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实践现状
W市作为浙江省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城市,民间借贷案件逐步成为当地法院受理的各类商事案件中占比最大的案件。以T法院为例,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1. 民间借贷案件占比居高不下
自2019年开始,随着民间借贷协同治理活动的开展,民间借贷案件开始呈下降趋势。2020年至2024年度,T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661件,虽逐年呈小幅度下降态势(如图1),但民间借贷案件仍在一审民商事所有案由中占据首位,占比27.4% (如图2)。
Figure 1. Number of private lending disputes received in T courts from 2020 to 2024
图1. 2020年~2024年T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量
1.2. 案件标的额不降反升
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下降,案件标的额却呈现总体上升态势。2020年至2024年,T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总标的额分别为4.42亿元、7.91亿元,5.33亿元、3.97亿元,4.73亿元(如图3)。平均标的分别为58.71万元、105.19万元、82.26万元、59.42万元、62.72万元(如图4)。2020年~2024年这五年时间以来,案件标的额虽有起伏,但总体呈上升趋势。
从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T法院受理的虚假诉讼案件总量不高,司法环境总体较好。2020年以来,T法院组织对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大排查,共排摸案件16,318起,虚假诉讼线索22条,涉及案件43件,其中移送公安11件,对4个案件以虚假诉讼罪处以刑法,对19名虚假诉讼当事人罚款,其余虚假诉讼案件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有效地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并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从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型来看,2023年T法院已经结案的虚假诉讼(含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共19件,以案由分类,其中民间借贷14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件,合伙合同纠纷1件,离婚纠纷1件、不当得利纠纷1件,由此可见,73.68%的虚假诉讼案件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其次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如图5)。目前,民间借贷领域已成为虚假诉讼高发的重灾区,是预防和治理虚假诉讼的主战场。
Figure 2. T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as a percentage of subject matters from 2020 to 2024
图2. 2020年~2024年T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案由占比图
Figure 3. Subject matter of private lending disputes filed in T courts from 2020 to 2024 ($ Million)
图3. 2020~2024年T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标的(万元)
Figure 4. Average subject matter of private lending disputes filed in T courts from 2020 to 2024 ($ Million)
图4. 2020~2024年T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平均标的(万元)
Figure 5. Percentage of false cause of action cases in T courts in 2023
图5. 2023年T法院虚假诉讼案由占比
2.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民间借贷的诉讼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1]。既包括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双方合谋型,也包括当事人单方伪造证据、故意将被告拖入诉讼,即单方谋利型。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恶意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2.1. 出借人持不真实的借款凭证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凭证常存在借款金额或利息约定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形。在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可能在借款凭证上擅自添加利息或改动利率。高利贷者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常采用预先扣除利息或重新出具借条等方式,还出现“阴阳借条”、借条“证券化”等情形[2]。因此,在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的情况下,转账金额会与借款凭证载明金额不一致。更有甚者,虽然两者一致、但交付完成后、借款人会以现金方式将利息取出交还出借人。
2.2. 出借人在诉讼中隐瞒还款事实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双方经常未在借条中注明利息,而以口头方式约定利息,借款人也往往以现金方式还本付息。在诉讼中,如出借人否认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取实,则借款人将陷入举证困难。此外,当事人双方常口头约定借款人将利息支付给案外人,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也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事实。
2.3. 非实际出借人持借款凭证提起诉讼
职业放贷者常具有团体化特点,由数名实际出资人组成放贷团体的核心成员,核心成员之下招募十数名至数十名“手下”[3]。借款人向核心成员借款后,出具不载明出借人的借条。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后,由手下成员持借条分头负责当地各区域的借款催收乃至参加法院诉讼。原告主体的重复率较高,出现集中诉讼的现象。因借条持有人并非实际出借人,故被告常会抗辩并不认识原告,也不曾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造成法院事实查明困难。
2.4. 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
部分债务人为规避民事或刑事责任,虚构借款事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以诉讼手段实现非法目的[4]。在此类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或与案外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涉案证据不充分,当事人对借贷事实陈述模糊、不合常理。诉讼过程缺乏实质对抗,双方均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本人出庭率低,调解率高。因而除了较为明显的虚假诉讼外,法院在审理中也很难识别。
3.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原因
3.1. 社会层面
3.1.1. 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部分人价值观、利益观扭曲,个人利益至上,诚信体系尚未完善,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利益使其甘愿冒险,导致此类现象增多[5]。
3.1.2. 社会舆论监督不足
社会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关注和曝光力度不够,缺乏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当事人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轻易逃脱责任。
3.2. 法律层面
3.2.1. 法律规制不完善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缺陷,案外人难以主动进入诉讼程序或申请再审;证据审查制度也有漏洞,当事人可使证据形式合法,或通过自认达成调解,法官难辨真假[6]。
3.2.2. 违法成本低
现有法律对虚假诉讼受害第三人的赔偿规定不明确,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惩处力度不够,通常只是罚款和司法拘留,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3.3. 司法层面
3.3.1. 调解制度被滥用
部分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并作为考核法官的机制,法官调解时只重当事人自愿,忽视案件事实,给虚假诉讼当事人可乘之机。
3.3.2. 法官识别能力有限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情况复杂,部分法官对虚假诉讼的识别经验和专业能力不足,难以在有限时间和资源下有效辨别。
3.4. 经济层面
3.4.1. 利益驱动明显
一些人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获取非法利益,如夫妻离婚时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减少对方财产分割份额。
3.4.2. 民间借贷监管不足
民间借贷活动较为活跃且缺乏有效监管,交易不规范,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虚假诉讼。
3.5. 当事人层面
3.5.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对债权法律后果及虚假诉讼违法性认识不足,或存在误解,认为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铤而走险。
3.5.2. 存在不当联系
个别当事人与法官或法律从业人员有不当关系,试图通过行贿等手段达到诉讼目的,干扰司法公正,为虚假诉讼提供了便利。
4. 防范与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路径
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为我国法律禁止。为进一步探索防范核打击虚假诉讼,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4.1. 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民间借贷及虚假诉讼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及其构成要件,细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尤其是民间借贷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问题,要有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同时还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包括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等。对虚假诉讼参与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提高虚假诉讼的重处罚率。
4.2. 注重实质审查
对可能涉及虚假诉讼、职业放贷、“套路贷”的案件,在审理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增加职业放贷人一方的举证责任。加强案件送达工作,审慎适用公告送达。对涉及大额标的民间借贷案件,特别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被告的案件调解,着重审查其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等。对以物抵债类、财产长期租赁类案件严格实质审查。建立虚假诉讼前科人员内部名单机制,对上述人员进行的诉讼案件,依照“四类案件”进行管理。
4.3. 做好风险告知
立案阶段,要求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调解、审判、执行阶段,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法律风险,要求破产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向债权人,尤其向职工、民间借贷债权人做好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7]。既是预警也是防范,对于未发生的虚假诉讼行为,最好能够及时刹车,及时停手。将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贯穿于整个案件审执过程,不论是诉前、诉中、还是判后,乃至执行阶段,都要做好风险预警和提示。
4.4. 加强监管制度
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掌握借贷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管[8]。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通常准许虚假诉讼行为人撤回起诉或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不会对庭审中查明的虚假诉讼行为加以引导或处置,也不会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严加查明。当行为人支付的代价小于诉讼成本,违法成本低于可能获得的不法利益时,就会选择提起虚假诉讼。
4.5. 形成震慑效应
加大对虚假诉讼打击的宣传力度,利用媒体融合手段进行宣传。利用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平台发布虚假诉讼打击、民间借贷综合治理相关信息,并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营造虚假诉讼人人喊打态势,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防范意识[9]。同时鼓励公众举报虚假诉讼行为,建立奖励机制,织就一张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的大网[10]。
5. 结语
民间借贷繁荣了资本市场,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也存在风险隐患。T法院将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政策导向,在依法稳妥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时,站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通过从严规制诉讼行为、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犯罪行为、加大对虚假诉讼、“套路贷”、高利转贷惩治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协同治理机制等手段,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各方联动,依法分类治理,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共同开展防范与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我们也可以从中学习,取其精华以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