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4年5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浦东新区健全涉外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系浦东新区人大充分利用全国人大、上海市人大的授权,基于涉外商事纠纷时常面临解决周期长、解纷路径多样、适用法律复杂等情况,因地制宜地提出化解方案的举措之一。然该规定仅适用于浦东新区特定辖区且内容多为管理性规定1,对实质解决上海市甚至全国层面的涉外商事纠纷质效并不显著。
近年来,法治环境愈来愈成为衡量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考量因素,保障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公平公正高效,吸引中外当事人选择上海作为争议解决地,提升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公信力是应有之义与必要之举。上海作为全国涉外司法实践的试验田,不仅承担高效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司法职能,还肩负着梳理总结涉外商事解纷经验、规划构建涉外商事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使命。本文作者曾分别调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方式,当面与一线法官沟通多元解决机制目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以上调研成果形成本文。本文将首先分析上海市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分别从诉讼、仲裁、调解三个角度解构其运行困境,再一一对应提出解决方案,最后提倡上海法院可以考虑单独建设上海国际商事法院,更好集中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力量,集中管辖处置涉外商事纠纷,衔接诉调结合、诉仲结合,为全国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出富有创新性且质效结合的上海方案。
2. 上海市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
(一) 诉讼解纷机制稳步运行
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服务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满足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主体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上海法院不断强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创新机制,增强司法公信力,主要表现为:其一,组建专业的涉外商事审判团队,积累司法实践经验。上海一中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专门的合议庭审理涉外案件,配备具有专业背景的审判人员。此外,浦东法院成立“涉外商事司法研习社”,围绕难点热点前沿问题开展研究,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的高素质专业法官队伍,并将研究成果在审判工作中推广应用。2其二,上海法院对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性问题总结,及时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涉外、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3回应具有时代意义的各类司法问题,推广审判经验,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其三,加强外国法查明机制。涉外商事审判需要确立具体适用的本国法或域外法,为解决外国法查明的专业性、有效性,上海高院与华东政法大学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委托查明域外法工作机制,为涉外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有力支撑。4
(二) 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发展
2014年05月,涉自贸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正式启动。自2014年09月以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引入商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团体等10家不同类型的调解机构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其中,有5家调解机构常驻法院为纠纷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积极探索商事调解与司法衔接的路径,改善了我国主要由兼职调解员为主、专业化不强的调解现状。与此同时,浦东法院积极通过外籍专业调解员向境外当事人释明调解在纠纷解决 中的特点和优势,提升了调解的国际化。
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诉调对接机制已得到有效发展:案件受理后,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决定进入非诉调解或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若当事人选择调解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若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是调解条件未成就,案件转入司法程序,继续交由审判组织依法继续审理。
(三) 构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随着中国已经跻身全球化商业的浪潮,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高质量推进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深化建设,涉外商事纠纷数量逐年攀升并日益复杂,具体而言表现为涉外主体地域分布更加多元化,案件类型更加丰富多样。与此同时,国际层面近年陆续通过的《纽约公约》《海牙判决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公约正将诉讼、仲裁、调解三大纠纷解决机制一同纳入民众的视线,增加了各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程序选择,组成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三驾马车。
因此,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公正高效地解决商事纠纷,同时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程序选择,更好与国际商事解纷方式接轨,打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近年来,相关政策已经明确提出要建设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5。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商事法庭公布首批纳入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6,初步建立了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为下级法院构建类似的解纷方式提供路径。
在此基础上,浦东法院于2019年09月率先推行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机制,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汇集多元化解纷资源的一站式平台。近年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一方面将仲裁纳入法院一站式解纷平台,持续吸纳专业纠纷解决机构,在行业协会、商会、专业调解组织基础上,吸纳商事仲裁机构入驻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平台,集合调解、仲裁、诉讼三方解纷力量协同开展纠纷化解和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另一方面,加强细化纠纷诉前评估和分流机制,理顺和优化诉讼与调解、仲裁的衔接、对接流程,制定和完善纠纷一站式解决指引规则。
3. 上海市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运行困境
(一) 国际商事仲裁运行的困境
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面临着迫切的改革与完善需求,旨在进一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其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独特优势。仲裁,作为国际公认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其在促进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维护国际商业秩序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仲裁制度在某些关键领域尚未实现与国际通行立法的全面对接。特别是在临时措施和临时仲裁方面,目前临时仲裁未被纳入我国现行《仲裁法》,体现出我国仲裁规则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即《示范法》)等还存在一定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仲裁机构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全面、灵活的仲裁方式选择[1]。
此外,仲裁机构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和地域化特征明显,也是制约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不仅导致仲裁机构在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存在差异,还使得仲裁机构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难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的高标准要求,进而影响了境内外当事人对我国仲裁制度的信任和选择意愿。尽管自2015年起,我国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内地开展业务,以吸引更多国际案件落地中国,但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由于上位法的限制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市场的拓展仍面临诸多障碍。目前,仅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初步实现了境外仲裁机构的落地,但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在中国的集聚和发展。
(二) 国际商事调解运行的困境
1. 当事人对商事调解的认知存在缺位
我国虽被誉为“调解的摇篮”,但商事调解在公众中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不高,常被误解为人民调解。国际商事调解是指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争议各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中立第三方,通常为专业调解员,以非对抗方式解决争议的程序,区别于传统的诉讼和仲裁。它适用于解决复杂、跨境或涉外的商事案件,而这些案件往往难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强势方式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目前,我国的商事调解仍处于初级阶段,且受儒家“和为贵”文化影响,商事调解从人民调解中逐渐发展出来,但两者在处理的纠纷类型、调解主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调解已成为一种独立的调解类型。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立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下,调解更倾向于非独立商事调解中的司法调解[2]。然而,由于司法调解受民间调解和人民调解价值观的长期影响,调解人可能带有道德训诫色彩,对当事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可能削弱当事人对商事纠纷解决的自决权。
2. 审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定位重合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设立了审前调解制度,旨在将商事调解作为一个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融入“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区别于传统的“调审合一”模式,实行“调审分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诉讼调解制度的存在使得审前调解制度的独立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尽管审前调解制度旨在将商事调解作为一个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融入“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但诉讼调解制度的并行使得这一平台的定位变得模糊。这种模糊性不仅可能影响到商事调解制度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还可能不利于我国未来推进《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于商事和解协议的适用。
与《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商事调解制度相比,我国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下的调解制度在调解独立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新加坡调解公约》下,商事调解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结果具有独立的执行性。而在我国一站式平台下,调解仍然是诉讼和仲裁的前置、附属或延伸程序。调解结果需要转化为调解书或判决书才能得以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三) 涉外商事诉讼运行的困境
1. 域外法适用难度大
在涉外商事审判的广阔领域中,域外法查明问题如同一道必须跨越的复杂障碍,它不仅考验着司法体系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也深刻影响着国际商业交往的法治环境。
历史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域外法查明问题上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路径。前者将外国法视为事实问题,由当事人负责举证;后者则基于“法官知法”的传统,由法官负责查明。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两大法系间的交流与融合,这一界限逐渐模糊。当前,虽然法官依职权查明仍是主流,但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提交相关域外法律并接受质证的做法,已成为一种趋势,旨在平衡效率与公正,减轻法官负担,同时提升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度。
然而,随着涉外案件数量的激增,特别是基层法院也开始承担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域外法查明的需求急剧上升,一系列挑战也随之浮现:首先是查明责任不清,在责任分配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模糊地带,这不仅可能导致相互推诿,还可能延误审判进程,损害司法公正与效率[3]。其次是查明途径单一,传统上域外法的查明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行提供,这不仅受限于其专业知识、语言能力以及对目标法律体系的熟悉程度,还可能导致信息来源的片面性或准确性问题[4]。再次查明程序不规范,缺乏统一、规范的查明程序,使得查明过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这不仅影响了查明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损害了司法裁决的可预测性和公信力。最后认定标准不统一,对于查明的域外法律内容,如何认定其有效性、适用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出现差异,影响了司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建立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是确保司法公正与统一的关键所在。
2. 诉讼、调解、仲裁间协调仍有阻碍
2019年,上海法院开创性地设立了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纠纷解决工作室。这一举措不仅在国内司法体系中独树一帜,更是在全球范围内树立了涉外商事争议解决的新标杆。通过将传统的“诉讼——调解”二元纠纷解决机制巧妙地拓展为包含“诉讼、调解、仲裁”在内的三元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上海法院成功地打破了以往单一解决途径的局限,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多元化、高效化、便捷化的纠纷解决渠道。在这一一站式平台上,6家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调解机构、2家享有国际声誉的仲裁机构以及6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机构被精心整合到了一起,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纠纷解决网络。
然而,尽管上海法院在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这一机制的探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具体而言系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衔接问题仍有待完善。首先,诉讼与仲裁衔接将面临法理上的障碍,如何保持诉讼与仲裁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支持的关系,确保两者在解决纠纷时能够发挥优势,例如法院与仲裁机构在保全措施上高效对接,以及诉讼中已经固定的事实和证据如何在仲裁中继续采信,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其次,诉讼与调解的衔接也存在实践上的挑战。商事调解以其专业性和高效性区别于传统的法院调解,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明确划分两者的界限,确保调解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新加坡公约》的背景下,法院主导最后,在调解或仲裁中所提交的证据、固定的事实如何确保能够有效转换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与事实,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5]。最后,仲裁与调解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当事人在调解阶段所作的妥协往往会被作为决定裁决结果的基础,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4. 探索构建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上海方案
(一) 加快推进中国仲裁接轨国际标准
涉外商事仲裁的国际信誉度,是指仲裁机构在处理跨国商事争议时所展现出的专业性、公正性、高效性以及国际化水平,这些特质共同构成了仲裁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提升涉外商事仲裁的国际信誉度,不仅有助于吸引更多国际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还能增强中国仲裁在全球仲裁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首先,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提升涉外商事仲裁国际信誉度的基石。以示范法为准据的国际仲裁制度已经呈现出趋同化色彩,各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中国仲裁法需要与国际接轨,引入仲裁地概念,明确仲裁地在确定仲裁准据法、仲裁裁决籍属和仲裁撤销法院等方面的决定性地位,这有助于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6]。同时,适时分步骤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填补制度空白,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仲裁方式选择,也是提升国际信誉度的关键举措。
其次,加强仲裁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和内部治理是提升涉外商事仲裁国际信誉度的核心。仲裁机构应明确其非营利法人地位,逐步推动退编改制,走向完全市场化[7]。在内部治理上,应以章程为准据,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治理结构,确保仲裁的独立公正。同时,加强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也是提升仲裁机构国际信誉度的重要途径。
再次,提升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是增强涉外商事仲裁国际信誉度的关键。一方面,应打开中国仲裁市场,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合法开展业务,吸引国际仲裁案件落户中国。这有助于引入国际先进的仲裁理念和管理经验,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8]。另一方面,应支持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建设,推动中国仲裁服务走出去,为“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项目提供仲裁支持。通过参与国际仲裁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此外,加强外部监督也是提升涉外商事仲裁国际信誉度的重要保障[9]。应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允许仲裁机构优胜劣汰,整合仲裁资源,提升仲裁服务质量。同时,加强行政与司法的外部监督,依法针对有损仲裁公正性的行为进行惩戒,维护仲裁作为准司法机制的公信力。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外商事争议时能够保持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
(二) 增强商事调解在涉外解纷机制中的协同作用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商事争议频发,涉外解纷机制的高效运作成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关键因素。商事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且成本较低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在涉外解纷机制中的协同作用日益凸显。
首先,增强商事调解的国际公信力是提升其协同作用的前提。当前,尽管商事调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中国,商事调解的概念尚未深入人心,常被误解为传统的人民调解或社区调解,缺乏对其专业性和国际性的认识。因此,提升商事调解的国际影响力,通过国际商事法庭、专业调解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多渠道宣传,展示商事调解在处理复杂、高价值商事争议中的独特优势,是当务之急[10]。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共同推动商事调解规则的统一与标准化,也是增强国际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其次,完善商事调解立法,构建国际化的法律框架,是提升协同作用的重要支撑。商事调解的法制化进程对于保障调解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至关重要。中国应加快商事调解立法步伐,明确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调解程序的规范化要求,与国际商事调解的最佳实践接轨[11]。此外,借鉴《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探索建立跨境执行调解协议的机制,使商事调解成果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将极大增强商事调解的国际协同力。
最后,加强商事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调解人才,是提升协同作用的核心要素。商事调解涉及复杂的商业规则、国际贸易法律以及跨文化沟通技巧,要求调解员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还需了解国际商事惯例、熟悉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谈判策略。因此,建立系统的调解员培训体系,包括国际商事法律、调解技巧、跨文化沟通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以及与国际知名调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对于提升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至关重要。
(三) 规范涉外诉讼解纷流程,创设上海国际商事法院
为了全面且有效地落实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功能,确保其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措施。首先,明确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查明方式以及查明期限等核心要素是至关重要的,这就要求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清晰地界定这些要素。具体而言,域外法查明法律体系应当包含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层面,建议《法律适用法》增设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章节,明确相关原则、理念、主体、途径、解释、举证责任及处理等问题,并根据实践出台具体司法解释或文件[12];程序法方面,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涉外审判程序章节,包含域外法的查明和适用程序,同样需根据实践出台相关解释、文件。其次,探索多元化的查明途径,如利用国际法律数据库、建立国际法律合作网络等,成为提升查明质量的关键。最后,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引领作用也是推动外国法查明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示范意义。通过适时发布涉及外国法查明的指导性案例,可以为各级法院提供一个清晰、具体的处理范例,指导如何正确、高效地处理外国法查明的相关问题。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还能够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涉外商事争议日益增多,对涉外商事诉讼程序的效率与效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加强诉源治理,科学评估诉讼,是提升涉外商事诉讼程序效率与效果的重要途径[13]。法院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时,应充分利用前置的专业化评估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纷方案。对于那些可以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纠纷,法院应在充分释明利弊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成其达成仲裁或和解协议。这不仅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还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解纷服务。另一方面,为了提升涉外商事诉讼程序的效果,需要坚持非诉友好型的司法立场,为仲裁和调解等非诉方式提供必要的司法支持[14]。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虽然具有国家权力的支撑,但在执行效果上并不一定优于非诉方式。因此,法院在进行诉讼分流时,应充分考虑非诉方式的优势,并在保全、司法确认和执行等方面给予其必要的支持。例如,可以赋予仲裁等非诉方式一定的临时措施决定权,以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上,法院应坚持程序性审查标准,减少对纠纷实体的介入,并建立中央控制型的司法审查模式,以增强当事人对非诉方式可执行的信心。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批准在苏州、北京等地设立国际性商事法庭,这些法庭集中管辖当地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从而进一步扩大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试点范围[15]。面对日益增多的涉外商事案件,上海作为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前沿阵地却面临着专门化国际商事审判机构缺失的问题。为此,构建上海国际商事法院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对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功能的完善和强化,更是对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化和拓展。2024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委编委批准,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成立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原应由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二审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7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将有效整合上海市涉外商事案件的受理和解决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横向比较而言,上海已经分别在海事、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成立专业化法院,组织培养一批相对稳定、业务素质出色的专业法官。目前,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系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在持续运营一段时期,积累相应审判经验后可适时设立上海国际商事法院,成立同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等行政级别相同的国际化审判组织。上海国际商事法院的创建将有助于提升上海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争议日益增多,国际商事法院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机构,其地位和影响力日益凸显。上海国际商事法院的设立,将进一步提升上海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上海的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5. 结语
作为全国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前沿阵地,在高效满足涉外当事人合理预期定分止争的同时,上海也承担起了积累涉外商事解纷经验,协助完善涉外商事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义务。目前上海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已在稳步运行,但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其在诉讼、仲裁、调解三样解纷工具合理运用方面以及诉仲、诉调、仲调有效衔接层面,既需要上位法的配合支持,也需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等民间机构的通力协作。为更好探索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模式,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更多“上海方案”,应当适时建立上海国际商事法院,整合多元纠纷解决资源,加速提升上海乃至中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NOTES
1上海市人民政府. 浦东打造涉外商事争议解决高地[EB/OL].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5343/20240923/4e17dbb67f8549e08cb3a585d40094fa.html, 2025-01-10.
2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服务保障白皮书(2013~2023)》。
3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白皮书(2017~2021)》。
4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涉外商事审判域外法查明白皮书(2015~2021)》。
5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揭牌成立[EB/OL].
https://www.hshfy.sh.cn/shfy/web/channel_tp_view.jsp?pa=aaWQ9MzM3MjE4ODM0z&zd=xwzx, 202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