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概论
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一名句广受讨论。然而,在“无讼”这个研究主题下,出于不同的理解方式和研究方向,既有的研究成果呈现出不同的问题层次,而表面上看它们不过都是关于“无讼”的研究。因此,为了避免将这些既有研究的对象与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混为一谈,有必要在阐述本文的主旨之前,先梳理一番在“无讼”这个主题下存在的不同研究进路。
第一类研究旨在澄清“无讼”的含义。这种思路渊源已久,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中国古代传统学术中的经学,即注解经书的学问。自西汉时独尊儒术、设五经博士计起,有两千多年的研究历史,期间有大量以注疏为表现形式的研究成果传世。近现代以来的研究者,也大多以整理、归纳历代著名注疏为主要研究方法1。
第二类则将“无讼”置于广阔的历史视野下,以剖析“无讼”这一概念的思想渊源、流变过程或哲学意蕴,而不局限于孔子个人思想的研究。这一进路相比前者在考据之外增加了思辨性的分析,但也因此存在流于玄想、臆断的可能性[1]。
第三类进路是以“无讼”为起点或线索,以对历史和社会现实的实证研究为依据,开展对现实的社会治理模式或法律文化的反思[2]。较之前两种研究进路而言,这类研究对教义式的文本解释依赖更少,但此处的“无讼”的含义被后代研究加入了更丰富的含义,也因此与原初意义上的、孔子的“无讼”概念距离较远。
由于“无讼”一词,按照现有文献的记载,最初是《论语》中孔子的说法。上面的后两类研究,显然不是从这个角度使用“无讼”这个词语,而是对其加入了进一步的诠释,扩充了它的概念,因此本文不再对它们进行探讨。
本文主要致力于探讨的问题是孔子“无讼”的原意问题,即旨在通过对注疏的进一步审视和筛选,加之以语义逻辑和语法方面的分析,尝试理解“无讼”句的原意,以为理解孔子个人的原意进一步提供些许可能性。
2. 探究“无讼”句的原意
若以追求探寻孔子原意为研究目的,在对个别字词的解释之前,先分析“无讼”一句的逻辑结构是恰当的做法。在这一方面,辛以春在其文中作出了分析,其结构总体上可以用三个部分来概括:“犹人”所指涉的对象,即在哪方面“犹人”;“必也”的含义及语法功能(是否代表语义转折);“讼”字及全句中包含被省略部分在内的三个“讼”的解释[3]。
2.1. “犹人”所指谓何
全句理解的难点首先在于“吾犹人也”四字。“犹人”二字同后文的语义关系是怎样的?有观点认为,孔子是把“听讼”同后面的“使无讼”作对比,即“听讼犹人,使无讼不犹人”,把“犹人”作为突出后文“使无讼”的铺垫。如颜师古《汉书·贾谊传》注曰:“言使吾听讼,与众人等。然能先以德义化之,使其无讼。”按此说法,孔子是说自己在听讼的程序或才能方面与别人无异,但自己有使人无讼的能力或追求。刘宝楠《论语正义》中的一种理解与之对立:“‘吾犹人’者,言己与人同,但能听讼,不能使无讼也。”(《论语正义·颜渊》)这种观点没有把“犹人”理解为强调前后对比关系,而是认为孔子是指“听讼犹人”,后文的“使无讼”是对其进行补充说明。相似的观点如《礼记正义》两处曰:“……云‘吾犹人’者,谓听讼之时,备两造,吾听与人无殊,故云‘吾犹人也’。”“此章孔子言已至诚也。言听断狱讼之时,备两造,吾亦犹如常人,无以异也。言与常人同。”(郑玄注:《礼记正义·大学》)
以上两种解释造成了两种不同的语义效果。前一种解释的效果是孔子强调了自己虽然在“听讼”上与别人无异,却具有“使无讼”的才能或追求,在这一点上孔子认为自己超过常人。这样一来,这句话恰恰意在隐晦地表示自己“不犹人”;如按后一种解释来看,则这句话更像是孔子对司法精神的总结:司法官听讼的意义和追求就在于“使无讼”,而自己的志趣也不例外,没有张扬自己之意。此外还有一种传统理解,即认为孔子这句话是自谦之辞。这种说法也被否认,因为孔子讲话的听众既有可能是学生又有可能是执政者,而孔子有志于从政,持有如此自谦的态度在这两种情形下都谈不上恰当,况且与后文“必也使无讼乎”也有逻辑上的矛盾:孔子不太可能在说完自谦之辞后立刻转变为自矜的态度,其结论是:孔子所谓“吾犹人”是指在听讼的过程、模式等方面与人相同[4]。也有学者举历史实例来说明孔子并非能力平庸,且指出“孔子如果自认‘听讼’能力平平,实际就否认了自己从政的可能……这里的夫子自道,是强调其治讼的目的和特色,并非检讨自己的治狱水平一般。”[5]还有第四种见解——南怀瑾所解释的“听讼,吾犹人也”可谓别开生面:“听原告的话时,自己就站在原告的立场。听被告的话时,自己就站在被告的立场。”[6]前述廖名春一文对其进行了简单地评价:“‘听讼’客观公正,就能息讼,这是有道理的。但‘吾犹人也’,怎么就变成了‘绝对的客观’?这样的训诂,实在是不靠谱。”[5]南怀瑾实际上把“犹人”理解成了将心比心,站在原告的立场思考,以追求审判的公正。这种解读似有过度发挥之嫌,然而其没有按传统理解把“犹人”的“人”解释成其他司法官,或者说与孔子有同样职能的人,而是理解与孔子处于对立地位的原告。朱熹的著作中也记载了类似的看法。《朱子语类卷第十六·大学三》载:“……如云:‘凡人听讼,以曲为直,以直为曲,所以人得以尽其无实之辞,圣人理无不明,明无不烛,所以人不敢。’如此,却是圣人善听讼,所以人不敢尽其无实之辞,正与经意相反。圣人正是说听讼我也无异于人,当使其无讼之可听,方得。若如公言,则当云:‘听讼吾过人远矣,故无情者不敢尽其辞’,始得。”可见,这种见解也没有把“犹人”的“人”理解成传统解释中的“与我(职务或地位)类似的人”,而是“与我处于对立地位的人”(即孔子作为司法官审判的对象),这样一来“吾犹人也”就被理解成了孔子作为司法官与争讼之人目的相同(都希望解决讼争)。这种说法比南怀瑾之说臆断更少,似有可取之处。
总结而言,剩下的解释有四种:第一种是认为孔子“听讼犹人”,具体是指听讼的程序、过程或模式跟别人没什么不同;第二种是联系下文来解释:孔子听讼志在“使无讼”,这与其他司法官也没什么不同;第三种把“吾犹人也”看作孔子的自谦之辞,这种解释受到学者的质疑;第四种则从“人”字另辟蹊径,认为孔子是说自己作为审判者与被审判者的目的相同,都意在解决案件。这四种观点哪个最为恰当呢?
子曰:“文莫吾犹人也,躬行君子,则吾未之有得。”(《论语·述而》)除“无讼”句之外,这是孔子本人使用“犹人”这一表达的唯一实例。对这句话的解释,《集解》注曰:“莫,无也。文无者,犹俗言文不也。文吾不犹人者,言凡文皆不胜于人也。孔曰:身为君子,己未能也。”[7]刘氏《正义》载曰:“案《淮南子》缪称训‘犹未之莫与’,高诱注:‘莫,勉之也。’亦是借‘莫’为‘慔’。夫子谦不敢居安行,而以勉强而行自承,犹之言学不敢居自知,而以学知自承也。”(刘宝楠《论语正义·述而》)此外,多数注疏对该句的解释并无太大争议。两处解释都认为孔子有自谦之意,这与前述对“吾犹人也”的第三种解释不谋而合。虽然如此,第三种解释的最大疑点并未解决。理由在于,“文莫吾犹人也”与后文“则吾未之有得”之间显然存在语义转折,但这种转折没有破坏孔子意欲自谦的语义效果。既然认为孔子自己在“文”方面只能勉强“犹人”已是谦辞,那么从逻辑上看将其在“躬行君子”方面不如别人的说法看作谦辞就更是顺理成章了。但“无讼”句不然,“必也使无讼乎”从语气和语义上来看谈不上是自谦,如此解释破坏了这句话的语义逻辑。因此,对“无讼”句的第三种解释仍不令人满意。这句话的引入也不能用于支持第四种解释,因为从语法逻辑上看孔子与“人”(即别人)对“文”和“躬行”方面的能力都是支配关系,孔子是在比较二者的强弱,而前述第四种解释是利用了“讼”这一活动存在对立的双方主体的特点展开的,所以这种解释也没有得到进一步佐证。再将“无讼”句与“文莫吾犹人也”联系起来比较,对“犹人”一词剩下的两种解释中第二种更为合理。如果采取第二种解释,即在“使无讼”方面孔子与其他司法官一样(都有这种目的和追求),那么这与“文莫吾犹人”中的“犹人”执行了更为相近的语法功能,即孔子在这两处都在比较自己与他人的某种特点或个人情况,并且其比较的对象是有优劣之分的,否则谈不上“莫犹人”(即勉强比得上别人),就如同孔子对“使无讼”有肯定、赞许的隐含的价值判断。第一种解释与这句话相比则在语义效果上不太统一:听讼的程序、过程或模式跟别人相同,从语义效果上看是要表达自己是按部就班,在听讼时的做法、遵循的制度或惯例方面与别人大致无异。虽然学界对于孔子时代在“听讼”上是否存在严格的程序这一问题没有确定的结论,历史文献中也没有详细的记载,但孔子的表达至少应当符合逻辑:如果听讼在程序上有固定的制度或惯例,那么孔子只说自己依法或按惯例办事即可,没有必要在遵循程序的程度上面与“别人”相比,否则“犹人”这种表达略显赘余;如果没有固定的制度或惯例,那么由于司法官们的素质、能力和习惯等诸多因素不可能毫无差别,听讼的过程或模式就不可避免地各不相同,连一个确定的比较对象都很难确定。因此,综合来看采取第二种解释在语义通顺和逻辑连贯方面争议最小,应是四种解释中最佳者。
2.2. “必也”的含义及语法功能
关于“必也”的含义及是否表示句意转折,前述辛以春一文作出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且提出了合理的结论:
其一,从语法上来看,“必也”从语法功能角度来看,并不承担转折的作用,因此大多数注疏将“必也使无讼乎”跟前半句“听讼,吾犹人也”分开解释的做法是错误的,这两部分是语义相连的一个整体,因此应当寻求更为圆融的解释。这个结论同时印证了上文“吾犹人也”的第二种解释优于第一种解释的观点,因为第一种解释恰恰是把前后两部分分开,强调的是孔子自己的“不犹人”,句意上存在转折关系,而第二种解释则是语义前后连贯的,“必也使无讼乎”是对“犹人”的补充说明,并不存在转折。
其二,从词义来看,“必”在此处应解作“一定,必然”,“也”则充作句中语气词,表示语气在此处存在停顿,同时引启下文。如此看来,“必也”大致是“一定要”“必然要”的意思[3]。辛文对词语的上述考据基本上是合理的。孔子曾多次使用过这种表达。依《论语》全文来看,孔子自己使用“必也”一词的情况,处“无讼”句外共有五处,分别是:
① 子曰:“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论语·八佾》)
② 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
③ 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子路曰:“子行三军,则谁与?”子曰:“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论语·述而》)
④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
⑤ 子曰:“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论语·子路》)
以上情况中的“必也”均作“一定要”或“一定是”解,争议不大。值得思考的一个细节是,从感情色彩的角度看,孔子在这些语境下以“必也”引出句子后半部分时,总对该部分有隐含的肯定、赞许之意,这不是“一定”一词固有的语法功能,而是孔子使用的习惯。我们可以看看孔子是如何使用“必”字的:“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又如:“……君子去仁,恶乎成名?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论语·里仁》)再如:“人无远虑,必有近犹。”(《论语·卫灵公》)这几处孔子单用“必”字的情况,显然不是在肯定其后的部分。当然,孔子的表达也存在相反的例子:“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论语·卫灵公》);“子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论语·宪问》)但是,孔子单用“必”字的记载远多于“必也”,且前者对后面的句子成分有褒有贬,后者则似乎均属褒扬。这能够成为孔子用“必也”来表达一种褒义强调的依据,用以提出这样的一种可能性。
据此,本文的看法是,“必也”本身在这句话中首先是“一定要”“必然要”的意思,这与主流看法没有区别。但不仅如此,从感情色彩的角度分析,孔子在这里的用词很有可能带有一种隐含的肯定、赞许之意。具体地说,他对持有“无讼”的追求、目的或理想的包括自己在内的司法官们表示认同和褒扬。
2.3. “使无讼”的理解
前述辛以春一文认为,“使”与“无讼”之间省略了一个“讼”字,在这种解读的基础上,其对全句的解释为:“审理案件,我和别人一样,就是要使(审理过的案件)不再有争论。”[3]实际上这一解释把“无讼”的“讼”理解成了“争议”。这种理解由来已久——认为“无讼”指的是孔子主张采用礼乐教化民众,以至于杜绝了后来的诉讼。《大戴礼记·礼察篇》云:“……然如曰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如微眇,使人曰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之谓也。”又如《潜夫论·德化篇》中所载:“是故上圣故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务厚其情而明则务义,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此外有《论语集解》王注曰:“使无讼,化之在前。”皇侃疏引孙绰云:“夫讼之所生,先明其契,而后讼不起耳。若讼至后察,则不异于凡人也,此言防其本也。”这些观点是类似的,但似乎都存在过于理想化的问题。前述宁全红一文针对这一点提出了很精辟的质疑:“孔子是否可能认为通过教化可以彻底改变人性,进而消灭讼争呢?孔子曾云:‘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师古注曰:‘胜残,谓胜残暴之人,使不为恶。去杀,不行杀戮也。’程树德进而指出:‘杀是重刑,言去杀,明诸轻刑未能免矣。’”可见,孔子究竟是否认为杜绝讼争这种理想能够实现仍然是存疑的[4]。
两种解释相比,前一种在语义逻辑上更能实现全句的协调。照此解释,孔子所说的“无讼”与前面的“听讼”相对,是在就事论事,抓住听讼这一活动来谈它所应实现的效果或价值,整句话的主题前后平衡,自然流畅。按照后一种解释则不然,孔子是从谈起“听讼”这一较为具体、现实的活动毫无铺垫地一下子跃升至教化民众的宏大理想,这种语义起伏过于突然,更像是维护孔子“圣人”形象的一种夸大之词,以至在解释时忽视了前文有“听讼”这个语境。
可以补充的一点是,根据前文关于“必也”之探究的结论,孔子在此处很有可能是表达对司法官们“使无讼”这种精神的肯定。这里存在的细节在于,孔子的这句话就其谈论的对象来看,也可以被理解成是针对司法官这个群体的。上文已经在“犹人”部分对其中的“人”进行了分析,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那一部分就是在判断孔子这句话谈论的对象,结论是这里的“人”即是包括孔子在内的司法官们。前述方潇一文中即有类似的观点,并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显然,孔子的话是对统治者说的,是要求统治者避免‘不教而杀’、‘不戒视成’、‘慢令致期’这几种‘恶政’的发生。同样,在理解孔子的‘无讼’思想时也必须看清这一点,即‘无讼’的关键点不在‘民’而在统治者。……后世儒家在解读这句话时,往往偏执一端,将‘无情者’是否‘尽其辞’直接与‘民志’挂钩,认为‘无讼’主要取决于民众对诉讼的心志问题,而没有去关注‘听讼’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问题,从而与孔子的主张相去甚远。”[8]此即认为孔子的“无讼”主要是对听讼者说的,而不是像后世的部分解释那样,将其与“礼治”结合起来解释,认为“无讼”是“礼治”的结果。就文献记载来看,孔子的确十分重视培养和教育“士人阶层”(即“君子”),这是教化民众的前置工作。如“樊迟请学稼,子曰:‘吾不如老农。’请学为圃,曰:‘吾不如老圃。’樊迟出。子曰:‘小人哉,樊须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焉用稼?’”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曰:‘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三例均选自《论语·子路》)按照这种思想,假如民众争讼不止,首先应该检讨的就是有权力裁判案件的司法官。而如果司法官断案公正,那么实现“无讼”的理想也就有良好的保障。如此一来,这里所说的“使无讼”不恰恰也是对司法官的教育和勉励吗?与之相对,认为“使无讼”是化育民心,使之从根本上消解争讼之心的观点,似乎有为了加强集权、控制民众而被奉为圭臬的色彩。然而这与孔子的观点相悖:“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即使民众受到教育变得善良、谦让、顺从和坚忍,权力机关的腐朽也会瓦解这种良好的民风。
3. 结论
通过上述探讨,本文通过对“无讼”一句三个难点的多种解释的比较和分析,进一步指出了它的优劣和采信它们的利害,并筛选出了最佳的理解。不仅如此,本文还在字面解释的基础上讨论了语句背后的含义,即这句话针对谁而说,要说明哪一方面的问题,带有怎样的感情色彩和隐含意思。
基于上文的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一种对“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最为恰当的解释:“审理案件,我跟别人一样,一定要让(我所审理的案件)不再有争议。”这句话是孔子针对司法官这个群体谈论他们应当追求的目标,带有赞许和激励他们的意思。古今学者在这句话的解释上,或许已经几乎穷尽了所有可能,本文的努力是在这一基础上作出一种创造性解释。这种解释方法同样可以运用于孔子其他文本的研究。
NOTES
1如引用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刘宝楠《论语正义》等展开论述。本文也不免涉及这些经典注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