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使真者理论来自于如下直觉:真理的真依赖于外部实在。在这一直觉的基础上,使真者理论将其进一步精确化从而是宣称:如果p是真的,那么存在某物x使得p为真。在这里,某物x就被称为“使真者(truthmakers)”,p就被称为“真值载体(truthbears)”1,而使真者与真值载体的关系,也就是使真者使得真值载体为真,就被称为“使真关系(truth-making)”。使真者理论的渊源通常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前期的罗素、维特根斯坦以及胡塞尔等人,乃至更早的亚里士多德,但它的正式出现则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欧洲学者穆利根(K. Mulligan)、西蒙斯(P. Simons)和史密斯(B. Smith)合著的《使真者》一文为标志,同一时期澳大利亚的学者马丁(C. B. Martin)和阿姆斯特朗(D. M. Armstrong)也独立提出了这一理论[1]-[3]。在此之后,学者们对使真者理论展开了许多讨论,其中,阿姆斯特朗在其1997年的著作《事态世界》(A World of States of Affairs)和2004年的《真理与使真者》(Truth and Truthmakers)中,构建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使真者理论系统。
至于阿姆斯特朗的这两部著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真理与使真者》继承和深化了《事态世界》中的使真者理论,不过这一理论的各种细节则更多留在了《事态世界》中;《真理与使真者》总体呈现出简明的架构,但若是没有《事态世界》作为前置讨论和补充,《真理与使真者》的局部也将是不清楚的。本文将要讨论的话题将以这两部著作为依据,而有鉴于两部著作的关系,本文的线索与内容将遵照《真理与使真者》展开,而那些必要的、但在《真理与使真者》没有展开的讨论,则使用《事态世界》中的相关内容为补充。总结起来就是:本文以《真理与使真者》为主,而以《事态世界》为辅。
既然如此,简单概括一下阿姆斯特朗在《真理与使真者》中的工作对本文将是有益的。在这部作品中,阿姆斯特朗从界定使真关系开始,指出他所认为的使真者与真值载体的关系的合理特点,然后利用这些特点,阿姆斯特朗论证在各种情况下,通常的实体(entities)2——也就是殊相(particulars)和属性(properties)3——并不足以满足使真关系所必需的要求;接着,阿姆斯特朗便提出,有必要接受事态(states (of affairs)这类实体的存在——事态以殊相和属性为成分但却超越于二者之上,并非殊相和属性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必然结合。事态成为了阿姆斯特朗的理论的中心,而也正是从这一中心开始,并以命题为真值载体、真命题为真理,阿姆斯特朗的思考辐射到了谓述(predications)、关系命题、存在真理(existential truths)、否定真理(negative truths)、普遍真理(general truths)、模态真理(modal truths)以及关于因果(causation)的真理等方方面面,并逐一确定了它们的使真者,或者讨论了它们在不同情况下所可能的使真者。
阿姆斯特朗的系统且全面的论述自然也引来了多方的讨论和反对。在国内,有关阿姆斯特朗的观点的话题有:阿姆斯特朗在使真关系上的必然主义立场[4]、阿姆斯特朗的蕴涵原则导致不相关使真者[5] [6]以及阿姆斯特朗对否定真理的使真者的看法[7] [8]等等。不过本文的关注点并非这些“热点问题”。相反,本文想要考察的是一个即便阿姆斯特朗本人也没有过多展开的内容,那就是:存在真理的使真者——所谓存在真理,就是以存在量词为主联结词,诸如“人类存在”“至少一匹马存在”“苏格拉底存在”这样的存在真命题4。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零星散落在《事态世界》和《真理与使真者》的不同章节和不同段落中;而仅有的较长的讨论,阿姆斯特朗也只是在《真理与使真者》的讨论否定真理章节的一个小节里,用一两段的篇幅草草掠过。阿姆斯特朗在所有的这些内容中给出的答案是直接且简单的,那就是:个体(individual),或者说殊相就是存在真理的使真者5。但本文要指出,存在真理的使真者并非像阿姆斯特朗所考虑的那样简单;而且结合阿姆斯特朗在《事态世界》中薄(thin)殊相与厚(thick)殊相的区分,将会看到以薄殊相为存在真理的使真者会十分可疑,事态才更应该是适当的使真者。
本文关注的只是阿姆斯特朗对存在真理的讨论,但因阿姆斯特朗的理论前后关联很紧密,所以本文也将给出篇幅介绍阿姆斯特朗的相关观点。本文将按如下结构展开:首先,本文将介绍阿姆斯特朗的最大主义、必然主义以及蕴涵原则6,它们构成了阿姆斯特朗理论的部分前提。之后,本文则会介绍事态这一实体,说明这种实体与殊相和属性的不同之处,以及阿姆斯特朗为什么认为有必要承认事态;在这之后补充阿姆斯特朗对殊相的区分。在第三部分,本文会讨论阿姆斯特朗如何确定存在真理的使真者,同时笔者也将指出阿姆斯特朗的问题,并结合阿姆斯特朗本人的观点就这一问题给出更合适的看法。文章的最后是对上述各部分内容的总结。
2. 必然主义,最大主义和蕴涵原则——阿姆斯特朗的理论前提
阿姆斯特朗的使真者理论开始于他对使真关系的各种界定。对本文的目的来说,其中有两点要求是比较重要的,即使真关系的必然主义以及最大主义。
阿姆斯特朗认为,使真关系是一种必然关系,使真者必然保证了(necessitate)与之对应的真理之为真,这就是阿姆斯特朗的使真者必然主义(Truth-maker Necessitarianism)原则([3], p. 5)。这一原则导致不可能出现如下情况:一个使真者存在但同时该使真者使其为真的命题却是假的,比如说:如果以事态为使真者,那么不可能事态“苏格拉底会死”成立,但同时命题“苏格拉底是有死的”为假,不可能事态“雪是白的”成立,但命题“雪是黑的”为真,不可能事态“汗血宝马存在”成立,但命题“动物存在”为假。
对于必然主义原则,阿姆斯特朗给出了一个反证法论证,其过程大致如下:如果使真关系不是必然的,那么就可能使真者T并未保证命题p的真。那么或者有其他的使真者U,或者有其他命题q需要得到保证。在存在其他使真者的情况下,或者T与U必然保证了p的真,或者没有保证而需要继续引入其他使真者,直到所有这些使真者必然使p为真,而这与该论证的前提——使真关系不是必然的——相矛盾;在存在其他命题q的情况下,那么q或者需要其他使真者,而这就变成了存在其他使真者的情况,或者q不存在使真者,使得q在本体论上悬空,但这个结果是难以接受的。总之,这一反证表明,或者得到的结论与该论证的前提矛盾,或者得到的结论不可接受,于是使真关系就不能不是必然的[3] (pp.6-7)。
至于使真者最大主义(Maximalism),如同一开篇指出的那样,使真者理论认为:如果p是真的,那么存在某物x使得p为真。而阿姆斯特朗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对于所有命题p,如果p是真的,那么存在某物x使得p为真。阿姆斯特朗的这个观点无疑指向的是所有真理。这就意味着,不论一个真理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偶然的还是必然的、分析的还是综合的、简单的还是复合的,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真理,它都至少会有一个使真者([3], p. 7)。“我有一个左手”这样日常又平凡的真命题会有使真者,甚至就连同一律和排中律这样的逻辑真理,它们也有使真者。
最大主义当然是一种很强的立场,但阿姆斯特朗承认对此并没有直接的证明,而只是一种自己比较倾向的假设。事实上,阿姆斯特朗希望通过他的这部著作来强化对最大主义的支持,那就是通过找出各个种类的真理的使真者,从而支持最大主义([3], p. 7)。
除了必然主义和最大主义之外,还有一条原则也在阿姆斯特朗的理论中有着重大作用,即蕴涵原则。
蕴涵原则(the Entailment Principle)是利用命题之间逻辑上的蕴涵关系,从而将使真者与命题勾连起来的原则。对于这一原则,阿姆斯特朗表述为:假设T是命题p的使真者,进一步如果p蕴涵命题q (阿姆斯特朗指出,这里的“蕴涵”的确切力度有待讨论),那么T将是q的使真者([3], pp. 10-11)。根据蕴涵原则,如果雪是白的是命题“雪是白的”的使真者,那么又易知命题“雪是白的”蕴涵命题“雪是有颜色的”,于是雪是白的同样也是“雪是有颜色”的使真者;如果这本书有300克重是命题“这本书有300克重”的使真者,由于命题“这本书有300克重”蕴涵命题“这本书有质量”,所以这本书有300克重也会是命题“这本书有质量”的使真者。
现在有必要将三个原则的作用交代清楚。
使真者必然主义是阿姆斯特朗确定事态存在,以及各种不同事态存在的重要依据,而且必然主义也可以在确定这些事态的特点时发挥作用。通过必然主义,阿姆斯特朗将指出为什么事态这种实体会存在,以及事态相对于殊相和属性为什么是必要的。我们将在下一节回到这一原则,详细剖析该原则的作用。
而最大主义的作用则很简单,它迫使阿姆斯特朗寻找各种真理的使真者,使得阿姆斯特朗不承认存在无使真者的真理。因此,对于存在真理,阿姆斯特朗同样理应为其寻找使真者。
至于最后的蕴涵原则,我们很容易看到这一原则在精简使真者方面的重要作用。毕竟,蕴涵原则使得具有蕴涵关系的不同真理享有相同的使真者,而不至于一个真理接一个真理地寻找匹配的使真者。而且,蕴涵原则同样可以是一个寻找使真者的方法,这一原则与必然主义的联动便是阿姆斯特朗确定不同真理的使真者的依据。
3. 事态——阿姆斯特朗所承认的实体
什么是事态(states of affairs)?通常情况下,阿姆斯特朗的事态是以殊相和共相为成分的实体,但事态不仅仅只是殊相和共相简单相加,而是殊相与共相联系在一起,是共相为殊相所例示。在《事态世界》中,阿姆斯特朗本人倾向于这样解释和使用事态。但实际上,在《真理与使真者》中,阿姆斯特朗对事态的限制要比上述描述宽松得多。依据阿姆斯特朗在《真理与使真者》中的讨论,事态更应该被描述为:属性(property)为殊相所例示,或者属性的集束(bundle)。进而,阿姆斯特朗详细地考虑了属性之所是的各种情况,以及属性和殊相之间关系的不同情况。为了对事态这一实体有更好的理解,我们简单介绍一下阿姆斯特朗对上述各种情况的讨论。
首先是属性,阿姆斯特朗就属性之所是给出了四种情况:作为共相的属性,作为特普(tropes)的属性,倾向主义(dispositionalism)的属性,以及范畴主义(categoricalism)的属性。而它们又可以分为两组对立,也就是:共相与特普的对立、倾向主义与范畴主义的对立。下面先看共相与特普的对立。
大致来说,共相与特普的区别就是“一”与“多”的区别。考虑如下情境:雪是白的,她的皮肤很白,这张桌子是白的。无疑,这三个情境中都含有白的这一属性。现在,如果属性是共相,那么在这三种情境里,白的就是同一个属性,它虽然为不同的实体所例示但依然保持着同一。尽管这三种情境中的白可能各有差异,但从共相的角度理解,它们确实是同一个东西,所以共相是“一”。但如果属性是特普,那么情况则会大不相同。从特普的角度出发,不同的实体所拥有的是各自不同的属性。在上述三种情境中,雪、她的皮肤以及这张桌子虽然都是白的,但它们的白是三个不同的属性,也就是三个特普。这三个特普分别是:雪的白,她的皮肤的白,以及这张桌子的白。虽然这三种白都被称为“白”,但它们是三个不同的东西。它们具有相似性,在不同的例示中它们并没有同一性,所以特普是“多”。在共相与特普的区分下,容易看出属性或者是共相,或者是特普[9] [10]。
倾向主义与范畴主义是独立于共相与特普对立的另一对立。阿姆斯特朗将倾向主义描述为:将属性当作因果效力(power),使得在适当环境下属性可以造成进一步的影响。而范畴主义则是:属性的存在独立于其赋予殊相的效力,而这些殊相具有这些属性([3], pp. 42-43)。关于这一对立,可以通过考虑“易碎”这一属性来理解。从倾向主义的立场的出发,易碎性并非仅仅只是关于一个实体的,它其实来自于不同实体之间的因果作用;这意味着,说“某物是易碎的”,就是在说“如果该物与其他事物发生碰撞,那么该物会破碎”。而在范畴主义看来,易碎这一属性则并不具有倾向主义所认为的那种作用——它就只是某物的属性,即某物自身的结构、形状以及材质等等,而不能再进一步分析而与其他事物有所关联。
共相与特普,倾向主义与范畴主义,它们再两两结合就可以得到属性的四种划分:倾向主义下的共相,倾向主义下的特普,范畴主义下的共相,以及范畴主义下的特普。
不过除了属性的这四种情况,阿姆斯特朗还讨论了属性与殊相的关系的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的不同在于是否承认实体与属性的二分(substance/attribute)7,或者说是否要在属性(attribute)之外承认实体(substance)或殊相的存在[10] [11]。现在来看一下这两种情况。
通常认为,属性是事物或实体的属性,如果实体不存在的话,那么属性也将无法存在,比如不存在离开了物质的质量属性,也不存在离开了线条的直曲属性。这种将属性视为依附性的存在,认为属性的存在需要某种依托的观点,就是承认了实体与属性的二分,也就是承认了属性之外还需要实体作为其支撑。不过另一种观点则并不承诺实体的存在,而将实体解释为属性束(a bundle of properties)。实体被还原为属性的集束,所以属性之外并无实体。举例来说,假设现在我面前有一张桌子,它坚硬、将近有一米高、是方形的、被涂成了米色等等,那么按照属性束来解释,那就是这张桌子其实是坚硬、将近有一米高、方形的、米色等属性形成的束,并没有这些属性之外的用以承担它们的“桌子”这样的实体。
所以现在的情况就明朗起来,共相与特普、倾向主义与范畴主义,再加上刚才讨论的是否承认实体与属性的二分,一共就可以组成八种不同的情况,例如承认实体与属性二分并在倾向主义下将属性理解为共相,和不承认实体与属性二分而在范畴主义下将属性理解为特普,等等([3], p. 45)。
在本节的开头,我们曾指出事态应该被描述为:属性为殊相所例示,或者属性的集束。而既然已经讨论过属性的各种情况以及它与殊相的关系,那么这一表述就可以进一步精确化:事态或者是特普束,或者是殊相与特普的连接,或者是共相束,或者是殊相例示共相。
在讨论了事态是什么之后,现在可以进入到阿姆斯特朗对事态的存在性论述中。而有了上一节必然主义和最大主义的铺垫,事态的存在也是容易理解的。简单来说,如果我们将必然主义和最大主义结合起来,那么就能得到:对于任意真理,必然存在一个使得该真理为真的使真者。同时,假设接受实体与属性的二分,阿姆斯特朗进行了如下论证:如果殊相和属性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那么这无法保证必然化的使真关系,所以事态必须存在、以充当使真者,事态必须用来超越殊相和属性之间的松散关系([3], pp. 48-49)。
考察下面一个例子将有助于理解上述论证:假设这里有一张白色的桌子,那么就有作为殊相的这张桌子,以及作为属性的白色。这张桌子之所以是白色的是偶然的,因为它完全有可能在生产的时候被涂成其他颜色。换言之,这张桌子和白色并没有必然的关联。于是,仅仅只凭这张桌子以及白色不足以必然保证命题“这张桌子是白色的”为真,因为有可能这张桌子并不例示白色这个属性,在所有白色的事物组成的类中并不包含这张桌子。最大主义要求真命题“这张桌子是白色的”有使真者,而必然主义有要求其使真者必然使其为真,所以现在就需要把“分离的”这张桌子和白色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这张桌子需要例示白色这个属性,于是事态出现了。由于这里的事态正是白色为这张桌子所例示,它超越了松散的这张桌子与白色属性,所以它的存在便得以必然保证命题“这张桌子是白色的”为真。以上便是阿姆斯特朗论证事态存在的思路,而且容易理解到,阿姆斯特朗虽然考虑了殊相与属性的各种可能性,但他个人所倾向的至少是实体与属性二分(substance/attribute)的立场,而且殊相作为属性的载体而具有实体(substance)的地位。
在介绍完事态之后,需要对殊相和共相进行解释——真正重要的是殊相,但为了理解殊相需要共相来对比——它们二者在《真理与使真者》中并没有展开讨论,但它们对于事态的存在以及本文的论证来说是必要的。
简单来说,共相与殊相的差别在于是否具有可重复性(repeatability)。共相的可重复性([12], pp. 30-31)体现为:共相在所有例示中保持严格同一([12], p. 21)。假设殊相a例示了共相F、殊相b例示了共相F以及殊相c例示了共相F等等,那么在这所有的事态、所有的例示中,有且只有一个共相F,F始终作为同一个实体而存在。这就是共相的可重复性。而殊相则因为不具有共相的这一特点而是不可重复的。
十分关键的一点是,阿姆斯特朗继续将殊相区分为薄(thin)殊相与厚(thick)殊相。阿姆斯特朗认为:殊相具有一个可以被称作“特殊性(particularity)”或者“此性(haecceity)”的本质,这一本质无法用属性说明,是殊相的不可还原的特征8。不过,阿姆斯特朗也指出,虽然此性论(haecceitism)得到回归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接受极端此性论,即不应该认为此性是殊相具有的类似于属性的内在本质;实际上,说“不同的殊相是号数不同的(numerically different)”,就已经说出特殊性的本质(the nature of particularity)的全部。于是,殊相的特殊性与殊相不同,殊相的特殊性就是薄殊相,它是在思想中从非关系属性(non-relational properties)9里抽象出的殊相([12], pp. 108-109)。而厚殊相则要容易理解得多——厚殊相就是具有自身所有的非关系属性的殊相,容易看出一个厚殊相其实是一个事态([12], pp. 124-125)。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虽然阿姆斯特朗认为需要设立事态充当使真者,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认为只有事态才是使真者;对于阿姆斯特朗来说,殊相以及属性本身实际上也是可以作为使真者的。在本文的下一节中将介绍,阿姆斯特朗认为存在真理的使真者是个体,也就是殊相本身。结合薄殊相和厚殊相的区分,笔者将对阿姆斯特朗的这一观点提出质疑并进行澄清,笔者认为:即便殊相可以作为某些存在真理的使真者,那它至少也是厚殊相,而不可能是薄殊相。
4. 个体抑或事态——存在真理的使真者辨析
阿姆斯特朗对存在真理的评论十分简短,而对这类真理的使真者他也采取了相当直接的做法。援引阿姆斯特朗本人的例子:假设现在有一个真命题“老罗利这匹马曾赢过墨尔本杯”,而这个命题便蕴涵一个存在命题“至少一匹马存在”;阿姆斯特朗说:根据蕴涵原则,关于老罗利的这个真理的使真者就是“至少一匹马存在”这一存在真理的使真者。对于存在真理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使真者,这一存在真理的使真者10就是每一匹个体的马([3], pp. 54-55)。
以上示例可以代表阿姆斯特朗对存在真理的使真者的全部讨论,然而阿姆斯特朗的此番表述并不太合理。首先,根据阿姆斯特朗的论证,其实并不能将个体或殊相当作存在真理的使真者。在上述例证中,命题“老罗利这匹马曾赢过墨尔本杯”的使真者显然需要是事态,也就是说需要老罗利例示赢下墨尔本杯这一属性;既然“老罗利这匹马曾赢过墨尔本杯”蕴涵存在命题“至少一匹马存在”,那么根据蕴涵原则,后面这个存在真理的使真者自然也应该是老罗利赢下墨尔本杯这个事态才对。而在薄殊相和厚殊相的区分之下,如果将老罗利视作薄殊相,那么既然薄殊相是从属性中抽象出来的,并因而不具有任何非关系属性,这个真理的使真者又怎么能是这个薄殊相呢?如果殊相要成为这个真理的使真者,那么它也需要是厚殊相。因此,在笔者看来,阿姆斯特朗将个体作为存在真理的使真者并非出于论证,而更多是一种“以厚殊相为个体”的直觉。
另外,继续以存在真理“至少一匹马存在”为例,虽然以每一匹马为该命题的使真者相当符合直觉、也相当自然,但需要继续追问的是,情况是否真的如此。容易想到许多命题都可以推出“至少一匹马存在”,比如如果阿姆斯特朗口中的老罗利存在的话,那么命题“老罗利是马”就蕴涵这一命题;同理,诸如“乌骓是马”“赤兔是马”“的卢是马”等等命题也都能推出“至少一匹马存在”,这不过是简单的存在引入([13], pp. 365-367)。现在,根据蕴涵原则,上述所有蕴涵“至少一匹马存在”的命题的使真者,都将是该存在真理的使真者。但是它们的使真者能否是个体却是存疑的,因为现在的情况和上一节论证事态的存在时类似,需要询问的是:老罗利、乌骓、赤兔以及的卢,它们之所以是马是不是偶然的,有没有可能它们不是马而是其他什么动物。如果它们并不是必然是马,有可能它们并没有例示马这一属性,那么说它们是马的那些真命题的使真者,就必须是它们是马这些事态,而不能只有作为个体和殊相的它们自身——如果将这里的殊相理解为薄殊相的话,毕竟薄殊相无法与“马”这样的属性有什么必然联系。既然如此,“至少一匹马存在”的使真者也将是一个个事态,而不会是每一匹作为薄殊相的马。
如果上面这个有关自然种类(natural kind)的存在真理的使真者让人难以抉择,毕竟说“某对象属于某个种类”似乎暗示着该对象必须属于这个种类,因此它必然例示这个种类。针对这一想法,不妨采取一个迂回的思路,首先考虑更简单的存在真理。“存在白色的东西”无疑是真的,又由于我家的墙是白色的以及眼前的桌子是白色的,那么同样得到两个真命题“我家的墙是白色的”和“这张桌子是白色的”,而这两个命题很显然蕴涵着“存在白色的东西”。但同样无可非议的是,我家的墙和眼前的桌子明显是偶然为白色的,所以命题“我家的墙是白色的”和“这张桌子是白色的”的使真者就必须是两个事态,即我家的墙例示了白色这个属性和眼前的桌子例示了白色这个属性。再依据蕴涵原则,这两个事态就是“存在白色的东西”的使真者,这里并没有给薄殊相留下余地。
试问一匹马如何才能是马?答案无疑是它需要具有相关的生物学特征,也就是它需要具有特定的外形、具有特定的高度、具有特定的质量、具有特定的颜色以及具有特定的内在构造等。现在,似乎这些特征就和某张桌子具有某种颜色的情况难以区分了:既然某张桌子是偶然为某种颜色的,那么某个对象也会是偶然具有某种外形、某特定高度、某特定质量以及某特定构造的。通过将自然种类分解为一个个更加具体的属性,而这些属性直观上只是被偶然例示,自然种类也渐渐接近这些被偶然例示的属性11。在这种分析之下,更加显示出薄殊相充当使真者的不足,事态以及厚殊相的力量成为必需。
还有一种存在真理需要考虑。上面讨论的两种情况都是有关于类(class)的存在真理的话,那么现在要讨论的就是关于个体的存在真理。显然有这样一个存在真理“康德存在”,毕竟康德写了《纯粹理性批判》,提出了星云假说,而且他还像一个人形钟表一样在固定的时间散步,等等。对于这样的存在真理,用个体(也就是康德)充当使真者似乎比自然种类的情况更加自然。但同样还是上文的疑问与分析,这些关于康德的事似乎同样也是偶然的。而康德之所以是康德,不正是在于他写了许多启人心智的著作、提出了许多影响深远的理论以及做过的许多遗闻轶事吗?既然如此,如果康德并没有这些成就和行为,如果康德并不例示许许多多的属性,那么康德似乎也无法是其所是了。事态的作用再一次浮现,各种有关康德的事态形成的厚殊相似乎才是“康德存在”的使真者,薄殊相在充当这一存在真理的使真者上又显得有些乏力了。
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任何属性的薄殊相如何能够作为真理的使真者。因为当人们谈论某些事物、认为某些语言表达式“真的”谈论了世界的一些面相时,就意味着人们在谈论的对象中设下了某些限制、将这些对象与其他对象区分出来,而这就等于涉及到这些对象的属性。或许有人持唯名论(nominalism)的立场,认为某些对象之所以具有某种属性,就在于这些对象属于同一类。唯名论立场之下,属性被还原为对象的类,因此世界中并不存在属性。但可以继续追问的是,为什么这些对象能够属于同一个类。从直觉来说,我们似乎更倾向于认为:是因为这些对象拥有相同的属性,所以它们形成了一个类;而不是因为这些对象形成了一个类,所以它们才具有相同的属性。于是,唯名论的立场因为反直觉而难以被接受。
事实上,对于薄殊相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其自身的存在性问题。在上一节曾提到:薄殊相是抽象出来的。这一说法似乎暗示着薄殊相并不真正存在,或者至少在存在的程度上它弱于属性和事态的存在。而使真者理论既然需要确定各个真理以什么样的实体为使真者,那么这些实体至少需要存在才有意义。但既然薄殊相的存在出现问题,那么它不但不能充当存在真理的使真者,任何真理都无法以它为使真者。
总之,阿姆斯特朗认为存在真理的使真者就是相关的个体或者说殊相。但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即便不是错误的,它至少也是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因为根据必然主义以及蕴涵原则,存在真理的使真者更应该是事态;再根据薄殊相和厚殊相的区分,存在真理的使真者即便是殊相也只能是厚殊相。至少就笔者所讨论的这几种存在真理来看,情况确实如此。
5. 总结
依托于必然主义、最大主义、蕴涵原则以及事态等观点和概念,阿姆斯特朗构建了一个庞大的使真者理论系统。不过在论证存在真理的使真者时,阿姆斯特朗并没有选择事态充当其使真者,而是认为个体就足以承担使真的任务。不过笔者指出,如果遵守必然主义和蕴涵原则以及薄殊相与厚殊相的二分,那么至少对某些存在真理来说,如果以薄殊相为个体,那么个体充当使真者是不充分的,它们并不能必然保证相关的存在真理的真;而且薄殊相的存在性问题使得它甚至不具有成为使真者的资格。因此,笔者继续贯彻阿姆斯特朗的必然主义和蕴涵原则,认为这些存在真理的使真者依然应当是事态或厚殊相,因为正如阿姆斯特朗所言:事态超越了殊相和属性之间的松散关系而将它们联合起来,所以事态必须充当使真者。
NOTES
1“真值载体”是一个相对中立的称呼,虽然在使真者理论中,通常以命题(propositions)为真值载体,但学者们在对于什么能够充当真值载体有不同看法。不过本文遵循使真者理论主流,依然以命题为真值载体。
2“实体”在本文中有两个英文对应词,一个是这里的“entity”,另一个则是后文将会介绍到的“substance”。前者的意思是最宽泛的存在物,任何存在物都是一个entity;后者的意思则大概是“基底”“基质”“支撑物”,它们是其他某些存在物的前提,这些存在物在没有substance的情况下无法独立存在。除非单独标注“substance”,本文只在“entity”的意义上使用“实体”一词。
3这里的“属性”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说法,在阿姆斯特朗的理论中,它实际上应该包括属性和关系(relations)。属性和关系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可以为殊相所例示(instantiate)、所具有(hold);它们区别则是属性是一元的(monadic),而关系是多元的(polyadic),即属性只为一个殊相所例示,而关系则为两个及以上的殊相所例示。阿姆斯特朗在处理属性和关系时虽有不同的方式,但总体的思路并没有太大差别,所以本文出于行文方便考虑,将二者统称为“属性”,并且全文只讨论与属性有关的内容,而不涉及关系。
4需要指出,本文所讨论的存在真理,其中所涉及的对象都是日常且具体的事物;诸如“1存在”“阿列夫零存在”“类存在”等有关数学对象的存在真理并不在本文的考虑范围之内。而且事实上,阿姆斯特朗对于数学对象的存在真理有着很完整的讨论。
5在本文所依据的两部作品中,阿姆斯特朗并没有专门谈论过个体。但是阿姆斯特朗认为:只有现实世界中的殊相、属性和事态才能够作为使真者。再结合他的各种观点,可以认为个体就是殊相。
6蕴涵原则(the Entailment Principle)在国内有时被译为“衍推原则”。不过“衍推”一词在国内似乎特别地与相干逻辑联系在一起,但在外文文献中“imply”和“entail”总是不加区分地使用,因而“entail”并没有一定与模态相关联的涵义。有鉴于此,本文不将“entailment”与“implication”区分,也译作“蕴涵”。
7在英文文献中“attribute”与“property”可以同义使用。另外这里的“attribute”同样做了简化,通常情况下它包括属性和关系。
8关于这一点,阿姆斯特朗论证道:考虑这样一个世界,在其中只有事态“a是F”和“b是F”,那么虽然a和b都由于具有属性F而不可区分,但某一方的消失肯定不同于另一方的消失;所以反此性论(anti-haecceitism)过于极端。这部分的内容详参阿姆斯特朗(D. M. Armstrong, 1997, pp. 108-109)。
9非关系性属性也叫做“固有属性(intrinsic property)”,这类属性不涉及更多殊相的属性,诸如质量、形状这样的属性就是非关系属性。与之相对的是关系属性:关系属性本质上会涉及其他殊相,也就是说当某个这种属性被归属给一个殊相时,这种属性还暗中涉及到其他殊相,例如在事态“拜登是一位父亲中”,属性“……是一位父亲”由于涉及了拜登的儿子,所以是关系属性。对于这两种属性的讨论,可以参考阿姆斯特朗(D. M. Armstrong, 1997, pp. 39-40)。
10阿姆斯特朗这里的原文是“最小使真者(minimal truth-maker)”,阿姆斯特朗将最小使真者解释为:如果T是p的最小使真者,那么无法从T中减去任何东西,使得剩余物依然是p的使真者。不过对本文来说,这个例子中的使真者是不是最小的不影响论证,所以出于方便在这里进行了省略。有关最小使真者可以参考阿姆斯特朗(D. M. Armstrong, 2004, pp. 19-25)的具体看法。
11将自然种类分析为某些更简单的属性是得到阿姆斯特朗的承认的,可以参考(D. M. Armstrong, 1997, pp. 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