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类型视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情态动词汉英翻译策略分析
Strategies for the Chinese-to-English Translation of Modal Verbs in Legal Texts: A Case Study of 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我国商法特别法之一,维护和保障了海运和船舶各方权益。对海商法语言和翻译的研究,有利于促进海上运输,最终促进我国经济贸易发展,其宏观上是对法律翻译的研究。法律文本要求表达严谨、正式、准确,一字一句都要仔细斟酌。其中,情态动词的翻译是译员难以把握、容易出错的难点。本文基于文本类型理论、结合现有研究成果,将法律文本归类为表达型文本和信息型文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典》(1992)的原文和2021年修订的最新官方英译为案例,尝试分析其译文文本类型及特征、译文中情态动词的翻译策略、提取一般性规律。在案例分析基础上得出法律文本翻译主要采用异化翻译策略,并分析其原因。同时,在整个翻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文体因素,以具体文本类型的翻译策略为指导原则之一。
Abstract: As one of the special laws in China’s commercial law system,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afeguard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maritime transportation and shipping. Research on the language and translation of maritime law is instrumental in facilitating maritime transport and ultimately promoting China’s economic and trade development, representing a macro-level exploration of legal translation. Legal texts demand rigorous, formal, and translators precise and expression is prone to every error word. and Based phrase on requiring text careful type consideration theory. Among combining these existing, research the findings translation, of this modal paper verbs categorize a legal significant texts challenge into expressive and informative texts text. Using the original version of 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2) and its latest official English translation, revised in 2021 as a cas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translation strategies of modal verbs and extract general patterns. Based on the case study, it concludes that foreignization is primarily adopted in legal text translation and analyzes the reasons behind this. Meanwhile, stylistic factors should be fully considered throughout the translation process, with the translation strategy specific to the text type serving as one of the guiding principles.
文章引用:杜红萱. 文本类型视角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情态动词汉英翻译策略分析[J]. 现代语言学, 2025, 13(3): 314-321. https://doi.org/10.12677/ml.2025.133266

1. 引言

随着中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于1992年颁布。作为中国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被视为解决海上运输纠纷的重要依据,为从事海上运输的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作为一份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海商法》可作为法律文本翻译研究的分析案例。法律文本的翻译具有其特殊性。特别是专业术语和法律专有词汇外,情态动词的翻译常常带来争议和讨论。因此,本文将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版)的原文及其2021年修订的最新英文译本,讨论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的翻译。

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引言。第二章为文献综述,简要概述和总结了现有关于情态动词翻译和法律文本翻译的研究。第三章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文本类型学。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分析了《海商法》中情态动词翻译的特点和翻译策略,旨在揭示情态动词翻译中的规律、挑战和潜在错误。第五章对本文进行了简要总结。总体而言,本文旨在弥合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翻译与有效翻译实践之间的鸿沟。

2. 文献综述

鉴于情态动词在英语法律文本中的重要性,相关英译问题已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现有的情态动词翻译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英语、科技英语、医学、合同等领域。笔者使用CiteSpace生成了近十年来外语学科情态动词翻译研究聚类视图(见图1),并观察到法律英语情态动词英译讨论频次较高,多使用语料库研究方法,对其语言特征、翻译策略讨论较为热烈。

Figure 1. Clustered view of modal verb translation literature (2015-2025)

1. 情态动词翻译文献的聚类视图(2015~2025)

情态动词表达法律条款、义务、权利、许可等概念,在翻译过程中需要精确传达其潜在含义[1]。研究者们对不同情态动词如“shall”、“must”和“may”的使用和翻译方法进行了考察,并为译者提出了确保准确翻译的指导原则[2] [3]。这些研究不仅揭示了中国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翻译现状的诸多不足,还呈现了一系列多元化的解决策略,旨在改善这一领域的翻译质量。一些研究者聚焦于情态动词的误用和滥用现象,采用基于语料库的实证研究方法以及案例分析法,一致认为法律文本中“shall”的使用存在争议性,建议一步步减少该词的滥用,并提出替代方案[2] [4] [5]。如陈辉东(2022)以《民法典》为例,通过自建语料库发现,与英语母语国家立法文件相比,《民法典》英译本中shall的使用频率明显偏高,建议将shall的使用范围限定于义务性法律文本中[6]。除了指出并解决部分情态动词滥用问题,一些研究还进一步探讨了情态动词翻译的操作规范[7] [8],强调了翻译准确性和一致性的重要性。尽管近年来众多研究针对规范中文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的英文翻译提出了诸多建议,但这些研究尚未探讨如何在具体操作层面,依据有效策略来优化这一翻译过程。换言之,它们尚未详细论述如何根据中文法律文本的原始表述及其蕴含的法律意义,来审慎决定其在英文中的对应译法。

3. 理论基础

根据张美芳[9]的观点,分析文本类型有助于厘清文本功能,以及客观分析翻译文本。因此,笔者基于文本类型和功能特征进行案例评析。根据纽马克[10]的观点,表达型文本的核心是作者,信息型文本的核心是事实,呼唤型文本的核心是目标语言读者。表达型文本体现了原作者作品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如自传、声明。当文本为信息型时,它强调传递信息的重要性,如科学文献、商业文件、教科书和会议报告。

基于此,作者认为某领域法律文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要属于表达型文本范畴,同时兼具信息型元素。这一观点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法律文本的原文具有权威性,未经授权不得随意改动或调整,以确保翻译尽可能忠实于原文。[1]另一方面,特殊法律文本往往包含特定的背景和专业术语。例如,《海商法》涉及海事相关背景,并对各种海事事务进行规范。

4. 文本功能与翻译方法

4.1. 英汉译本情态动词比较

在法律文本中,英汉法律文本中最常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法律规范能力的助动词是情态动词。为确保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的汉译英准确有效,首先要识别英汉两种语言中的主要情态动词,理解它们的内在和延伸意义,并熟悉它们在英汉两种语言中的一般用法。此外,还应关注每种语言中情态动词的这些一般用法惯例,以确保翻译忠实传达原文意义。

在张新红对中国法律话语中法律言语行为的研究中,情态动词被归类为与合同法律言语相关的构成性法律言语行为[11]。统计分析显示,法律文本中常用的中文情态动词包括“可以”(may/can)、“应当”、“不得”、“必须”和“应”。其中,“可以”用于授权,而其他情态动词则用于定义、强加或执行义务。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可以”出现了75次;“应当”出现了189次;“应”出现了23次;“不得”出现了40次;而“必须”仅出现了5次。

在英语中,情态动词可以表达说话者的观点、事件的可能性以及采取某些行动的必要性。情态动词可以作为表达主观隐含意义的情态工具。它们可以用来表示可能性、频率、义务和倾向的程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shall”一词使用最为频繁,共出现470次。一方面是因为“shall”能够清晰地传达出法律条款的强制性和义务性,使得法律文本更加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另一方面也在于它的多面性,可以表达各种不同隐含含义,如命令、强调或肯定。虽然易用,但是法律文本讲求明确,shall若滥用会削弱其句意的唯一性。

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学术界对情态使用的解释存在差异。如有心理学认知角度对情态系统的研究,也有传统语法功能角度的研究。学术界广泛接受的情态分类包括三个主要类别:认识情态、道义情态和动力情态[12]。道义情态反映允许或义务。在法律文本中,道义情态通常用于规定权利、义务、允许或禁止某种行为。例如,“应”、“应当”、“必须”、“可以”等词汇,都是在表达一种道义情态,即说话人(立法者)在规定或解释法律时,对法律主体(如公民、法人等)所应承担的责任或所享有的权利进行的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话语的性质,英汉法律文本中的大多数情态动词都属于道义情态。

4.2. 法律文本中的语言功能

在前文中,笔者提到文本类型学理论是基于语言功能理论的。为了确定文本类型,首先需要识别其功能,并最大限度地实现源文本的各种功能。情态动词的翻译需要对情态动词在法律文本中的语言功能有清晰的理解。本研究分析了中国的一个重要法律文本,即海事法规领域的法律文本。在这部法律文本中,语言功能在确立权利和义务、提供精确定义以及促进解释和澄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这部法律文本通过语言功能来确立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了海事活动中各方,如船东、租船人、货主和船员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精确的语言,法律明确了这些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合同和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The Master has an obligation to protect the ship and all persons on board, the documents, postal matters, the goods as well as other property carried.”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船长的义务,确保了船舶运营的安全。

精确定义在澄清法律概念和标准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避免歧义,《海商法》确保了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例如,“vessel”一词被定义为:“Ships and other sea-mobile facilities, excluding vessels used for military or government official purposes and small vessels with a total tonnage of less than 20 tons.”“ship”一词则指:“Sea-going ships and other mobile units, but does not include ships or craft to be used for military or public service purposes, nor small ships of less than 20 tons gross tonnage.”这一定义确保了关于船舶的规定和义务的适用性,避免了关于船舶范围的不确定性。

解释和澄清是法律文本中的另一种重要语言功能。法律文本在解释和澄清方面必须具有准确性和权威性,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应用和纠纷的解决。因此,以《海商法》为例,我们可以看到语言功能在确立权利和义务、提供精确定义以及促进解释和澄清方面在法律文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功能确保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性和一致性,促进了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情态动词的翻译

表达性文本以作者为导向,译者在翻译时应“完全”且“盲目”地关注源语言的语言用法[13]。基于这一观点,译者在法律文本中应尽可能保持源语言情态动词的风格和表达。这意味着在翻译时,要尽可能忠实地传达原文中情态动词的语义和语用含义,而不应过度解构或改变原文的表达。这种方法强调保留源文本的法律语言特征,使翻译更贴近源语言法律文本的风格和结构。

4.3.1. “可以”的翻译

笔者发现,在海商法中,“可以”以及传达许可或授予权利意义的语义单元在翻译时,往往使用更为正式的“may”而非“can/could”,这体现了法律文本的正式性。具体参见例1:

例1

原文:第九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四章第七节) [14]

译文:Article 96 The shipowner shall provide the intended ship. The intended ship may be substitute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charterer. However, if the ship substituted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harter party, the charterer may reject the ship or cancel the charter. (Article 96, Section 7, Chapter IV) [15]

在原文中,“可以”被译为“may”,表明在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更换船舶。译文通过“may be substituted”准确传达了“可以更换”的含义。这一翻译采用异化策略,严格遵循源文本表达,确保了从源语言到目标语言的准确意义传达。此外,在译文中,“有权”也译为“may”。这是因为“有权”在法律语境中往往指的是法律赋予的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而不是一种固定的权利状态。因此,将“有权”翻译为“may”同样是一种符合语境的翻译选择。

4.3.2. “应当”和“应”的翻译

关于“应”和“应当”的翻译存在诸多讨论。一般来说,根据它们所传达的具体隐含意义,“应当”可以翻译为“shall”、“should”或“ought to”。这一观点得到了研究的支持,并在本文前文已提及。具体参见例2:

例2

原文: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十二章第二节) [14]

译文:Article 222 Before 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the insured shall truthfully inform the insurer of the material circumstances which the insured has knowledge of or ought to have knowledge of in his ordinary business practice and which may have a bearing on the insurer in deciding the premium or whether be agrees to insure or not. (Article 222, Section 2, Chapter XII) [15]

在给出的译文中,“应当”被翻译为“shall”和“ought to”。“shall”传达了法律或强制性义务,强调被保险人必须按要求采取行动。而“ought to”则表达了一种期望或建议,突出了被保险人在其日常业务实践中应具备的知识和行为标准。这种翻译选择在法律文本中很常见,因为“shall”和“ought to”通常用于传达国际司法环境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这一案例更符合目标语言文化。但在某些情况下,翻译时加入了额外信息来进一步解释“应当”的含义,而不是使用“shall”、“ought to”或“should”,具体参见例3:

例3

原文: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第七十三条,第四章第四节) [14]

译文:In a bill of lading, the lack of one or more particular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does not affect the function of the bill of lading as such, provided that it nevertheless meets the requirements set forth in Article 71 of this Code. (Article 73, Section 4, Chapter IV) [15]

与例2不同,例3采用了条件状语从句。短语“provided that”引入了一个条件和前提,用以表达提单的要求。因此,无需添加情态动词。这一翻译反映了法律文本作为表达性文本的特点,即优先考虑信息传达的有效性。

4.3.3. “不得”的翻译

“不得”通常翻译为“No... may”、“No... shall”等。它代表对许可的否定,因此其翻译直接采用“may”和“shall”的否定形式。具体参见例4:

例4

原文: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一章第四条) [14]

译文:No foreign ships may engage in the maritime transport or towage services between the po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less permitt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ransport and communication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Chapter 1, Article 4) [15]

参考例4,在给定语境中,“不得”被翻译为“No... may”以传达所施加的禁止或限制,这种翻译方法更倾向于归化策略。“不得”需要根据上下文采用灵活多样的翻译方法,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不得”可以翻译为“shall not”、“must not”或“is/are prohibited from”等。

4.3.4. “必须”的翻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必须”一词仅出现5次,其中4次被翻译为“must”,除一例外。具体参见例5:

例5

原文:第一百六十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第八章第一百六十六条) [14]

译文:Article 166 After a collision, the Master of each of the ships in collision is bound, so far as he can do so without serious danger to his ship and persons on board to render assistance to the other ship and persons on board. (Chapter 8, Article 166) [15]

在本例中,根据目标语言文本中使用的句法结构对“必须”的翻译进行了调整,被翻译为英文的“bound to”,这实际上是一种归化的翻译策略。这一表达在英语法律语境中更为常见,它强调了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感。这里,“bound to”不仅传达了“必须”的强制性含义,还融入了英文法律语境中的表达习惯,该灵活译法是准确、专业的,没有丧失法律的尊严和严谨性。

4.3.5. 情态增译

在某些情况下,汉语中虽未出现情态动词,但句子也带有需要在目标文本中体现的情态意义。具体参见例6:

例6

原文: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第七十三条,第四章第四节) [14]

译文:A bill of lading shall contain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 (Article 73, Section 4, Chapter IV) [15]

本例中将汉语中缺少的情态表达转换为英语中的情态动词“shall”。原文并未明确使用情态动词来表达义务或要求,而是直接陈述了提单应包含的内容。然而,在译文中,通过添加情态动词“shall”,译者明确指出了提单必须包含以下特定内容,从而增强了原文的语义强度,并使其更符合法律文本的表达习惯。

总之,这些情态动词或情态意义的翻译在意义上尽可能贴近原文,尊重原文的权威性,体现了异化的倾向。但有时在表达上不严格遵循原文以确保信息传达的准确性。此外,还需注重在翻译过程中保持对法律语境的敏感性和敬畏之心,确保翻译版本能充分实现该文本类型具备的最主要功能,与“可能的读者”产生充分联系。

5. 结论

根据对海事法典中情态动词翻译的具体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在法律文本中,表达优先于信息,在翻译情态动词时主要采用异化策略的方法是必要的。法律文本作为表达性文本,在翻译上要求严谨,通过采用异化为主,归化为辅的翻译策略,可以更准确地传达源语言中情态动词所蕴含的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等法律概念。

2) 法律文本具有独特的语言风格和法律语言特征。异化翻译策略有助于保留语言风格,提供更准确的法律表达。因此,形式上采用异化翻译策略可以使翻译更符合法律文本的表达要求。同时,在实际翻译过程中,译者需要根据具体的语境进行综合考虑,灵活选择翻译策略。

3) 通过对法律文本中情态动词特性的研究,发现准确把握和传达情态动词的情态意义,可以提高翻译文本应用的有效性。法律话语是表达法律态度和立场的重要平台,在本质上主要是表达性的,具有信息元素。情态动词是表达情态意义的主要手段,所以正确理解法律语句情态动词意义有助于选取适当的翻译方式,使翻译文本与源文本达到最大程度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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