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法庭建设的反思与优化进路——以浙江省为例
Reflection and Optimization Path of Shared Court Construction—Taking Zhejia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
DOI: 10.12677/ass.2025.144323, PDF, HTML, XML,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杨依瑶: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共享法庭多元解纷基层治理司法服务Shared Courts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Grassroots Governance Judicial Services
摘要: 共享法庭是浙江省顺应数字司法改革所创造的时代产物。作为一站式诉讼服务、一站式多元解纷和一站式基层治理的最小支点,共享法庭以其“不增编、不建房”的独特优势,逐渐在浙江省生根发芽,将司法服务延伸至基层治理的最末梢。但在共享法庭建设过程中,隐忧逐渐显现,例如规则阙如、下沉困难、群众基础弱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共享法庭的发展。为能够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共享法庭”在未来应汲取枫桥经验的理论内涵,不断完善具体规则,在化解下沉困境、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等方面稳步进展,实现共享法庭从高数量向高质量发展。
Abstract: The shared court is an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created by Zhejiang Province in response to the reform of digital justice. As the smallest support point for one litigation services, one-stop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and one-stop grassroots governance, the shared court has gradually taken root and sprouted in Zhejiang Province with its unique of “not increas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not building new houses”, extending judicial services to the most peripheral end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However,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shared, a series of problems have gradually emerged, such as the lack of specific rules, the difficulty in implementing it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nd the lack of close with the people, which have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hared court. In order to be able to embark on the track of sound development, the “shared court” learn from the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of the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future, and make steady progress in perfecting specific rules, resolving the dilemma of sinking, closely contacting the people, so as to achiev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hared court from high quantity to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文章引用:杨依瑶. 共享法庭建设的反思与优化进路——以浙江省为例[J]. 社会科学前沿, 2025, 14(4): 560-569.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5.144323

1. 引言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社会治理面临着诸多新挑战和新机遇。基层治理作为社会治理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实现基层治理的现代化,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基层治理现代化需要推动更多的法治力量向引导端和疏导端发力,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导,强化数字赋能,不断完善预防性法律框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多元解纷机制,从而实现良好的基层治理效果。

无论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底色,还是面对社会治理和数字时代司法革命的现实回应,在基层治理实践中,法院亟需一个实践载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1]。浙江省吸收并创新“枫桥经验”,推出了共享法庭这一机制。共享法庭的推广,不断书写着司法便民、利民、惠民的新篇章。但目前,学界尚缺乏对共享法庭建设的关注。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共享法庭的内涵、实践成效以及未来发展趋势,通过对共享法庭的全面分析,揭示其在司法服务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共享法庭建设现状,致力于多方面分析共享法庭现阶段存在的现实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共享法庭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 共享法庭建设概述

共享法庭传承并创新了枫桥经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深植于农村、基层与群众之中,旨在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其遵循“不增编、不建房、快落实、广覆盖”的原则,利用镇街、村社、行业组织现有场所和设施,以实体化场所为基础,依托数字化手段,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配置调解指导、基层治理、司法协助、法治宣传等多种司法服务功能,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和一站式基层治理的最小支点,助力多角度化解矛盾纠纷。

共享法庭主要在三个层面上实现解纷的目标。在预防层面,各地共享法庭都积极开展了普法宣传,通过大屏讲解婚姻家事等典型案例解析,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样化普法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矛盾萌芽阶段层面,庭务主任居中调解化解纠纷,法官也会提供线上调解指导,努力将纠纷矛盾遏制在最前端的萌芽阶段[2]。这两个阶段主要对纠纷进行筛选和分流,进而在不动用正式审判资源的前提下,利用非司法途径努力实现成功调解[3],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矛盾诉至法院阶段,共享法庭也提供了诉前调解以及线上诉讼等服务,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共享法庭“金字塔”式的设计(见图1),回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提升了司法触达的广度,将司法治理延伸至基层最末梢。

Figure 1. Pyramid style design of shared court

1. 共享法庭“金字塔”式设计

共享法庭实践和枫桥经验理念的耦合是浙江省探索基层社会治理的最优解。枫桥经验为共享法庭提供理论旗帜,共享法庭实践丰富枫桥经验时代内涵,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共治和良性发展。据浙江高院2024年工作报告统计,浙江省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指导调解55.8万次,化解矛盾纠纷40.7万件,培育法治带头人1.8万名,由此看出共享法庭建设赋能社会治理正从“盆景”走向“枫景”。但共享法庭建设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规则缺位、群众知晓率低、配套设施不健全等系列问题。浙江省作为法治示范大省,要带头立足实践,认真绘蓝图、定目标、出考题、找答案,回答好共享法庭的建设如何从大城市辐射到小城市、如何从浙江省走出去实现跨省域的问题。

3. 共享法庭建设中的现存问题

3.1. 条文抽象:规则阙如滋生实践窘境

2021年,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健全“四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共享法庭工作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共享法庭在浙江省如春笋般涌现。随着共享法庭建设工作在浙江省的不断深入,以及在吉林、福建、湖北等多个省市复制推广,共享法庭建设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关于共享法庭建设的系统标准可供参照。针对此问题,浙江省也紧接着在2023年推出了《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以下简称《建设与运行规范》)的标准。此标准的推出,统一了思想认识,给共享法庭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同时聚焦实战实效,明晰了共享法庭的功能。

但《建设与运行规范》的颁布实施依然未彻底改善具体规则欠缺和规则建构顺位滞后之现实窘境[4]。不难发现,《建设与运行规范》主要还是运用抽象性、概括性的语言来描述共享法庭建设的规则,缺少共享法庭运行的具体可操作性规定。由于是抽象性的描述,加上语言本身又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律用语也可能出现歧义、模糊[5]。例如《建设与运行规范》中讲到的信息共享,文件中提到建立共享法庭信息数据库,与其他相关行业业务系统开放对接以实现信息共享。但是我国法院的日常电子化办公是需要通过法院内网来实现,如何解决与法院内网互通的问题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就成了现实中摆在共享法庭的一道难题。质言之,采用宏观视角下的建议性描述的方式进行规制,在共享法庭建设的发展阶段是行不通的。

而且,在“实践推动立法”的倒装模式下,规则制定总体处于滞后状态。实践所催生的规则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规则的立法过程通常涉及多个环节和利益主体,包括草案的起草、讨论、修改、审议和通过等。这个过程往往耗时较长,难以迅速回应社会实践的变化。再者,频繁地修改或制定新规则可能会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因此,当实践先行而法律规则滞后时,就会出现规则无法及时适应共享法庭实际需求的状况,引发实践窘境。

共享法庭建设以来,无论是《指导意见》,还是后续出台的《建设运行规范》等相关文件,内容都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实施细节,容易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和困难。同时,受限于部分制度设计缺乏前瞻性,共享法庭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和业务需求,机制运行受阻。可以说,具体规范的匮乏与前瞻性规则的不足,致使共享法庭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从而导致其难以扩大其影响力。

3.2. 下沉瓶颈:内外建设不足导致落地难

3.2.1. 技术配套机制不健全

“一根网线,一块屏幕”作为共享法庭的基础配置,法官依其提供远程调解指导,当事人接受普法宣传以及联系法官也以其为重要平台。但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当前共享法庭的基础设施配置呈现不完备、不均衡的特征,部分农村地区的共享法庭甚至没有配备显示屏[2]。如果实地场所连显示屏都没有配备,那么何来共享法庭一系列职能发挥呢?

其次,除了显示屏外,缺乏其他必要的硬件设施也是共享法庭亟需解决的问题。共享法庭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配备的硬件设施,如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这些往往由于追求共享法庭在当地的数量增长而被忽略。例如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农村盲目追求共享法庭落地,但忽略其没有较为健全的网络设备配备的现实情况,从而引发使用设备时网络不稳定性,导致视频卡顿出现岔子,降低司法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在智能软件程序上的共享法庭入口和载体还存在改进的空间。笔者以当事人身份尝试使用共享法庭这一机制时发现程序较为繁琐。以微信端为例,要先在微信小程序中选择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再进入浙江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分平台,再进行搜索“共享法庭”才能找到共享法庭的入口。程序之间的多次跳转,对于使用者来说是麻烦且复杂的。

技术配套设施不健全成为了共享法庭功能发挥的一大瓶颈,其将直接导致共享法庭无法真正落地。缺少完备的基础设施、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欠缺便捷的线上入口,共同揭示了当前共享法庭在配套设施方面亟待加强和完善的现实状况。

3.2.2. 工作人员能力不足

共享法庭发挥效能需要庭务主任的积极配合为保障,如果庭务主任的不作为,那共享法庭的建设也会举步维艰。在共享法庭建设前期,对于庭务主任而言,共享法庭也是陌生的存在,将共享法庭的设计理念以及数字化操作流程输入至庭务主任的脑内也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同时也难以一时检验出其理解接受的程度。尤其是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存在着设立“共享法庭”会增加基层“包袱”的老化思想,在具体纠纷化解过程中互相推诿、扯皮,不愿在纠纷中做“和事佬”,甚至在处理村社的纠纷时怕“麻烦”,引导纠纷当事人到法院直接提起诉讼[1]。工作人员的不积极态度导致纠纷难以在初期得到有效化解,也磨灭了当事人选择共享法庭的积极性。

随着实践的深入,问题更是接踵而至。庭务主任多由原有镇街、村社干部、网格员、调解员、行业协会负责人或有关社会志愿者担任,但由镇街、村社干部等专业法律知识储备缺乏或调解经验不足的人员担任庭务主任时,一方面其专业性难以确保,另一方面依仗威望进行强制调解、和稀泥、拖拉延误、推卸责任的现象屡见不鲜[6]。尤其是庭务主任将矛盾进行强制处理的行为,不仅原本的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还会激发人民群众与庭务主任的矛盾,致使人民群众维权信心遭到遏制,“将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机制失灵,共享法庭职能发挥遭遇滑铁卢。

庭务主任由于综合素质的不足,导致执行效果存在瑕疵,不仅难以将共享法庭的下沉落实到位,还会进一步激化基层矛盾。所以即使有了完善的制度设计,如果庭务主任难以胜任,那这些机制也形同虚设,因此加强庭务主任的培训工作仍是共享法庭后续建设的重要抓手。

3.2.3. 法官压力不减反增

虽然共享法庭主打的就是数字化技术为解决纠纷和信息共享赋能,但是这作为最终的实现目标,却忽略了在前期应用过程中,技术问题也可能成为法官办案的障碍。在技术适应上,法官可能办案调解经验丰富,但是由于不能熟练运用数字化技术,如何利用数字化解决纠纷成为了摆在其面前的一道难题。根据数字正义设计理念,以用户为中心应是现代化和数字化改革的核心。而现有的智慧法院建设中心偏向于对硬件设施的投入,而缺乏对信息技术设备运用主体思维、能力更新这一关键问题的关注[4]

随着共享法庭的不断推广和成熟,大量案件将涌入这一平台,对接的法官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在原有院内案件的不断加码的高压态势下,法官还需对接相应的共享法庭。这不仅加大了法官的工作负担,也对法官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共享法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但仍需面对司法资源有限条件下所带来的挑战。待解决纠纷的不断增多,司法资源仍然没有变化,只是将纠纷进行分流,一小部分分给了庭审主任的调解,但压力的长衫仍然没有从法官身上脱下。对法官而言,工作量在法官与法官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基层法院本就存在“诉讼爆炸”“案多人少”问题,法官又被给予太多的附加功能与使命期待[7]。原本积压的案子还未解决,又翻起共享法庭波波浪花,一系列的因素导致了压力无形转移到了法官个人身上,法官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很少法官自愿加入并积极投身于共享法庭的大队伍里,这也是贯彻共享法庭建设过程中需要迫切解决的一道现实问题。

3.3. 脱离实际:忽略群众基础引致发展难

3.3.1. 群众知晓率低

据官方统计,截止2023年,浙江省已建成共享法庭2.7万个,覆盖100%的乡镇(街道)、98%以上的村(社区),共享法庭的浙江省域覆盖率已经实现了从“盆景”走向“风景”。虽然铺设覆盖率数据是客观的,但其与群众的知晓率却不成正比。群众的知晓率低成为共享法庭助推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的痛点、难点。

以浙江省台州市为例,笔者经过问卷调查发现,对于共享法庭机制不知晓的人数将近50%。尽管共享法庭覆盖面处在不断扩大的进程中,但值得深思的是,群众知晓率却未因此得到相应的提升,这暴露出共享法庭建设“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的同时,也展现出了共享法庭建设未与群众紧密联系的弱点。

共享法庭难以实现预期的基层治理效果,群众不知用,以及不会用是其不可忽视的一个关键点。不知用主要是因为共享法庭还处于发展阶段,宣传面不广、知名度不高,未能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信息宣传工作的滞后一直以来是我国法院面临的短板。不难发现,我国有关司法宣传的信息稿件主要是文字类,一般都采用长篇大论的释法说理,其中的文字中又含有大量的法言法语,有时相关的法律工作者理解起来也比较费劲,更不论群众了,这种想依靠文字来获取显著宣传效果的方式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新时代显然是走不通的。而相关的音像类宣传也是寥寥无几,并且大多是“为了宣传而宣传”,内容以法官的动画形象加上AI配音为主,这种宣传方式也难以抓住人民群众的眼球。同时,笔者走访发现,在台州市的很多村社,地图上标有共享法庭的图标,但实际该地却没有引入共享法庭的机制,这种虚假图标的方式不仅会对共享法庭的服务质量和可信度产生质疑,也可能会导致群众错过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的机会。

不会用主要是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官方给出的共享法庭的操作流程以及运转机制都是密密麻麻的文字性表述,没有设计出通俗易懂的流程图,导致纠纷当事人对于了解共享法庭这一新生事物较为排斥,更偏向于选择更普遍且保守的传统诉讼方式;其二,因为共享法庭是依托数字化手段,数字化的门槛较高,操作起来也比较麻烦。那么尤其是对于中老年群体,由于科技观念和操作能力较为落后年青一代,于其而言,对于理解共享法庭的运转过程以及使用数字化的工具和设备具有一定的难度。

人民群众对于共享法庭的参与程度,影响着我国基层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广度和深度。共享法庭的建设的初衷是打造家门口的司法便捷驿站,将矛盾在源头解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但是如果共享法庭建设不能紧紧抓住人民群众,不能下沉到人民群众,那么共享法庭的职能都将成为一纸空谈。共享法庭不应是花瓶一般的摆设,而应是人民能够畅享司法便利的捷径。所以共享法庭的建设除了应在区域内的实体场所遍地开花,还应思考如何在人民群众的心底里落地生根,实现让共享法庭不仅是形式上的建设,更要实质化运行,将司法服务触角延伸至基层一线,汇聚强大的解纷合力,激发出“1 + 1 > 2”的基层治理效果。

3.3.2. 反馈机制不健全

当前共享法庭建设实践中,一个亟待重视且不容忽视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那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使用主体的使用反馈。这里说的使用主体,不仅包括广大群众,还有在共享法庭日常运作中扮演关键角色的庭务主任,以及发挥指向标作用的联系法官。笔者走访了杭州、宁波、台州等多地共享法庭,都存在着这一共性问题:普遍缺少问题反馈机制的有效渠道。

在与使用者交流中,笔者了解到,很多用户对共享法庭的具体操作流程、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着一些疑问,但是找不到合适、便捷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然而由于缺乏反馈机制,他们的心声难以被及时听到和采纳。同样,庭务主任作为共享法庭日常管理的重要人员,在工作中也会遇到一些制度上的瓶颈或者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但由于没有完善的问题反馈机制,他们只能自行摸索解决,无法及时得到上级部门或者相关技术支持的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共享法庭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联系法官作为共享法庭的关键参与者,也会遇到技术上对其带来的挑战,也亟需一个有效的反馈渠道。

共享法庭的建设不能脱离实际去衡量多元主体的需求,这样往往会导致共享法庭与使用主体之间的脱节,最后变成徒有形式的机制。有效的使用反馈渠道的建立不仅能够收集民意、汇集民智、检测服务质量,同时针对人民群众、庭务主任、联系法官等参与主体提出的在使用共享法庭这一机制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及时针对性地出台相关的解决办法,及时补足机制漏洞,回应人民对司法公信力和畅享司法便利的更高期待。

4. 共享法庭进阶建设的优化路径

4.1. 筑牢规则堡垒:打破现有建设细则缺位的困境

虽然省委通过了《浙江省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健全“四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但是由于条文的抽象性以及规则的滞后性,滋生出的现实窘境,让共享法庭难以辐射到小城市,难以从浙江走向全国。

对于条文抽象性的问题,后续共享法庭的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首先,针对共享法庭建设中的概括性、宏观性的规则,首先明确条文的具体内容,包括定义、适用范围、执行标准等进行较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确保各方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一致;其次,可以通过分析共享法庭在实际运行中的案例,提取共性问题和成功经验,为完善条文提供有力支持;再者,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瓶颈反馈,及时积极改进,使条文更加贴近实际需求,更具操作性。

在“实践推动立法”的倒装模式下,规则制定面临的滞后状态,存在着“具体——抽象——具体”的循环往复,易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偏差。为克服这一困境,笔者认为,需结合实际情况,对涉及的各种制度性利益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特定情境,强化规则立法的前瞻性研究,提高规则的质量,加强法律规则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等措施的采取。

4.2. 打破层层壁垒:跑好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4.2.1. 推动资源配置优化

针对地图上虚假标设共享法庭服务点的问题和基础设施、硬件设施不完善的问题,主要是基层有限的资源难以达到一村一社都要有共享法庭的指标要求。共享法庭的建设初衷是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化元素,因此不应盲目追求一村一社建立共享法庭的数量,而应注重质量。在基层有限的资源下,优化资源配置与整合至关重要。基层可以考虑以相邻的几个村或者社区为单元,寻找能够服务几个村社的最佳圆心,确保服务半径最大化,联合设立共享法庭服务点。例如,按照地理位置、人口分布等因素,将相邻的村庄或社区进行划分,在这些相邻区域的中心位置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地方建立一个相对大型的共享法庭服务点。这样的服务点可以辐射周边多个村社,实现资源的集中利用和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例如温州市文成县法院已经开始了优化资源配置和整合的探索,依托“乡镇中心共享法庭”建立跨层级“交叉复调”机制[8]

4.2.2. 推进在线入口便捷化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迅速优化技术的应用都是确保司法车轮继续转动的唯一途径;随着法官从业者和诉讼参与人对技术日渐熟悉,最初的疑虑正在被消除,今天激进的改革很快会成为明天的日常[9]。技术的发展会让司法服务终将会向智能化靠近,排斥数字化的改革必然是故步自封的。但是在共享法庭的建设过程中,数字化的门槛导致了共享法庭的职能发挥受限。但共享法庭今后的优化计划中不应是降低数字化程度,而是应该着眼于技术手段的适用如何更加简便,为各方主体提供便捷且简单易行的在线入口。笔者建议可以和当地智能化的软件合作,比如说浙江省共享法庭可以与“浙里办”联动,在这一浙江人民人人手机必备的软件中,可以设置共享法庭的便捷入口。同时在共享法庭的实体场所中粘贴“微共享法庭”二维码,以小程序的形式即扫即用,直接进入共享法庭界面,减少小程序之间的多次跳转。

在英国,有项叫做“解决器”的服务,就采用了直接交互、基本菜单驱动的对话方式来为用户提供司法服务[10]。共享法庭也可以借鉴这种模式,设计出共享法庭自助机,为用户可以提供法律法规查询、在线诉讼流程引导、诉讼风险评估、类似案例推送等服务,引导公众客观理性认识矛盾纠纷。根据当地情况,也可以配备方言版的语音或者视频解说流程,便于人民群众更好理解运行机制。

4.3. 强化基层铸魂:稳步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作人员的解决纠纷的专业能力以及数字化操作水平是共享法庭职能发挥的重要“武器”。庭务主任的专业能力直接影响到法庭运行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以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践水平。其一,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也鼓励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实践、多总结;其二,转变基层人员固化思想,提高基层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积极性。其三,通过沟通技巧培训和实践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各方的沟通能力,确保信息准确传递,减少误解冲突。其四,针对调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确保调解工作高效运转。

数字化是共享法庭的特点之一,从为短期实现效益来讲,工作人员需要熟练掌握各种技术工具,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支持团队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定期的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确保工作人员能够高效利用技术工具,以此提高工作效率。从发展的眼光看,制定人才培养机制或政策,加强后备军力量也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渠道。共享法庭建设的着力点是为了解决我国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而我国乡村作为司法资源匮乏之地,也是人才紧缺之地。后续应采取多种措施定期选拔引进优秀法律人才,将其纳入乡村法律队伍迫在眉睫[11]。随着年轻的优秀法律人才的新鲜血液的注入,其接受数字化的能力也较强,能够为乡村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4.4. 完善保障机制:激活共享法庭内生动力

4.4.1. 完善激励制度

激励制度是激发工作人员工作热情,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动力。激励制度主要按照两个方面完善:精神激励以及物质激励。在物质激励方面,以薪酬的增加来提高人员的直接获得感。在精神激励方面,根据各个部门每个季度完结的纠纷质量,评选本部门优秀成员,给予证书或者是通过公共平台进行表彰展示,来提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物质激励以及精神激励的双重激励,能够提高庭务主任和联系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和效率。同时吸引更多相关主体的参与热情,分担对接纠纷的数量,汇聚强大的人才后备力量,缓解解纷压力。

4.4.2. 完善考核制度

共享法庭的运行离不开庭务主任和联系法官的工作,因此完善考核是保障共享法庭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奖励制度可以使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期望,使其清晰增加的目标和责任。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可实施奖惩制度。共享法庭得以运作主要在“人”,考核制度是避免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工作任务、防止共享法庭服务形式化的关键手段,同时,绩效评估奖励机制也是提升工作人员办事效能和水平的有力“催化剂”,能够强化其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

4.4.3. 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在纠纷联动治理方面,与法院“单打独斗”式主导纠纷解决的模式不同,“共享法庭”强调发挥全方位协同、多领域联动的整体合力。但很多学者提出了共享法庭职能定位模糊的问题,指出共享法庭与其他基层治理主体的平衡点尚较为模糊,在基层治理担当的角色亦未明确[8],在调处过程中容易出现部分部门或组织的职能交叉,经常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无法完全释放多元解纷机制的内在张力,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效能[12]。基于此,应尽快制定出台多元主体联动处理机制的相关意见或措施,明确各主体参与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的职能定位,避免职能重叠与模糊。党政委要做好统筹工作;法院积极配合基层为治理赋能;基层组织转变“踢皮球”观念,积极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纠纷。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交流平台,打破信息孤岛,不断总结提升基层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成熟一个,建设一个,推广一个。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构建解决纠纷的最小网格点,实现各部门间信息的实时传递与沟通、更新与共享。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多方面的措施,以实现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与跨部门的高效协作,为共享法庭的高效运行赋能。

4.5. 揭开神秘面纱:建立紧密联系群众的立交桥

4.5.1. 加强群众联系

正所谓“酒香也怕巷子深”,共享法庭难以下沉,主要是宣传的短板导致群众知晓率低。因此,在共享法庭发展过程中,更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去宣传好共享法庭的职能,扩大共享法庭的知名度、影响力。在新媒体时代,依靠报纸、广播等较为传统的媒介扩大影响力微乎其微,传统的公益广告也有了审美疲劳,而电视、互联网等新媒介才是人民群众较为喜闻乐见的方式。比如大火的电影《第二十条》就很好的向人民群众科普了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内容,将较为晦涩的法条无形地灌输至人民群众的脑内。当前共享法庭的宣传都偏向于文件类的通讯稿,这很难在人民群众感兴趣的讨论汪洋中激起水花。所以后续的宣传工作要进一步的改善,借助短视频、电影等新媒介,用适应互联网时代所推出的有新意、接地气的“奇招”,创建互动话题引发受众参与讨论,来提高公众对共享法庭的认识度和粘性。同时,在线下也可以在村社、学校、企业等场所举办共享法庭的宣传活动。

当然,为进一步扩大共享法庭的知名度,还可以依靠合作伙伴推广。例如与政府组织、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广共享法庭的理念和机制,扩大宣传覆盖面。比如可以和当地的App联动,比如在宁波可以依靠宁波广电集团全新打造的宁波本地新闻资讯平台设置“答题有奖”的活动,给予答题积分较高的前五名奖励,刺激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而扩大知名度。同时,针对年轻一代,可以转换思路,在后期的推广中充分发掘IP价值,可以与电竞、动漫、国潮品牌等跨界联动,创建多维度的接触点,提升对人民群众的触达力和吸引力。

4.5.2. 完善反馈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是确保“共享法庭”持续有效运行的关键。对于共享法庭反馈制度的后期完善也是共享法庭高效优质发展的着力点。可以建立一套信息传递系统,群众、工作人员都可以提出创新性的想法和建议,让他们参与到共享法庭的建设和管理中来,这不仅能增加群众的粘性,也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帮助法庭及时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此反馈系统也应涵盖群众对于共享法庭处理纠纷的满意度、处理速度的相关反馈,以便对于共享法庭这一机制的有效监督和评估。通过有效的反馈,共享法庭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及时优化和改进工作流程,确保整个运作过程更加顺畅和高效。通过人民群众在反馈制度中的评价详情,群众心里的声音能够被有效收集和传递,为共享法庭的日常运作和未来重塑提供了思路和方向。一个良好的反馈制度能够确保共享法庭制度趋于完备高效、管理规范有序、绩效达到预期目标并形成常态化工作,从而形成一种持续优化的良性循环。

5. 结语

共享法庭作为浙江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项创新工作机制,致力于健全“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推出可供全国借鉴的基层治理体系的样本。在共享法庭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我们经历了理念萌芽到实践拓展的深刻变革,将司法服务延伸至了基层治理的最末端。然而,反思这一建设过程,我们也意识到新的挑战与问题不断涌现。共享法庭建设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我们需要不断反思问题、总结经验、创新实践。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制度为保障,逐步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善、高效、公正的基层司法服务体系。

基金项目

2024年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项目名称:小支点翘起基层治理大杠杆——共享法庭建设的反思与重塑进路,项目编号:11025411240018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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