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当前,全球跨国电子商务正蓬勃发展,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与物流设施的日益完善,跨国电子商务平台展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1]。与此同时,消费者需求的持续增长与政府监管体制的不断优化,共同为跨国电子商务的强劲增长势头提供了坚实保障。由此可见,跨国电子商务已成为推动对外贸易增长的新引擎,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相较于传统国际交易方式,跨国电子商务展现出一系列独特特征,如交易空间的虚拟性、交易信息的数字化以及交易方式的隐蔽性[2]。加之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这些因素共同加剧了跨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交易所得来源地识别困难、数字产品税收征管存在滞后性以及跨国电子商务企业国际避税现象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侵蚀了国际税收的公平性与有效性,也严重阻碍了跨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探索并完善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路径,坚定不移地贯彻税收公平理念,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税收政策作为保障跨国电商蓬勃发展的关键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各国政府相关部门及国际组织正积极研究并拟定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策略。
本文旨在从中国视角出发,深入分析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可能对中国现行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带来的冲击与影响。结合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本文将探讨中国政府在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问题上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2. 跨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背景及现状
2.1. 跨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跨国电子商务凭借其便捷性、高效性和低成本等优势,吸引了大量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据统计和预测,2025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突破7万亿美元大关,并持续展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3]。跨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仅为各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还推动了全球贸易的深刻变革。
在我国,数字经济、跨国电商与数字贸易已成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对于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互联网与经济全球化的深度融合,催生了以跨国电商为代表的数字贸易新经济形态,实现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飞跃式发展。特别是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跨国电商发展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从产品出海到精品出海,再到2022年的品牌出海,我国跨国电商的发展历程见证了外贸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步伐。
目前,跨国电商品牌培育已呈现全阵营、全渠道、全市场的发展趋势。主要跨国电商平台积极拓展全球布局,在稳固欧美主流市场的同时,加速在中东、东南亚、拉美等地区的业务拓展,实现了全球化发展的战略目标。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跨国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2.11万亿元,同比增长9.8%。其中,出口额为1.55万亿元,同比增长11.7%;进口额为0.56万亿元,同比增长4.9% [4]。这些数据充分展示了我国跨国电商在全球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2.2. 税收法律问题的凸显
随着跨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与迅猛发展,税收法律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议题。跨国电子商务所固有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特征,无疑给传统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5]。同时,其跨国性质导致了交易所得来源地识别困难,以及数字产品税收征管的步伐滞后于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数字产品的无形性和及时交付性使得传统基于地理交易地点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有效适用,进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形成了显著空白地带。此外,部分企业利用跨国电子商务的便捷性和监管漏洞,进行税收逃避。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蚀了国家税基,还极大地破坏了国际税收体系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鉴于此,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税收机构以及国际税收合作组织高度关注的焦点。面对这一新兴且复杂的挑战,要求必须在深化对跨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理解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税收征管手段,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3. 跨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分析
3.1. 交易所得来源地识别困难
来源地的准确识别对于征税国能否有效行使对非居民跨国所得的税收管辖权至关重要[6]。传统上,各国所得税法针对不同类型的所得,均设定了特定的来源地判定规则。这些规则,历经所得税法的长期实践,大多依赖于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某种客观地域特征作为识别所得来源的依据。例如,营业利润的来源地可通过营业机构所在地、交货地或合同签订地等地域标志来确定;而劳务报酬的来源地,则通常以劳务履行地或报酬支付地为识别标志。
然而,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背景下,所得的定性识别变得尤为复杂,交易可能完全在线上进行,使得物理存在和交易地点的概念变得模糊,进而引发了适用何种来源地识别规则的难题[7]。即便能够明确所得的定性归类,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在虚拟电子空间中进行的特点,也使得传统客观地域标志的应用面临挑战。举例来说,随着电子传感器和视频会议技术的普及,一个位于A国的医生能够轻松通过互联网为B国的患者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服务的实际履行地变得模糊不清,难以准确界定。
与此同时,还会导致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产生冲突和争议。例如,一些国家可能主张对在其境内注册的企业或在其境内进行的交易征税,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主张对从其境内发出的数字产品或服务征税。这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不仅影响了国际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也阻碍了跨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3.2. 数字产品税收征管存在滞后性
各类数字产品所得(如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的界限显得较为模糊。随着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商品与服务,无论是有形的如书籍、报刊、音像制品,还是无形的如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乃至各类咨询服务,均可通过数据化处理并直接在互联网上传输。这一变革使得传统的税法规则——依据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的性质——在应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网上交易时显得力不从心。
以计算机软件交易为例,当前众多软件公司频繁通过互联网与客户进行交易。在此类交易中,客户支付的软件费用对于软件公司而言,其性质究竟应归为货物销售利润,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两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同样,当B国某出版商以计算机在线服务的形式向A国的客户提供电子书刊或音乐产品时,客户能够随时通过计算机浏览或下载所需内容。在此情境下,出版商因此获得的收入,既可被视为销货收入,也可被理解为劳务报酬,进一步模糊了所得性质的界限。
与此同时,数字产品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在传统贸易中纳税义务人通常是实名的、确定的。然而,跨国电商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实现了全程数字化交易,没有纸质合同和纸质单据。网络的虚拟性和交易主体的匿名性给纳税主体的确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也为跨国电商企业通过网络技术或漏洞逃税、避税提供了空间。
3.3. 跨国电子商务企业国际避税现象严重
国际避税主要是指利用国家在税法上的漏洞进行避税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8]。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国际避税有了新的形式,企业利用国际间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漏洞,大规模地进行避税行为,违规进行数字产品避税、利用双重税务居民身份进行避税等。转移定价成为了一种日益严重的国际避税手段[9]。由于跨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监管工作变得异常困难。一些企业利用这种特性,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来逃避税负。例如,数字产品的卖方会根据子公司所在国家的税收高低来选择交易地点,从而降低自身的税负,获取更高的利益[10]。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际税收的公平性,也破坏了税收的有效性。
此外,税负差异导致的价格差异也在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消费者更倾向于通过跨国电子商务平台选择低税国家的商品进行购买,因为当商品数量未达到一定标准时,可以免除关税义务。这种行为在为消费者带来价格优势的同时,也间接导致了消费者所在国家的税收损失。这种税收流失不仅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影响了国际税收的公平分配。
4. 中国在跨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上的应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指出,应激励民营企业积极拓宽海外市场,特别是要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并有条不紊地涉足境外项目合作。在此背景下,跨国电子商务作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关键桥梁,在当前的国际贸易风云变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推动跨国电子商务的高质量发展,不仅是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顺应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生动实践。针对当前跨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上的诸多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4.1. 完善交易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
在研究和制定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税收政策时,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全面审视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发展现状、未来趋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在国际层面上达成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共识与协调至关重要[11]。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妥善处理多重政策关系,包括维护国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竞争,以及扶持和鼓励国内信息产业的稳健发展[12]。当前,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滞后,我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主要作为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
因此,在制定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税收政策时,应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不仅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诉求。这一立场不仅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国际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双重追求。为此,对现有国内所得税法体系及双边税收协定中那些与电子商务实践脱节的原则与概念进行必要的修订或创新性解释,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目标是探索新的法律依据,以有效解除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在对非居民跨国电子商务所得征税时所面临的法律束缚,确保税收管辖权行使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此进程中,摒弃对传统法律概念,尤其是“有形的物理存在”这一狭隘理解的依赖。电子商务的本质在于其无形性、虚拟性及跨地域性,这些特性要求我们超越物质界限,发掘能够真实反映电子商务交易本质与来源地关联的新连结因素。换言之,需构建一套能够精准捕捉信息流动与价值创造地点的税收规则,而非仅仅局限于物理空间的界定。
4.2. 完善数字产品税收征管机制
优化并完善数字化商品的税收征管机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核心议题。从长远来看,数字化商品交易应该征税[13]。鉴于此,首要任务在于为跨国电子商务中的数字产品构建一套全面且细致的规章制度框架。此框架应明确将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纳入税收监管的视野之内,确保无一遗漏。同时,依据当前跨国电子商务物品税收征管的有效做法,为数字化商品量身定制一套合理的税率体系。这一体系需细致区分数字化产品的价值差异,针对不同价值区间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成为应对跨国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税收法律挑战的关键一环。中国需加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信息技术,强化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动态监控与深入分析。通过构建智能化的税收信息系统,不仅可以显著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与精确度,还能实现对税收逃避与避税行为的快速识别与有效打击,从而维护税收秩序的公正性。此外,税收信息化建设还能够为纳税人带来前所未有的便捷与高效。借助信息化手段,纳税人可以更加轻松地完成税务申报、缴纳等流程,享受更加个性化的税收服务体验。这不仅能够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与遵从度,还能进一步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与智能化发展。
4.3. 增强跨国电子商务企业税务监管
为了有效遏制通过隐蔽交易逃避税收缴纳的行为,必须实施保障与处罚并重的策略,切实增强对跨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税务监管[14]。一方面,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跨国电商企业能够便捷、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价值、来源地以及交易模式等因素,确保每一笔交易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妥善处理[15]。同时,加强各项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消除法律空白与冲突,为跨国电商税收征管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另一方面,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效应。这包括提高罚款金额、实施更为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是应对跨国电商税收挑战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应积极开展与沿线国家的法律合作,共同建立跨国电商税收惩戒制度。通过加强税务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先进技术手段,实现跨国交易税收的精准监管。同时,将跨国电商偷税漏税行为纳入征信体系,形成跨国界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各国税收制度的稳健运行。
5. 结论与展望
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发展的议题。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以及全球经济的不断融合和深化,跨国电子商务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然而,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问题也将继续存在并不断发展变化。本文从中国视角出发,深入分析了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可能对中国现行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带来的冲击与影响。结合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探讨了中国政府在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问题上相应的应对策略。
然而,本文虽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但在具体合作机制、合作方式等方面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因为跨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需要各国政府和税收机构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机制的建设,才能有效解决跨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因此,各国政府和税收机构需要保持开放、包容、合作的态度和精神,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推动跨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解决和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