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一致”何以可能?——基于康德道德哲学幸福观的研究
How Is the Consistency of Virtue and Happiness Possible?—Based o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of Happiness
DOI: 10.12677/acpp.2025.144158, PDF, HTML, XML,   
作者: 黄 靖: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专业,江西 南昌
关键词: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配享幸福德性至善Kant The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Happiness Virtue The Highest Good
摘要: 幸福问题,尤其是幸福与德性的关系问题,是长久以来西方伦理学界一直探讨的核心,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详细论述了幸福和德性的内涵及其关系问题,认为幸福和德性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应从理性视角来审视幸福,通过至善将二者结合并置幸福于道德法则的规范之下。所谓幸福,对康德而言,是一种按照等同比例与道德法则相适配的配享幸福。但现实中幸福与德性并不总是一致,有德之人无福可享、无德之人福禄安康的现象比比皆是,人们不禁要问:“德福一致究竟何以可能?”对此,康德预设了三大道德公设为德福一致证言,以保证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然而,其道德理论多少有些抽象和理想化,难以切实融入现实生活。因此,关于德福一致何以可能及其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
Abstract: The question of happiness, especial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ppiness and virtue, has long been at the heart of Western ethics, whose historical roots can be traced back to ancient Greece. In The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Kant discusses in detail the connotation of happiness and virtue and their relationship, arguing that there is an inevitable connection, and that happiness should be examin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ason, and that happiness should be combined through the highest good and be placed under the norms of the moral law. The happiness, for Kant, is an allotted happiness in equal proportion to the moral law. However, in reality, happiness and virtue do not always coincide, and the phenomenon of virtuous people enjoying no happiness and unvirtuous people enjoying good fortune abounds, so people cannot help but ask: “How on earth is it possible for virtue and happiness to coincide?” In this regard, Kant presupposes three major moral axioms to prove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happiness and virtue in order to ensure the universal necessity of the moral law. However, his ethical theories are slightly abstract and idealistic, and difficult to be practically integrated into real life. These questions therefore deserves further reflection.
文章引用:黄靖. “德福一致”何以可能?——基于康德道德哲学幸福观的研究[J]. 哲学进展, 2025, 14(4): 258-264.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5.144158

1. 引言

千百年来,人们关于幸福的讨论从未休止。不同哲学派别的哲学家们对幸福的解释各不相同,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对自身所追求的幸福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但谈到幸福,却总是免不了要提到德性。早在苏格拉底那里,他就曾提出“德性即知识”的著名论断,认为美德即关于“善”的知识,强调知行合一、真善一体,由此开启了道德哲学的发展历程。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思想并将其进一步发展为“至善理念论”,认为“善”居于理念世界的最顶层,世间万物趋向于它并以它为存在根据;因此,身居可感世界中的人必然不断追求至善理念,如此才称得上是幸福的人。而亚里士多德却认为,幸福是一切目的之目的,是最终目的。他认为德性是基于人追求幸福的现实活动中不断成长并完善自身的[1]。除了以上三者外,还有伊壁鸠鲁以及斯多亚学派等,都对幸福与德性的关系问题展开过论述。可见,幸福和德性的关系早在千年前就已经是哲学家们关注的焦点,他们要么强调德性之于幸福的作用,要么强调幸福之于德性的作用[2],为康德建立自身的德福一致体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2. 康德幸福观的主要内容

尽管康德关于幸福和德性的思想有着非常深远的思想渊源,但在其《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仍然建立起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康德式德福一致理论体系。在他看来,至上的东西并不等于完满的东西,所以,要想保证同时具备至上的条件以及完满性,就必须将幸福和德性结合,康德把这样的“结合体”称作“至善”[3]。那么,为了使“至善”同时是“至上的善”,又是“完满的善”,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德福是否以及如何一致的问题。于是,康德从纯粹理性的角度出发系统深入地界定了“幸福”与“德性”的内涵,并就二者之间的关系展开了论述。

2.1. 幸福与德性的界定

幸福和德性,一个归于康德所建立的本体界,另一个则归于现象界。可见,对于康德来说,它们是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的范畴,但却依然构成了康德幸福观的两个核心要素。在康德道德哲学中,对幸福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以感性为基础的自然幸福;二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德性幸福[4]

人首先是作为感性世界的感性存在者,所以必然会本能地去追求属于感性世界里的感性幸福。这种幸福追求对于康德而言是一种低级的欲求能力,是对人的各种感性的自然需求以及与低级欲望的满足,例如对名利、钱财、地位、健康之欲望。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指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对于不断伴随着他的整个存在的那种生活惬意的意识,就是幸福”([3], p. 20)。可见,这种幸福是建立在主体的易感性基础之上的,是对主体某种偏好的满足,总是伴随着愉快或者不快的经验情感。尽管康德认为它依然可以充当人们行为的准则,却不能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也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幸福的原则虽然能够充当准则,但永远不能充当适宜于做意志法则的那样一些准则,哪怕人们将普遍的幸福当做自己的客体”([3], p. 35)。除非我们对幸福进行类似柏拉图理念论式的同一抽象,否则一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幸福。这也就是说,这种幸福是以各种经验材料为基础的,但经验本身又是多变的,以至于它不可能给出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法则。这就与康德所主张的普遍道德法则相冲突,所以,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康德在感性幸福之外,以纯粹理性为基础又提出一种理性幸福,或者说德性幸福。

作为一切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具有纯粹普遍形式的道德法则是康德道德哲学的重中之重,而他所提出的德性幸福也主要是为了保证其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人不仅是感性世界中感性的存在者,更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在康德看来,德性幸福即是指与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性成正比来分配的一种幸福,是一种受到德性所制约的配享幸福。德性是理性存在者作为道德主体所必然要追求的东西,这远高于对感性世界里的现世幸福的追求。人作为感性主体,会因个体差异性而产生不同的偏好和欲望,所以感性幸福不具备普遍绝对性。但德性幸福不同,它以道德法则为根基,对一切意志普遍必然有效,不依赖于主观情感,也独立于主体的偏好和需要。

2.2. 幸福与德性的关系

关于德性与幸福的关系,不同的人会给出不同的回答。晚期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和斯多亚学派就曾对德性与幸福这两个实践原则的等同性问题展开过深入思考。在伊壁鸠鲁学派看来,“德性的概念已经蕴含在促进其自己幸福这个准则之中”,相反,在斯多亚学派看来,“幸福的情感已经包含在自己的德性的意识之中”([3], p. 105)。可见,两派关于这个问题并未得出一致的答案,前者从感性方面出发,认为只要能够意识到自己导向幸福的准则,这就是德性;后者却将原则设定在逻辑方面,认为幸福就是意识到自己的德性。但在康德看来,他们关于幸福和德性关系的理解都有失偏颇:斯多亚学派的主张,无非是将德性等同于整个至善,幸福只是对德性的意识;而伊壁鸠鲁派则刚好相反,将幸福等同于整个至善,德性只是谋求幸福是的一种形式[5]

康德用至善概念将德性和幸福结合在一起,所谓至善,既意味着至上的无条件的东西,也意味着完满的东西。作为配享幸福条件的德性“是我们谋求幸福……的至上条件”,但它只是至上的善,还不能因此就等于是完满和完整的善,因此就必须还要求有幸福,“如果德性和幸福在一个人格中共同构成对至善的拥有……这种至善就意味着整体……”([3], p. 104),可见,在康德的至善概念里,德性和幸福是作为至善的两个构成要素而存在的。但值得强调的是,德性在其中始终是作为幸福的至上条件,而幸福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循道德法则。所以,德性始终都是第一位的,幸福仅仅是作为至善中与道德成正向比例进行分配的第二要素,是作为德性的必然结果而存在的。

可见,康德认为幸福和德性这两个概念是至善的两种不同要素,二者的结合应当是一种综合型的关系,而不能按照同一律进行分析。这也就是说,有德性并等同于就一定幸福,并不等同于就是完整的善。如果一个人身心备受煎熬,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尽管他有着很高的德性,我们自然也不能称此为善。因此,“要么对幸福的欲求是德性准则的动因,要么德性的准则必须是幸福的作用因”([3], p. 107),但康德经过理性分析后,已经明确肯定第一种情况是不可能的。那会是第二种情况么?康德表示也不可能。经验性的幸福不可能作为普遍纯粹的德性的规定根据,然现实中德性也未必就一定能产生幸福的结果。很明显,尽管为了保证纯粹实践理性所必然追求的至善的合法性而必须预设德性和幸福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但此时的康德已然意识到了其德福一致理论在现世生活中所遭遇的困境。

3. 康德式德福一致何以可能?

3.1. 德福一致的困境

德福一致是康德式幸福观的核心论点,然至善作为协调德福关系的一种理想境界,在现实生活显然有些过于抽象和理想化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总能听见这样的俗语:好人没好报。可见,人们并不轻易相信所谓的德福一致。康德的理论显然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很难落实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世界的二元化和人的二重性表明,人一方面是生活在感性世界中的有限存在者,必然要遵循感性世界的生活法则,不断追求感性欲望的满足;但另一方面,人又是一个理性存在者,具有无限求知、永不疲倦的理性欲求,于是又必然遵循理性世界中的道德法则,不断追求完满、至善的道德生活[6]。如此一来,要想实现康德口中的德福统一,必然要求对人们的尘世生活的超越。于是,康德将感性世界中的幸福引入进道德世界中来,并使之与道德法则相适配,希望以此消解它们之间的对立,并试图解决德福之间的矛盾。可见,康德认为,德福一致无法照进现实的表象世界,只有在物自体的世界才有实现的可能。“要摆脱这一困境,我们只有坚决把经验的事情排除在道德哲学的考虑之外”[7]

3.2. 德福一致的前提

康德意识到自身的理论困境之后,并没有选择消极地避之不谈,反而是积极处之。为此,他预设了三大道德公设来为其德福关系证言,即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以及上帝存在。正因为人是感官世界的有限存在者,所以通过预设灵魂不朽来保证其人格的无限绵延;而针对现实中德福不一致的现象,即人在其短暂的有生之年有德却未曾享福、无德却福禄安康的现象,康德则是预设了一个全知全能、惩恶扬善的永恒上帝来为德福一致提供保障[8];而意志自由,则是从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出发,人惟有相信自身于任何条件之下都能够正确地运用意志并自由做出选择,方能相信依靠其自身能达至善。

3.2.1. 意志自由

康德的道德律是以意志自由为前提的。众所周知,其道德律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加以表达,只有无条件的定言命令才能构成实践理性为之立法的道德上的绝对命令。如此,才是客观的、必然的,对一切意志都普遍有效。这样的道德律其实是意志遵循自律的原则为自己立法,而不向外寻求目的。在康德看来,居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有一个最高的目的,即善良意志自身,否则都将被打上功利性的烙印而不能被称作是道德行为。由此可见,意志必须是自由的,除自身外没有任何目的、任何条件。只有这样的意志才能作为道德律的基础,而道德律对一切理性存在者普遍有效,因此,自由必然为理性存在者普遍所有。如此,人们才能够自主地决定其实践活动、自觉地使其自我意志符合道德法则[4]

3.2.2. 灵魂不朽

要想在尘世中造就至善,即德性意向的完善或者说德性准则完全符合道德法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能够在其有生之年达到所谓的至高无上的完善性,但这种完善又确实为实践所必需。因此,十分有必要设立一种无限绵延的实存,即不死的灵魂,“至善在实践上唯有预设灵魂的不死才是可能的”([3], p. 115)。因此,纯粹理性预设了灵魂不死,并使之与道德法则不可避免地结合。尽管这一预设康德无法自证,但毕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只有这样,人才能够在道德的完满状态难以抵达的情况下坚守初心、迎难而上,不轻易为偏好所诱惑,始终坚持践行道德法则,相信善、追求善、终有一日得到善。

3.2.3. 上帝存在

为了使至善最终得以可能,除了自由意志和不死灵魂的共生以外,实践理性必然预设一个使道德相适配的幸福得以可能的原因,即上帝实存。通过一个绝对纯粹、全善全能的上帝来平衡自然欲求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冲突,使人们相信他所追求的至善一定会得到福报,若违背道德法则终会遭受惩罚,以此给予人们不断追求道德完善的精神动力[9]。但值得指出的是,康德预设的上帝根本区别于基督教的上帝,它的存在只是为了使至善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可能,只是为了去解决幸福如何同德性等比例配享这一难题。正是因为上帝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所以它必然可以根据人们在现实中德性的实践程度来分配相应的幸福,由此来保证德福的最终一致。

4. 对康德式德福关系的反思

通过对康德式德福一致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康德所预设的三大公设都无法自证,也就是说,都只能存在于理论层面上,而无法落实进现实当中。并且,无论是意志自由、灵魂不死亦或是上帝存在,最终都是为其道德法则服务的,因而不具备现实的说服力。虽然康德并不反对人们追求幸福,但他却更强调幸福应置于道德法则之下,任何以幸福为动机的行为都是有违道德律的。可见他对个人的感性幸福其实并不甚关心,如果这幸福不能作为与道德性相适配的配享幸福,则不值得推崇。显然,康德所强调的幸福过于抽象和冷漠,只能够建立在纯粹理性形式之上,显得过于形式化[10]。他虽然以此方式维护了道德律的绝对权威,但忽视了人是处于社会实践中的人,有血有肉、有七情六欲,而不是他所认为的那种绝对纯粹的理性存在者。所以,即便他不断为其德福一致理论证言,但他所强调的幸福充其量只是一个维护道德法则的工具,人们往往不愿接受这种说辞,也就很难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加以贯彻。

但不管怎么说,康德关于幸福与德性关系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尽管他所强调的德福关系并不具备现实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人们追求自身道德完善的一种精神支撑。人总归是要追求幸福的,也总归是会寻求德性的,如果德福最终必然会趋于一致,那么对于人们的实践行为也能够提供一种理论上的指引。就比方说,如果人们相信“善恶到头终有报”,那么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便会时刻提醒自己去做一个善良的有德之人,从而不断提升个人的道德修养。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尤为如此。在物质生产力高速发展、人们的道德普遍堕落的时代,也许我们更应该重视康德所提倡的道德性对个人幸福追求的约束力。幸福地生活和为了配享幸福而幸福地生活,是完全不同的。正是因为德福之间存在着冲突,道德行为和追求幸福之间存在着矛盾,德福一致才显得尤为重要。毕竟,康德一直以来试图向人们解答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当人们不想做某事的时候为什么还是会去做?他关于人的实践行为的最终目的的思考,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也许能启发我们更好地解决当代社会所面临的道德危机,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11]

5. 结语

总而言之,关于幸福与德性的关系问题在哲学界一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任何理论都不可永恒正确,康德关于德福关系的思考当然也不会完美无缺。尽管其理论带有理想化的色彩,但无论如何,康德毕竟是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出发去阐述德福关系,将道德与幸福精准匹配,带有其个人鲜明的特色也无可厚非。我们更应该着眼于其理论中精华的部分加以深化研究,就如同他所设想的至善概念,在此基础上完成德福关系的统一显然并无问题。此外,关于人的行为的最终目的以及人们到底应该怎样去生活的问题,康德虽不说给出了唯一正确的答案,但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考德福关系的新思路。

Argument Analysis

本文的论述的中心是围绕“德福一致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展开的。

由于哲学界关于德福关系的讨论存在已久,在直接进入康德的理论之前,先简单地列举了古希腊三杰关于德福关系的思考,以此说明康德关于德福关系的思考并不是凭空诞生的,而是有其深远的思想渊源。

接着,对康德幸福观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毕竟,要想深化对德福一致的问题的思考,我们必须对康德式幸福观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即弄清楚对于康德而言,幸福和德性各自究竟是什么,以及它们之间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才能进一步去讨论康德式德福一致何以可能的问题。

康德认为幸福和德性是构成至善的两个要素,而至善是其实现德福统一的一种理想状态[12]。他在至善中所强调的幸福,只是一种和道德性按照正比例关系来进行分配的配享幸福,忽略了人作为感性存在者所必然要追求的感性幸福,这显然有些不切实际,难以引起现实中人们的共鸣。并且,就康德所强调的德福关系而言,和人们在现实中所经历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入。也就是说,现实中大量充斥着善无善报、恶亦无恶报的现象,多少会让人觉得康德的德福一致有些假大空,也就无法使人对此产生真正的认同感。因此,他的德福统一理论可以说是更多地只能存在于理论层面之上,这是康德幸福观不可避免会遭遇到的困境。

康德本人也发现了该理论存在的局限,于是他进一步提出三大道德悬设来保证至善的合法性,即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以及上帝实存。也就是说,人必须首先必须能够确认自己拥有自由意志,能够自由做出实践选择,方能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最终可以抵达至善。而在人有限的生命旅途中,要想抵达至善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人们往往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放弃追寻完善的道德生活,得过且过。于是,预设一个不死的灵魂就显得十分必要,以此来向人们保证即使在有生之年无法抵达至善也没有关系,只要一心向善,无限绵延的实存人格终有一日会收获至善。在提出以上两个悬设后,作为向人们保证配享幸福必然存在的原因的上帝就自然而然地应当被预设出来。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所能设想到的最完善的、最纯粹的理性存在者,非人们心中的上帝莫属。只有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才能最终根据人们的德性实践程度分配给人们同等程度的幸福,这为其德福一致思想提供了充足的保障。

我们不难发现,康德提出的三大公设都只是假设,无法自证。又或者说,都是为了其试图建立的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服务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说服力,无法帮助其真正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德福对立的难题。尤其在当代社会道德普遍堕落的情况下,康德福统一理论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希冀从中找寻有利于解开我们今天所面临的道德建设难题之钥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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