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规制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Notice and Takedown” Rule in E-Commerce
摘要: 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通知–删除”模式并不能有效治理当下电商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该规则呈现出滥用和错误通知概率高、损失风险大、无法充分发挥实质作用等态势,且日渐变为权利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这不仅打乱了平台的常规运营流程,还导致平台运营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当前,迫切需要探索新的治理机制,为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改善注入新动力。为此,我们必须调整思维方式,重新审视电商平台的功能与定位,评估其治理效果,并充分利用平台自治的优势,探索优化“通知–删除”规则的有效路径。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e-commerce, the traditional “notice and takedown” model has proven inadequate in effectively addressing the current issu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within the e-commerce sector. This rule exhibits a high probability of abuse and erroneous notices, a significant risk of losses, and an inability to fully fulfill its intended purpose. Moreover, it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tool for rights holders to maliciously target competitors and pursue unfair advantages. This not only disrupts the normal operational processes of platforms but also results in substantial financial losses for platform operators. At present,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to explore new governance mechanisms to inject fresh momentum in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o this end, we must shift our mindset, re-examine the roles and positioning of e-commerce platforms, evaluate their governance effectiveness, and leverage the advantages of platform autonomy to explore effective pathways for optimizing the “notice and takedown” rule.
文章引用:宋影. 电子商务中“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规制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4): 697-702.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4939

1. 问题的提出

“通知–删除”该规则源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后被许多国家借鉴。其核心目的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减轻网络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查义务,促进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自该机制问世以来,它为电子商务平台创建了一个高效且便捷的权益保护途径,既有效地提供了法律避风港,也妥善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不过,随着我国网络经济近年来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间的竞争日益加剧。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大量的市场主体通过恶意投诉获取垄断利益。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第43条在原有的“通知–删除”机制之上,增加了15天的静默期规定,这意味着被投诉方的商品链接一旦被移除或断开,至少会保持这种状态15天。这一规定进一步放大了恶意投诉对商家的危害[1]。特别是在“双十一”、“618”等重要促销活动期间,恶意投诉可能导致商家损失大量商业机会,给被投诉方带来难以恢复的重大损失。当前“通知–删除”机制被滥用的现象,不仅源于知识产权确权审查流程的简化,更与其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密不可分——包括投诉准入门槛过低、形式审查机械化、处理流程仓促以及15天等待期的静默规则等,均成为虚假维权的制度性温床。现行《电子商务法》构建的“通知–必要措施–反通知–司法介入”保护框架不仅抑制了平台的治理创新活力,更因缺乏弹性救济通道而加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例如,容易被滥用而导致诸多竞争、极易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该模式流于形式而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等。电子商务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创新领域,我国在这一行业中更是处于世界前沿。因此,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应对这些问题,需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不断探索和制定有效的规范与治理方法。本文通过明确电商平台的主体特点和定位,分析其在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过程中进行平台自治的优势以及该方式的合理性。通过平台自治与法律实施的协调路径,为我国电商领域维护知识产权提供另一种思路。

2. 电子商务领域“通知–删除”既有治理框架

在电子商务中,“错误通知”通常指的是权利人或声称的权利人在利用平台的“通知–删除”机制时,提交了不准确或虚假的侵权通知。这类通知可能误报某个商品或内容侵犯了知识产权,导致平台错误地移除或断开相关商品链接或内容。

2.1. 侵权法的规制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5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权利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发出通知,并因此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情况,《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恶意通知的权利人需要加倍赔偿受害方的损失[2]。这里的“恶意”通常指的是权利人明知或应知自己没有权利或投诉依据不充分仍然发起投诉的情形。为协调主体间权益,《电子商务法》第43条创设了反申诉程序,赋予被投诉方在知悉侵权指控后向平台递交权利无涉声明及佐证材料的权利。若权利人在收到平台转递的声明后未于法定期限内启动司法或行政救济程序,相关限制措施应当被解除。参照司法指引与判例规范,网络服务商在处理侵权主张时需承担与其能力匹配的审核责任。审查深度可基于个案特征灵活调整,既涵盖形式层面的基础核验(如文件完整性),亦延伸至实质内容的侵权可能性判定(如初步证据链分析)。通过设置适度的审核门槛,能够有效降低虚假指控的通过概率,减少对非侵权方的权益侵害风险[3]

2.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路径

在电商领域,大量虚假侵权指控实质为恶意竞争手段,此类行为不仅受侵权法规制,亦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从历史渊源与规范结构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被界定为侵权责任制度的特殊延伸。此类行为直接侵害被投诉主体的商誉权与市场竞争优势,而上述权益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核心保护对象[4]。尽管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虚假指控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普遍援引该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予以规制,部分案件还通过商业诋毁条款实现法律适用。

相较于其他权利类型,知识产权因具有高度专业化、权利范围不明确及侵权认定复杂等特征,导致《侵权责任法》中“以权利人单方主张作为采取行动前提”的规则设计难以适配其治理需求。该法强调“结果导向”的处置逻辑,忽视了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特殊性,易引发治理偏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模较小的电商平台也不是治理的最佳路径,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一定涉及商业竞争,且维权成本高昂给有限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增加负担。故这两种传统路径的方式并不能够有效解决现存的问题。电子商务法中的知识产权“通知–删除”规则所存在的问题是预想达到诉前禁令的效果,但是缺乏其构成要件。首先,由于通知缺乏实质审查机制,滥用和错误通知的风险增加,平台内的商家只能被动接受删除决定,既没有选择余地,也缺乏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容易引发不公争议。其次,规则中未设立事前担保措施,导致一旦发生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补偿。虽然事后有赔偿机制,但权利人寻求赔偿时需承担较高的维权成本及举证难度,相比起保证金制度,其弥补损失的效果有限。再者,对知识产权持有人的要求相对宽松,即便没有充分证据,他们也可能发出通知。无论是15天内未提起诉讼还是错误起诉后进行赔偿,都会降低社会整体效益,对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5]

3. 重塑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通知–删除”规则的路径探索

3.1. 现有规制思路的不足

针对《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现存困境,学术界提出了两条优化进路。其一是推动平台审查机制从程序性核验向实质性判定转型。作为网络侵权治理的核心主体,电商平台在遏制规则滥用与防范误判结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治理效能。尽管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赋予平台实质审查的法定权限,但审查模式的进阶既能强化权利人权益保障,又能通过治理效能提升形成营商环境优化的正外部效应。具体实施路径表现为:(1) 要求平台对侵权主张的审查达到“优势证据”标准;(2) 细化权利人提交材料的范围与证明力要求。究其本质,平台审查模式的制度选择需在治理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张力中寻求动态平衡。前者注重收益的经济价值,要求电商平台迅速作出回应;而后者则强调在确保信息充分的前提下,电商平台应尽可能降低误判的风险[6]。考虑到网络环境为侵权内容的快速扩散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通知–删除”这一源自版权领域的规则,旨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限制其蔓延。因此,最初该规则仅要求平台执行表面审查即可。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该规则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形式审查之下被投诉人的链接因恶意投诉被断开所导致的损失愈加严重。第二,引入保证金制度。其难点在于,这一规定是具有强制力还是仅仅作为一种可选项。如果是后者,那么关于保证金的数额及其确认主体的问题就会浮现出来;而若为前者,则这种制度能在实践中发挥多大的效用值得商榷。一旦该机制成为强制要求,“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思想可能会从积极促进通知转向更为审慎的通知行为。此外,确定具体金额将提升执行的复杂度,并有可能提高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使得原本直观的流程变得更加繁琐。假使这项职责交由平台承担,那么平台在公正性和权威性方面的表现也将面临挑战。

3.2. 重新审视电子商务平台的角色与定位

针对电商平台“通知—删除”机制的优化路径,需立足平台经济的运行逻辑与价值目标展开系统性探讨。当前,我国电商产业的高速增长高度依赖多边市场架构,以淘宝、天猫、京东为代表的平台企业依托平台化运营体系,持续释放市场潜能并构建全域商业网络。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平台凭借技术赋能的治理工具(如数据追踪、信用评价等),实质上形成对平台内交易行为的动态管控能力。这种治理权能的延伸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范式——平台可通过分层处置策略(如下架侵权商品、限制流量曝光、中止违规账户等)实现对侵权行为的精准规制。电商生态的独特性深刻影响着治理规则的设计。以网络销售渠道为例,其匿名化特征与跨地域辐射效应,极易放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负外部性,具体表现为:创新投入回报机制被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遭扭曲,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此类风险与全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导向形成显著冲突[7]。在此背景下,构建预防性干预机制以阻断侵权损害扩散链条,已成为平台治理改革的优先议题。虽然“通知–删除”规则仍存在诸多问题,但也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方向。即结合传统的治理方法,通过平台的管控来维护权利人的权益。这是电商领域能够借助特殊规则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其与传统实体销售模式最为显著的区别所在。

3.3. 平台自治的优势和效果

电子商务平台自治是指电商平台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自我管理和制定规则来维持平台秩序、保护用户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平台自治允许电商平台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灵活调整运营策略和服务条款。相比于政府监管的普遍性和刚性,平台自治能够更快地响应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自治机制可以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的需求,从而节省公共资源。同时,它也减轻了企业遵守繁复法规的压力[8],使得它们可以将更多资源投入到业务发展上。例如,Airbnb在其社区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房东的行为规范,并提供了相应的执行机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平台自治提供的稳定经营环境和较低的进入门槛是其成长的重要支撑。此外,电商平台还可以通过组织联合采购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平台自治通过整合网络空间的软性规范,能够有效弥补传统法律框架与社会治理间的制度间隙,为破解电商领域“通知–删除”机制的现实困境提供补充性解决方案。在知识产权保护场景中,平台的主动治理深度介入争议化解过程,既通过构建多元化争议化解机制提高处置效能,又能依托技术赋能的筛查手段抑制滥用行为引发的负外部效应。

4. 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中平台自治的实现路径

平台自治在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实现路径,本质上是平台通过技术、规则和协作机制,在合法性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动态过程。其核心在于将法律赋予的管理权限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工具,同时规避权力滥用风险。以下从规则设计、技术支撑、协作机制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4.1. 规则设计:构建透明化、差异化的自治框架

电商平台可以通过《用户服务协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合同文本,明确用户与权利人对平台治理的授权范围。例如,用户同意平台对涉嫌侵权内容采取删除、限制流量等措施,而权利人则承诺提供真实有效的侵权证据。在用户进驻平台之前基于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签订协议[9],通过“约定–同意”的方式实现平台的实质性介入。同时在具体处理程序方面还可以参照使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针对不同侵权类型设置差异化的投诉流程。通过建立分层化治理规则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对于高频侵权领域(如仿冒商品):采用“自动化处理 + 人工复核”模式,提升响应速度除此之外的复杂争议场景(如专利侵权):引入第三方专家评审或仲裁机制,降低误判风险。

4.2. 技术支撑:从被动响应到主动防御的治理升级

大型电商平台可以提升知识产权的治理技术,优化部门对这类侵权进行处理能力。这不仅可以产生规模经济的效果还可以缩减投入治理的边际成本。从技术层面增强打击能力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基于商家历史行为数据构建信用评级模型,对高风险商家实施“前置审查”。例如,亚马逊对多次违规的卖家强制开启“预审模式”,要求商品上架前提交知识产权证明;第二利用AI识别商品图片中的商标、外观设计等元素(如拼多多的“图像指纹”技术)。语义分析: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监测商品描述中的侵权关键词(如“原单”“复刻”)。区块链存证:将侵权证据实时上链固定,为后续争议解决提供可信数据(如京东的“智臻链”)。在滥用投诉行为屡见不鲜的背景下,大量本可通过平台机制解决的侵权争议被迫进入司法程序,加剧司法资源消耗。面对此类现象,电商平台需摒弃“策略性漠视”(rational ignorance)态度,主动介入纠纷化解。原本“通知–删除”机制旨在通过权利人与服务提供方的协作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然而实践中部分权利人偏离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始目标,将规则异化为争夺市场利益的工具。通过电商平台承担较为有限的审核费用来阻止部分恶意举报,能够防止更高额的社会成本消耗。

4.3. 协作机制:从单边治理到多方共治的生态重构

电商平台的协作机制从单边治理向多方共治的生态重构是一个复杂的转型过程,它涉及到平台、商家、消费者以及监管机构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和互动。首先,允许权利人预先提交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平台对关联商品进行自动保护,该方式可以在一开始就对知识产权人权属进行登记,此后的侵权通知平台可以在第一时间检查其权力来源,减少获取证据的时间,可凭借其权属证明在证据充分且侵权行为要件齐备的情形下快速处理案件,以免长时间断开链接对商家造成不可挽回的利益损失;其次,向监管部门开放部分治理数据(如侵权投诉量、处理时效),辅助政策制定。虽然强调平台自治,但是其自治空间也必须在《电子商务法》的框架下进行,需要及时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政策的研讨,共同进行政策的制定,以免发生自治空间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最后,鼓励用户参与式治理。通过奖励激励用户参与侵权线索发现(如抖音的“全民监督计划”)。建立“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完整流程,保障用户抗辩权(《电子商务法》第43条)。只有构建多方共治的生态环境才能更好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5. 总结

在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场景中,“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一种创新治理工具,展现出双重制度价值:一方面回应了电商规范化运营的治理需求,另一方面提升了侵权治理的整体效能。传统规则框架下,投诉双方以网络服务商为沟通桥梁完成争议协商,而在风险治理背景下,平台的自主规制逐渐演变为关键性纠纷化解路径。大量争议无需诉诸司法或行政程序即可通过平台内部机制解决,凸显了网络服务商在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这一转变要求重新审视平台的功能定位,通过强化其自治的合法性基础与制度优势,重塑“通知–删除”规则的纠纷处理逻辑,构建多方协同共治的电商平台生态体系。最终形成多元主体合力,既呼应《电子商务法》追求良法善治的立法本意,也为我国电商产业的良性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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