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3年,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学校、家庭、社会要紧密合作、同向发力,积极投身教育强国实践,共同办好教育强国事业。”[1]这一重要论述,不仅为新时代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也进一步强调了家校合作在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家校合作本身并非一个新概念,历史上众多教育家们早已对其有了一些阐述。如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一书中写道“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不仅要一致行动,向儿童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无论在教育的目的上、过程上还是手段上,都不要发生分歧。”[2]
家校合作强调家庭和学校两大主体,通过协同作用以实现教育效益的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作用逐渐凸显。尽管家校合作在实际操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何在法律层面保障家校合作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前家校合作的相关法律主要散落于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之中。为此,本文着重梳理与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条款以明晰家校合作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变迁,分析当前法律框架下家校合作的不足,进而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为今后家校合作提供更加牢固的法律保障。
2. 家校合作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变迁历程
通过追溯,涉及家校合作精神的相关法律文件一共有5份,结合我国当代发展历程,将家校合作的法律地位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初始阶段、发展阶段以及完善阶段。
2.1. 初始阶段:家校合作的边缘地位与法律缺失(1949年~1978年)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便加紧对于人才的培养。但是由于国家成立之初这一时期的特殊性,我国政治、经济、教育等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家校合作的概念未获得充分的重视,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用于指导和规范家校合作。尽管如此,教育部门仍然积极采取行动,通过颁布一系列教育相关文件来推动家校合作的发展。如1952年颁布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第三十八条指出“小学应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教育委员、校长等组成。定时举行会议,反应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听取学校的工作报告,以密切家庭和学校的联系,并协助学校解决困难。”[3]同年,《中学暂行规程(草案)》中对每学期开家长会次数做出规定,各校须在学期开始和结束时召开家长会议[4]。虽然这些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却为家校合作的规范提供了政策依据与指导。
2.2. 发展阶段:家校合作地位提升与法律保障初现(1978年~2000年)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稳步前进,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家校合作也逐渐受到了重视,法律层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大法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通过,并分别于2006年12月29以及2020年10月17日进行两次修订。该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并且进一步明晰了家庭和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共同责任。本法二十三条与三十三条分别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5]该条款不仅丰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系,还体现了家庭和学校两大场域相互配合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更是在法律层面强调两大主体的有效沟通对于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性。这种合作模式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未成年人学业成绩的提升,更在于其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能力及道德品质培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条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6]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家长在未成年人教育中的法定责任,强调了家长应主动配合学校的教育方针与活动,共同参与并促进孩子的知识学习、品德培养及能力发展。该条款亦赋予了学校及教师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责。这不仅意味着学校需承担起教育资源与经验的分享者角色,协助家长提升教育能力,优化家庭教育环境,还体现了教育体系内部各要素间相互支持、互补共进的合作理念。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审议通过,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前后历经多次修正与修订。该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分别指出“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7]该法律条款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道德教育以及犯罪预防的高度重视,并且认为家庭与学校在预防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明确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合作要求,立法旨在形成一个全社会、全方位的预防犯罪网络。从而减少犯罪率并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
尽管这些条款中并未直接使用“家校合作”这样的表述,但是其实质在于倡导并强化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沟通和相互配合。不仅能够促成未成年人学业成绩的提升,对于其德智体美劳等多方面的综合提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3. 完善阶段:家校合作受到重视与法律保障完善(2000年至今)
进入新时代,尽管与“家校合作”理念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数量层面没有发生非常大的变化,但是其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有着一定的完善与优化。如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较1986年版更加细致,且增补了一些新内容。其中与家校合作相关的内容出现在第五章“教育教学”中,第三十六条指出“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通过家校社三方共同努力,为学生提供全面、系统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品德与习惯。这一条款不仅反映了国家对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高度重视,也凸显了新时代教育中的全人发展和协同育人理念。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次修订版中较之前相比,新增了第五章关于“网络保护”的相关内容,就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提出相关的要求。其中第七十条指出“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这一修订突出了在互联网时代,家校合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新型角色,特别是在网络健康管理方面。并强化了家庭和学校两大主体在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上共同监管责任,进一步推动了家校合作在实践层面的践行与落实。未成年人尚未形成良好的辨别是非能力,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未成年人面临更多挑战。因此,学校和家庭应密切配合谨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这一时期与“家校合作”理念最为相关的法律就是2021年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的颁布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也为家庭教育指明了发展方向和提出具体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总则第五条中强调“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8]。强调了学校、社会等各方在家庭教育中的支持和指导作用。通过加强家校合作、社会协同,形成合力,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这不仅能够提升家庭教育的效果,还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家庭、学校、社会的共赢。
家校合作法律地位提升最为显著的表现在于采用了专门的表述方式。较之前的相关法律,该法首次使用了“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一表述。该表述体现了教育责任的社会化和共治共管的价值取向。除在表述方面,其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方面有了一定的拓展。家校合作不仅仅停留于知识层面,还扩展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心理健康、思想道德教育等多个方面。这种跨领域的家校合作不仅推动了教育的多维发展,也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家校合作不再是家庭和学校之间的简单沟通,而是需要社会等多方面、全方位的协同与配合。
3. 当前法律框架下家校合作存在的挑战
纵观当代家校合作逐渐受到重视,其法律地位也有了一定的提升。在实践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法律框架下,家校合作存在一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尚未出台家校合作专门法、现有家校合作相关法的不完善以及在法律执行和监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3.1. 尚未出台家校合作专门法
自1912年,近代学校制度建立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家校合作,但是法律层面却未有明确规范。而法律体系的建构本身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家校合作作为教育领域的一个子问题进入法律体系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我国与家校合作相关法律较为零散,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具体而言,现有家校合作相关法律条文主要散落于《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缺乏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来进一步指导家校合作的具体实践。其次,家校合作并非局限于教育领域内部,而是需要涉及多部门协作的综合性议题。家校合作专门法的制订需要涉及教育部门、妇联、民政等多部门从而增加了立法的复杂性。同时,家校合作需要同时考虑家庭和学校两大主体,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于家校合作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何权衡三大主体,其复杂性增加了专门立法的难度。最后考虑到立法优先级,当前教育领域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如何促进教育公平、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等,家校合作虽然重要但是相较于一些更为紧迫的教育问题而言,其在短时间内不会成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因此其专门立法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
3.2. 现有家校合作相关法的不完善
尽管法律层面对于家校合作的相关内容有了部分的规定,但是相较于家校合作在当前社会中的重要性而言,这些法律规定显得不充足与不完善。首先,当前与家校合作有关立法散落在与未成年人和基础教育相关的法律中,因而较为宽泛,难以为家校合作实践提供具体性指导。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校合作的内涵与外延得到了一定的扩展,其实践需求也有了一定的丰富。然而因为立法的滞后性以及立法理念与目标的局限导致新时代家校合作的相关法律未得到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大多从“未成年保护”以及“基础教育”层面出发,规定了家庭和学校两大主体在监督和教养未成年人的责任与义务。尚未关注成年学生群体,尤其是大学生的家校合作。尽管大学生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初步具备自我管理的能力,然而鉴于当前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严峻性,必要的家校合作仍是不可或缺的。而保障成年学生群体家校合作的相关法律目前尚未出台,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校合作的全面实践。此外,对于特殊群体的关注较为薄弱,如何切实为单亲家庭、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群体在家校合作上提供更为直接的保障与指导也是亟需考虑的范畴之一。
3.3. 家校合作相关法律执行与监管的困境
当下,我国家校合作相关法执行与监管困境源于资源分配不均以及法律条文的分散。我国不同地区存在着较大的教育资源分配差异。如东部较西部地区有更好的教育资源,城市比农村地区教育资源更优。而家校合作的真正落地需要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一些地区,基础教育的普及与提升仍是首要任务,家校合作相关法律的执行自然而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此外,尽管2021年,我国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使得家校合作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但是却尚未形成专门法,这在很大程度上给法律的执行和监管带来了难度。一方面,分散的法律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导致部门之间难以把握统一的标准与尺度。另一方面,不同的部门在执行相关法时可能出现协调等相关问题。这都会导致对于家校合作保障以及监管出现过多或者不足的问题。家校合作法律条款的分散可能会使得相关执法人员对于内容理解的不全面与不深入,从而对于家校合作整体的法律框架认知不足导致执行力度存在差异。家校合作相关法执行力度较弱会使得家校合作的实践效果大打折扣;反之,则使其走向形式主义从而不利于家校合作的健康发展。
4. 家校合作法律框架的完善建议
鉴于当前家校合作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 制订家校合作专门法
首先,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要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9]。构建家校合作系统法也应该以宪法为根本法,从而确定该法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此外,完整系统梳理既有的与家校合作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且依据实践的需求进行创设性的整合与构建,为家校合作的有效实践打下基础。最后,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法律能够与时俱进。因此,应该依据现实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家校合作相关法,以确保法律条文能够适时反映家校合作的具体实践,从而为家校合作注入新活力。
4.2. 完善家校合作现有相关法律
当前,我国家校合作相关法尚未进入专门法领域,因此其在法律层面规定较为笼统,缺乏针对性。为提升家校合作相关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实用性和执行力,可以参考并借鉴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家校合作相关法律。如美国在1970年颁布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中的“条款I”倡导各学区设立“父母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家长选举产生,旨在让家长参与到校委会的工作以及学校课堂活动中,以协助学校策划并执行旨在促进低收入家庭儿童发展的相关计划[10]。上述法律对于家校合作的指导相较于中国大陆地区已有法律更加具体且可操作,因此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家校合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创设性法律制订与探索。此外,家校合作相关法应该更加关注不同群体的家校合作需求,而不仅仅聚焦于未成年和基础教育群体。如何权衡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切实为家校合作提供法律保障仍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4.3. 提升法律执行与监管效力
提升法律执行与监管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应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从家校合作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理解到其执行与监管,最根本的在于人。围绕家校合作法律的基本框架、核心条款以及具体实施步骤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以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这也是确保法律从制订走向落实最为根本的一步。其次,应该加大对于资源匮乏地区的教育资金支持与保障,为家校合作法律的执行提供基础。最后,法律的执行不应仅依靠行政手段,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宣传家校合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从而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以提升法律的执行力。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提升法律执行的规范与透明性,从而确保家校合作能够更加落地以进一步提升两大主体的耦合性。
5.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校合作的重要性逐渐凸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其在法律上也逐渐受到重视,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从初始阶段,家校合作的边缘地位与法律缺失到发展阶段的家校合作地位提升与法律保障初现,最后逐步完善,家校合作受到重视与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尽管法律层面对于家校合作给予一定的保障,然而未形成体系化的家校合作相关法、执行以及保障效力的不足导致家校合作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家校合作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变迁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需要依据一定的社会背景以及现实需要进行创造性的改进。
家校合作是教育中不可或缺的,而教育对于当代中国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重视家校合作对于祖国的建设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这一进程的顺利推进同样也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的助力。只有多方合作,才能打破壁垒,为家校合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