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古往今来,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哲学家们对于幸福的探讨都没有停止过。人们对幸福的向往与渴望,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历史的演变已经成为一个永恒值得探讨的命题。当今时代对幸福观的哲学层次的深入探讨和该理论对当今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和指导意义。他的功利主义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密尔认为,行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其对幸福的贡献,即“最大幸福原则”。
2. 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的形成
在密尔提出其功利主义幸福观之前,关于幸福的讨论经历了很多个哲学阶段,其中包括古希腊哲学、中世纪哲学以及启蒙时期的哲学思想。但是与密尔的思想关联较大的则是感性功利主义论。感性功利主义论的代表人物有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伊壁鸠鲁认为幸福与快乐紧密相关,他利用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提出了一套快乐主义的伦理学。他认为世界由原子构成,原子聚合和分散都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过程,人们应该用自然的方式生存,去追求快乐。灵魂的快乐和肉体的快乐都值得我们欲求,当然他也强调人的灵魂的快乐更持久,强调心灵上的宁静和无痛苦的状态是幸福的关键。他们指出:人具有一项本质特征即趋乐避苦,因此人们对于快乐的追求不应该被批判。
密尔进一步发展了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伦理学。快乐作为功利主义幸福观的核心,自古以来就备受哲学家们的关注。亚里士多德认为,快乐是高尚道德和行为的本质,而伊壁鸠鲁则继承了德谟克利特的理论,将快乐视为人类幸福的起点。密尔在《功利主义》一书中说: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他还对幸福的质量进行了区分,提出了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的概念。密尔认为:快乐是指幸福中的一部分,它能够推动幸福的到达[1]。
除此之外,边沁的学说对密尔理论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边沁是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他的幸福观深刻影响了西方伦理学和政治哲学。边沁的幸福观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核心原则,认为行为的正确性取决于其对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总体影响。他的苦乐说认为人类是快乐和痛苦的有机体,总是趋乐避苦的。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开篇就确立了苦乐在人的行为中的支配地位,他认为就人的所行、所言、所思均由快乐支配,行为的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也都由苦乐决定。他把快乐和痛苦分为14种简单的快乐和12种简单的痛苦,几种简单的快乐和痛苦又构成复杂的苦乐。对于快乐的价值,他提出各种快乐的价值是相等的,并没有优劣之分。边沁还提出了一种量化幸福的方法,即通过计算行为带来的快乐和痛苦的总量来评估行为的道德价值。他提出了一系列的指标,如快乐的强度、持久性、确定性、达成度、繁殖力、纯度、广度来量化这些感受。对于快乐,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没有质的区分,只有量的积累。因此,社会利益本质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而个人是社会这个虚构群体的实体基点。虽然边沁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但他也认为个人利益是构成社会利益的基础。他提出的功利准则实际上是一种利己主义原则,即个人应该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
然而,边沁的这一理论在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挑战。密尔则针对他的幸福观进行了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密尔坚持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密尔也用边沁的方式定义“幸福”,即“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但与边沁不同的是,密尔强调幸福的质量差异。边沁是从“数量”上理解快乐的感觉,密尔则认为快乐这个概念也应该包括质量的分析。他认为,快乐存在高级和低级之分,人们更偏好能运用高级官能的生存方式。至于生活中有人自愿选择低等的快乐而舍弃高等的快乐,密尔回答:第一,人们享受高尚感情能力容易被各种不良的环境因素扼杀;第二,社会环境或从事的职业不利于这种高级官能的不断运用,也会导致它迅速夭折;第三,他们沉迷低级快乐不是有意偏好,是因为只有这种快乐他们能得到[2]。
由于边沁将感观的快乐与理智的快乐相混同,认为它们之间只有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对此密尔做出解释,他指出:功利主义所强调的“幸福”或“快乐”不是指动物的幸福或快乐,而是指人的精神上的幸福或快乐。“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所具有的价值要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他将心灵的快乐置于肉体的快乐之上,因为心灵的快乐更持久,更加有保障。密尔认为,幸福不仅仅是感官上的快乐,还包括个人的精神层面的满足和发展,如个性的充分发展、高尚品格的培养和心灵的陶冶。针对边沁的快乐计算法,密尔提出,虽然快乐可以量化,但幸福具有质的不同。他认为,某些高级的精神上的快乐优于低级的物质上的快乐。他在《论自由》中强调个体自由的重要性,主张允许个体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对于功利主义追求“幸福最大化”的观点,密尔认为,功利主义可以通过经验得到证明,因为人们实际上都在追求幸福,所以幸福是值得欲求的。“导致人类苦难的所有大根源,都能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人类的关心和努力得以消除,其中的许多根源则几乎是完全能够消除的。”在密尔的哲学体系中,幸福被视为人类行为的最终目标,它强调最大化整体幸福或快乐,同时最小化痛苦。这种观点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它对增进社会整体幸福的贡献程度。密尔区分了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认为追求知识和审美等高级快乐比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低级快乐更有价值。这种幸福观不仅关注个体的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的福祉,提倡通过公正和平等的社会制度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3. 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下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
幸福被视为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密尔强调每个人都应享有这一权利。根据密尔的“最大幸福原理”,人生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免除痛苦,并且在数量和质量上尽可能多地享有快乐,而其他一切值得欲求的事物(无论我们是从我们自己的善出发还是从他人的善出发),则都与这个终极目的有关,并且是为了这个终极目的。功利主义主张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不仅是我们的终极目标,也是评判行为道德性的标准。他认为,个人的幸福是构建社会幸福大厦的基石,随着个体幸福感的增长,社会整体的幸福感也会相应提升。密尔的功利主义理念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为最高目标,这需要首先确保每个人的幸福。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意味着在考虑行为的道德性时,不仅要考虑个人的幸福,还要考虑这些行为对整个社会幸福的影响。通过量化幸福的概念,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其对增加幸福总量的贡献。因此,个人的幸福被看作是社会幸福总量的一部分[3]。
密尔认为,个人追求自己的幸福与促进他人幸福并不矛盾。“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在很多情况下,个人利益的实现与社会利益的增进是一致的。通过促进他人幸福,个人也能获得幸福感。尽管如此,他也指出,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的整体福祉,个人利益可能需要被牺牲。例如,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用个人土地或房产,即使政府的赔偿可能不完全满足个人需求,人们也应该为了更广泛的社会利益而让步,这样才能实现长期的、更广泛的幸福。因此在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之间发生冲突时,他认为,有时个人短期的幸福可能需要为了社会长期的整体幸福而牺牲。密尔强调,社会幸福具有更普遍的意义,它能够使更多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而个人应当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以实现真正的幸福。
尽管有人质疑牺牲个人幸福是否合理,因为人们追求个人幸福是本性使然,但使个人关注但社会幸福并为此努力则不是。对此,密尔强调了社会感情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天生具有同情心和对社会同胞的关心。这种社会感情促使个人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也考虑他人的利益。依据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它要求的是一种理想的,有同情心的道德行动者,关心并认同每个人的利益。密尔认为,那些为了社会福祉而作出牺牲的英雄和殉道者,是出于对他人和社会幸福的深切关怀。他指出,如果牺牲不能增加整体的幸福,那么这种牺牲就没有价值。密尔提倡,通过法律、社会组织、教育和舆论等手段,引导个人认识到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之间的联系,并在行动中主动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这种协调不仅是一种外在的推动,更应成为个人内在的自觉行动。他认为,道德行为应当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的幸福,这包括个人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但是,道德行为往往需要在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4]。
4. 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的历史评价
密尔的功利主义论诞生于19世纪的英国,该时期英国正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中,议会的民主制度也急需完善。土地贵族利用自己的政治特权谋取私利,这使得产业资本家大力推动议会改革希望获得政治影响力。1780年的工业革命使得英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伴随经济上的改变,英国政治斗争也愈演愈烈。其中主要存在两大矛盾斗争,一是工人阶级与工业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以及工人阶级、工业资产阶级与封建和贵族势力之间的矛盾。而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主张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提供了理论支撑。他的理论满足了当时的政治需求,从伦理学角度探讨了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并主张政府应以实现最大幸福为一切活动的准则,为英国的社会变革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可以说,密尔的理论在当时具有很大影响力,他为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除此之外,密尔幸福观在哲学史上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密尔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不仅继承了杰里米·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更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深刻地反思和创新。密尔对功利主义的重新诠释,标志着这一理论在道德哲学中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在他看来,幸福不仅仅是追求快乐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快乐本身的质量。他区分了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认为那些能够促进个人精神成长和智力发展的高级快乐,比那些仅仅满足感官享受的低级快乐更有价值。密尔进一步将道德行为的出发点从个人利益转向他人利益,主张个人应当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他认为,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是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幸福。这种以他人利益为出发点的道德观,体现了密尔对功利主义的深化和拓展。此外,密尔还强调了良心在道德行为中的重要性。他认为,良心是个体内在的道德判断力,是指导个人行为的内在声音。密尔认为,良心的约束力比法律和舆论更为根本和持久,它是个体进行道德选择和判断的最终依据。
密尔的这些观点,不仅在伦理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激发了后来的哲学家们对功利主义的进一步探讨。例如,亨利·西季威克尝试将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结合起来,探讨了功利主义在解决道德问题上的局限性和可能性。在美国,密尔的功利主义幸福观也得到了进一步地发展。实用主义者如拉尔夫·巴顿·培里等人,将密尔的理论与实用主义哲学相结合,提出了一种更加注重实践和效果的功利主义观点。尽管密尔的观点推动了功利主义的发展,但是由于功利主义要求幸福最大化,一味强调结果,忽视不同个体的理性偏好使得它在现实实践中无法顺利推进[5]。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个人追求幸福是由于本身趋利避苦的本性,人天然自觉地去追求快乐,以期待幸福,那么他必然尽可能地推进他自己的福利,满足自身的理性偏好。而同样的道理运用到社会体系中,要推进群体的福利,必然要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全体成员的理性偏好。在个人层面,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自然倾向。这种追求是基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即通过满足自己的理性偏好来实现个人的最大幸福(理性偏好是指个人经过深思熟虑后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将这一原则扩展到社会层面,功利主义强调社会体系和政策应当致力于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这意味着在制定政策或做出决策时,应该考虑其对所有社会成员幸福的总体影响,而不仅仅是个别成员的利益。尽管功利主义提供了一种看似客观的方法来评估行为和政策,但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批评。例如,如何量化和比较不同人的幸福是一个难题。由于幸福是一种主观体验,每个人对于幸福的理解不同,在运用幸福最大化原则时,面对长期幸福与短期幸福时,不同个体的观点可能存在分歧[6]。
此外,功利主义追求幸福最大化,它只注重结果,这可能导致不同个体的偏好和需求在功利主义的框架下被忽视。例如,在“电车难题”中,我们是否应该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基于此,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即在量化幸福时,道德和伦理的问题能否被忽视?在功利主义看来,个体的价值似乎可以简单地通过数量来衡量,但它忽视了个体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及每个人生命的固有价值。在“电车难题”问题中,突显了功利主义在量化和比较不同人的幸福时的局限性,即功利主义仍试图通过计算快乐和痛苦的总量来做出决策,但是这种量化会忽略幸福和痛苦的质量差异[7]。
在密尔功利主义视角下的幸福观,始终以实现幸福最大化为导向,然而在幸福的分配问题上,密尔认为,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这意味着在考虑行为的正当性时,应该考虑到行为对所有人幸福的总体影响。他还强调,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个人的自我牺牲有时是必要的,但这种牺牲应当是为了增进幸福的总量,而不是无目的的自我否定。另外,他对于幸福总量的分配没有确定的唯一标准,这种只关注结果但忽视过程的决策形式导致了该幸福观在实现过程中仍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