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第三方在线支付已成为当前广泛采用的一种金融交易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第三方在线支付技术日益受到消费者及市场交易的偏爱,构成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关键要素。鉴于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及信息传输的高效特性,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若出现故障,极易触发电子商务领域的系统性风险,进而波及国家、社会乃至个人生活的诸多层面。因此,针对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所潜藏的风险,构建并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同时健全相应的法律监管框架,显得尤为急迫且重要。本文旨在探讨第三方在线支付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Abstract: With the vigorous rise of e-finance and e-commerce,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has become a widely adopted financial transaction mode. As an emerging means of payment,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technology is increasingly favored by consumers and market transactions, which constitutes a key element of e-commerce in the context of the “Internet+” era. In view of the ope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efficient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the failure of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platform can easily trigger systemic risks in the field of e-commerce, and then affect many levels of the country, society and even personal life. Therefore, it is particularly urgent and important to construct and implement effective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potential risks of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platform. This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field of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supervision, and to propose targeted solutions.
1.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内涵与监管现状
(一)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内涵
第三方在线支付是指由第三方网络机构为买卖双方搭建的交易架构,旨在提供担保服务,以减轻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然而,在第三方在线支付流程中,牵涉到诸多法律问题及合同关联[1],使第三方在线支付与银行业之间构建了担保与委托代理的关系。本质上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充当着信用中介的角色,虽然该平台已涉足多个领域并开发出多样化功能,但其核心属性始终保持不变。与实体交易相比,在虚拟网络交易环境中,买卖双方通过平台进行交互,双方难以掌握对方的详细信息。买方对于商品的性能与质量信息掌握不足,而卖方面临着买方能否如期履行支付义务的不确定性。这种双方存在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引发交易的滞后,甚至致使交易无法顺利完成。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作为独立于买卖双方的中立实体,秉持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此外,该平台的运作基石在于买卖双方的诚信及对平台的信赖。买方在电商平台上选定商品后,利用借记卡或信用卡将资金预付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款项被平台接收后,卖方会接到发货的通知。若卖方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发货,并且买方对此表示满意并确认已收货,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随之将款项划拨给卖方。反之,如果卖方未能按时发货,或因其他因素致使买方未能如期收到货物,平台会及时通知买方,并依据买方的意愿来处理退款事宜,或将款项暂时留存于平台账户中。若买方对所购商品不满意并提出退款请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即刻通知卖方,待买方退回商品后,将退款金额退回至买方账户,或暂存以便买方未来消费使用。
(二)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监管现状
行业的健康发展,既需内部自律,也离不开外部监管的支撑。只有将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相结合,才能确保行业的稳健成长。在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监管的初期,我国政府曾考虑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独立监管。然而,考虑到第三方在线支付管理的复杂性和涉及的广泛领域,政府最终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统一监管。目前,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支付牌照由其颁发,且所有获牌公司在人民银行均设有监管账户,用户支付资金均需汇入此账户。若公司出现经营危机,人民银行将依托监管账户,确保消费者支付得以顺利完成。同时,人民银行各地方中心支行承担对本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直接监管职责。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人民银行2号令”)。该办法于2010年6月21日正式公布,明确禁止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并自同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九年间,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通知,以加强对第三方在线支付机构的监管。自2010年起,国家对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行业的监管持续加强,至今已构建起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了从大类监管向精细化监管的转变。201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一项重要通知,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其网络支付业务从直接连接模式转变为网联平台模式。2018年8月1日,全国范围内已有46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115家支付机构全面接入了网联系统[2]。在此新型监管模式下,用户的支付请求首先发送至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平台随后向网联提交支付指令,网联则负责记录交易数据并将其转发至指定的银行进行扣款。一旦银行完成扣款并通知网联扣款成功,网联再将此信息反馈给支付平台,这不仅标志着交易的顺利完成,还从实质上重构了交易流程。从传统的用户–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商户模式转变为用户–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网联清算平台–商户的新模式。所有交易均需经过网联平台处理,从而实现了对交易过程的有效监控,极大地降低了诈骗、洗钱等风险事件的发生。
2. 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与消费者需求不断扩大,大量第三方在线支付新兴问题持续涌现。尽管我国的第三方在线支付在全球市场中占据领先地位,也不能消除第三方在线支付法律法规的监管的滞后性。本文旨在从当前第三方支付监管法规现状、实践中第三方支付面临的资金沉淀与准入退出标准模糊三方面来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迄今为止,我国针对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监管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位阶上普遍偏低。过去十几年间出台的各项监管法律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性质,或仅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唯一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是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首部针对网络支付的法律。然而,随着二维码、闪付等新技术的出现,现有立法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发展需求。尽管2005年提出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由于支付技术与手段的不断更新,立法者一直在对该办法进行修订以使其能够适应第三方在线支付行业的发展。该办法历经多年仍未正式颁布。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监管主要依托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然而,这一框架在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监管主体方面存在不足:仅仅笼统地将第三方归类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未对第三方在线支付机构的具体监管主体和监管要求作出详尽阐述。针对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所面临的问题,现行法律往往呈现出概括性强而针对性弱的特点,多数条款表述模糊,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3]。这种模糊性使法律适用变得复杂且困难,大大削弱了法律的实践效力。
(二) 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沉淀问题
资金沉淀,指的是社会上未被有效集中利用、处于闲置状态的资金。在第三方在线支付交易中,资金沉淀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交易过程中因清算延迟而暂存的资金[4],另一类则是交易前后在平台上短暂停留的资金[5]。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的资金沉淀机制主要引发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大量资金沉淀于第三方网络平台,无形中增大了平台的信用风险。由于平台无法自证信用,且缺乏外部监管和内部信用约束,将增加用户沉淀资金面临被侵吞的风险[6]。其次,这些资金存放在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必然会产生利息。随着沉淀资金规模的扩大和沉淀时间的延长,利息收入也会相应增加。然而,目前尚无明确法规界定这部分孳息的归属,学界对此问题也是争议不断。再次,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是否有权使用用户的沉淀资金,以及如何将大量沉淀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有效区分和管理,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更有甚者还可能利用资金为洗钱等掩盖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提供便利。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提高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规制度,确保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 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准入退出标准模糊
尽管我国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当前总体呈现出积极的发展面貌,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整体发展已全面趋向健康状态。鉴于初期发展的特殊性,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秩序仍显得相对混乱。由于国内支付巨头形成的近似垄断地位,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现象依然频发。特别是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设定上存在明显不足。
我国众多互联网公司具有外资背景,但当前市场上仅有两家外资企业存续,其余均已完成内资转型[7]。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准入标准设定的不明确性以及某些潜在漏洞的存在。此外,在转型过程中,监管机构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准入标准的模糊性,一方面源于制定主体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另一方面则是由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决定。短时间内涌现的各种商业模式增加了准入标准设定的难度,使得监管主体难以按照既定模式来制定标准。因此,准入标准的裁量权几乎完全掌握在监管主体手中,一旦监管主体在裁量过程中出现偏差,整个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将受到严重不良影响。所以为确保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对其的监管力度必须严于普通企业。然而,对于倒闭企业如何适用破产法相关规定、客户沉淀资金在清偿顺序中的具体排位、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退出过程中对用户权益的具体保护程度等问题,目前均缺乏明确且具体的规定[8]。
3.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监管法律的完善对策
(一) 构建全面且科学的监管法律体系
法律位阶的高低直接决定法律效力的强弱,因此增强法律效力的重点在于提升法律位阶。高位阶的法律往往具备更强的约束力,而低位阶的法律则可能效力相对较弱。鉴于我国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监管领域存在大量法律法规文件位阶偏低的现状,提升这些法律的位阶显得尤为重要。而立法主体又与法律位阶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所以高位阶的立法主体应当针对第三方在线支付领域制定专门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相较于我国,网络支付发展历史较长的美国及众多欧洲发达国家,已经将其监管法律的位阶提升至较高水平,从而确保了监管法律具有强大的执行力和管控力。然而,我国当前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监管法律普遍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因此,必须从立法源头入手,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发布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解决第三方在线支付领域出现的实际问题,确保第三方在线支付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通过立法层面的规制,从根本上确保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
立法主体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地方应根据具体问题及当前发展趋势,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和办法。而中央机关作为全国第三方在线支付监管的领导者,应根据地方出现的问题,不断调整和完善基本法律,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针对当前监管主体单一、法律滞后等问题,新的法律体系可以涵盖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两大核心方面[9],融入创新理念构建新的法律体系。通过一个自上而下、贯穿整个交易流程的监管网络,实现多个监管主体的共同监督和相互协作,从而对市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在明确法律责任方面,应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 减少并消除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
第三方在线支付机构还需有效应对资金沉淀问题,以防止平台擅自占用或随意支配沉淀资金。
1. 优化资金银行保障机制
银行资金监管是指交易市场依托银行进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当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完成交易后,成交指令会发送至市场银行,由银行向卖方放款。此举能有效规避部分交易商的信用风险,解决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因相互担忧而不敢先付款或发货的问题。对于交易双方而言,银行作为国家管控的机构,具有高度的公信力,是值得信赖的。用户可通过核对存管银行端的账户信息与银行公司端的数据,来监管客户资金账户的安全。多银行存管机制不仅能满足客户对不同银行的偏好,还具有较强的兼容性,能较好地适应国内电子交易市场的清算交收规则,并能顺应未来市场的产品创新与制度发展。
2. 创立支付保险制度
针对交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经济波动等商业风险,我国亟需建立支付保险制度。第三方在线支付的支付保险制度可借鉴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网络支付机构组建为一个保险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各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比例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用于建立支付保险准备金[10]。一旦成员机构出现支付风险,可向该组织申请财务救助或直接向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的用户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以保障消费者利益,同时维护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及整个市场的信用。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应成立支付保险组织,并由各组织成员共同制定统一的支付保险准则,根据各机构的具体需求进行微调。随后,根据这些准则制定保险合同,与平台用户签订并明确规定实施细则和赔偿机制。
(三) 优化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市场秩序规范
作为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的首要屏障就是构建一个健全的市场准入体系,其中关键的是明确并优化市场准入机制。针对外资支付平台身份界定模糊的问题,需要清晰界定外资支付平台的角色定位。在机构属性层面,鉴于其从事的网络支付业务与内资企业本质上并无差异,应将外资企业明确为非金融机构[11],并赋予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另外,由于企业多元化和市场快速演变,导致标准制定难以同步市场变化,监管主体裁量权过大。为解决这一难题,国家立法机构可依据多元化和快速发展的特点,成立专门的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准入委员会负责市场监控与预测,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准入标准。其次,应执行严格的监管措施,完善市场退出机制[12]。对于主动退出市场的企业,采取自主申请的方式,要求企业制定详尽的善后处理计划,并提交书面材料至银行,经银行审核批准后完成退市流程。而对于在市场竞争中出现严重问题、严重损害社会企业或个人权益,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应采取吊销许可证的方式,通过监管力量的强制介入,确保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的稳定运行。在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可借鉴商业银行的实践经验,制定类似如解散、撤销、合并和破产等退出模式。最后,为保障沉淀资金在支付平台的安全性,可实施双重保障机制,对用户信息进行备份,以确保用户隐私的安全。
4. 结语
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因其高效便捷的特性,依托“互联网+”环境及高速信息传播媒介而兴起并壮大。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正逐步替代传统的支付手段。它的出现标志着对传统支付方式的技术革新,有效解决了传统交易中难以避免的信用风险问题。同时,它兼具了防范与化解重大风险的任务,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加速资金流动和鼓励中小企业扩大交易规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第三方在线支付作为新崛起的支付方式,在大数据时代和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越来越深远的影响。作为一股年轻的新生力量,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诸多问题和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这些重大风险,关键在于如何对整个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全面性和多层次性是监管交易链的两个基本要求,因此,需要对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所涉及的多个领域构建配套制度,构建完善的第三方在线支付行业及其相关利益方的全面监管体系。旨在通过源头治理,其中涵盖立法文件的制定、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优化,以及金融支付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这三个维度提出详尽的监管举措。有效规避资金沉淀问题,对交易流程中潜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进而构建一套全面的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监管法律体系,以保障第三方在线支付机构的稳健运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