与发展中。总的来说,霍耐特的承认模式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与社会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