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推荐技术的广泛应用,促使短视频平台的视频产出与传播速率大幅攀升,不过,海量涉及用户对影视作品展开搬运、剪辑、速览、裁条、解说的视短频也频繁推送,自2018年起,我国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大幅度增长。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引入“避风港原则”,鉴于平台秉持“技术中立”立场,规定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著作权侵权告知后,即刻删除相关侵权作品就能免除责任。只是针对短视频平台著作权注意义务的规范,大多聚焦于事后注意这一方面,短视频平台还时常拿“技术中立”当幌子,躲开法律对技术的管控,或是推诿自身责任。因算法推荐具备自动、不透明以及难以问责的特性,这不但冲击了短视频平台的中立姿态,还催生出更为显著的救济延迟难题,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难再维系。理清短视频的合理审查义务,构建平台过滤机制的审查义务,公开算法运行原理及备案审查有利于缓解当前面临的矛盾。
Abstract: The widespread application of algorithm recommendation technology has significantly boosted the production and dissemination speed of videos on short-video platforms. However, a vast number of short videos, which involve users’ actions such as reposting, editing, quick viewing, cropping, and commentary of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are also frequently pushed. Since 2018, the number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isputes regarding short videos in China has increased substantially. China's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has introduced the “safe harbor rule” from the U.S.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Given that platforms uphold the stance of “technological neutrality”, it is stipulated that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can be exempt from liability as long as they immediately delete the relevant infringing works upon receiving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notice from the right holders. Nevertheless, the norms regarding the copyright duty of care for short-video platforms mostly focus on post facto attention. Short-video platforms often use “technological neutrality” as a pretext to evade legal control over technology or shirk their own responsibilities. Due to the automatic, opaque, and hard-to-hold-accountable nature of algorithmic recommendation, this not only challenges the neutral stance of short-video platforms but also gives rise to more prominent problems of relief delay. The traditional “notice-and-takedown” rule can no longer be sustained. Clarifying the reasonable review obligations of short videos, constructing the review obligations of the platform filtering mechanism, and making public the operation principle of algorithms and conducting filing reviews are conducive to alleviating the current contradictions.
1. 算法推荐模式下短视频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
(一) 传统“通知–删除”规则的演变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体系的关键一环,“通知–删除”规则构建于人工审查这一预设基础之上,萌生于互联网发展的早期。该规则源起于1998年美国颁布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其设定了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特定情形下可豁免责任的四项条件。具体而言,当网络服务提供商仅仅充当中介角色来提供服务,对用户的侵权行径毫不知情,且具备管控侵权行为的相应能力,未从中获取直接经济收益,还能在接到侵权通知后迅速采取移除等手段,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时,便可免受侵权责任追究[1],也就是所谓的“避风港原则”,也叫“通知–删除”规则。
我国把上述规则引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后续又在《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典》里对它持续加以补充与优化。《电子商务法》为“通知–删除”规则体系注入新内容,推出“通知–反通知”流程,额外增添了“终止交易及服务的必要手段”相关规定。到了《民法典》,则将合格通知应满足的形式要求,以及删除、屏蔽等必要举措条款都予以明晰,要是平台未落实必要行动,就得背负侵权责任。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我国视频网站内容正版化进程得以不断推进。只不过,这一成果的达成是建立在网络内容作品、数字著作权方与内容平台数量相对有限的基础之上,只要平台踊跃配合权利人完成审查与移除工作,大体就能保障数字著作权方的正当权益。但是随着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传播的时效性愈发看重,“用户生成内容”所产生的侵害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与日俱增,在传统“通知–删除”规则框架下,著作权人的自我救济渠道暴露出极为显著的时效性短板。
(二) 短视频平台“通知–删除”义务认定的归责逻辑
在建立起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体系时,往往会把注意义务与“通知–删除”规则整合起来运用。如果要凭借“通知–删除”规则豁免侵权责任,就得履行特定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短视频平台作为特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采取恰当举措,对用户可能存在侵权风险的内容展开监测、删除以及屏蔽,借此减少侵权现象出现的几率。该规则的意义在于,能够对平台的“过错”进行客观评判,与此同时,精准衡量平台需承担的侵权责任。“红旗规则”属于注意义务规则的范畴,意思是当平台用户的侵权举动如同醒目“红旗”那般容易察觉时,平台就没法用不知情当作托词来辩解,这一规则又细分为“明知标准”与“应知标准”。
(三) 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的运行机制
算法推荐模式源起于数学范畴的运算规则,起初,它仅是纯粹的数理逻辑表达,而后,随着短视频的风靡,这一模式收集短视频平台海量的用户在线行为数据,运用精密复杂的计算机算法,全方位、多角度勾勒用户的数字画像,深度洞察用户潜藏的偏好与兴趣脉络,继而借助智能分发技术,精准且高效地将契合用户兴趣的信息推送至对应的终端,达成信息与用户需求之间的精准对接[2]。
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的核心诉求在于达成“算法与用户”之间的精确适配。就基于用户信息的协同过滤机制来讲,平台会在用户注册环节收集其基本信息,而后寻觅与该用户兴趣倾向相仿的其他用户,也就是依循“人以群分”的推荐思路,给短视频观看用户划分类别。紧接着,短视频平台的人工智能会核查用户上传内容,为其贴上标签,按照“物以类聚”的方式,对不同领域的内容展开归纳归类,进而达成对视频内容的筛选过滤。随后,参照用户观看表现,平台的推荐算法会适配契合的短视频,由此得以更精细地锚定用户的兴趣偏好。谈及聚焦“去中心化”的算法技术,指的是用户之间彼此互联、相互推荐,由此构建起一个个网络节点。于短视频流量汇聚的生态体系内,参照短视频的完播比率、评论频次、点赞数量、收藏总量、转发规模等各项关键数据,展开甄别与筛选,继而展开叠加推荐,将热度较高的内容推送至用户端。该技术重点用于应对新用户或是用户信息匮乏的状况,属于非个性化推荐,会依照数据库里较为热门的内容,朝着这类用户持续开展“试探式”的内容推荐。
以快手APP作例,用户把短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后,会率先展开人工与机器的双重核查,这么做既能削减人工的工作量,又能减少机器的失误概率。机器审核包含机审规则与机审模型,短视频通常运用性能更为强劲的机审模型,该模型支持对文本、图片以及音视频展开审核。要是视频存在违规情形,机器就会进行拦截,审核不予通过;要是内容存疑,就会用标黄、标红的方式提示人工介入审核。审核通过的内容,依据前文所述的推荐算法,会被推送至流量相对较低的池子,先向一小部分用户予以推荐。参照这部分用户给出的反馈,再对内容执行叠加推荐,这属于一个加权推荐的流程。基于用户与短视频的契合度来推送内容,并且持续依照正向反馈拓展推送的范围。
2. 算法推荐模式下短视频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
(一) 算法推荐技术对技术中立地位的动摇
“通知–删除”模式的应用前提是网络服务的中立性,即平台仅提供内容传播服务而不主动干预内容。短视频平台在接收到著作权人发出的有效通知后,便负有依照法律规定删除侵权内容的责任。然而,算法推荐技术的使用赋予了平台在内容推荐和过滤方面更多的主动权和干预能力。平台可以调整算法参数或优化推荐策略来影响用户获取信息的过程,从而影响内容的传播和流行趋势。虽然算法推荐的内容是根据用户行为数据分析完成的,但内容分发机制由平台所控制,反映了平台背后的算法调整和价值观取向。这表明平台对内容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主观态度,这使得平台的技术中立性受到了挑战,可能导致其被认定为对侵权内容的传播负有更多责任。因而,法律不会提出过分苛求,就“通知–删除”规则而言,短视频平台之所以能够豁免侵权责任,在极大程度上是仰仗“技术中立”与“技术局限”这两大要素。这意味着,平台无需承担那些超出自身管控能力与范围的注意义务,毕竟规则框架下,现有的技术特性为其划定了责任边界,技术所秉持的中立立场以及存在的固有局限,成了平台免责的关键支撑点,让平台在相应规则体系里,不必背负过重、不合理的注意责任[3]。
(二) 算法推荐模式对信息管理能力的影响
短视频平台启用算法推荐之际,厘定注意义务的核心要点,在于考量自身的信息管控能力。就算法推荐的运作流程来讲,短视频平台在内容管理方面有着强大的能力。虽然这主要依靠算法来实现,但平台作为算法的规划者、操控者以及监管者,在推荐内容方面有着较强的甄别、筛选和管控能力。
当前,美国的YouTube平台已娴熟运用过滤技术来排查侵权行为,该平台的Content ID系统能够全天候不间断地监测视频与音频,能够切实阻断侵权作品的传播路径。与之类似的,还有vimeo平台所采用的copyright watch系统,以及Audible Magic自主构建的“ACR”体系。早在2013年,我国的土豆播放公司就已构建了自动过滤功能,在信息正式对外发布之前,可针对关键字词以及敏感用语实施屏蔽举措。当下,文件哈希值算法、关键帧比对、内容元数据检索等一系列算法技术已然实现了重大的创新性突破,互联网头部企业腾讯运用“视频基因比对”技术,借助高精度的声画匹配手段,精准甄别出具有实质性相似特征的内容,进而实现对侵权视频的筛除过滤[4]。由此可见,于算法推荐的运行模式之中,平台难以将“技术局限”当作托辞来申辩。
法定注意义务是受当时的技术水平掣肘,诸多平台在用户上传内容前,开展审查工作困难重重,加之审查成本过高这一顾虑而设置的。而当下,短视频平台越发看重内容过滤与用户权益保护。通过采集用户行为、偏好等相关数据,展开建模剖析、效果评定以及反馈调适,一套闭环式的数据链路得以构建,由此实现自下而上、以数据驱动的经营管理决策流程。显然,平台对于数据内容存有特定的管控效能,有能力运用适配的技术手段,针对平台所承载的内容施行过滤筛查与监测管控。借助算法设计和大数据等技术,短视频平台可以在内容层面针对明显的侵权内容进行过滤,进而达成事前预防的效果。因此,在进行侵权判断时,不应质疑其信息管理能力。
(三) 算法推荐模式对短视频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冲击
随着算法技术不断发展,著作权保护步入全新阶段。短视频平台凭借算法技术,把短视频内容与用户标签关联起来,快速推送契合用户兴趣的内容,进而在短视频市场站稳脚跟。不过,这般发展态势也致使数字作品愈发走向公共化,令“通知–删除”规则这种自我救济手段稍显迟缓[5]。尤其是在涉及算法推荐模式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里,该规则的施行遭遇重重挑战。算法推荐平台依照用户过往喜好自动生成推荐内容,如此一来,这些推荐成果未必经过人工核查。在平台收到著作权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才采取删除作品、断开链接等方式下架侵权作品,侵权的局面往往已经形成并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著作权人相对于平台是弱势方,每天盯着并排查自己的作品有无侵权现象是不现实的,因为在算法推荐的模式下短视频平台一旦发生侵权很可能数量惊人,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用于搜集侵权信息因此,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并向平台发出删除的通知前,视频早已广泛传播、肆意复制,所以,即使短视频平台采取了迅速且妥善的,处理措施,也很难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这也给平台造成极大的工作压力与责任包袱。算法推荐模式让短视频平台频繁应对潮水般的侵权通知,处理海量删除诉求,还要承受潜在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重压。综上,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是著作权人与平台共同做出的理性抉择,但随着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该规则赋予短视频平台的消极注意义务,已经不符合现实需求了,双方利益难以协调。
3. 算法时代“通知–删除”规制路径分析
(一) 合理界定审查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的设立,核心要点在于对技术中立属性予以斟酌。不过,当有关部门赋予网络平台责任豁免权益时,容易引发一种误解:似乎短视频平台只要依循“通知–删除”规则行事,便可免除一切责任。当前,相关部门尚未就平台的“应知标准”构建起完备的体系架构,因而,确有必要从下述三个维度来厘清短视频平台应承担的审查职责。
就网络服务的特质而言,相关部门通常会参照平台的“用户使用协议”,并结合其所运用的信息技术传播特征,来判定平台有无直接接触侵权信息的潜在可能性。倘若平台针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开展了筛选、编辑、推荐这类操作流程,便会形成“明知或应知”的客观状况,满足主观过错的认定要件。在司法实务里,要是平台启用算法屏蔽技术抑或是人工审核机制之后,侵权内容仍旧留存未除,法院一般认定平台存在主观过错,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着眼于侵权信息自身特性,倘若侵权内容归属于当下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热门作品范畴,短视频平台理当肩负起更高层级的法定注意责任。而且,侵权作品在平台上的转发量、点赞率、播放率等数据格外亮眼,这些数据本就处于短视频平台借助算法推荐技术可控的范围,平台自然需担起较重的注意义务。假使平台针对用户上传的这类欠缺著作权的侵权作品,并未践行更高层级的注意义务,进而触及“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认定标准,那么,其便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算法技术的特质出发,短视频平台于算法设计伊始,便应将著作权保护机制融入其中,在算法应用的各个流程环节,皆需借助著作权保护体系排查、剔除侵权作品。即便无法全然杜绝侵权作品出现,平台也理应被视作已尽到审慎之责,依法应受庇护。除此之外,考虑到平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诉求以及举证面临的困难状况,相关部门宜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体系。在权利人完成平台存有侵权内容的初步举证之后,平台就需自行证实算法设计的合理性。如此一来,切实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的平台,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6]。为强化平台责任主体的辨识度,可从事前备案与事后追责两方面发力。鉴于人工智能目前在法律上并无责任主体地位,在算法推荐技术的大背景下,平台身为信息传播的中介与管理者,在用户发生侵权行为时,其角色与责任亟待厘清,以便受害人能锁定需担责的自然人或法人主体。事前备案可考虑在算法从开发到投入应用的各阶段,把各主体的行为记录于审计日志中,让平台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充当责任主体认定与责任划分的依据。在事后追责阶段,则要强化平台的责任承担。为护受害者权益,可对平台与算法开发者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此一来,把责任主体的识别任务转交到信息优势方手中,有助于维护相对弱势方的权益,达成责、权、利的平衡。与此同时,加重平台的举证责任,还能促使短视频平台提升对法律责任的认知与重视程度,规范自身行为。要求平台举证,意味着其管理与运营情况要展示得更为透明,进而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
(二) 建立算法事前过滤机制
为防算法推荐技术引发著作权侵权状况,有关部门可赋予短视频平台著作权过滤之责。算法事前过滤机制,即在用户往平台上传内容时,平台利用基于算法技术构建的著作权过滤系统开展相关工作,先对内容展开初步核查,判断有无侵权情况,并做出醒目标记。短视频平台对用户新上传的视频进行扫描,将其与预先构建的正版数据库作品比对,一旦作品超出设定的阈值,平台便自动阻拦其上传,由此规避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前,对于短视频平台承担著作权过滤义务,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一般性事前审查义务”,其基于“著作权人主动请求过滤 + 服务商履行过滤义务”模式而产生,是依据著作权人的诉求构建正版作品“白名单”。二是“特殊过滤义务”,即在原有著作权规则基础上,主张内容平台针对已认定侵权的作品,应肩负事前审查义务,以防二次侵权。特殊过滤义务是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拓展,也属于被动性义务,和一般过滤义务相比,该措施既削减了平台的算法成本,又更有力地减轻了普通著作权人的维权负担,是针对“通知–删除”规则所确认的侵权作品打造的“黑名单”。上述两种模式用以过滤所有新上传作品里未经授权的部分。
与此同时,如果部分对自身作品有较高保护需求的著作权人,且具备经济承受能力,法律可以借助“合理收费机制”,保障其向平台支付一定费用,既能以满足过滤需求的权利,又能达成平台过滤成本的内部化目标。合理收费机制下的一般过滤义务与强制推行的一般过滤义务有所不同,前者是基于双方自愿原则,平台收取费用并承担过滤服务成本。综上,针对算法推荐技术的广泛应用的现状,当下对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的要求,宜以特殊过滤义务为主、合理收费机制下的一般过滤义务为辅的原则。不过,为防止平台滥用定价权、逃避技术过滤责任,应当对收费标准予以统一和规范。有关机构还可搭建数字著作权登记管理数据系统,用于登记数字内容,生成独一无二的著作权登记标识。借助将标识精确植入、深度解析于数字内容的方式,达成对数字著作权内容的登记与精准区分,进而实现认证监管的预期目的,赋予数字著作权内容独一无二且切实有效的标识凭证;利用登记信息查询板块,以便使用者便捷检索相关资讯。
(三) 构建负责的算法运行机制
算法推荐技术的自动化特质,使得无论是“通知–删除”还是算法内容过滤的自动著作权规制行为,都存在算法决策错误和平台滥用算法的问题。
首先,短视频平台常常因内容识别系统无法准确识别而出现错误通知和错误过滤非侵权作品的情况,限于反通知机制的不完善,对合法内容传播分享和用户表达自由产生了阻碍。且由于算法推送和执法程序的技术性和隐蔽性,公众和算法使用者无法理解其底层技术逻辑,导致追责机制模糊化,影响治理效果[7]。为了有效规范平台算法运行的权利边界扩张,推动算法进一步透明化十分必要。监管部门宜推动构建算法透明化的问责体系进行信息监管,以消除著作权人对决策自住性丧失的忧虑。在落实算法透明化方面,首先要求算法实施主体公开算法信息的同时还得责令其说明算法背后的基础原理、个性化应用状况、价值评判标准等等,做到算法操作原理和过程为权利人和其他非专业用户所理解。其次,由于商业秘密等因素的影响,向用户解释算法推荐技术背后的原理和运行机制、价值标准似乎有点强人所难。因此,考虑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在著作权人提供初步被侵权可信证据后,即可认定著作权人完成举证责任。然后,法院组建专家小组对证据进行分析勘验,并公开以说明原因为主的算法解释报告。为短视频平台证明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豁免责任的提供了最佳方法,既降低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又保障了算法实施主体的商业秘密权利。
4. 结语
本研究深入剖析了算法推荐技术下短视频平台“通知–删除”义务的变革需求,从规则困境到重构路径提出了系列见解。然而,当前研究仍存在一定局限。在技术层面,对于新兴算法技术的快速迭代可能引发的新著作权问题预见不足,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权归属及平台责任尚待深入探讨。法律层面,虽提出规则改进方向,但国际间不同法律体系在算法著作权规制上的协调与融合研究较少,且在实践中如何确保新规则有效落地实施,避免增加平台和著作权人不合理负担的细则仍需完善。未来研究可聚焦于跟踪技术发展前沿,结合全球法律视野,进一步细化规则框架与执行机制,借助实证研究和多学科交叉方法,探寻更具适应性与操作性的著作权保护方案,以平衡短视频产业创新发展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推动数字内容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