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工资制度作为国家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调节社会分配的核心机制,亦直接关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20世纪以来,学界对1949年后新中国工资制度变革已形成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但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工业部门,对商业等非工业部门工资制度变迁的系统性研究仍显薄弱。需指出的是,新中国初期的工资改革并非单一领域的调整,而是涵盖工业、商业、农林、文教等领域的系统性改革,其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因行业特性、企业形态及职工构成差异等因素,呈现出显著的复杂性。尤其是在上海地区,由于其自身的工资体系较为复杂,工资改革的推进难度也相对较大。
基于此,本章选取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上海市百货公司1为研究对象,依托上海市档案馆所藏档案2,系统考察1949~1955年间国营商业系统的首次工资改革。研究着重探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国营商业系统工资改革的动因及主要内容是什么?二是上海市百货公司的首轮工资改革呈现出哪些特征?三是工资改革对商业职工的生活水平产生了何种影响?通过回答这些问题,本研究旨在弥补现有研究对非工业部门工资改革关注不足的缺憾,进而深化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初期分配制度形成路径的认知。
2. 首轮工资改革的动因及过程
2.1. 从供给制到工资制的过渡
上海解放初期,国营商业企业在工资领域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存在工资制与供给制者两种工资制度并存的局面;二是工资计算单位无统一标准。工资制度方面,1949年以前,国营商业职工均一律实行供给制([1], p. 14),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新入职人员、留用人员及部分原供给制职工逐步实行工资制,但仍有相当比例职工维持供给待遇,由此形成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2], p. 274)。在工资计算单位上,由于解放初期通货膨胀、物价波动等问题,当时全国各地大多是以实物作为计算工资的单位([3], p. 14)。在上海地区,先是以“中白粳米”作为工资计算单位发放工资,从1949年7月起,米价波动较大,华东局又发布通知改按“折实储蓄单位”发放。3在物价还不稳定的时候,这种计算工资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生活,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产的恢复。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上海地区的薪资待遇已有所改善,但是仍存在同级不同酬、职员与工人之间薪资待遇悬殊等问题。此外,解放初期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局面,使得一部分实行供给制的职工的收入,低于同级实行工资制的人员,这种现象在科长级以下的工作人员中尤为明显。针对这些问题,党和国家意识到必须进一步统一工资制度。
1950年7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属各机关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规定供给制工作人员的个人生活费用及其他津贴一律折米包干供给,并分为大、中、小三种标准,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等仍照旧供给([4], p. 57)。在华东贸易部批准下,上海市百货公司等国营商业企业的大部分职工也于同年改为包干制,由国家按月发给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5], p. 562)。8月,中央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又联合召开了全国工资改革准备会议,先后制定《工资条例(草案)》《工资条例说明说》等文件,并提出要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3], p. 21)。
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各大行政区首先在1951年统一了以“工资分”作为计算工资的单位。在商业系统,像湖北省百货公司从是年4月份起,便对实行薪金制的职工统一以新的“工资分”来作为工资计算单位([6], p. 590);开封地区的百货公司也在9月将职工的工资制度统一改为工分值工资制([7], p. 250)。4相较于其他地区,上海实行“工资分”的时间则相对较晚,直到1952年4月,华东军政委员会才发布《华东地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规定按照全国统一办法,将“折实储蓄单位”改为“工资分”计发工资([2], p. 275)。同时,上海又根据政务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指示,统一增加了供给制职工的津贴,以缩小供给制与工资制之间的收入差距。当时商业系统缺乏独立的工资标准,上海市百货公司便直接参照政府标准制定员工津贴。
经过此次调整,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有所提高,但供给制与工资制之间存在的收入差距仍然存在。1952年8月,根据上级指示,上海又将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等级增加到29级,和实行工资制待遇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级数目统一起来,并适当提高了津贴标准([2], p. 275)。9月,市工商局发布通知,要求下属各市级公司按照新的等级标准进行评级,新评定的供给制津贴标准一律自7月份起实行。该通知特别规定,实行包干制的办事员、勤杂人员等在评级时尽量往较高等级评,以照顾供给制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此外,为了日后供给制能更平稳地改为薪给制,工商局还要求各级领导在评级时注意供给制与薪给制之间的级次不得悬殊过大,以保持两者之间的相对平衡。5
在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等级调整后,上海市工商局又于当年10月底对工资制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评级调薪,但这一过程并不顺利([5], p. 563)。1952年11月,上海市工商局将市级国营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下发局至属各公司。然而,各公司领导却纷纷表示这一标准太低,并质疑同级人员级别为何比工商局本部定的低,倘若以此标准来执行,许多职工都将面临减薪,进而导致申请保留工资的人数大幅增加。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很多人在评级调薪前都认为这将是一次加薪的机会,上海市百货公司的一些职工甚至还打算买手表、订牛奶、买无线电等,但工商局颁发的薪级标准无疑使他们的这些愿望落了空。因此,各公司便纷纷要求工商局对工资标准重新加以研究,评级调薪工作被迫中止。6
针对上述问题,市工商局只得重新拟定工资标准上报市政府,并在报告中希望市政府就如何区分政府机关与国营企业干部评级的差别、公司人员与政府机关干部职别繁杂度等问题作出指示。1952年12月4日,上海市政府正式批准了工商局所拟定的新的工资标准(具体标准见表1),但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的评级差别等问题却并未明确答复。在新的工资标准下发后,各公司的评调工作才得以顺利进行。
Table 1. 1952 wage standards table for staff at various levels of shanghai municipal state-owned trading companies
表1. 1952年上海市级国营贸易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级别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工资分 |
720 |
660 |
600 |
550 |
500 |
450 |
410 |
370 |
330 |
300 |
270 |
240 |
220 |
200 |
180 |
160 |
145 |
130 |
职别 |
正副经理 |
|
|
正副科长 |
|
|
股长、科员 |
|
|
办事员 |
|
|
营业员、会计员 |
|
|
练习生 |
|
公务员 |
备注:14级只限于个别科长,一般科长不得占用。 |
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局关于上海市市级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请示报告》,1953年,档案号:B23-4-167-1,上海市档案馆藏。
然而,上海市工商局的这一工资标准与其他地区相比无疑是偏高的。1953年1月9日,华东贸易部发布《华东国营贸易企业各省(市)级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等级标准》,规定各公司的工资标准为:正副经理13级~16级、正副科长16级~19级、科员18级~22级、办事员22级~25级、勤杂25级~28级,这与此前上海市工商局提报的标准相差甚远。对此,上海市政府向华东行政委员会报告称,上海市工商局各公司的评级调薪工作已于1952年12月份内完成,不好再做改动,况且经理、科长级最高薪虽高于华东标准,但为数极少,因此建议仍按上海市工商局的原标准办理。为避免重评而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华东行政委员会最终也只得同意按原标准执行,但表示在下次评级调薪时,工商局所属各公司应按照中央人事部统一试行之标准执行。7
值得注意的是,在评级调薪工作进行的同时,上海市的商业部门也加快了实行工资制的步伐。1952年12月15日,市工商局发布通知,要求局属市级公司所有供给制人员待遇自11月份起一律改为薪给制。其具体办法是以当年7月以后已经评定的供给制级别,按照《华东一级机关(上海地区)工资制工作人员调整工资等级标准表》各个级别的具体工资分数字,改以工资制待遇,原来的供给制各项待遇,除残废金一项外一律取消。8事实上,一些公司的改革步伐远比市工商局要快,像上海市百货公司早在当年11月份便已开始实行工资制。9
2.2. 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
总体而言,1952年的工资改革,不仅使各商业公司的工资制度变得更加统一合理,职工的工资水平亦有所提升。就增资面来说,上海市工商局所属的八大商业公司共有8581人参与了此次改革,其中增加工资者3903人,占原总人数45.49%,保留工资者4208人,占总人数48.9%,不动者470人,占原总人数5.48%。就增资幅度而言,改革前,职工平均工资为240.5工资分,改革后为252.46工资分(包括保留工资),同比增长约5%。10
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改革后职工货币收入有所增加,但部分职工的生活水平并未随之提升。由于取消了原来的供给制各项待遇,房租房捐、保育费、水电费等全部要由职工自己来负担,职工的生活成本也因此加重,不少子女和家属较多的职工,其生活水平甚至不如从前。例如上海市百货公司的孟桂蔺,自从实行薪金制以来,其不但没有保持原有供给制生活水平,反而欠下了巨额的外债。在孟本人看来,造成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便是过去长期由公家供给的现在不供给了,其与丈夫现有的工资制实际所得远低于原供给制待遇(孟桂蔺夫妇改制前后收入比较见表2)。11
针对此类问题,上海市工商局也曾出台一些措施试图予以解决,如为职工适当提供租房补助、对生活困难者给予补助费等,但其效果并不显著。以补助费为例,工商局规定职工在改薪后待遇比原来减少,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助,但这一补助数额却不能超过原有待遇与现有待遇的差额,当职工收入增加或负担减少时,补助费也会减少乃至取消。12这就意味着补助费最多只能保障职工的现有待遇与原有待遇相近或持平,而且这一保障还面临着随时被消减或取消的风险。因此,虽然在改制后平均工资水平有所提高,但部分职工因生活开支增加,其实际生活水平却是下降的。在此后的几年里,即便有被说成是供给制思想的风险,仍不时会有一些职工向上级请求恢复其供给制待遇。
Table 2. Pre-and post-restructuring income comparison table for the Meng Guilin couple
表2. 孟桂蔺夫妇改制前后收入比较表
原包干制收入 |
薪金制收入 |
过去公家负担现在自己负担 |
收入人员 |
工资分数 |
说明 |
收入人员 |
工资分数 |
说明 |
项目 |
工资分数 |
说明 |
高魁元 |
132 |
工资分70,津贴62 |
高魁元 |
370 |
18级 |
房租费 |
60 |
|
孟桂蔺 |
105 |
工资分70,津贴35 |
孟桂蔺 |
220 |
23级 |
水电 |
20 |
水费12工资分,电费8工资分 |
保姆二位 |
170 |
每人每月工资分85 |
公家补贴 |
112 |
|
子女教育费 |
19.42 |
|
长女 |
80 |
按成人待遇 |
|
|
|
妇女卫生 |
3 |
|
次女 |
75 |
保育费 |
|
|
|
子女医药费 |
20 |
4个孩子每人每月5个工资分 |
长子 |
75 |
保育费 |
|
|
|
其他 |
18.74 |
工会费;党费;失救金;弄堂费 |
次子 |
70 |
保育费 |
|
|
|
|
|
|
合计 |
707 |
保育费 |
|
702 |
|
|
151.36 |
|
资料来源:《孟桂蔺关于恢复供给制待遇的报告》,1954年,档案号:B123-2-556-88,上海市档案馆藏。
3. 1953~1955年国家工资标准在上海的落实
3.1. 国家工资标准在上海的落实
1953年,中国开始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国家明确提出要尽快实现工业化。工资作为国家工业化发展内部积累的主要来源,其改革自然也需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这一总目标[8]。但对于上海来说,其相对较高的工资水平不仅给公私合营、加工订货等政治经济工作带来了许多难题,也影响了上海向内地输送技术力量等国家政策方针的执行[9]。因此,国家便要求上海尽快完成工资“减控”要求,以保障国家整体建设的资金积累。
1954年6月,政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以进一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10], pp. 376-381)。针对上海地区工资标准偏高的问题,政务院特别规定,要废止上海地区现行的工资标准,统一执行中央颁发的工资、包干费标准。13当然,为避免因工资削减过多而造成职工的生活困难,政务院也允许职工原工资高于现工资标准的部分可以保留,但一般保留工资部分不能超过其应得工资的25% ([10], pp. 376-381)。
针对商业系统,为使其早日建立适合自己的独立的工资标准,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商业、粮食、对外贸易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1] (如表3所示)。该标准共计21个等级,其第一等级工资为800分,相当于国家机关职工工资标准的第9级,以下依次类推,但工资额都略低于国家机关的相应工资。不难发现,这一标准整体上仍旧延续了政府部门的工资标准,并不能完全适应各商业企业的业务情况([12], p. 121)。但作为商业部门的第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商业部还是要求各地方企业要尽快加以落实。
然而,新标准在上海并没有得到积极响应。上海市商业局称,其所属企业的原工资标准均高于中央统–标准,若严格执行新标准,将会引发双重困境:其一,工资标准变更将导致大批职工(主要是原23级~29级)薪资减少;其二,由于低薪级职工基数较大,减薪后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申领条件的职工数将大幅增长,各公司原有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本无法负担。14因此,中央的这一工资标准在上海地区迟迟没有得到贯彻。尽管商业部不断催问上海市商业局,其所属各单位何时能执行此标准,但直到1955年6月,市商业局下属的各公司大多仍执行1952年的工资标准15。
Table 3. 1954 provisional wage standards table for personnel in state-owned commercial and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表3. 1954年国营商业、对外贸易企业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
级别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工资分 |
800 |
710 |
640 |
570 |
510 |
459 |
413 |
367 |
327 |
291 |
267 |
242 |
218 |
196 |
175 |
155 |
135 |
115 |
105 |
95 |
90 |
总公司 |
正副经理(局长) |
|
|
正副处(科)长经理 |
|
|
正副科长(经理) |
|
|
股长、科员 |
|
|
|
办事员 |
|
|
勤杂人员 |
省(分、市)公司 |
|
正副经理(处长) |
|
|
正副科长(经理) |
|
|
股长、科员 |
|
|
办事员 |
|
|
勤杂人员 |
|
售货组长、保管组长 |
|
|
售货员、保管员 |
|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粮食、对外贸易企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山西政报》1955年第1期。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自当年7月份起改行货币工资制。16根据国务院指示,商业部于11月4日发布《关于国营商业系统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明确自当年7月起全面推行新工资标准。调整后的货币工资标准较1954年版本增设一个等级,其中大中城市售货员、保管员起点工资为30元,并另计物价津贴(上海地区为21%) ([12], p. 121)。
考虑到此前工资改革并不彻底,早在商业部通知发布前,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就表示此次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工资标准,不得保持特殊,以维护国家工资制度的统一。17然而,就本文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在商业部的通知下达后,第一商业局所属的各企业似乎仍未执行国家标准。1956年工资改革前夕,上海市商业一局就披露,其下属企业多数仍沿用1952年上海地区工资标准。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行新标准将导致职工薪资普遍下调,进而影响其基本生活。因此,1954年至1955年间,国家虽已出台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但受上海地区原有薪资水平较高影响,上海市百货公司等国营商业企业始终未能执行全国统一标准。
3.2. 职工实际生活水平的下降
尽管这一时期商业职工的工资标准未发生大的变动,但其实际收入水平却是下降的。一方面,自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以来,为使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工业化积累中,职工工资、福利的增速均有所放缓,各行业许多奖励制度也被取消[9]。另一方面,上海为完成中央“减控”工资的目标,进一步加大了工资管理力度,试图向全国平均工资水平靠拢[8]。在此背景下,上海逐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取消年终奖金的指示,同时对各主要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下调。例如在上海市百货公司,1954年,公司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65.66元(包括保留工资),相比于1953年下降了1.7%;1955年月平均工资降至60.29元,相比于1953年下降了9.7%。18
在工资收入下降的同时,消费品价格上涨,房租、水电费上涨,企业食堂伙食费上涨,这些都加大了工人家庭的开支,职工家庭生活普遍发生困难[9]。1954年底,中国店员工会上海市委员会对上海国营商业系统(包括合作社、国际饭店)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查。据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4677名职工中,家庭困难者有1207人,占被调查职工总数的25.81%,近51.85%的职工只能维持生活的基本平衡,倘若遇到特殊开支也会产生困难,需要借贷或补助。19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海商业系统的工资标准比全国其他城市高出18% (同时期上海工业工人一般比全国高出40%左右),但考虑到其他地区执行货币工资标准加上房租、水电、交通费等补贴,实际上和上海工资水平并无多少差别。上海市商业局也坦言,上海商业方面工资水平比各地不高,比工业更低。由于企业单位低工资人员较多,而生活困难补助费又少,因此职工的工作情绪和工作效率也受到了影响。20
4. 结语
新中国初期,上海国营商业企业的历次工资改革大致存在两条主线:一是商业企业逐渐建立起独立的薪级标准;二是上海地区的工资标准向国家标准体系靠拢。1952年的首轮工资改革中,以上海市百货公司为代表的国营商业企业基本完成了从供给制向工资制的过渡,职工的工资水平也有所提升。但此次改革亦存在一定的局限。一方面,各企业的工资标准大多移植自政府部门,难以符合商业企业的劳动特点;另一方面,上海地区的工资标准较全国其他地区更高,成为后续全国工资标准统一的潜障。1953年至1955年间,尽管商业部发布了统一的国营商业企业工资标准,但上海由于原工资标准较高,始终没有积极响应和落实。直至1956年,随着以“三类五级”工资制为代表的新工资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上海国营商业企业才普遍推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并改变以往参照政府机关工资标准的做法,职工的生活水平亦得到了较大提升[1]。
NOTES
1上海市百货公司的全称为“中国百货公司上海市公司”,其前身为1949年10月20日建立的上海市日用品公司。1950年5月1日,奉中国百货总公司之命,上海地区成立中百华东区公司和中百上海市公司(全称为中国百货公司上海市公司),上海市日用品公司随之撤销。为行文方便,本文统一采用“上海市百货公司”这一名称。
2由于本文大部分内容参考自档案史料,在引用档案资料时,本文会在注释中统一以档案名称、时间、档案号、档案所在地的形式呈现。
3每个“折实储蓄单位”含中白粳米1升、龙头细布1市尺、生油1市两、煤球1市斤,由银行逐日公布计算牌价。
4除东北和内蒙地区外,各地“工资分”所含的实物品种和数量都是一致的,包括粮食0.8市斤,棉布0.2尺,食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参见文献[3] (p. 22)。
5《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发给市级工作人员评级排队计划,希即遵照计划进行评级的通知》,1952年9月12日,档案号:B110-2-151-1,上海市档案馆藏。
6《上海市工商局所属八个市级公司评级调薪总结》,1952年12月,档案号:B110-2-160-18,上海市档案馆藏。
7《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局关于上海市市级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请示报告》,1953年,档案号:B23-4-167-1,上海市档案馆藏。
8《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关于局属市级公司包干人员改为薪给制实行办法的公函》,1952年12月15日,档案号:B123-2-125-1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关于局属市级所有包干制工作人员自1952年11月份起一律改为薪给制的通知》,1952年12月25日,档案号:B111-2-256-22,上海市档案馆藏。
9《上海市行政干部学校关于要求调整薪金制的函》 ,1953年2月27日,档案号:B38-2-49-3,上海市档案馆藏。
10《上海市工商局所属八个市级公司评级调薪总结》,1952年12月,档案号:B110-2-160-18,上海市档案馆藏。
11《孟桂蔺关于恢复供给制待遇的报告》,1954年,档案号:B123-2-556-88,上海市档案馆藏。
12《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关于各公司供给制工作人员改薪后的几项处理意见》,1952年12月30日,档案号:B123-2-125-20,上海市档案馆藏。
1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工资标准废除上海地区现行工资标准及处理上海地区保留工资问题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动员、教育的参考材料》,1954年,档案号:A38-2-135-7,上海市档案馆藏。
14《上海市人民政府商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商业、粮食、对外贸易企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几个注意事项的通知”的公函》,1955年1月7日,档案号:B123-2-1121-9,上海市档案馆藏。
15《国营上海市百货、花纱布公司职工工资情况调查表》,1955年6月29日,档案号:B6-2-154-96,上海市档案馆藏;《商业部关于询问上海市第一、二、三商业局所属各单位何时执行中央工资标准的电报》,1955年7月7日,B123-2-1119-8,上海市档案馆藏。
16《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1955年8月31日,B123-2-1117-1,上海市档案馆藏。
17《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的指示》,1955年,B123-2-1117-12,上海市档案馆藏。
18《中国百货公司上海市公司财务会计科填报的1954年职工工资构成表》,1955年,档案号:B123-2-1130-38,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国百货公司上海市公司财务会计科填报的1955年职工工资构成表》,1955年,档案号:B123-2-1130-51,上海市档案馆藏。
19《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关于职工生活情况的调查报告》,1955年,档案号:B123-1-373-51,上海市档案馆藏。
20《上海市商业局关于百货、食品及花纱布三公司职工典型家计情况的调查报告说明》,1955年,档案号:B123-1-373-3,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关于下发工资改革材料一份的通知》,1956年4月26日,档案号:B123-3-298-3,上海市档案馆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