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认定重新修订后,相关认证政策也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放宽,这给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提供了极大的政治支持。如图1所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从2016年开始持续保持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如图2所示,按企业注册类型划分来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分布严重不均,私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占55.42%和32.83%,这说明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是私营企业,是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一手创办的,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在公司中容易形成实际控制人的“一言堂”,凌驾于内控之上,在这种控制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很可能滋生财务舞弊行为,并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为了分析讨论该问题,本文针对A企业探索在科创版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舞弊动因,以期得出结论为高新企业预防财务舞弊提供参考。
Figure 1. Changes in major economic indicators of national high tech enterprises
图1.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变化图
Figure 2. Quantity structure of high tech enterprises in 2022 (Divided by enterprise registration type)
图2. 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结构(按企业注册类型划分)
2. A企业财务舞弊案回顾及同行业类比公司分析
2.1. A企业舞弊表现
成立于2013年1月的A企业,主要负责食品、药品生产和相关流通领域的监督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化服务,同时也负责农业相关领域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工作。A企业在上市前收购的两家公司的利润超过了当年利润的50%,这本就让上交所怀疑该企业有拼凑上市的可能性。不仅如此,为了上市,在2016年至2019年4年期间A企业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在上市后A企业的财务状况并未好转,如表1所示,2019年到2022年的三季度净利率从37.77%逐渐下降到−73.74%,公司对于净利润的下降给出的官方说法是研发支出的大量投入导致净利润的下降,但是该企业的研发费用除2021年外其余各年研发费用支出相对稳定,但是各项盈利能力指标依然不断恶化。这表明A企业的盈利能力确实存在较大风险,与研发费用关联性不高。为了保证不被强制退市,该企业继续通过同样的方式在2年内虚增营业收入2.23亿元,虚增利润1.1亿元。也正是由于虚增了收入,存在通过合同造假和出入库单造假的情况,企业2018年至2022年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与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出现明显的反向变动。除了相关指标表现不佳,A企业也多次受到监管部门的问询,2024年7月7日,该企业被监管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正式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暨摘牌。
Table 1. Comparison table of various data of A Enterprise
表1. A企业各项数据对比表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第三季度 |
净利率 |
29.84% |
29.54% |
26.07% |
37.77% |
31.57% |
14.00% |
−73.74% |
毛利率 |
53.19% |
49.25% |
46.99% |
49.84% |
49.56% |
43.42% |
22.14% |
应收账款 周转天数(天) |
69.39 |
83.50 |
69.79 |
76.65 |
76.37 |
129.89 |
693.91 |
流动比率 |
3.05 |
2.14 |
2.65 |
5.53 |
6.61 |
2.49 |
3.01 |
速动比率 |
2.29 |
1.26 |
2.17 |
5.01 |
6.40 |
1.97 |
2.28 |
2.2. 同行业类似案例比较
为了提高研究成果的可靠性和普遍性,增强研究结论的说服力,得出更具有普适性的结论,本文同时选取同为科创板的紫晶存储进行类比分析。
与A企业相似,上市前,紫晶存储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入库单据、安排资金回款及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将应收账款抵销从而避免了报表异常,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示,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此外,紫晶存储还长期与深圳宇维、深圳富宏华等公司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验收单据等方式虚增收入,在2017年~2020年紫晶存储通过该方式虚增营业收入7.51亿元,提前确认收入6600万元,粉饰了其上市前的盈利水平。2020年6月,紫晶存储顶着“光存储芯片第一股”的光环登录科创板,但上市次年业绩并不理想,营业收入从2018年的4.01亿下降到2022年的1.77亿,净利润也从2019年的1.38亿元下滑到−2.29亿元,同时还因为大额预付款和应收账款问题被出具保留意见。所以上市后紫晶存储继续通过该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4亿元,占当年总额的60.54%,虚增利润1.7亿元,占当期总额的151.1%。同时至2022年3月10日,紫晶存储共存在13起存单质押的违规行为,为第三方担保金额达3.73亿元。
连年下滑的业绩导致的退市压力、迫切的融资需求以及对投资者的业绩和上市承诺共同构成了紫晶存储的舞弊动因。除此之外,在公司内部紫晶存储股权集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罗铁威和郑穆共持股占比39.08%,曾多次通过虚假业务虚增利润并且违规担保来冲抵公司的应收账款,而且再看公司外部环境,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未能有效识别并确认公司的违规担保事项等重要资料的准确地披露,未能有效监督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这两点共同给企业多方合谋串通“带病上市”提供了可乘之机[1]。
3. A企业财务舞弊手段分析
3.1. 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在过去长达六年里,A企业同旗下全资子公司采用订立虚假合同、操弄不实业务等手段,持续虚增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以此营造虚假繁荣的业绩表象。并且,为避免被监察部门察觉,该企业还伪造了相应的销售合同及采购流程所需凭证,以此来伪装虚构业务的真实性。具体如表2所示,上市前,A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联合累计虚报了约为34229.63万元的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55.16%,也就是说,该企业为了上市,2016年至2019年四年的收入一多半全是虚构的,真实营收不足50%。而上市之后,为了避免被终止交易,A企业在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中虚假地增加了152,168,610.58元的营业收入,这占到了当期财务报表中的59.51%,同时也虚构了82,469,210.34元的利润,占当期总额的88.97%。在2021年,公司虚报了71,043,475.95元的营业收入,占了当期报告中营业收入的21.59%,同时,虚报了26,657,786.15 元的利润,占了当期总额的56.23%。
Table 2. A Enterprise’s statement of inflated revenue and inflated profit and loss from 2016 to 2021
表2. A企业2016~2021年虚增收入和虚增利润表
年度 |
虚增收入 |
占年度比 |
虚增利润 |
占年度比 |
年度 |
2016年 |
35,573,659.95 |
49.28% |
22,438,194.83 |
104.72% |
35,573,659.95 |
2017年 |
73,888,825.78 |
59.67% |
37,407,625.16 |
91.05% |
73,888,825.78 |
2018年 |
118,039,036.95 |
58.36% |
61,608,464.11 |
103.24% |
118,039,036.95 |
2019年 |
114,794,784.45 |
51.87% |
65,281,020.91 |
67.69% |
114,794,784.45 |
2020年 |
152,168,610.58 |
59.51% |
82,469,210.34 |
88.97% |
152,168,610.58 |
2021年 |
71,043,475.95 |
21.59% |
26,657,786.15 |
56.23% |
71,043,475.95 |
3.2. 单位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交易
A企业在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阶段便已经开始进行财务造假。如图3所示,A企业通过自己的控股子公司购买基金,后将资金转移到关联方账户,实现资金的体外循环。具体来看,2017年A企业同中间商分别签下了金额高达3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私募基金合同,然而这笔资金实际流向并未对外公布的其关联方手中;无独有偶,2018年和2019年A企业通过同样的方法转移了8000万元和1600万元私募基金。2020年,A企业同中间商又签订了两份资产管理合同共转入1.2亿元。截至当年底,A企业通过这两个资产管理计划将1亿元投向关联方,而A企业对上述关联交易均未如实披露[2]。
Figure 3. Capital flow diagram
图3. 资金流动示意图
3.3. 虚增在建工程
2021年A企业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设备款42,690,600元,其中,3632万元设备款在建工程科目中并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也就是说该公司在2021年虚增了在建工程3632万元,此部分的在建工程则通过后续每年计提折旧或者减值来不断核销。相对于银行存款和存货这类流动资金来说,在建工程投入资金量巨大又难以估值和审查,给企业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天然的温床。
4. 基于GONE理论的A企业财务舞弊动因分析
4.1. GONE理论简介
GONE理论是一个分析企业财务舞弊行为的框架,这个框架指出当一个组织或者一个人具有“贪婪”、“机会”、“需要”和“暴露”四个因素时便会进行财务舞弊。当一个人对财物产生了极大的渴望,并且发现有通过某些不正当途径获得且不被发现时,便会产生舞弊的念头,这时候“贪婪”和“机会”就构成了舞弊者的动机。“需要”和“暴露”则更多是与组织环境相关,考虑了实施该行为的可能性以及事后被发现的风险。GONE理论认为这四个因素间的互相作用共同导致一起舞弊事件的产生。纵观关于财务舞弊的相关理论可以发现舞弊冰山理论认为组织内部管理问题是导致舞弊产生的客观的表面的原因,个人行为因素则是隐性的主观的根本原因,但是该理论只揭示了财务舞弊动因的关键部分,主观且逻辑层次较为欠缺;舞弊三角理论是将舞弊看作行为人面临压力时寻找并抓住机会舞弊,最终寻找借口自我理解的过程;在GONE理论上发展而来的是舞弊风险因子理论,该理论按照能否被外部环境所控制将舞弊风险因子划分为两大类,个别风险因素是因自身原因产生的,不被外部环境控制的因素,一般风险因子是能够被外部环境所控制的因素,主要包括舞弊的外在机会、被披露的概率及受到惩罚的性质和力度,虽然该理论是在GONE理论基础上延伸而来但理论内核并没有扩展。整体来看,GONE理论从多角度分析了财务舞弊的动因,具有全面性和适当性[3]。
4.2. 贪婪因子(Greed)
4.2.1. 高管受到股权激励计划诱惑
A企业在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一项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考核指标只有营业收入一项,考核期只有2021年~2023年三年,主要激励对象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该项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过于单一,这就会导致企业的高管们为了满足一己私欲,通过财务造假的手段短时间内达到考核指标。甚至为了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共同需求,很可能会出现互惠互利,狼狈为奸的情况。
4.2.2. 不当逐利
企业经营的一大目标就是获取财富。上市前股东只能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获取资金,而上市后,手中的股票抛售可以实现变现,持有可以享受价格上涨带来的财务增加,所以企业的控股股东都会倾向于企业上市并维持股票不断上涨。而A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贪念指使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是财务造假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同时财务总监同样存在指使、实施财务造假和违规减持股票的行为。该企业财务总监2021年和2022年分别减持大约3.66万股和2.89 万相关股份,按照当时平均股价计算,套现金额大约在117万元至253万元之间。作为企业高管,应该明白如果企业经营效益足够好,对公司拥有足够的自信,那么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才是明智之举,而不是在短期进行套现,可见公司当时已经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4]。
4.3. 机会因子(Opportunity)
4.3.1. 股权结构失衡
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是私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同时拥有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和控制权。在排名前十的股东中,实际控制人与其夫人夫妻二人间接控制A企业66.17%的股份表决权,掌握着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这种不健康的股权结构不符合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且给二人进行财务舞弊提供了极大便利。
4.3.2. 企业内部控制失效
通过现有资料我们可以发现A企业是有完整的内部控制结构的,但是“一股独大、两权不分离”不利于董事会与监事会发挥制衡与监督作用,内审部门也很难提出独立的审计监督意见。在A企业的舞弊事件中,与其发生交易的关联公司实际上都是其全资子公司,A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勾结,并且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其中起到调节作用,便能很容易地躲过公司的内部审查[5]。
4.4. 需求因子(Need)
4.4.1. 营业利润无法满足资金需求
A企业对资金一直有庞大的需求量。2017年的时候A企业就发行了2000万股筹集到了2亿元的资金。紧接着2018年又发行了900 万股,筹集约1亿元用来购置土地,后更改用途为食药流通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剩余资金用来购买保本型理财商品。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05亿元投入“智能医药及医疗融合应用平台升级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等项目。但是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实际利润总额分别只有368万元、−193万元、3116万元,根本无法满足经营计划所需资金。为了获得更多的融资,企业管理者只能选择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粉饰财务报表。
4.4.2. 上市需求且避免退市
A企业2019年的实际利润只有2068万元,加上2018年除去虚增利润后的-887万元,两年合计利润值不过1181万元,是不符合科创板上市“必须要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条件的,A企业为了上市自然而然选择进行财务舞弊。成功上市也并没有改变A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如图4和图5所示,A企业营业总收入在2020年约为2.56亿元,同比增加15.55%,2021年约为3.40亿元,同比增长33.14%,但是收入在逐年增加的同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却在下降,2020年仅有8073.17万元,同比下降6.2%,到了2021年,净利润更是下降到5776.15万元,同比下降28.45%,为了保证不被强制退市,该企业只好继续进行财务造假。
Figure 4. Comparison chart of total operating revenue and year-on-year growth rate over the years
图4. 历年营业总收入及同比增长率比较图
Figure 5. Comparison chart of net profit attributable to shareholders and year-on-year growth rate over the years
图5. 历年归母净利润及同比增长率比较图
4.5. 暴露因子(Exposure)
4.5.1. 信息不对称
A企业财务舞弊事件这么久都没有被爆出来的一大原因就是存在信息差。受损最严重的中小股东往往是最愿意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发布真实信息最有力的人,但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且中小股东单独持股比例过于分散且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很少能够对上市公司的决策与经营过程起到监督作用。相较之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大权在握,掌握更多的信息与权利,很容易通过隐瞒关联方和与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隐藏自己的舞弊事实,中小股东也只能被蒙在鼓中。
4.5.2. 审计机构缺少独立性
A企业从2016年开始便开始进行财务舞弊,但直到2022年才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期间6年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出具的都是“无保留意见”,这说明在审计过程中相应的审计机构很可能存在被收买的情况,很可能为了眼前利益而选择包庇违规行为。A企业2014~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双方多年一直保持紧密合作,直到2022年4月28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表时才对A企业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缺失、审计质量低下配合了此次财务造假事件。A企业的保荐机构与持续督导机构在2021年12月20日和21日对其进行了为期两日的现场督导检查。保荐代表人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独立性、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后,认为A企业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不到3个月A企业就出现了问题[6]。
4.5.3. 处罚力度小
A企业从2016年就开始进行财务舞弊。旧《证券法》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最高处罚金额为60万,对于2020年上市的A企业,旧法的修订已过去15年,在此期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所以之前证券法规定的罚款数额在当前的经济水平下很难对上市公司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这使得A企业实施财务舞弊的处罚成本较低,从而加深了实施财务舞弊的意图。虽然新证券法对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已经大幅提升,但是对于十几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财务舞弊赃款来说,如表3所示,这种规模的罚款相较于其巨额违法所得并不算高,并不能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
Table 3. Punishment results of financial fraud case in A Enterprise
表3. A企业财务舞弊案例处罚结果
受罚主体 |
处罚事项 |
A企业 |
罚款8600万,给予警告 |
董事长 |
罚款3800万,给予警告,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
财务总监、董事长秘书 |
罚款1300万,给予警告,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
董事 |
罚款600万,给予警告,5年证券市场禁入 |
项目经理 |
罚款250万,给予警告 |
行政主管、监事、内审部负责人 |
罚款300万,给予警告 |
财务经理 |
罚款250万,给予警告 |
4.5.4. 制度有待完善,监管机构监管混乱
退市制度的本意应该是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对于某企业的惩罚,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和行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像A企业这种科创板块的企业主要是科技创新型企业,虽然上市条件有所放宽,但是退市标准对于这类企业来说比较不利,这就会导致企业为了不被强制退市而“剑走偏锋”。除此之外,全面注册制的实施让审计机构既要作为裁判又要自己下场参赛,这就会导致部分审计人员钻法律的漏洞,为了自身获利,难以对上市企业的审计严格把关,增加了审计的风险。注册制的实施大幅降低了上市的门槛,那么对于企业的监管主要就是源自于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承担起了更多的责任,接踵而来的就是更多的风险。审计质量的保证依赖于每一位审计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事务所的监管。如果事务所没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和项目复核,那么就会增加审计的风险[7]。
5. 财务舞弊的防范措施探讨
5.1. 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追求的是股东财富最大化。然而公司很容易受眼前利益的诱惑,忽视自身的长远的发展,通过某种不良手段谋求眼前的利益,获取短期的利益。所以一个公司要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通过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原则,并将其渗透到日常经营活动中去,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公司中的每一个人。尤其是公司管理层,掌握着大量信息并拥有较大的权力,更容易为了一己私欲进行财务造假,深化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相关财务造假法律法规的认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心理上杜绝其对曝光可能性的认知,从根本上降低财务舞弊现象发生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企业首先应结合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价值观,并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建立一套完善的文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行为守则、服务标准、公共关系处理原则等。如果企业缺乏相关能力,可以请相关机构为企业制定合理的文化制度。企业高层要起到带头作用,带头遵守并践行企业文化,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如内部培训、团队建设活动、企业内刊等,加强企业文化的传播。通过制度的约束和激励,可以确保员工的行为与企业文化保持一致,符合相关要求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违反规定的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从而形成强大的内部凝聚力。
5.2. 形成健康的企业股权结构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多为私营企业,企业是由实际控制人一手创办的,多数存在像A企业这样股权架构不合理、所有者兼任经营者的情况,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重视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调整,同时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力和职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一定程度降低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所带来的财务舞弊的可能性。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有效的限制各位董事的权利行为,各位董事无法根据自身想法随心所欲地控制公司的运营往利己的方向发展。同时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并维护自己的权益,董事之间也会起到一个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还能更有效地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部门的正常运转,更好的监督企业的日常运营[8]。企业初期采用较为简单的股权架构,随着公司的发展上市之后,则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更为严格的股权架构,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企业可以制定股东协议,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还可以建立股东大会制度,让股东能够参与公司的决策。
5.3. 制定合理的公司发展战略计划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制定发展战略,应充分分析市场发展情况以及自身能力的优缺点,制定合理的发展手段,切勿好高骛远。在制定过程中企业管理层要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经营生产水平和筹资能力,不能完全依靠上市进行融资,应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筹资。除此之外,公司应根据战略目标制定合理的员工激励计划,科学设置业绩考核体系,避免考核指标单一化和短期化,造成企业高管为了达到设定目标而进行的财务造假事件。可以借鉴管理会计的指标,比如关键绩效指标和平衡积分卡,同时还可以参照国有企业业绩指标设定的标准,比如运营质量指标、成长性指标及综合性指标[9]。
5.4. 加强审计的监督力度
A企业持续造假了6年,但在这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一直给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这说明注册会计师们在核查期间监督力度严重不足。因此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审计过程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核查,并且投资项目保持高度谨慎,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虚假交易的现象。业务质量复核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实施业务质量复核,保持高度职业怀疑,不放过一丝质量不符的“蛛丝马迹”,项目合伙人做好审计工作的总体质量把关,为良性审计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在如今的数字经济大环境里,审计也可以利用大数据和AI技术,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成本简化繁琐的审计工作,提高了效率,还可以降低人为干预可能造成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企业的相关前景,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这样可以更准确地,更客观地去监管企业[10]。
5.5. 加强审计程序的针对性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需对内部控制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重点关注。一方面,要着重审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同时留意股权结构,警惕因股权过度集中而引发舞弊风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评估企业收入时,应突破定式思维,充分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分析其收入的合理性。对于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成本审计,不能仅依赖单一的证据,而是要深入剖析研发投入的价值以及创新水平,判断其是否契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以此提高揭露虚假信息披露的概率,降低审计风险。同时,面对审计业务量不断增长,而审计人员素质却未能同步提升的状况,强化审计团队的胜任能力培养迫在眉睫。会计师事务所要将质量优先的理念融入审计项目质量复核以及个人薪酬与晋升机制中,并定期开展人才培训、激励活动,并加强同行间的交流。在激励员工时,要以质量为核心;培训员工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经验,同时及时分享新的审计经验。
5.6. 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处罚力度
中小投资者因与大股东、管理层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其利益很容易遭受侵害。要想有效降低财务舞弊的发生概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并紧密关注公司上市的各个环节,强化事前预防、事中察觉和事后惩处的监管体系至关重要。与此同时,还需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退市过程中,政府部门只需进行适度监管,确保企业能够自主行使退市权利。可以通过整合证券法、民事法、行政处罚以及刑法等手段,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为打击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企业舞弊而事务所协助的不良现象,加大处罚力度是关键。对于涉事企业,应取消其未来数年的上市资格,并采用超额递增的方式处以罚款;对于涉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其执业资格。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