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6年修订至今已有十余年历史,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我国正在推进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其中,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在此次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计划中引发热议。自2019年开始,浙江、山东等地陆续开展“类个人破产”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文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于2020年颁布施行,被称为我国地方“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对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学界的各位学者们进行了大量论证。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价值取向方面的研究也趋于完善,学者们正对构建什么样的个人破产具体制度进行讨论。个人破产制度包含许多具体的制度,如破产准入、破产免责、财产豁免、失权与复权等。学界对个人破产准入机制的研究相较于其他个人破产具体制度还不够深入。学界在个人破产准入主体上存在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的争议、在个人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上存在列举主义[1]与概括主义的争议、在个人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上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填补我国立法空白和个人破产立法有序推进的背景下,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敲门砖”——个人破产准入机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亟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解决现实问题,并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个人破产准入制度作为个人破产程序启动的实质性条件,其合理设置对于防止破产申请的滥用、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债务人经济重生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具体构建
2.1. 国内外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研究现状
2.1.1. 国内研究动态
近年来,我国对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研究逐渐深入,尤其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和个体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这一领域的探索显得尤为重要。
学者们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缺失是我国破产法体系的一大缺陷,导致无法有效解决个人债务问题,影响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个人破产准入制度成为广泛共识。自深圳市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来,江苏、浙江、山东等地也相继开展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试点[2]。这些实践为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经验和数据支持。
研究者们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探讨了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法律框架、适用条件、程序规则等核心问题,为未来的立法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撑。
2.1.2. 国外相关制度比较
美国的个人破产法体系相对完善,其准入制度以“收入测试”为核心,通过评估债务人的经济水平与偿债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个人纳入破产程序。此外,美国还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体系,与个人破产制度相互衔接,有效遏制了“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
日本的个人破产制度同样具有较高的成熟度,其准入条件相对宽松,但程序上更为严格。日本的个人破产法规定了详细的申请程序、审查标准和免责条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日本还注重个人破产后的社会救助和康复措施,帮助债务人重新融入社会。
两国制度均彰显了对债务人权益的尊重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在具体实施路径上各有千秋。从制度构建和准入标准来看,美国更侧重于通过“收入测试”等机制来精准识别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而日本则在程序上更为严格,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种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在法律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等方面的不同。在信用体系与破产制度的衔接方面,美国具有更为完善的体系和更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日本则在这一领域不断努力追赶,通过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2.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对比分析
我国在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构建上相较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确实处于起步阶段。这一现状部分归因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个人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增长也是近年来的现象。美国和日本等国,由于其市场经济体系发展较早且更为成熟,个人破产法已经历了长时间的实践和完善,形成了较为系统且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这不仅包括了详尽的法律条文,还涵盖了丰富的司法判例和行政指导,为债务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和保障。相比之下,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尚显不足,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加强理论研究,以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准入制度。
在法律框架和规则设计层面,美国和日本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借鉴经验。美国通过“收入测试”等机制,有效地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同时,美国完善的信用体系也为其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使得破产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为后续的债务处理和信用重建提供了有力依据。日本则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注重细节和可操作性,通过严格的审查标准和透明的程序规则,保障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我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出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准入制度。在规则设计上,应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明确申请条件、审查标准、程序流程等关键环节,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在社会支持与康复措施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日本等国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也注重为债务人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和康复支持。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重新融入社会,还能够减轻社会整体的负担,提高社会的稳定性和风险抵御能力。相比之下,我国在个人破产后的社会救助和康复措施方面尚显不足。因此,我国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应加强对这一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建立起完善的个人破产后的社会救助和康复体系。这可以包括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债务人恢复信心和能力,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同时,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氛围。
2.2. 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一般主义原则
在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构建中,提出应采用一般主义原则,旨在构建一个全面、公平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
2.2.1. 一般主义原则的主体确定和适用
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范围,即哪些自然人可以成为该制度的适用对象。采用一般主义原则,意味着应将所有类型的自然人纳入其中,无论其职业、身份、财产状况如何。这样的设计能够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了对特定群体的歧视或排斥,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3]。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一般主义原则,旨在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个人身份、职业或财产状况的差异而有所偏颇。该原则强调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即所有类型的自然人,无论是工薪阶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还是企业主及其家庭成员,只要符合个人破产的法定条件,均应纳入破产程序的考量之中。这一举措旨在打破传统界限,为所有陷入财务困境的个体提供平等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般主义原则的核心在于普遍性和无差别性。在个人破产准入制度中,这一原则要求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一视同仁,不因个人背景、社会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或限制。通过适用一般主义原则,可以确保制度的广泛适用性和公正性,为所有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提供平等的法律救济途径。
2.2.2. 破产原因的界定
一般主义原则还体现在破产原因的普遍性上。它要求破产准入标准能够广泛覆盖各种导致个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清偿不能、资不抵债以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这种普遍性的设定,旨在确保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灵活应对多样化的财务困境,为债务人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和帮助。破产原因的界定是个人破产准入制度中的关键环节[4]。为了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还应考虑债务人的主观因素,如是否存在恶意逃债、欺诈等行为。通过综合评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偿债能力和主观意图等因素,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清偿不能是指债务人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它指的是债务人对于已经到期的债务,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其丧失了清偿能力,从而无法偿还。这种无法偿还的状态必须是客观的,即债务人已尝试各种方式筹集资金但均未能成功,且这种状态是持续存在的,而非暂时的或可逆转的。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总额超过其资产总额,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态[5]。资不抵债强调债务人的负债总额与其资产总额之间的比较,负债总额需经过全面核算,包括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债务;而资产总额则需进行全面评估,涵盖现有财产及可预期的未来收入。当负债总额明显超过资产总额时,即可认定为资不抵债。这一比较结果应基于客观、公正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得出。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虽然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但已经明显缺乏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其细化标准侧重于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持续性和改善的可能性。债务人若已持续处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且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无法改善其清偿能力,同时这种状态已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那么即可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2.3. 准入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在设定个人破产准入标准时,我国还需充分考虑其合理性。这要求标准既要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和执行,又要能够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6]通过合理设定准入标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将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分析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同时,还应关注社会舆论和公众意见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一般主义原则,是一个体现平等、广泛和合理性的重要法律原则。它要求我们在构建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注每一个个体的权益和需求,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3. 建立健全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建议
建立健全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助于缓解个人债务危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还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7]。以下是对建立健全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详细建议,涵盖了加快立法进程、明确适用主体与细化准入标准、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及信用体系、以及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
3.1. 加快出台个人破产制度
加速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步伐,是奠定制度基石的当务之急。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度与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以明确个人破产的基本概念。这包括对个人破产的定义、性质、目的及其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定位进行清晰界定,为后续的制度设计奠定理论基础[8]。同时,法律应详细规定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均能纳入保护范围,体现制度的广泛性与公平性。
在程序规则方面,立法需确立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破产申请、受理、审查、裁决及执行流程。这要求法律对破产申请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审查的标准、裁决的依据及执行的方式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后果的明确也是立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个人破产不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清算与分配,还关系到其信用记录、职业前景乃至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因此,法律应对破产后的债务免除、财产处置、信用修复及限制消费等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以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2. 明确适用主体与细化准入标准
在建立健全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过程中,明确适用主体范围是确保制度公平、公正与广泛覆盖的基石。这一制度应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开放,不因其职业、社会地位或当前财产状况的差异而有所偏颇。无论是企业家、自由职业者、工薪阶层还是其他各类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只要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都应被纳入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范畴之内,以此体现制度的普遍适用性和社会包容性[9]。
为了精准识别并合理界定破产申请的有效性,必须细化破产准入标准。这要求我们将清偿不能、资不抵债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核心要素作为判断个人是否具备破产资格的主要依据。在具体执行时,需构建一套科学、严谨的评估体系,该体系应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现有及未来预期的偿债能力、债务的具体性质及过往的履行情况等多重因素,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破产申请的提出既符合客观事实,也遵循法律规定。
此外,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破产风险的蔓延,还应设立专门的个人破产预警机制。这一机制旨在通过大数据分析、风险评估模型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可能陷入财务困境的个人进行提前预警和干预。通过提供财务咨询、债务重组、法律援助等多元化服务,帮助潜在破产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其最终走向破产的境地,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对个人、家庭乃至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3.3. 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及信用体系
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运行,其根基在于对个人财产状况的深入洞察与精准掌握。为此,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显得尤为关键。这一制度不仅要求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地申报其当前及过往的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信息,还明确了债务人需接受来自法院、破产管理人或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审核与持续监督。通过这一流程,能够确保破产程序的透明度与公正性,为后续的财产清算、债务分配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个人破产制度执行效率的另一重要途径。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意味着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债权人及时获取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作出更加明智的决策,还能通过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债务人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经济制约。具体而言,对于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债务清偿的债务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影响其未来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10]。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个人破产制度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将得到显著提升,进而推动债务人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总之,建立健全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从立法、执行、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通过综合施策、协同推进的方式逐步完善制度框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 结论
通过对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深入探讨,揭示了其作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基石的重要地位。理论上,该制度的建立不仅丰富了破产法学的研究内容,还为适格主体界定与破产标准设定提供了新思路,促进了破产法律体系的多元化发展。实践上,个人破产准入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债务人基本权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对比分析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应采用一般主义原则构建个人破产准入制度,这一主张旨在实现制度设计的广泛覆盖与公平合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都能获得破产保护的机会。同时,细化破产原因判断标准,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与执行力,是确保个人破产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
建立健全我国个人破产准入制度,是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未来,应进一步加强立法研究,优化制度设计,同时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全方位保障。本文的研究成果,期望能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与指导,助力我国破产法律体系迈向更加成熟与完善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