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保护研究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OI: 10.12677/ds.2025.112078, PDF, HTML, XML,   
作者: 蒋汉伟: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摘要: 近年来,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数量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办公类软件和游戏软件领域,涉外案件的比例较高,这不仅反映了软件产业国际化的加速,同时也凸显了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重视程度。从法律角度来看,“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虽然被广泛采用,但在具体应用中如何准确界定“实质性相似”却面临挑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表达方式有限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给法官带来了不小的困扰。此外,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增加了权利人的诉讼难度,合理使用的边界模糊可能导致教育机构等非营利组织误入侵权雷区,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多项对策建议以改变目前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 in China has shown a rising trend,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office software and game software, the proportion of foreign cases is relatively high, which not only reflects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the software industry, but also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i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although the principle of “contact plus substantial similarity” is widely adopted, it faces challenges to accurately define “substantial similarity” in specific application. Article 29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on the limited way of expression has brought a lot of trouble to the judges in practice. In addition, the un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creases the litigation difficulty of the right holder, and the blurred boundary of reasonable use may lead to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such as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to stray into the infringement minefield. 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number of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change the existing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文章引用:蒋汉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保护研究[J]. 争议解决, 2025, 11(2): 298-304. https://doi.org/10.12677/ds.2025.112078

1. 计算机软件侵权概述

1.1.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征

计算机软件是指为管理、运行、维护和应用计算机系统而开发的程序、数据和相关文档的集合。其中,程序是让计算机硬件完成特定功能的指令序列,数据是程序处理的对象。计算机软件与传统作品在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别,其中最为显著的特点是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功能性,通过其特定功能又衍生出了软件的实用性,因此计算机软件属于兼具作品性质与实用工具性质的新型技术知识体。

其主要特点有:(1) 软件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不仅仅包括可以在计算机上运行的程序,还包括与这些程序相关的文档;(2) 软件渗透了大量的脑力劳动,人的逻辑思维、智能活动和技术水平是软件产品的关键;(3) 软件不会像硬件一样老化磨损,但存在缺陷维护和技术更新的问题;(4) 软件的开发和运行必须依赖于特定的计算机系统环境,所以开发中提出了软件的可移植性;(5) 软件具有可复用性,软件开发出来很容易被复制,从而形成多个副本。

1.2. 计算机软件发展现状

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呈现出多维度的进步与变革,涵盖了技术创新、市场需求变化以及行业结构优化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基于现有资料对计算机软件发展现状的综合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计算机软件技术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AI)、物联网(IoT)等新兴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极大地促进了软件行业的革新1。例如,在云计算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业务迁移到云端,以降低IT成本并提高灵活性;而在AI方面,机器学习算法和深度神经网络模型正在改变传统的软件开发模式,使得智能应用成为可能。

在市场需求的影响下,计算机系统软件开发展现出巨大的潜力与应用价值。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不同行业的具体需求,软件产品种类愈发丰富多样。从操作系统到各类专业工具,再到面向消费者的移动应用程序,软件不仅限于提升效率,更开始注重用户体验和个人化定制服务2。同时,随着数字化转型加速,企业对于高效能、安全性高的解决方案需求不断增加,这也促使了安全软件市场的快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工具软件行业的投融资事件数经历了波动起伏的过程,但在2021年出现了回暖迹象,全年共发生141起投融资事件,显示市场信心有所恢复。值得注意的是,A轮融资次数最多,达到了947次,表明初创企业在获得初期资本支持方面表现活跃。3这反映出整个行业正逐步走向成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包括上游的技术研发、中游的产品制造以及下游的服务提供等环节。

1.3. 计算机软件保护必要性分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保护的必要性可以从法律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技术创新激励以及经济利益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从法律保障的角度来看,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智力成果,其创作者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开发者对其创作的软件拥有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一系列人身和财产权利。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明确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范围,也为他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对抗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侵权事件,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请求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条款,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进一步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其次,在市场秩序维护方面,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有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在没有适当保护的情况下,盗版软件泛滥将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降低消费者对正版产品的信任度,最终阻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打击侵权行为,能够有效遏制非法复制与传播现象的发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

再者,就技术创新激励而言,强有力的著作权保护是鼓励创新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开发者知道自己的辛勤付出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时,他们会更有动力投入更多资源用于新产品的研发工作中。反之,若缺乏足够的保护措施,则可能导致抄袭成风,原创精神受到抑制,长远来看不利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因此,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是针对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门立法,对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最后,从经济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计算机软件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商业价值不容忽视。许多公司依靠销售或授权使用自家开发的应用程序获得可观收入,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软件则构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为了减少此类不必要的开支,必须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确保每个参与者都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也能让投资者看到投资回报的可能性,进而促进资本流入该领域。

2. 著作权法下的软件保护

2.1. 理论基础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这一定义明确了计算机程序作为一种表达形式,能够被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并且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方式进行利用,从而符合了传统版权法中对于“作品”的要求。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还特别指出,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视为同一作品,这进一步强调了无论是在源代码层面还是编译后的二进制格式,计算机程序都受到同样的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所以,在认定软件侵权之前,哪些属于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哪些属于计算机软件的思想部分便成为了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重点。计算机程序思想与表达之间的模糊地带是由程序代码所组成的元素,主要包括算法、流程与数据结构,对于这些元素的判定是适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难点。由于算法大多都是对各种数学公式的运用和组合使用,具有抽象性,反映了人们内心的思维活动和劳动成果,故在此看来算法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应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范围。但作者的这种算法思想也需要不同的代码予以实现,一方面同一个算法可以用不同的编程语言进行实现,另一方面同一个算法也可能会被同一种语言用不同的结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开发者所编写的代码便不再成为内心的思想,而是现实中的具体表达,同样也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2. 司法实践

我国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4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更好地将著作权原理与计算机软件的特点结合起来。但是其中也存在一定的短板,对于软件开发中占据重要作用的软件兼容信息部分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均未提及。只有优良的兼容信息交互才能使得软件最大化地发挥其实际功能性,缺乏该部分的立法规定不利于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创新竞争力的增强[1]

计算计软件虽然内容比较庞大复杂,但在研究著作权侵权时可以将其分为文档与程序两部分。文档作为编程语言的载体,一般通过传统著作权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即可,但对于程序的认定则是较为繁琐,因为同一个功能往往可以用不同的编译语言实现,这时就需要对源程序进行实质性相似分析,如果两个程序有相似部分则需要将他们翻译成相同的语言,然后通过第三方软件进行对比。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无法直接获取源代码的难题,经过编译后只有0和1的编译代码,然而通过编译代码逆推源代码是不太现实的。只能将目光聚焦于目标程序上,如果在目标程序发现实质性相似之处,虽然无法直接判定侵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可以实现举证倒置,只要原告拿出证据证明两者软件确实存在实质性相似之处,便可以让被告提供源代码以证明不存在侵权问题。如果被告拒绝提供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法院便可结合案件其他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侵权。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保护现状及困境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作为信息化时代的基石,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蓬勃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成为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相关研究和统计数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3.1. 侵权现状分析

3.1.1. 案件数量与类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办公类软件、游戏软件等领域更为突出。例如,在2008年至2012年间,我国法院共审理了多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民事案件,其中涉及的游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的比例更是非常高。此外,涉外程度高也是此类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如上海知产法院受理的涉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占所有涉外案件的四成左右。

3.1.2. 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通常采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以及高于50万元限额之上的酌定赔偿四种方式。统计数据显示,采取法定赔偿(在50万元限额内)的方式最为常见,占比达到89.1% [2],这反映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困难等因素的影响,直接依据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赔偿额的情况较少见。

3.1.3. 地域差异

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差异,比如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处理的相关案件较多,而这些地区往往也是国内外知名软件企业的聚集地。

3.2. 保护困境分析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体系,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仍面临诸多挑战5。例如,“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虽然被广泛接受,但在实际应用中如何界定“实质性相似”却并不容易。另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表达方式有限性的规定,在实践中也给法官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对于权利人而言,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在涉及到源代码比对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获取到被告方的源代码,否则很难准确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抄袭关系[3]。同时,当被告以“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为理由进行抗辩时,还需要承担说明其表达方式确实有限的举证责任。

虽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对于何为合理的非商业用途并没有给出明确界限。这就导致了一些争议:如果某个机构为了教学目的而复制了一份正版软件用于内部培训,是否应该被视为合法?类似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澄清。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对策意见

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建议,旨在为立法者、司法机构及相关利益方提供参考,以构建更加健全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机制。

4.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细化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实质性相似”的定义。对于难以界定的情况,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法院适用的SSO (Structure, Sequence, and Organization)认定法则,增加对体现在计算机软件中思想表达的独特性保护。

修订现有法规:考虑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合理之处,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表达方式有限的规定,在实践中给法官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允许软件相似而不视为侵权,并设立严格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4]

4.2. 优化司法程序与技术鉴定

简化举证流程:鉴于权利人在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时面临的困难,应当适当放宽某些类型的案件中的举证要求,特别是当涉及到源代码比对等复杂技术问题时。同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允许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防止关键证据灭失或难以获取。

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考虑到计算机软件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复杂度,建议设立外部或内部技术官指导或专家证人参与庭审的技术鉴定制度,确保案件审理质量。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还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3. 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与合规建设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确保所有采购或使用的软件均合法授权。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强调使用正版软件的重要性,避免因个别员工的行为导致整个组织面临法律责任。

实施预防性措施:通过集体宣讲、系统培训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制止使用盗版软件等不合规现象。此外,设置适当的监管措施,如不定期检查办公区域内计算机软件安装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风险。

4.4. 提升公众版权意识与社会监督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和个人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等形式,直观展示侵权行为的危害及后果,起到警示作用。

促进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打击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来,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的良好局面。例如,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则;鼓励媒体曝光典型侵权案例,增强舆论压力[5]

4.5. 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领域的成熟做法,特别是在司法保护制度和技术手段方面。比如,参考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版权保护的有效模式,探索建立跨国界的合作框架,共同应对跨境侵权问题。

深化双边或多边对话: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就共同关心的话题展开深入讨论,寻求共识。例如,通过签署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的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因法律差异造成的摩擦。

综上所述,解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需要从立法、司法、企业管理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入手,采取综合性的治理策略。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优化司法程序、强化企业责任以及提升公众认知水平等多管齐下的方法,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促进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5. 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计算机软件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以及文化繁荣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软件产业的蓬勃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愈发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本论文通过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现象的深入剖析,旨在揭示当前存在的主要挑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研究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问题,更牵涉到技术认定、证据收集与固定等复杂环节。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虽然被广泛应用,但如何准确界定“实质性相似”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此外,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的特殊性——即其思想与表达难以严格区分,这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额外的难度。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司法程序和技术鉴定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为了有效应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我们提出了多项对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细化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优化司法程序,特别是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专业技术问题;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合规建设,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提升公众版权意识和社会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最后,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共同构建全球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网络。

NOTES

1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42931753_jisuanjiruanjiangongchengxiandaihuajishudefazhanxianzhuangyuduicefenxi.

2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365194736_jisuanjiruanjiankaifajishudeyingyongjifazhanqushi.

3中国工具软件行业现状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2022~2029年) https://www.sohu.com/a/563658251_121222943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 文字作品;(二) 口述作品;(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 美术、建筑作品;(五) 摄影作品;(六) 视听作品;(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 计算机软件;(九)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最高法民终209号。

参考文献

[1] 杨博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无锡: 江南大学, 2023.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loqPUsRAn-LYVpUdOnm68SPidL6K9BsxzXl9U5eqWwgaRUrvaY7ZfcxAKjsjq-Cs7ShDeEbL-2WbN4QVkp0nyxgM17-KlVp_p4yo3DBVYqdTg21aWrPYldNJq4XY7HMBG_Qt5GblKwCAmI-SV7xlTxiOnuEYlwAZ9PiwhGa4QDU=&uniplatform=NZKPT
[2] 张广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实证研究[J]. 人民司法, 2014(13): 47-52.
https://www.faxin.cn/v2/qklw/content.html?gid=F402101
[3] 陈锦川. 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出发[J]. 中国版权, 2023(1): 67-75.
[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 刘嫒珍. 计算机软件案件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J]. 人民司法, 2023(34): 32-39.
[5] 冯晓青, 陈锶崎. 技术类知识产权权属问题研究[J].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4): 5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