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无讼”句辨正
The Correct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for “Wusong” Words in the Analects of Confucius
DOI: 10.12677/acpp.2025.144171, PDF, HTML, XML,   
作者: 周天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关键词: 孔子《论语》无讼Confucius The Analects of Confucius Wusong
摘要: 孔子在《论语》中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一句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对“无讼”的理解的不同导致了研究进路的不同。本文在梳理这些不同进路之后,选取其中之一,即澄清孔子“无讼”一句的本来意义的研究,以图得出最佳的解释,并判断其他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劣,纠正一部分理解的错误。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将通过语义逻辑分析和语法分析,来探讨这句话的内在逻辑、语义效果和感情色彩,揭示其隐含之义,以增进对于这句话的理解,从而加深对于孔子思想的认识。
Abstract: The words “If I hear a lawsuit, I will also make it no lawsuit just like others do” which Confucius said in “the Analects of Confucius”, had caused a wide discussion.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Wusong” lead to different research approaches. In this paper, after sorting out these different routes and choosing one of them which is aimed at clarifying the true meaning of Confucius’ “no lawsuit”. On the basis of existing explains, further comparison and selection will be done in this paper in order to find out the best explanation for the sentence, and to asses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correcting the mistakes of some of the understandings. On this basis, this paper will also explore the inner logic, semantic effect and emotional color of this sentence through semantic logic analysis and grammatical analysis, and reveal its implied meaning, so as to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entence and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Confucius thought.
文章引用:周天歌. 《论语》“无讼”句辨正[J]. 哲学进展, 2025, 14(4): 344-350.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5.144171

1. 研究概论

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一名句广受讨论。然而,在“无讼”这个研究主题下,出于不同的理解方式和研究方向,既有的研究成果呈现出不同的问题层次,而表面上看它们不过都是关于“无讼”的研究。因此,为了避免将这些既有研究的对象与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混为一谈,有必要在阐述本文的主旨之前,先梳理一番在“无讼”这个主题下存在的不同研究进路。

第一类研究旨在澄清“无讼”的含义。这种思路渊源已久,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中国古代传统学术中的经学,即注解经书的学问。自西汉时独尊儒术、设五经博士计起,有两千多年的研究历史,期间有大量以注疏为表现形式的研究成果传世。近现代以来的研究者,也大多以整理、归纳历代著名注疏为主要研究方法1

第二类则将“无讼”置于广阔的历史视野下,以剖析“无讼”这一概念的思想渊源、流变过程或哲学意蕴,而不局限于孔子个人思想的研究。这一进路相比前者在考据之外增加了思辨性的分析,但也因此存在流于玄想、臆断的可能性[1]

第三类进路是以“无讼”为起点或线索,以对历史和社会现实的实证研究为依据,开展对现实的社会治理模式或法律文化的反思[2]。较之前两种研究进路而言,这类研究对教义式的文本解释依赖更少,但此处的“无讼”的含义被后代研究加入了更丰富的含义,也因此与原初意义上的、孔子的“无讼”概念距离较远。

由于“无讼”一词,按照现有文献的记载,最初是《论语》中孔子的说法。上面的后两类研究,显然不是从这个角度使用“无讼”这个词语,而是对其加入了进一步的诠释,扩充了它的概念,因此本文不再对它们进行探讨。

本文主要致力于探讨的问题是孔子“无讼”的原意问题,即旨在通过对注疏的进一步审视和筛选,加之以语义逻辑和语法方面的分析,尝试理解“无讼”句的原意,以为理解孔子个人的原意进一步提供些许可能性。

2. 探究“无讼”句的原意

若以追求探寻孔子原意为研究目的,在对个别字词的解释之前,先分析“无讼”一句的逻辑结构是恰当的做法。在这一方面,辛以春在其文中作出了分析,其结构总体上可以用三个部分来概括:“犹人”所指涉的对象,即在哪方面“犹人”;“必也”的含义及语法功能(是否代表语义转折);“讼”字及全句中包含被省略部分在内的三个“讼”的解释[3]

2.1. “犹人”所指谓何

全句理解的难点首先在于“吾犹人也”四字。“犹人”二字同后文的语义关系是怎样的?有观点认为,孔子是把“听讼”同后面的“使无讼”作对比,即“听讼犹人,使无讼不犹人”,把“犹人”作为突出后文“使无讼”的铺垫。如颜师古《汉书·贾谊传》注曰:“言使吾听讼,与众人等。然能先以德义化之,使其无讼。”按此说法,孔子是说自己在听讼的程序或才能方面与别人无异,但自己有使人无讼的能力或追求。刘宝楠《论语正义》中的一种理解与之对立:“‘吾犹人’者,言己与人同,但能听讼,不能使无讼也。”(《论语正义·颜渊》)这种观点没有把“犹人”理解为强调前后对比关系,而是认为孔子是指“听讼犹人”,后文的“使无讼”是对其进行补充说明。相似的观点如《礼记正义》两处曰:“……云‘吾犹人’者,谓听讼之时,备两造,吾听与人无殊,故云‘吾犹人也’。”“此章孔子言已至诚也。言听断狱讼之时,备两造,吾亦犹如常人,无以异也。言与常人同。”(郑玄注:《礼记正义·大学》)

以上两种解释造成了两种不同的语义效果。前一种解释的效果是孔子强调了自己虽然在“听讼”上与别人无异,却具有“使无讼”的才能或追求,在这一点上孔子认为自己超过常人。这样一来,这句话恰恰意在隐晦地表示自己“不犹人”;如按后一种解释来看,则这句话更像是孔子对司法精神的总结:司法官听讼的意义和追求就在于“使无讼”,而自己的志趣也不例外,没有张扬自己之意。此外还有一种传统理解,即认为孔子这句话是自谦之辞。这种说法也被否认,因为孔子讲话的听众既有可能是学生又有可能是执政者,而孔子有志于从政,持有如此自谦的态度在这两种情形下都谈不上恰当,况且与后文“必也使无讼乎”也有逻辑上的矛盾:孔子不太可能在说完自谦之辞后立刻转变为自矜的态度,其结论是:孔子所谓“吾犹人”是指在听讼的过程、模式等方面与人相同[4]。也有学者举历史实例来说明孔子并非能力平庸,且指出“孔子如果自认‘听讼’能力平平,实际就否认了自己从政的可能……这里的夫子自道,是强调其治讼的目的和特色,并非检讨自己的治狱水平一般。”[5]还有第四种见解——南怀瑾所解释的“听讼,吾犹人也”可谓别开生面:“听原告的话时,自己就站在原告的立场。听被告的话时,自己就站在被告的立场。”[6]前述廖名春一文对其进行了简单地评价:“‘听讼’客观公正,就能息讼,这是有道理的。但‘吾犹人也’,怎么就变成了‘绝对的客观’?这样的训诂,实在是不靠谱。”[5]南怀瑾实际上把“犹人”理解成了将心比心,站在原告的立场思考,以追求审判的公正。这种解读似有过度发挥之嫌,然而其没有按传统理解把“犹人”的“人”解释成其他司法官,或者说与孔子有同样职能的人,而是理解与孔子处于对立地位的原告。朱熹的著作中也记载了类似的看法。《朱子语类卷第十六·大学三》载:“……如云:‘凡人听讼,以曲为直,以直为曲,所以人得以尽其无实之辞,圣人理无不明,明无不烛,所以人不敢。’如此,却是圣人善听讼,所以人不敢尽其无实之辞,正与经意相反。圣人正是说听讼我也无异于人,当使其无讼之可听,方得。若如公言,则当云:‘听讼吾过人远矣,故无情者不敢尽其辞’,始得。”可见,这种见解也没有把“犹人”的“人”理解成传统解释中的“与我(职务或地位)类似的人”,而是“与我处于对立地位的人”(即孔子作为司法官审判的对象),这样一来“吾犹人也”就被理解成了孔子作为司法官与争讼之人目的相同(都希望解决讼争)。这种说法比南怀瑾之说臆断更少,似有可取之处。

总结而言,剩下的解释有四种:第一种是认为孔子“听讼犹人”,具体是指听讼的程序、过程或模式跟别人没什么不同;第二种是联系下文来解释:孔子听讼志在“使无讼”,这与其他司法官也没什么不同;第三种把“吾犹人也”看作孔子的自谦之辞,这种解释受到学者的质疑;第四种则从“人”字另辟蹊径,认为孔子是说自己作为审判者与被审判者的目的相同,都意在解决案件。这四种观点哪个最为恰当呢?

子曰:“文莫吾犹人也,躬行君子,则吾未之有得。”(《论语·述而》)除“无讼”句之外,这是孔子本人使用“犹人”这一表达的唯一实例。对这句话的解释,《集解》注曰:“莫,无也。文无者,犹俗言文不也。文吾不犹人者,言凡文皆不胜于人也。孔曰:身为君子,己未能也。”[7]刘氏《正义》载曰:“案《淮南子》缪称训‘犹未之莫与’,高诱注:‘莫,勉之也。’亦是借‘莫’为‘慔’。夫子谦不敢居安行,而以勉强而行自承,犹之言学不敢居自知,而以学知自承也。”(刘宝楠《论语正义·述而》)此外,多数注疏对该句的解释并无太大争议。两处解释都认为孔子有自谦之意,这与前述对“吾犹人也”的第三种解释不谋而合。虽然如此,第三种解释的最大疑点并未解决。理由在于,“文莫吾犹人也”与后文“则吾未之有得”之间显然存在语义转折,但这种转折没有破坏孔子意欲自谦的语义效果。既然认为孔子自己在“文”方面只能勉强“犹人”已是谦辞,那么从逻辑上看将其在“躬行君子”方面不如别人的说法看作谦辞就更是顺理成章了。但“无讼”句不然,“必也使无讼乎”从语气和语义上来看谈不上是自谦,如此解释破坏了这句话的语义逻辑。因此,对“无讼”句的第三种解释仍不令人满意。这句话的引入也不能用于支持第四种解释,因为从语法逻辑上看孔子与“人”(即别人)对“文”和“躬行”方面的能力都是支配关系,孔子是在比较二者的强弱,而前述第四种解释是利用了“讼”这一活动存在对立的双方主体的特点展开的,所以这种解释也没有得到进一步佐证。再将“无讼”句与“文莫吾犹人也”联系起来比较,对“犹人”一词剩下的两种解释中第二种更为合理。如果采取第二种解释,即在“使无讼”方面孔子与其他司法官一样(都有这种目的和追求),那么这与“文莫吾犹人”中的“犹人”执行了更为相近的语法功能,即孔子在这两处都在比较自己与他人的某种特点或个人情况,并且其比较的对象是有优劣之分的,否则谈不上“莫犹人”(即勉强比得上别人),就如同孔子对“使无讼”有肯定、赞许的隐含的价值判断。第一种解释与这句话相比则在语义效果上不太统一:听讼的程序、过程或模式跟别人相同,从语义效果上看是要表达自己是按部就班,在听讼时的做法、遵循的制度或惯例方面与别人大致无异。虽然学界对于孔子时代在“听讼”上是否存在严格的程序这一问题没有确定的结论,历史文献中也没有详细的记载,但孔子的表达至少应当符合逻辑:如果听讼在程序上有固定的制度或惯例,那么孔子只说自己依法或按惯例办事即可,没有必要在遵循程序的程度上面与“别人”相比,否则“犹人”这种表达略显赘余;如果没有固定的制度或惯例,那么由于司法官们的素质、能力和习惯等诸多因素不可能毫无差别,听讼的过程或模式就不可避免地各不相同,连一个确定的比较对象都很难确定。因此,综合来看采取第二种解释在语义通顺和逻辑连贯方面争议最小,应是四种解释中最佳者。

2.2. “必也”的含义及语法功能

关于“必也”的含义及是否表示句意转折,前述辛以春一文作出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且提出了合理的结论:

其一,从语法上来看,“必也”从语法功能角度来看,并不承担转折的作用,因此大多数注疏将“必也使无讼乎”跟前半句“听讼,吾犹人也”分开解释的做法是错误的,这两部分是语义相连的一个整体,因此应当寻求更为圆融的解释。这个结论同时印证了上文“吾犹人也”的第二种解释优于第一种解释的观点,因为第一种解释恰恰是把前后两部分分开,强调的是孔子自己的“不犹人”,句意上存在转折关系,而第二种解释则是语义前后连贯的,“必也使无讼乎”是对“犹人”的补充说明,并不存在转折。

其二,从词义来看,“必”在此处应解作“一定,必然”,“也”则充作句中语气词,表示语气在此处存在停顿,同时引启下文。如此看来,“必也”大致是“一定要”“必然要”的意思[3]。辛文对词语的上述考据基本上是合理的。孔子曾多次使用过这种表达。依《论语》全文来看,孔子自己使用“必也”一词的情况,处“无讼”句外共有五处,分别是:

① 子曰:“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论语·八佾》)

② 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

③ 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子路曰:“子行三军,则谁与?”子曰:“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论语·述而》)

④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

⑤ 子曰:“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论语·子路》)

以上情况中的“必也”均作“一定要”或“一定是”解,争议不大。值得思考的一个细节是,从感情色彩的角度看,孔子在这些语境下以“必也”引出句子后半部分时,总对该部分有隐含的肯定、赞许之意,这不是“一定”一词固有的语法功能,而是孔子使用的习惯。我们可以看看孔子是如何使用“必”字的:“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又如:“……君子去仁,恶乎成名?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论语·里仁》)再如:“人无远虑,必有近犹。”(《论语·卫灵公》)这几处孔子单用“必”字的情况,显然不是在肯定其后的部分。当然,孔子的表达也存在相反的例子:“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论语·卫灵公》);“子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论语·宪问》)但是,孔子单用“必”字的记载远多于“必也”,且前者对后面的句子成分有褒有贬,后者则似乎均属褒扬。这能够成为孔子用“必也”来表达一种褒义强调的依据,用以提出这样的一种可能性。

据此,本文的看法是,“必也”本身在这句话中首先是“一定要”“必然要”的意思,这与主流看法没有区别。但不仅如此,从感情色彩的角度分析,孔子在这里的用词很有可能带有一种隐含的肯定、赞许之意。具体地说,他对持有“无讼”的追求、目的或理想的包括自己在内的司法官们表示认同和褒扬。

2.3. “使无讼”的理解

前述辛以春一文认为,“使”与“无讼”之间省略了一个“讼”字,在这种解读的基础上,其对全句的解释为:“审理案件,我和别人一样,就是要使(审理过的案件)不再有争论。”[3]实际上这一解释把“无讼”的“讼”理解成了“争议”。这种理解由来已久——认为“无讼”指的是孔子主张采用礼乐教化民众,以至于杜绝了后来的诉讼。《大戴礼记·礼察篇》云:“……然如曰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如微眇,使人曰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之谓也。”又如《潜夫论·德化篇》中所载:“是故上圣故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务厚其情而明则务义,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此外有《论语集解》王注曰:“使无讼,化之在前。”皇侃疏引孙绰云:“夫讼之所生,先明其契,而后讼不起耳。若讼至后察,则不异于凡人也,此言防其本也。”这些观点是类似的,但似乎都存在过于理想化的问题。前述宁全红一文针对这一点提出了很精辟的质疑:“孔子是否可能认为通过教化可以彻底改变人性,进而消灭讼争呢?孔子曾云:‘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师古注曰:‘胜残,谓胜残暴之人,使不为恶。去杀,不行杀戮也。’程树德进而指出:‘杀是重刑,言去杀,明诸轻刑未能免矣。’”可见,孔子究竟是否认为杜绝讼争这种理想能够实现仍然是存疑的[4]

两种解释相比,前一种在语义逻辑上更能实现全句的协调。照此解释,孔子所说的“无讼”与前面的“听讼”相对,是在就事论事,抓住听讼这一活动来谈它所应实现的效果或价值,整句话的主题前后平衡,自然流畅。按照后一种解释则不然,孔子是从谈起“听讼”这一较为具体、现实的活动毫无铺垫地一下子跃升至教化民众的宏大理想,这种语义起伏过于突然,更像是维护孔子“圣人”形象的一种夸大之词,以至在解释时忽视了前文有“听讼”这个语境。

可以补充的一点是,根据前文关于“必也”之探究的结论,孔子在此处很有可能是表达对司法官们“使无讼”这种精神的肯定。这里存在的细节在于,孔子的这句话就其谈论的对象来看,也可以被理解成是针对司法官这个群体的。上文已经在“犹人”部分对其中的“人”进行了分析,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那一部分就是在判断孔子这句话谈论的对象,结论是这里的“人”即是包括孔子在内的司法官们。前述方潇一文中即有类似的观点,并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显然,孔子的话是对统治者说的,是要求统治者避免‘不教而杀’、‘不戒视成’、‘慢令致期’这几种‘恶政’的发生。同样,在理解孔子的‘无讼’思想时也必须看清这一点,即‘无讼’的关键点不在‘民’而在统治者。……后世儒家在解读这句话时,往往偏执一端,将‘无情者’是否‘尽其辞’直接与‘民志’挂钩,认为‘无讼’主要取决于民众对诉讼的心志问题,而没有去关注‘听讼’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问题,从而与孔子的主张相去甚远。”[8]此即认为孔子的“无讼”主要是对听讼者说的,而不是像后世的部分解释那样,将其与“礼治”结合起来解释,认为“无讼”是“礼治”的结果。就文献记载来看,孔子的确十分重视培养和教育“士人阶层”(即“君子”),这是教化民众的前置工作。如“樊迟请学稼,子曰:‘吾不如老农。’请学为圃,曰:‘吾不如老圃。’樊迟出。子曰:‘小人哉,樊须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焉用稼?’”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曰:‘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三例均选自《论语·子路》)按照这种思想,假如民众争讼不止,首先应该检讨的就是有权力裁判案件的司法官。而如果司法官断案公正,那么实现“无讼”的理想也就有良好的保障。如此一来,这里所说的“使无讼”不恰恰也是对司法官的教育和勉励吗?与之相对,认为“使无讼”是化育民心,使之从根本上消解争讼之心的观点,似乎有为了加强集权、控制民众而被奉为圭臬的色彩。然而这与孔子的观点相悖:“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即使民众受到教育变得善良、谦让、顺从和坚忍,权力机关的腐朽也会瓦解这种良好的民风。

3. 结论

通过上述探讨,本文通过对“无讼”一句三个难点的多种解释的比较和分析,进一步指出了它的优劣和采信它们的利害,并筛选出了最佳的理解。不仅如此,本文还在字面解释的基础上讨论了语句背后的含义,即这句话针对谁而说,要说明哪一方面的问题,带有怎样的感情色彩和隐含意思。

基于上文的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一种对“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最为恰当的解释:“审理案件,我跟别人一样,一定要让(我所审理的案件)不再有争议。”这句话是孔子针对司法官这个群体谈论他们应当追求的目标,带有赞许和激励他们的意思。古今学者在这句话的解释上,或许已经几乎穷尽了所有可能,本文的努力是在这一基础上作出一种创造性解释。这种解释方法同样可以运用于孔子其他文本的研究。

NOTES

1如引用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刘宝楠《论语正义》等展开论述。本文也不免涉及这些经典注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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