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自由意志的系统性论述具有开创性价值。作为其精神哲学体系中客观精神范畴的核心文本,这部政治哲学集大成之作始终贯彻辩证方法论,不仅在抽象法、道德与伦理的阐释中运用辩证法,更将辩证思维贯穿于自由意志的哲学论证。黑格尔明确提出法的理念就是自由的核心命题,使自由既构成全书的逻辑起点,又作为终极价值旨归统摄整个法哲学体系。本文拟就该文本中的自由意志理论展开学理分析。
黑格尔对传统自由意志论证范式进行了方法论批判。他指出既往研究多采用经验心理学路径,将“从寻常意志的种种感觉和现象,如忏悔、罪过等等,导出所谓证明,证明意志就是自由的”([1], p. 10)作为论证方式。这种从意志现象反推自由本质的实证方法,在黑格尔看来尚未达至哲学思辨的高度。通过本体论层面的概念推演,黑格尔提出“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1], p. 11)这一著名命题,将自由与意志的辩证关系类比于物体与质量的必然联系。尽管其物理学类比在当代存在认知局限,但这种哲学论证成功实现了方法论层面的范式转换:自由既非意志的属性附加,亦非经验归纳的结果,而是意志的先天本质规定。正如无法想象无质量的物体,意志与自由的统一性同样具有逻辑必然性。基于此,我们能看出“黑格尔自我意识辩证法的实质就是要实现自由的合理性”[2]。
2. 自由的三个环节
2.1. 抽象的自我
黑格尔将意志发展的初始阶段界定为抽象自我,其本质特征体现在“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1], p. 13)这一经典论断中。在此阶段,意志通过自我反思活动,系统地剥离外部世界施加的规定性——包括自然欲望、先天冲动等所有具象化限制。这种解构过程导致意志陷入绝对抽象状态,蜕变为无实质内容的纯粹形式。这种空无内容的意志本体论维度上可视为抽象主体意识,由于摆脱了一切具体规定,它既获得成为任何可能性的潜能,也具备与所有存在建立谓词关系的理论可能。
这种抽象自我的实践表征正如黑格尔所言:“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东西中抽象出来。”([1], p. 15)通过人与动物的对比,黑格尔揭示抽象自由的本质差异:动物受制于欲望的必然性,而人类可通过意志活动实现自我超越——典型例证即选择放弃生命的终极自由。但需注意的是,这种抽象自由作为辩证结构的初始环节具有本质的片面性。黑格尔借助法国大革命的历史镜像予以批判:抽象自由执着于否定所有现存制度规定性,其革命狂热实质是破坏性冲动的非理性展演。这种对可能性本身的欲求,必须通过持续消解既有规定性来实现,最终导致价值虚无。然而,抽象自由作为自由理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始终贯穿于后续伦理阶段与道德阶段的发展进程。黑格尔特别强调,若缺失抽象自我的奠基作用,后续具体的自由形态将丧失其本真性,这构成其辩证法的精妙之处——抽象环节既是批判对象,又是体系建构的必要前提。
2.2. 规定性的自我
黑格尔认为抽象自我会进行过渡,从上述的无规定性过渡到有规定性。无规定性是人们进行的纯反思,摆脱一切规定性所留存下来的纯形式,是每个人都会反思到的自我,这个抽象自我没有任何内容,但人并不仅仅会停留在自我当中,黑格尔认为在反思到纯粹自我之后会必然向外去寻求规定性对自己加以规定,这种规定性可以是自然的东西,例如性别、年龄,也可以是社会关系这种精神的东西,例如宗教地位,法律身份等。
意志的第二个环节就是规定性的自我,是对第一个环节的抽象自由的扬弃,从无限过渡到有限,在这个环节中是跟第一个环节相对立的,我现在不是希求一种成为任何事物的抽象可能性了,而是切切实实的要成为某物,成为某物也就是被某物限定,就好比我在某时某地喝水,那么我也就被某时某地喝水这个动作规定了。意志之所以成为意志,就不可能停留在第一个环节当中,否则人们便无话可说,无事可做,当我们在说话,在活动时,必然是被所说所做限定的。所以意志必须对自己进行限定、规定,这样人们才能进行交流,交流才会有内容。黑格尔在谈论第二个环节时又对第一个环节的自由做了批判,“反思通常把第一个环节即无规定性的东西当做绝对的东西和较高级的东西,而把被限制的东西当做这种无规定性的单纯否定。但这种无规定性本身仅仅是对被规定的东西即有限性的否定。”([1], p. 17)黑格尔认为人们通常认为抽象自由比被限制的自由更为高级的看法是错误的,那是因为人们往往停留在简单的两级对立否定中,认为有规定的东西是对无规定的东西的否定,但这种否定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是有限的否定,真正的否定是无限的否定,是有对立统一即第三个环节的,黑格尔认为抽象的自我和规定性的自我都是片面的,真正的意志是无规定性和有规定性意志的统一。
2.3. 自我规定性的自我
以往的哲学家都将自由限定在前两个环节,认为自由要么是任性,要么是被规定的自由。黑格尔认为这是用知性的方式去分析自由,而现在需要以思辨的方式去理解自由,因为在黑格尔看来:“凡是真的东西,只有用思辨的方法加以思考才能得到理解。”([1], p. 18)“意志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即单一性。”([1], p. 17)普遍性就是辩证法的第一个环节,在意志中就是抽象自我,第二个环节即特殊性——被规定的自我。第三个环节的意志就是自我的自我规定是前两个环节的统一,是真正的无限。这个环节的意志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他设定自己作为他本身否定的东西,其作为被规定的、被限制的东西。”自我否定自身就是自我要将自身规定起来,我将自身规定为别的事物,而不是让自我仅仅成为抽象的自我。其二是“它留自己在那里,即留在与自己的同一性和普遍性中。”([1], p. 17)当我把自己规定起来,变成别的事物时,我并没有被别的事物所吞噬,我始终与规定自我的事物在一起,规定的事物是必然要与自我的同一的。最后一个方面是“他在这一规定中只与自己本身联结在一起。”([1], p. 17)在上述两个方面中主要讲的是自我规定,在自我规定中我要将他物限定自己,而且我与他物必然是同一的,他物是我,我也是他物,在最后一方面中讲的是自我的自我规定,即所有的自我规定都是由自我做出的,也就是自我的自我规定,自我规定不是由别的事物强加给自己的,是自身的选择和决定。自我的自我规定在黑格尔看来,自我对自我规定是漠不关心的,我们只需要明白我有将自己设置成为一切的可能性,我所做的规定不是别人的强加,而是自我真实的做出的选择,是自己理想的东西。简而言之在这个环节中,意志就是我要成为被规定的自我,而且这个规定自我的事物是我切实想要成为的。
上诉的意志的三个环节对应着自由的三个环节。需要说明的是,意志并不是直接现成的存在于我们自身的东西,只有我们这么分析时意志才成为意志,通过这三个环节的运动过程才成为意志。黑格尔认为整个现代世界就是自由原则的实现,而自由的概念必将现实化。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究自由的三个环节。
3. 自由的三种形态
在黑格尔论述自由的具体概念时说:“自我本身首先是纯活动,是守在自己身边的普遍物。但是这个普遍物规定着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再守在自己身边,而把自己设定为他物,从而丧失其为普遍物。至于第三个环节就在于自我在它的限制中即在他物中,守在自己本身那里;自我在规定自己的同时仍然守在自己身边,而且它并不停止坚持其为普遍物。”([1], p. 19)从这段能够看出自由意志的出发点是普遍的自我主体,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能意识到的抽象的自我,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主体意识。
在形式上来说就表现为目的和目的的实现。“目的最初仅仅是内在的东西,主观的东西,但它也应该成为客观的东西。”([1], p. 20)意志从来不是某种空想,而应该是自我把主观目的现实化的过程。如果当我们仔细考察抽象自我所希求的目的,也就是自由的内容,就会出现自由的三种形态。
3.1. 客观的自由
第一个形态便是客观的自由。黑格尔在对这种自由进行论证时,他说到:“从这种规定来看,意志的自由是任性,在这种任性中既包含着(1) 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自由反思以及(2) 对自内或自外所给予的内容和素材的依赖这两个因素。”([1], p. 25)能够看出自由的第一个环节所希求的便是自然的欲望冲动,我们所追求的对象是自然赋予我们的,每个人都有饱腹的欲望,这个是我们无法逃避的。但我们并不是向动物一样被动的接受欲望的支配,而是我们在反思到自我之后,自愿的选择是否寻求欲望的满足,也就是说我们也可以选择不接受欲望的支配。
这种自由首先表现出来就是为所欲为,对法律道德伦理往往置之不理。黑格尔认为这是片面的,因为这种自由“还没有以自身为内容和目的。”([1], p. 26)这种自由尽管能从一切欲望中反思出自我来,将自我认为可以认为自由选择的主体,从而达到了普遍性,但是自我并没有将意志本身作为对象,依然是被外在的冲动所限制。在这里黑格尔还否定了另外一种自由,就是在随心所欲的情况下,我不做任何决定,也就不会被外在的特殊物所限制。黑格尔的哲学是瞄向现实的,他的哲学不是空中楼阁,他认为这种不做决定的意志不是现实的意志,是优柔寡断的表现,真正的自我无限性不会在追求规定性而丧失自己。
在形式上表现为普遍性的自我同内容上追求特殊的欲望是矛盾的。简单点说就是人们通常认为的抽象的自由如果落实在现实生活中,追求的也不过是生活当中的欲望。这一点从以前的决定论上便能看出端倪,即对自由是否存在的争论,一方认为人不论何时何地都能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利,在选择哪一种欲望或者以何种手段实现欲望时,这种选择权不受任何外在事物的支配。而另一方持决定论立场,认为你做出的任何选择都不是来自你内在的意识,都是由意识外的事物所支配的,人的动机、立场等都是由自然因果所决定的。以上的矛盾也可看作是性善论和性恶论的两面,就意志在追求外在冲动时而拥有的选择权利来看,人是拥有自在的自由的,所以可以说是人性本善;而就人们无论如何追求,都是被外在欲望而困扰时,又是人性本恶的。所以黑格尔认为在两种观点中“决定采取上述任何一个主张,都是主观任性。”([1], p. 28)
3.2. 主观的自由
人会同时拥有多个冲动,就像叔本华认为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满足了一个欲望,还有下一个欲望。但是我们此时只能满足一种冲动,在众多的冲动中我们要首先满足哪一个呢?
这时我们就需要一种标准去对这些冲动进行调和排序,看哪一个冲动获得的满足感最大,或者获得的更方便,于是理智开始对意志进行规定,就进入到主观的自由。然而在黑格尔看来“把各种冲动编成隶属顺序,也是无济于事,因为这里没有尺度可以用来做出这种编排。”([1], p. 28)无论是以满足感的程度还是方便程度为尺度,这些依然没有逃离偶然性,是每个人主观的判断,所以历史上对欲望满足的顺序的讨论非常多。
黑格尔在这里其实是批判康德的绝对命令,康德认为人们应该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你不应该行动。绝对命令凭借理智让人的意志被一个绝对主观的命令所规定,抛弃了所有的感性内容,但同时也脱离的现实,导致了主客观的相互对立,如果意志被如此主观的思维所规定,人也就没有了幸福,“也陷入了空洞性之中,成了空洞的可能行,即‘应当’。”[3]
3.3. 主客观统一的自由
前两个阶段普遍性和特殊性都是分离的,自由应当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意志既不能逃离自然冲动,也不能不受普遍性所规定,应当将冲动限制在合理的体系内。
就个人来说,幸福就是个人自由最好体现,人们在意识到各种各样的欲望时,希望从这种欲望超脱出来,用幸福的原则去驾驭欲望个别性。幸福作为普遍性的原则加之于感性欲望之上,却又不像主观的自由那般以纯形式的规定限制意志,人们在追求幸福的同时还是渴望特殊欲望的满足的,于是幸福就是单一性,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然而幸福的内容总是以个人的主观性而不同,意志需要的是人类整体的幸福,所以个人的幸福还停留在形式与内容的分离。意志需要找到一个客观的普遍规定性。
黑格尔对这样的自由举了这样的例子:“人生来就有对权利的冲动,也有对财产、道德的冲动,也有性爱的冲动、社交的冲动,如此等等。……在自命为哲学的东西,就可以找到如下格式:人在自身中找到他希求权利、财产、国家等等这一意识事实。”([1], p. 29)从这里就能看出黑格尔开始为《法哲学原理》之后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是自由原则的实现埋下伏笔。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伦理实体中,人们的冲动被规范在合理体系当中,而这个体系也摆脱了主观性的内容。自由到了这个阶段,人们在伦理实体中虽然接受普遍性的规定,但这个普遍性是我承认的,我也切切实实地在生活在其中。而且人不仅仅认为自己是意志自由的,活在伦理实体的他人也遵守这普遍性的规定,所以也认为他人是自由的。
这里需要做出区分的是自在的自由和自在自为的自由,自在的自由是自由尚未展开的直接性存在,以前的奴隶,他们在形式上是拥有自由的,他们也能意识到自己有选择的权利,然而奴隶却不会进行反思,将自己上升到普遍性的高度,使自己摆脱偶然性的操控。此时,自由表现为无意识的自然冲动,例如婴儿的啼哭,虽具选择形式却缺乏反思性。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指出,自在的存在是单纯的同一性,尚未经历矛盾与分化,因而自由在此阶段仅是无规定的直接性。自为的自由是自由通过自我否定而实现的具体化。主体通过反思与自我意识,将潜在的自由转化为现实的自由意志。例如,当个体意识到法律不仅是外在约束,更是普遍理性的表达时,他便从被动服从转向主动认同。黑格尔强调,自为的自由需通过中介过程(如道德判断、伦理实践)实现,其本质是在他物中即在自己本身中的辩证统一。如果人能够具有上述的三个环节,而且以自由的概念当作意志的内容,便能达到自在自为的自由,随后的抽象法,道德,伦理也就随之在现实社会中展开。
4. 结语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自由意志的阐释,本质上是一场关于人类如何从自然存在跃升为理性存在的哲学宣言。他通过辩证法的棱镜,将自由解构为动态的历史进程:从原始冲动的否定,到社会规范的接纳,最终在伦理共同体中达成自我与世界的和解。这一理论彻底颠覆了传统自由观中个体与社会的二元对立,国家不再是卢梭式契约的产物,而是自由意志通过历史积淀生成的理性实体,个体在其中既服从普遍法则,又实现真正的自我决定。
这种自由哲学对现代社会具有双重启示。一方面,它警示我们:算法时代制造的伪自由选择(如信息茧房、消费主义陷阱)实质是自由意志的倒退,将人重新禁锢于自在的无反思状态;另一方面,它指明自由的救赎之路,唯有通过参与伦理生活,个体才能超越私利与偏见的桎梏,使自由从权利宣言升华为文明进步的实践动力。
黑格尔的深刻洞见在于,自由的终极意义不在于逃避规定性,而在于以理性重构规定性。当公民理解纳税不仅是义务更是共同体存续的基石,当法律惩罚被罪犯视为自身行为的逻辑结果,自由便不再是与必然性对抗的幻象,而是在他物中守住自身的真理。这种辩证自由观既是对启蒙理性的超越,也为后现代碎片化生存提供了整合框架:真正的自由,始终是向更高普遍性攀升的阶梯,而非沉溺于个人主义泥沼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