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Research on Public Interest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Economic Law
摘要: 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部门,在公共利益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当前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基于此,本文对经济法和公共利益保护的进行简要概述,分析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法律界定与适用的不确定性、执行机制的效率与协调问题、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的薄弱,以及新兴经济形态下的监管挑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完善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涵盖明确法律界定、优化执法体系、强化公众参与、健全监管框架等,希望为保障公共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legal field that regulates economic relations and maintains market order, economic law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However, economic law still faces many challenges and issues in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at present. Based on this, this article provides a brief overview of economic law and public interest protection,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faced in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in economic law, such as the uncertainty of legal definition and application, the efficiency and coordination of enforcement mechanisms, the weaknes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so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s, and regulatory challenges under new economic forms. In response to these issues, the article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public interest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economic law, including clarifying legal definitions, optimizing law enforcement systems, strengthen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improving regulatory frameworks, hoping to provide solid legal protection for safeguard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moting harmonious and stabl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文章引用:谭杰蔚. 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研究[J]. 法学, 2025, 13(2): 286-29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2042

1.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化,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愈发显著。经济法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公共利益的关键法律工具,其地位不可或缺。但目前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如公共利益界定模糊、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执法部门执行不力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以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健发展。

2. 经济法与公共利益保护概述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部门,其核心在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经济法不仅强调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更注重宏观调控和社会整体福祉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济法致力于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及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1]。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财税法规则运用合理的财政政策支持公共服务供给,间接地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经济法体系中的各项制度设计,均围绕着如何有效界定并保护公共利益展开,以法律手段回应社会需求,构建和谐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

3. 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 法律界定与适用的不确定性

在经济法中,“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与范围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社会环境中存在差异化理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相应补偿”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个案处理中,情况却各有所异,何为“公共利益”却缺乏统一的标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往往需要考量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然而对于该标准的具体衡量却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2]。由于立法上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时,难以形成一致的理解,进而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和公正性。

() 执行机制的效率与协调问题

我国经济法领域内设有多个监管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这些部门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自行使相应职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现象较为普遍,信息共享不足,沟通协作不够顺畅,降低了执法效率,还导致重复执法或监管空白。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从田间到餐桌的过程涉及农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同时,部分地区的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短缺,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也制约了执法效能的提升。

() 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的薄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公民有权利参与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来,但在现实中,公众参与的程度仍然较低。一方面,普通民众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知晓度不高,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另一方面,现有的参与渠道有限,程序复杂,且反馈机制不健全,导致公众的意见难以得到有效表达和采纳。例如,在重大项目的环评听证会上,参与者多为项目利益相关方,而普通市民的声音往往被忽视[3]

() 新兴经济形态下的监管挑战

《电子商务法》虽对网络交易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应用中,诸如平台责任界定、消费者隐私保护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例如,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新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频发,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同时,新兴经济形态往往具有跨界融合的特点,如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交通出行、住宿服务等,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交通运输业也不完全归类于服务业,使得现有分类监管体系难以适应新情况。此外,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货币等跨国界的新业态更是考验着国内监管的有效性和国际规则的对接能力,亟需构建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框架以应对快速变化的技术和商业模式。

4. 完善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 明确法律界定以提升立法科学性

在经济法的体系中,保障公共利益是达成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经济法体系中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义和适用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法律实施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必须从立法层面入手,运用精细化立法、引入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建立动态评估机制等措施,来明确法律界定,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适应性。精细化立法要求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应当更加注重条款的具体化和操作化,避免使用过于笼统或抽象的语言。例如,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可以运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哪些情形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同时为法官提供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处理未预见的情况。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纳入考量,确保法律既能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又不会过度干预市场机制和个人权利[4]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为各级法院处理相似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复杂案件,尤其是那些需综合权衡多种要素方能作出裁决的情况,指导性案例能够起到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项目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但实际操作中如何评判一个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标准并不容易。此时,如果够有若干经过精心挑选并广泛认可的指导性案例作为参照,则有助于提高司法决策的质量和效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进步,新的利益需求层出不穷,原有的法律条文可能无法涵盖所有情形。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定期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评估,重点考察其是否仍然适用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订建议[5]。例如,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商务法》虽然已经出台,但在数据隐私保障、算法公开性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以确保法律法规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状态,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保护的目标。

() 优化执法体系以提升行政效率

机构职能整合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经济领域内设有多个监管机构,例如,市场监管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而环境保护工作则由生态环境部主管,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监管金融行业。此类部门各自依据相关法规行使职权,但职责交叉重叠现象较为普遍,信息共享不足,沟通协作不够顺畅。为此,应考虑建立更高层次的协调机制或设立专门的跨部门联合执法办公室,促进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和技术交流,确保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能够形成合力。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如欧盟采用一站式服务方式,通过简化审批手续,推广电子政务,提升办事公开度和服务水平,旨在减少重复作业,降低行政开支,同时加强执法工作的整体协调性和系统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国务院关于加速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在此情形下,各执法机构应加快数字化转型进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构建智能化执法系统。一方面,可以实现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实时监控与预警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点;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帮助执法人员快速准确地做出判断,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需重视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防止因信息泄露而损害公共利益。此外,当前部分地区的基层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制约了执法效能的提升。为此,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执法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定期组织专业知识更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新兴行业的监管要求进行专项培训。

() 强化公众参与促进社会共治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民相应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权利常因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而难以有效行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例,该法规定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透明、程序繁琐等因素,普通民众往往难以真正参与到决策环节中。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公众参与的具体路径和程序,确保公民能够便捷地获取信息、表达意见并参与决策。特别是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应设立常态化的听证会制度、在线意见征集平台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目前,部分民众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知晓度不高,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应将公共利益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学到大学逐步开展相关课程,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加强宣传力度,如制作公益广告、专题节目等,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此外,还可以组织社区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方式,鼓励人们亲身参与到具体的公共事务中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在此过程中,特别要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多参与机会和支持,确保公共利益保护惠及每一个人[6]

除了政府部门和普通民众之外,非政府组织(NGO)、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也在推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些组织可以运用开展公益活动、提供专业咨询等形式,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但受资金、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它们的运作范围和影响力较为有限。为此,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设立专项基金来支持符合要求的项目,并放宽注册要求,简化审批流程,为其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氛围。

() 关注新兴领域并完善监管机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传统经济法规则难以完全涵盖新兴业态下的复杂问题,如数据隐私保护、算法公平性等。为此,应加快制定专门针对这些新问题的新规,以填补法律空白。例如,在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障方面,可参考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做法,明晰数据掌控者和处理者的职责,确立用户对其个人数据享有查询、修正、删除等基本权益,并设立严格的处罚机制确保企业遵守相关规定。此外,还应考虑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使之更加灵活高效,能够及时回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比如,在平台经济中,由于平台企业往往同时扮演着交易双方的角色,其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引发新的竞争问题,因此需要调整现有的反垄断规则,引入“守门人”制度或“特别义务”条款,对大型平台进行特殊监管,防止滥用市场力量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7]

同时,还应创新监管模式。新兴经济形态具有跨界融合、动态变化等特点,传统的分类监管体系难以适应其快速发展。为此,有必要探索建立一种更为灵活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一方面,可以采用“沙盒监管”模式,即为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包容的试验空间,允许企业在特定条件下测试新产品和服务,监管部门则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介入指导,确保创新活动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智能监管,对海量数据的实时监控与分析,提前发现潜在风险点,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问题发生。此外,鉴于新兴领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还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监管过程,借助其专业知识和技术优势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完善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立法、执法、公众参与和新兴领域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通过明确法律界定、优化执法体系、强化公众参与和前瞻新兴领域,可以构建更加科学、高效、民主的公共利益保护体系,以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还能提升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和前瞻性,为应对未来挑战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 余筱兰. 个人数据保护和公共利益平衡的实证研究(英文) [J].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4): 127-137.
[2] 陈笑春, 邓肯. 传统文化资源版权化中的公共利益保护[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 53(2): 24-32.
[3] 刘海志. 经济法视域下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优化措施分析[J]. 投资与合作, 2022(7): 190-192.
[4] 丁桂林. 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探讨[C]//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国际院士联合体工作委员会. 经济管理研究国际学术论坛论文集(五), 2022: 3.
[5] 林洧. 个人信息保护之团体诉讼机制研究——以扩散性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J].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37(4): 45-66.
[6] 陈晓梅. 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J]. 今日财富, 2021(3): 211-212.
[7] 赵双阁, 艾岚. 网络时代广播组织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及平衡策略[J]. 当代传播, 2017(1): 10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