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Cyber Violence
摘要: 面对网络暴力恶性违法犯罪事件频发,如何有效地规制网络暴力现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网络暴力可能涉及侮辱罪、诽谤罪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种罪名,具体可分为侮辱谩骂类、造谣谩骂类和人肉搜索类网络暴力行为。立法上的不足是现阶段网络暴力治理的首要困境,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制已难以达到治理效果。对网络暴力进行刑法规制时,由于侮辱、诽谤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导致罪名难以发挥应有的规制作用;此外,因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司法实务人员在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时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应当运用刑法解释和立法修正的两种路径,完善网络暴力治理体系,以期充分发挥刑法规制的治理效能。
Abstract: In the face of frequent cyber violence, how to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phenomenon of cyber violence has become a focus of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Cyber violence may involve three crimes of insult, defamation and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which can be divided into insult and abuse, rumor and abuse and human flesh search. The deficiency in legislation is the primary dilemma of cyber violence governance at the present stage, and the civi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and other legal regulations are difficult to achieve the governance effect. In the case of cyber violence, due to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insult and defamation, the particularity of cyberspace, it is difficult for judicial practitioners to prove the subjectiv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ctor. Therefore, the two paths of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and legislative amendment should be used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system of cyber violence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governance efficiency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文章引用:徐添. 论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J]. 争议解决, 2025, 11(2): 182-186. https://doi.org/10.12677/ds.2025.112061

1. 引言

近年来,网络暴力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犯罪的重大难题。根据“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空间肆意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个人隐私等信息,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后果[1]

由于社会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国家与社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刑法规制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2]。对网络暴力实施刑法规制,首先需明确网络暴力刑法意义上的内涵并归纳出具体行为类型;其次分析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的现状,以及“法不责众”、相关刑法理解与适用等问题;最后通过选择法律解释和立法修正两种路径,构建我国入罪标准明确、治理范围全面的网络暴力刑法规制体系。

2.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概述

2.1. 网络暴力的内涵与外延

2.1.1. 内涵

“网络暴力”一词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刑法概念,其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领域所指代的内容有所不同。目前我国的主流观点有以下三种:第一,网络暴力是一种“道德绑架”,是指行为人以网络为媒介,站在道德至高点对他人进行审判,从而引发大量网民群而攻之[3];第二,网络暴力是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行使言论自由时,向特定对象发起的侮辱、造谣等具有攻击性的语言暴力,其产生的舆论不断在网络空间发酵,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造成持续性伤害;第三,网络暴力是指网络暴力发起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对受害者的名誉、荣誉、隐私等权益进行非法侵害的网络失范行为。

结合上述观点,从主体、对象、行为特征等角度分析,可以将网络暴力行为归纳为:实施者以侮辱诽谤、公开隐私等为主要手段,在网络空间针对特定对象恶意发起的,具有群体性、攻击性、持续性的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并且危害网络空间秩序的失范行为[4]

2.1.2. 外延

根据网络暴力行为的煽动性、群体性等特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开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其划分以下三种类型:第一,侮辱谩骂类网络暴力,是指使用谩骂、诋毁等攻击性语言暴力,致使他人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第二,造谣谩骂类网络暴力,即传播网络谣言,其中网络谣言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且明显带有攻击性、煽动性的真实意思表达;第三,侵犯隐私类网络暴力,即人肉搜索行为,主要借助网络技术揭示某个具体对象或事件的真实情况。

网络暴力主要侵害的是公民个人权益以及网络空间秩序,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上述网络暴力的类型确定适用的罪名:首先,网络暴力最典型的形式为语言暴力,网民通过侮辱性的语言辱骂他人或者在网络空间散布谣言、捏造事实,《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中侮辱谩骂类与造谣谩骂类网络暴力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其次,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网络用户进行“人肉搜索”,收集其个人信息并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发展历程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全新的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具有不可控、多样性、时效性强、覆盖面广等特征,仅依靠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并不足以进行救济,应当同时借助刑法手段进行规制。2022年4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起“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并在同年11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指出要加大网络暴力的治理力度,并完善网络暴力问题治理机制[5];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加有效地规制网络暴力,202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强调应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严厉打击“水军”在网络空间内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同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指导意见》,其中第2、3条明确指出应当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与网络诽谤行为。

3. 我国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困境

我国已有诸多针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法规,但仍未有效地遏制网络暴力现象。在司法实务中网络暴力案件通常具有行为人主观责任难以明确、被害人取证难以固定的特点,施暴者可能被认定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而逃离刑法规制。网络暴力对社会公众和网络空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所反映的法律规制效果不佳等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失位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

第一,关于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主要表现为认定标准和罪名符合程度两方面。网络暴力在司法实践中所对应的罪名主要有侮辱罪、诽谤罪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最能直接反映网络语言暴力的是侮辱、诽谤罪。传统刑法观认为,由于侮辱罪与诽谤罪具有不同的客观行为构成,须严格区分两个罪名[6]。然而过于强调侮辱、诽谤罪二分法,可能难以全面评价网络暴力行为,出现传统罪名无法与网络暴力行为相匹配的困境,导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预防犯罪的功能。同时,《指导意见》虽然规定了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但是未对其与传统行为进行区分,行为的暴力性尚不明确。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意见》并未对“人肉搜索”“水军”“深度合成”等网络技术性用语作出明确规定。“社会性死亡”属于网络暴力犯罪的危害形式,而刑法对其所作的规范性评价与定量标准等尚不明确,缺乏实质的操作性[7]

第二,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核心问题是“法不责众”,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特定情况下的无法可依。目前我国对网络暴力的治理规范散见于民法典、行政法、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中,其中刑法上的规制主要通过关联现行法律对侮辱、诽谤等传统不法行为的调整来实现,并未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专门规制[8]。同时,现行法律规范亦未对争议较大的网络暴力参与者的规制范围和程度作出明确规定,未明确区分网络暴力违法与犯罪行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以及其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出现追本溯源的问题。由于缺失网络暴力治理的专门法律与相关的配套制度,现行法律框架未能完全覆盖网络暴力的治理需求,直接对受害人权利的保障产生了负面影响[9]

4. 完善我国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路径

4.1. 法律通过解释适用

网络暴力作为一种网络失范行为,并不必然都是犯罪行为,其行为类型也并不必然被刑法术语所涵盖。应以科学合理地解释既有罪名的认定条件和构成要件为优先,同时明确侮辱罪、诽谤罪等具体罪名的涵摄范围,以更加有效地规制网络暴力。

首先在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方面,我国目前规定的网络谣言入刑条件是同一侮辱、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然而过于明确的数字表达更加体现出了该规定滞后性,应当将真实意思表达纳入到网络谣言的认定范围,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调整入罪数量,将未达到浏览或者转发次数但已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行为也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其次,应当明确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为避免刑法过度规制以及浪费司法资源,应当综合考量言论的内容和性质、发起人的主观心理等方面。

其次在对现有罪名的理解与适用方面,应当以科学合理规制网络暴力为原则,对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作进一步扩大解释以及目的解释,同时区分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与网络暴力犯罪行为[10]。由于现实与网络空间中的暴力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刑法认定是否构成侮辱、诽谤罪时,应当考察网络暴力行为对公民人格、名誉等法益的侵害程度,并判断其与相关罪名的暴力程度是否具有相当性。例如,损害他人名誉以及严重贬损他人人格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侮辱罪中的“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形;而仇恨性言论一般不属于侮辱罪的范畴,辱骂性侮辱可以采取非刑法手段治理[11]

4.2. 立法是法治之基础

适时的活性立法是必要的,能够实现网络暴力的积极治理[12]。当法律解释不足以规制网络暴力行为时,应当通过立法修正和配套制度实现网络暴力的全面治理。关于人肉搜索类网络暴力行为,首先应当明确刑法所规制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涵摄范围。在网络空间内公开传播公民个人信息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可以将上述的公开行为,通过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纳入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涵摄范围内;其次应当注意,当前置法不足以有效地规制网络暴力行为,刑法才能对该犯罪行为予以界定,避免刑罚的范围过大。此外,网络平台应当肩负起重要的管理职责,积极主动地履行平台内不法信息传播的监管义务,对于具有敏感性、煽动性的信息应当及时处理,同时对散播谣言、寻衅滋事的用户实施警告、封号等措施。

对于是否应当增设“网络暴力罪”的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刘宪权教授认为不宜增设该罪名,而应当充分利用刑法已有的罪名施行“分而治之”策略;而也有其他学者认为应新增网络暴力罪,理由是“既然刑法立法及司法多次对原有罪名进行修补与解释仍不能有效追诉网络暴力行为,那么就应当有理有节地考虑将其增设为新罪名”[13]。笔者认为,应当以审慎的态度看待新罪的增设,同时将侧重点置于《反网络暴力法》的制定上,其依旧是网络暴力治理的首要任务。一方面,《反网络暴力法》的制度设计应建立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现有网络暴力治理方案的整合上;另一方面,《反网络暴力法》应与刑法有效衔接,同时厘清不同行为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最终根据网络暴力的危害程度合理配置法律责任。网络暴力法治化是长久之策,应致力于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以及事后追责的网络暴力规制体系,以期实现对网络暴力的有效规制[14]

5. 结语

网络暴力问题是新时代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新型难题,由于互联网社会的多元价值观造成非正式的社会统治力的削弱,刑法应当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全面治理。对于侮辱罪、诽谤罪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保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理解与适用;在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的荣誉或名誉是否受到侵害时,应采取社会主流价值观进行评价。同时,在网络暴力立法策略和技术上应优化网络暴力专门立法并灵活进行立法修正,作出专门性、体系性的刑法规定,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语言暴力类、人肉搜索类网络暴力进行规制。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法不责众问题不但体现在立法层面,还体现在司法适用层面。要实现有效规制的目标,需贯彻落实“立法修正与法律解释相结合”的治理理念[15]。总而言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即使每个公民具有言论自由,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恪守基本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须受到刑法规制。对网络暴力进行刑法规制是保护网暴受害者的重要路径,也是净化网络空间环境的必要选择。

参考文献

[1] 石佳友. 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41(6): 14-23.
[2] 彭文华, 傅亮.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的中国刑法学新理念[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1): 16-30.
[3] 刘艳红. 理念、逻辑与路径: 网络暴力法治化治理研究[J]. 江淮论坛, 2022(6): 21-30.
[4] 刘宪权, 周子简. 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其解决[J]. 法治研究, 2023(5): 16-27.
[5] 刘艳红. 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及立法体系建构[J]. 法学研究, 2023, 45(5): 79-95.
[6] 罗翔, 张慧敏. 网络暴力治理视域下侮辱、诽谤罪的同质化评价与选择性适用[J]. 江淮论坛, 2023(5): 118-126.
[7] 孙道萃. 网络暴力犯罪: 一个刑法的规范分析[J]. 中国应用法学, 2023(5): 76-85.
[8] 赵精武. 异化的网络评论——再论网络暴力信息的阶段化治理[J]. 北方法学, 2023, 17(5): 21-36.
[9] 周立波. 网络暴力犯罪的刑事法治理[J]. 法治研究, 2023(5): 38-51.
[10] 郭旨龙. 网络暴力刑法治理的解释原理[J]. 江汉论坛, 2023(5): 119-127.
[11] 罗翔.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及反思[J]. 中外法学, 2024, 36(2): 285-306.
[12] 喻海松.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网络暴力的规制模式[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41(5): 83-91.
[13] 陈罗兰. 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与罪名增设[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41(5): 115-123.
[14] 童伟华, 罗钰雯. 网络暴力刑法规制问题的目的解释: 立场定位与实践选择[J]. 阅江学刊, 2024, 16(2): 103-115.
[15] 田宏杰. 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的“法不责众”困境及其化解[J]. 法学杂志, 2024, 45(1): 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