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中授权立法条款设置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uthorized Legislative Provisions in “E-Commerce Law”
摘要: 当下,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不断带动经济快速增长,在这背后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线上交易安全保证、行业发展对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调整等,这些问题均要求法律规范作出明确规定。现有《电子商务法》虽已对这些方面作出法律规制,但其中部分属于授权立法条款,需要授权给其他立法主体进一步立法对该行业进行相关规定。通过对《电子商务法》中授权立法条款内容及实施效果进行分析,针对当前授权立法条款存在的问题,如默示授权条款数量过多、授权表达缺乏明确性、立法语言不规范等问题提出改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完善提供指引与法治保障。
Abstract: At present, e-commerce is developing rapidly and continuously driving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economy. Behind this, however, new legal risks have emerged, such as how to ensure the security of online transactions and how the industry will develop in the future. All these issues require clear regulations from legal norms. Although the current “E-Commerce Law” has made legal regulations in these aspects, some of them are authorization legislation provisions, which need to be authorized to other legislative bodies to further legislate and make relevant regulations for this industry. By analyzing the content and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the authorization legislation provisions in the “E-commerce Law”,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for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authorization legislation provisions, such as too many implied authorization provisions, lack of clarity in authorization expressions, and non-standard legislative language, in order to provide guidance and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e-commerce industry.
文章引用:王旭. 《电子商务法》中授权立法条款设置问题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4): 1913-1919.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41089

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构建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以《电子商务法》为基础,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均在不同层次上制定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如中央层面,国务院制定了电子商务相关行政法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地方层面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电子商务相关的政府规章《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等,虽然立法层级不同,但在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时,均以《电子商务法》内容为立法依据。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前已制定完成的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如果内容与《电子商务法》规定有抵触,也会进行立法修订等,使得法律体系保持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该领域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制度,展现出了原则性和基础性的特点,并预留空间给其他立法实体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有利于明确不同立法主体的职责,在扩充法律规范增强其可行性的同时确保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因此,将《电子商务法》的授权方式——法条授权作为研究对象,对探究授权立法的落实情况具有重大意义。

2. 《电子商务法》授权立法条款类型及其实施效果

2.1. 授权立法条款的类型

在我国,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将特定事项的立法权授予特定行政机关行使的立法活动称为授权立法,是我国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产物[1]。我国的授权立法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决议授权,指的是立法机关通过特定决议、决定等非制定法律的方式,将立法权赋予行政机关;另一种是法条授权,即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通过具体法律条文将立法权力授予其他行政立法机关,因此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根本目标为立法权转移和立法责任的设定[2]。本文则主要针对通过法律条文进行授权方式进行研究。

2.2. 《电子商务法》授权立法条款实施效果考察

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根据相关原则性法律规定,制定适应全国或者各地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确保《电子商务法》中各项原则性规定能够在各地实施。对《电子商务法》授权立法条款落实情况的考察的手段主要为行政机关是否依据《电子商务法》中的授权立法条款制定了所授权的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另一方面,需审视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是否足够详尽且具有高度可操作性。通常情况下,当第一个方面得以满足时,第二个方面的实现也便水到渠成。《电子商务法》自公布至今,已实施6年有余,该部法律规范的授权立法条款落实情况如表1所示。

Table 1.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abling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f the E-Commerce Law

1. 《电子商务法》中授权立法条款的实施情况

授权条款

授权立法事项

根据授权条款制定的法

名称或条文

制定主体

制定(修改)

时间

第64条

授权对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规定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

第65条

授权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的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19年3月2日

第66条

授权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定

《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商务厅等*

2016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24年7月1日

第69条

授权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相关规定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2022年1月2日

第72条

授权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8年8月5日

第73条

授权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上表内容总结,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电子商务法》中的大部分授权立法条款均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并得到有效执行,且配套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已制定完成。唯独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授权立法方面,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而这一机制的缺失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推进具有影响,从国家宏观角度看,这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

二、在《电子商务法》制定之后尚未进行修改的法律规范有两部,一部为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另一部为浙江省省政府规章《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由此可以推断《电子商务法》所设定的授权,没有完全被其他行政接收并执行到位。从理论层面上来讲,《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后,相关的立法主体如国务院、商务部以及地方立法主体应对自己已经制定完成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需要进行废止或者修订,如果变化较大,无法通过废止和修订达到立法目的,就应当根据授权立法条款要求进行重新制定。而前述立法主体在这方面并没有及时跟进,导致出现立法超出期限,更严重者演变成为立法不作为,即被授权的立法机关应当进行立法却未行使或者懈怠行使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3. 《电子商务法》授权立法条款设置存在的问题

自《电子商务法》颁布并执行以来,其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授权立法条款的执行情况来反映。若《电子商务法》的授权立法条款执行不力,这有可能是被授权的立法主体未能积极进行立法作为的结果,也可能与授权立法条款本身在制定技术上存在的不足有关。因此,对当前《电子商务法》中授权立法条款设立技术进行反思以便发现其不足显得尤为重要。在当下这个注重立法精确性、科学性,并致力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时代,这样的反思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3.1. 通过默示进行授权立法的条款过多

表2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法》包含的6条授权立法条款中,其中5条为明示授权,而另1条则为默示授权。默示授权条款最明显的缺陷就是对被授权主体的抽象规定,或者笼统规定,以及未能明确规定要求其他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种类,这会大大加大实际立法过程中的困难程度,使实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同时也可能因立法权限界定不明而引发立法体系的混乱。以《电子商务法》第66条为例,该条款指出“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这是一个典型的默示授权条款,其中“国家”作为授权主体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立法机关,而是由许多国家机关组成的,其权力也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来具体行使的,从国务院到乡镇基层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均有可能制定与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此外,由于被授权主体需要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类型也并未指定,因此,可能落实效果与授权目的大相径庭。若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完成了相应制定工作,则构成授权立法;反之,若缺乏明确界定,则可能导致非立法权主体也涉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默示立法条款的普遍存在,反映出我国当前立法技术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Table 2. Authorization clauses and authorization matters in the E-Commerce Law

2. 《电子商务法》授权条款与事项

授权条款

授权立法事项

第64条

授权对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规定

第65条

授权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的规定

第66条

授权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定

第69条

授权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的规定

第72条

授权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的规定

第73条

授权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法条授权可以按照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分成不同的两种授权方式。在法律具体条文中明确、具体地规定了被授权主体以及授权制定的法律文件形式的为明示授权,此处的“明示”主要指“明确性”。而未能在授权法条中明确被授权主体以及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形式的为默示授权立法,乍看之下好似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行政机关若根据该条款实施行政行为,又需要制定一定的标准或者规范,否则该条文无法得到实际完成[4]。法条内容看,明示授权条款,多采用采取“……具体办法(实施细则)由……来制定(规定、确认等)”或“…由……部门负责制定”等的表述方式;而默示授权条款一般采用“……按照规定…”或“依法(法规)(规定)等……”的表述方式。因此,表1中第64、65、72条为明示授权立法条款;第66、69、73条属于默示授权立法条款。

3.2. 被授权主体级别不明确

通常情况下,默示授权条款的一个显著标志在于未明确指出具体的被授权主体级别。然而,一些明示授权立法条款中,它们虽然未确定单一的被授权立法主体,但却划定了一个可以行使授权立法权的主体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所有主体,依据此类授权均可开展立法活动。例如,《电子商务法》第65条(属于默示授权立法性质)就规定支持和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的发展的责任人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但这里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这里是具体被授权对象,实现电子商务的绿色发展需要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监督,因此,作为制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政府作为被授权者是合适且非常正确的判断,但缺点就是范围过宽泛,政府虽然都可以制定规章,但省政府规章作为上位法,市规章作为下位法,是存在效力差别的,因此确定明确的主体级别更有利于授权的效力的发挥。

3.3. 授权的范围不明确

《立法法》第13条规定:“授权立法的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但在《电子商务法》的部分授权立法条款里,授权立法事项规定的不甚明确,范围过大,违反明确性原则。如《电子商务法》第67条规定的授权立法范围为: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广泛应用,这一表述涵盖范围极为广泛,从产业的初步规划布局直至其成熟稳定阶段,整个时间跨度都潜在地属于立法涵盖的范畴。这种宽泛的表述可能导致对其他立法主体提供的立法指导不够明确,同时也增加了评估授权立法条款实施成效的难度,进而存在立法规定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的风险。

3.4. 授权目的不明确

通常情况下,立法机构在授予法律条款时,会清晰地阐明授权的目的,这一目的体现了授权机构对被授权机构的期望,即授权立法希望通过其他机关的立法来达到的目的[5]。明确授权目的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确保被授权机构能够准确理解立法的初衷;二是有利于授权机关对被授权机关进行的立法活动进行后续监督。立法机关在进行行政授权时,需明确是为了制定该法律的具体执行细则,还是为了配套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电子商务法》制定的授权立法条款中,多数采用默示方式,导致授权立法条款相对模糊,这无疑加大了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的难度。

3.5. 未对授权期限进行限制

《电子商务法》中的授权立法条款会对被授权主体、授权内容等做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但无一对授权期限提出具体要求。授权立法期限是指授权机关在授权条款中明确规定被授权机关行使授权立法权的期限,倘若被授权主体未能在期限内立法,该授权应当归于无效[6]。法律后果为被授权主体丧失该立法权。

3.6. 授权条款的立法语言不规范问题

准确、精炼、具体是立法语言应当具备的特性,作为指导公民行为的规范性准则,清晰地界定了公民行为的许可范围、禁止事项及限制行动。法律语言具有独特性,与其他非法律规范性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很大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法》第67条中使用了“促进”、“推动”、“支持”等词汇,这类表述在法律条文中并不恰当,因其缺乏足够的准确性和具体性。

4. 授权立法条款设置技术改善路径

建立法治国家的基石在于立法的科学性,这是确保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立法机关需致力于立法的科学性与精细化。针对《电子商务法》授权立法条款存在的技术缺陷,以下提出几点改进策略:

4.1. 将默示条款转化为明示条款

(将原先增强授权立法条款的明确性改为将默示条款转化为明示条款)

默示授权立法条款的固有缺陷致使实践应用困难,且有可能造成立法机关间的责任推卸。因此,建议将《电子商务法》中的默示授权转化为明确的立法授权形式。例如,第65条可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关于电子商务事业绿色发展奖励的具体规范,地方政府部门及地方立法主体则在此原则框架内细化实施。

4.2. 明确被授权主体级别

只有立法机关明确自己的立法义务,才能积极履行其立法职责,因此明确被授权主体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基础条件,同时也便于授权主体对授权立法的结果予以监督。因此,具体到《电子商务法》中不明确的被授权主体的具体界定问题,如第68条可授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及精准扶贫中电子商务作用的制度构建;第66条则被授权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情况下,因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分别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更适宜作为被授权主体,根据不同省份的不同省情来制定相应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于其他涉及“国家”的模糊表述,应明确为“国务院”或“国家电子商务主管部门”[7]

4.3. 明确授权范围与目的

依据《立法法》第13条规定,授权决定应清晰界定授权目的、事项、范围、期限及实施原则等。根据该条规定,在制定授权立法条款时,为了后期被授权机关能够不偏离授权者意愿,且不超出授权范围,应当在授权中明确规定授权目的、授权事项、授权具体范围[8]。对于《电子商务法》中授权范围、目的不明确的部分,如“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广泛应用”的授权范围的表达,应当数量化表达。如果授权目的模糊,说明还通过授权的方式制定法律规范的时机还不成熟;如果目的明确,在条款中明确表述,然后及时进行立法监督即可。

4.4. 明确授权立法期限

针对授权立法条款中授权期限的问题,当前法律往往未予以明确规定,这造成了一些立法机关的拖延现象。考虑到《立法法》已将授权决定的期限定为五年,提议将具体法条授权的期限适度缩短,可以根据制定主体数量,如果涉及跨部门制定,可以设定为三年,此举意在敦促被授权的立法主体在被授权后尽快根据授权内容制定法律规范,是保障各种社会关系稳定发展,提升立法能力和立法水平。

4.5. 在授权条款中规范使用语言表达

立法语言需具备“明确性”、“简洁性”与“专业性”,并追求一致化。修正《电子商务法》授权立法条款中的“促进”、“推动”、“支持”等政策性且含糊其辞的表达词汇,这些词汇更适合作为政策宣言,而非法律规范性规定。采用规范的法律语言,能准确传达授权者的意图,还能维护法治体系的系统性。

5. 结语

提高《电子商务法》的授权立法水平,不仅要着眼条款内容本身,还要在各立法主体根据授权立法条款进行立法后的法律实施效果层面进行探讨。本文提议通过完善授权条款,减少默示授权立法条款的数量,通过清晰界定被授权主体及授权期限等来提高授权立法条款的明确性,并提升立法语言的精确性,旨在提升《电子商务法》授权立法的质量。

因立法问题涉及内容广泛,本文分析时,针对授权条款的实施效果更多停留在国务院是否根据授权制定了行政法规,而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政府是否根据授权进行立法的研究涉及较少。后续研究中,将针对地方各级立法主体根据《电子商务法》中授权立法条款进行的立法活动继续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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