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道德情感主义是伦理学中一种强调情感在道德判断中起核心作用的学说,而“moral sense”理论是道德情感主义的核心概念。该理论被沙夫茨伯里首次提出,他认为“moral sense”就和人的五官五感一样,可以直接的判断道德上的善恶。哈奇森在他的基础上继承和完善了该理论的发展,认为人天生具有感知善恶的能力。简单来说,“moral sense”就是一种可以判断道德善恶的感觉。而该理论传入国内后,国内学者分为两派,一部分将其分译为“道德感官”,另一部分将其翻译为“道德感”。不同的翻译方式将体现出不同学者对于“moral sense”内涵的不同理解以及其是否具有生理基础的不同理解。所以厘清准确的翻译是必须且迫切的。本文将从词源学分析的角度和理论产生的历史语境两个角度来分析其翻译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推动道德情感主义理论构建向新方向迈进。
2. Moral Sense的词源学分析
在英语中,“sense”一词源自古英语“sensus”,后来从拉丁语“sensus”进入英语。这个词的含义涵盖了许多层面,从生理感觉到更加抽象的概念,如意识和理解。我们将从词源学的角度探讨“sense”一词的演变和含义,以及它在不同语境中的应用和解释。
词源学的首要任务之一是追溯词语的起源。在考察“sense”这一词的起源时,我们发现它最早出现在古英语中,作为名词“sensus”的形式。这个词来源于拉丁语,“sensus”同样是一个名词,意味着“感觉、知觉、理解或意义”。“感知能力”;来源于古法语sense“五官之一;意义;机智,理解”,直接来源于拉丁语sensus“感知、感觉、承诺、意义”,来源于sentire“感知、感觉、知道”。最初,“sense”主要用于描述生理上的感觉和知觉,比如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和嗅觉。这些感官能力使人类能够与外界环境互动,并理解周围世界的信息。因此,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sense”强调了人类对外界刺激的感知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sense”这一词的含义逐渐扩展到更加抽象的领域。在语言和文化中,“sense”常常用于描述思维、理解和认知的能力。人们开始使用“sense”来指代对事物的判断、洞察力和智慧。在文学作品和日常用语中,“sense”被用来表示某种感觉或直觉,而非具体的生理感知。比如,人们常说某人有“良好的判断力”或“敏锐的洞察力”,这些都与“sense”这一概念相关联。在诗歌、小说和戏剧中,“sense”经常被用来强调角色的情感状态或作品的意义。词语的含义和用法受到文化和语境的影响。在不同的文化和语言背景下,“sense”的含义可能有所不同。比如,在一些文化中,“sense”可能与灵性或直觉联系在一起,而在其他文化中,它可能更加强调理性和思维能力。
如若将Moral Sense翻译成“道德感官”的话,容易引起词义上的混淆。中文“感官”特指生理性的感觉器官如,视觉、听觉等;而英文“sense”在哲学术语中指的是抽象概念,指意识或者是判断力。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通过“sense”的词源学分析为Moral sense被译为道德感提供合理的理由之一。
3. Moral Sense产生的历史语境及其内涵界定
要想对moral sense翻译的准确性进行讨论,则必然要从其理论渊源看起,由此从根源上对moral sense的深层内涵进行剖析是十分有必要的。Moral sense产生是在经验主义伦理学和理性主义伦理学各执一词,相互争论道德原则和道德知识到底是来源于经验,善与恶是由人的苦乐感受所决定的;还是道德原则和道德知识来源于天赋观念,善与恶是人理性所体现的。正是在此背景下,18世纪英国道德哲学中的“moral sense theory”,学界标准译法为“道德感理论”,这种理论应运而生。但国内依然有部分学者将其翻译为“道德感官”。由此,从理论层面证明其被译为“道德感”具有学术价值。
3.1. 沙夫茨伯里开创Moral Sense的概念
首先,在沙夫茨伯里看来,人的道德行为是受人的情感所决定的。所以他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情感,第一种是“天然情感”,如同情、慈爱、互济、慷慨等,其目的是追求公众的利益的。他认为这样的情感是正当又自然的。第二种是“自我情感”,如珍爱自我生命和安全、享受、荣耀等,其目的是指向个人的利益的。第三种是“非天然情感”,就是那些既不是“天然情感”又不是“自我情感”的,如看到流血、残杀、灾难时,没有同感的痛苦,反而享受他人的痛苦的喜悦,是扭曲的变态情感。前两种情感只需要把握好度就可以达到福善一致,沙夫茨伯里认为行善必然致福,更进一步来说,行善本身就是幸福。沙夫茨伯里认为,感觉是人和动物所共有的,但美德是只有人才会具有,人有内在的道德感可以感知善恶,能对道德善恶有所感知。人的内在的道德感能够感觉出行为的善恶的性质。因此,人们对道德的价值判断不是凭借理性的机能,也不是经验归纳的结果,而是人的内在感官的直接感受([1], p. 62)。由此可见,moral sense作为一种直接感受是一种心理机制,一种感觉,而不是真实存在的一种可以看得见摸得到的感官,所以其被译为道德感更贴合其本身的理论
“道德感”的理论原型是“美的感官”。沙夫茨伯里看来,形象事物中是存在自然美的,眼睛一看到,耳朵一听到,美自然而然的就产生了。同样的,道德行为一被人看到,被人类的情感察觉到,就会有一只内在的眼睛立刻的发现其美。也就是说,人自身自然地存在着一种自然能力。由此,沙夫茨伯里提出了审美的对象。第一种是僵死的形式,是自然形成的或者人为形成的,例如金属与石头。第二种是形成的形式,是有效力的形式,如大理石像。第三种是形成了形成的形式,是具有产生其他形式的能力。心灵自身,赋予事物形式与秩序[2]。沙夫茨伯里认为第三种美是所有美的源泉。并且以“美的感官”去进行审美判断。从沙夫茨伯里的理论中可以看出,他的美学和他的道德理论是相通的,艺术的内容是与人相关的,不仅可以帮助人们认识自己,也可以影响人们的道德水平。通过对艺术能力的培养,是可以学会克制低级欲望,摒弃不适宜的情感的[2]。由此,发展了其道德情感思想方面,他认为美和善是同一的。同理,以道德情感为审美对象时,就会发现审美观念中的美即道德中的美德。自然而然的,“道德感”赞扬善的,反对恶的。
最后,道德感的判断标准是要以整体利益为重。自然世界是由各个物种相互依存而构成的,如果人仅仅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就会导致消亡。因此要以整体的利益为目的,分辨善恶美丑的标准就以整体的利益为标准。但道德感不仅仅只以整体利益为标准,其中不乏包含着人理性的思考,以理性为标准进行道德判断。沙夫茨伯里指出:“我们就发现价值和美德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一种关于对错的知识,依赖理性的运用,以确保感情的正确抒发。”明确了道德感可以激发出新的情感反应,从而促进行为的产生来获得最大的幸福。
综上所述,沙夫茨伯里认为的道德感就是一种感觉,具有内在直觉性与理性,是人生来而具有的,可以帮助人判断道德行为的善恶。所以作为一种感觉,moral sense被译为道德感而不是道德感官是合理且必须的。
3.2. 哈奇森的知觉道德行为善恶的“道德感”
哈奇森的理论受到了沙夫茨伯里理论的影响,从审美趣味作为切入口论证“道德感”。《论美与德性观念的根源》中提到了有着一种更高的知觉能力,并且称其为更高的、更令人愉悦的美和和谐的知觉。这种能力被称为内在感官。通过外在感官我们可以获得关于事物的简单概念,而通过“美的感官”却可以获得关于事物的审美概念。比如,我们可以通过视觉器官看到自然的颜色风景等,通过“美的感官”我们可以知觉到自然的秩序和谐[3]。视觉器官自然可以给我们带来关于视觉的享受但不及“美的感官”给我们带来的快乐高级。哈奇森认为,只有通过“美的感官”才能获得关于美的感受,由此他开始分析了三种类型的美,来探寻为何审美让人快乐。哈奇森将美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本源美、相对美和公理之美。第一,在他看来,这种快乐的感觉仅仅是源于寓多样性于一致性中的对象。比如,世界上地形地貌的不同,山川河流都有不同的美景,这些美景呈现在我们眼中,但是这些景色都遵循着一样的秩序,都会有日月交替,河流汇入大海。在多种的风景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不变的秩序,让我们感受到快乐,因为其中存在着一致性。第二,哈奇森还发现,每个人的心中是有倾向性的去比较的,自然界中的每个事物,都有可能经过我们不同的角度进行比较,从而发现各事物之间的相似之处,所以这就是相似之美也会让我们产生审美的愉悦的原因。第三,公理之美在哈奇森看来是最高的美,在于公理之美之中含有了多种的精确的一致性,从而我们可以从中获得极大的乐趣。由此可见,美的知觉对象广泛的在世界中,因其一致性而带给我们愉悦的感觉。哈奇森提出了“美的感官”的普遍性,即在没有利益的纠葛下,人们会喜欢世界中具有一致性的事物,并在这些无法统一形式的事物中寻找到其一致性从而获得极大的愉悦。
哈奇森认为所有人都承认我们的外在感官是天然存在的,感觉中的痛苦和快乐的产生不是因为习俗、教育和典范。即使这种快乐或痛苦可能会因为习俗、教育和典范而有所增减,也可能因利益有所抵消。习俗是基于我们内心的一种行为的意向性,并不会产生新的知觉能力,它擅长将我们已经拥有的情感和外界事物联系起来,但是却不会产生新的情感,对于没有拥有的情感我们就无法与其建立联系。教育是因观念的传输使人对对象产生喜爱与厌恶。但产生喜爱和厌恶的前提是在“美的感官”形成的基础上。就像没有听觉的人即使通过教育也没有办法依靠其本能听到声音。典范也同样是基于“美的感官”的。所以这种快乐或痛苦的能力实际上先于习俗、教育和典范的。正是由于“道德感”和“美的感官”都是内在于人之中的内在感官,由此可见,“道德感”的基础也不是习俗、教育和典范。
哈奇森的“道德感”概念具有先天性。哈奇森对于道德感曾有这样的论述:“我们的所有的观念,推理,判断的一切材料,都是通过一些内部或外部的直接感知能力被接收到,我们称其为感官。哈奇森认为道德感与听觉、视觉、触觉和嗅觉这些感官相同,都是人与生俱来的,实体的感官。但二者也有不同在于,外感官作为一种身体器官只能产生与此相对应的感受,而内感官作为一种特殊的器官,是对观念想法和意识的反应。”([4], pp. 100-105)
哈奇森将“道德感”看作是人性的自然禀赋中的一种内在感知力。受到沙夫茨伯里的美学的影响,哈奇森在洛克的自然本性中引入了先天的内容,即情感。我们所有的观念都是一种被称为内感官和外感官的直接感受所接受,因此,我们才具有了愉快和痛苦的感受。在哈奇森看来,我们内心天然存在的“道德感”源于我们本性的结构。其中包含着仁爱的情感,哈奇森阐明了这种指向整体利益的无私的仁爱在“道德感”中的基础地位,在知觉到仁爱之情时我们就会产生道德赞同([5], pp. 44-50)。
总的来说,哈奇森则认为出于人的自然结构我们能够自觉地知觉善恶并且对行为进行评价的知觉称为道德感。由此可见,哈奇森也认为“moral sense”是一种感觉性的知觉性的非现实存在的东西,所以 “moral sense”被译为道德感而非道德感官是有理论依据的。
4. Moral Sense译为“道德感”的可行性总结
不论是通过词源学分析moral sense被译为道德感的合理性还是早在十七世纪,作为“moral sense”的开创者沙夫茨伯里则认为人与动物一样有感觉但是只有人有美德,是因为人天生具有一种能感悟道德善恶的内在感觉([5], pp. 100-105)。哈奇森在此基础上对道德感的概念进一步的发展,他认为外感官作为一种身体器官只能产生与此相对应的感受,而内感官是对观念想法和意识的知觉反应。哈奇森进一步论证了“道德感”概念具有先天性。在哈奇森看来,我们内心天然存在的“道德感”源于我们本性的结构,是一种知觉。这两点都可以证明moral sense不是一种具体的感官性的东西,而是一种可以判断道德行为善恶的感觉。
而直至今日仍有众多科学家试图去证明是否有道德感这个感官的具体存在,道德感理论始终有一个还没有回答完整的问题,那就是道德感一直没有寻找到其切实的能感受到的身体器官基础。当代美德伦理学家迈克尔·斯洛特试图为道德感概念寻找一个坚实的身体的基础,他试图利用镜像神经元理论的发展解释道德感理论存在身体的基础。而镜像神经元是否可以被用于解释哲学问题,推动哲学理论的发展是现代哲学家们所关切的,镜像神经元到底是否是一个身体的器官,这在神经科学领域没有被证实,所以斯洛特将镜像神经元作为道德感的身体器官基础是需要推敲其合理性的,镜像神经元如果不能作为器官而存在那么斯洛特的假设也就不成立了。只有期待于现代医学或心理学的发展来证实道德感的身体基础确实存在,才有可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道德感理论,这也是“moral sense”应被译为“道德感”的原因。
将“moral sense”译为“道德感”体现了对跨语际转换中概念内核的精准把握。从语义结构分析,“sense”作为人类认知能力的核心概念,其复合意涵在汉语语境中通过“感”字获得多维呈现——既包含直觉层面的道德知觉,又涵盖理性判断的认知维度。这一译法承袭了沙夫茨伯里、哈奇森道德哲学传统中情感主义理路,同时在当代伦理学术语体系中,“道德感”的译法不仅实现了概念对等的翻译策略,更构建起东西方道德哲学对话的桥梁。这种跨文化转译的合理性,最终体现在其促进学术对话与理论创新的实践价值之中。
5. 结语
综上所述,道德感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哲学家的理论中有着不同的内涵。沙夫茨伯里认为的道德感就是类似于五种感官的东西,视觉可以看,听觉可以听,那么道德感则可以判断道德行为的善恶,具有内在直觉性。哈奇森则认为出于人的自然结构我们能够自觉地知觉善恶并且对行为进行评价的知觉称为道德感。虽然哲学家们表述略有不同,但从总体来说,我们可以清楚地理解到道德感其实本质上就是一种感觉。因此,从词源学和理论建构及历史语境中不难理解“moral sense”被翻译为“道德感”是更加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