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义勇为行为作为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其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热点。文章从法理角度出发,探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在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文章界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性质,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价值与法律意义。其次,从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出发,论证了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接着,文章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在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如立法层次较低、认定标准不明确、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最后,文章根据其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提升立法层次,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护法,明确认定标准并完善保障机制,确保为我国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social justic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ighteous act has always been a hot topic in legal research. From the Angle of jurisprude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act of righteousness 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ighteousness in our country’s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First of all, the article define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legal nature of the act of righteousness and clarifies its social value and legal significance. Secondly, from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public order, good customs, and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it demonstrates the legal ba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ighteous and brave. Then,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ighteous, such as the low level of legislation,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not being clear,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not being perfect, and so on.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is paper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level, formulate a unified protection law fo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ighteous act, clearly identify the standard, an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to ensure tha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righteous act in our country to provide more comprehensive legal protection.
1. 见义勇为行为的概述
1.1. 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公民,在非职责范围内,为避免或者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1]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可从主体和客体两个视角进行界定:从主体来看,见义勇为的主体必须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例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制止犯罪,消防员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等,这些属于他们的法定职责范畴,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如果是普通民众在火灾现场协助救援,就可能构成见义勇为;从客体角度,其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比如,公民为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对客体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而当看到他人遭遇抢劫,挺身而出帮助受害者夺回财物,这种行为则满足见义勇为关于客体的界定。
1.2. 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个人在关键时刻的勇气和道德担当,其具备自愿性、正义性、风险性和急迫性等特征。第一,见义勇为行为具有自愿性,即行为主体是基于自身的自由意志,主动地选择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非受到外界的强制或胁迫。他们在面对危险或需要帮助的情况时,自主决定挺身而出,展现出强烈的道德自觉。比如,在发生地震灾害时,一些志愿者主动奔赴灾区,冒着余震的危险参与救援工作,他们完全是出于自愿为受灾群众提供帮助。第二,见义勇为行为是充满正义性的,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动机纯粹出于对他人或公共利益的保护,毫无利己的打算。他们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并未考虑自身是否能从中获取物质回报或其他利益,而是完全出于内心的正义感和道德责任感。第三,见义勇为行为是充满风险的,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对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的潜在风险。无论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还是参与抢险救灾等活动,都可能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第四,见义勇为行为具有急迫性,即见义勇为行为通常发生在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紧迫危险的时刻,这就需要行为者做出快速的反应和即时的行为,进一步降低产生不利后果的频率和危害的程度。
1.3.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较为复杂且存在多种观点,学术界对此没有明确和统一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探讨不断,主流观点主要集中在无因管理说和正当防卫说。
大多数学者认为,见义勇为在性质上属于无因管理[2],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使用无因管理的相关标准。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有管理意思,也就是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但对比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可以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具有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一致。在主体方面,见义勇为行为与无因管理的主体均为自然人,任何不特定的自然人都能成为行为主体,并且对行为能力没有特殊要求,只要具备相应的意思能力即可。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都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意图,这种意图既可以表现为使他人的利益得以增加,也可以表现为使他人的利益免遭减损。比如,路人看到老人不慎摔倒,主动上前扶起并送往医院,其目的就是维护老人的人身利益。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客观上都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均为积极作为,且这种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或救助都是以行为人不负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前提。此外,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和立法宗旨相同,二者都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其立法宗旨均在于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维护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但见义勇为行为虽然属于无因管理范畴,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如见义勇为相较于无因管理,存在客观要件上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要件上更高的道德标准性,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客观范围更广泛,其作用的对象超出了无因管理中管理自然人、法人事务的限制,还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等,如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逃的罪犯等,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范畴,而这些行为在一般无因管理中并不常见。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或者紧急避险行为中的一种类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可以按照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承担方式来进行分配。[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该说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或者紧急避险行为的发生都是基于相同的情形而为之,即在面临紧急现实危险的情况之下为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免遭侵害而发生的危难救助行为。[4]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在侧重点、行为目的范围和行为对象存在不同。首先,在侧重点层面,正当防卫侧重于强调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目的在于排除或减轻防卫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例如,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受害者采取合理的防卫措施,若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则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见义勇为行为不一定会产生刑事、民事责任,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更侧重于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奖励,通过物质奖励、荣誉授予等方式,鼓励更多人在他人遇到危险时挺身而出。其次,在行为目的范围层面,正当防卫的目的既可以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例如,个人在遭受他人攻击时进行自卫,属于正当防卫。而见义勇为的目的只能是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包括为保护自身利益的情况。例如,路人看到他人遭遇抢劫,不顾自身安危上前制止,这就是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最后,二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行为对象只能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即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例如,面对正在实施盗窃的小偷,将其制服以阻止盗窃行为。而见义勇为行为的对象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还包括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如在地震中救助被困群众、在火灾中帮助疏散人群等行为。
2. 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
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涵盖了社会互助责任、风险分担与矫正正义、道德资本积累和社会道德增值理论等多个维度。这些理论共同构成了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的法理基础,体现了法律对正义行为的支持与保障。
2.1. 社会互助责任理论
社会不是个体的简单集合,而是基于相互依存关系构建的有机整体。在社会生活中,个体面临各种风险与危机,单纯依靠自身力量往往难以应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将见义勇为行为视为社会成员践行互助责任的体现。当他人陷入困境时,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这种行为不仅是个人道德的彰显,更是社会互助责任的主动履行。
从社会契约论的延伸角度看,社会成员在享受社会秩序、公共服务等福利的同时,也隐性地承诺在必要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成员安全贡献力量。例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志愿者们不顾个人安危参与物资配送、社区防控等工作,他们的行为填补了公共服务在特殊时期的部分空缺,维护了社会的基本运转。法律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实则是对社会成员履行互助责任的一种制度性保障,确保个体在践行社会互助责任时无后顾之忧,激励更多人在面对他人困境时积极伸出援手,强化社会成员间的互助纽带,促进社会整体凝聚力的提升。
2.2. 风险分担与矫正正义理论
见义勇为者在短时间内承担了远超常人的风险,这些风险涵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潜在的后续生活困扰等。风险分担理论认为,社会作为一个风险共同体,不应让见义勇为者独自承受因助人行为带来的风险后果。法律应介入,通过制度设计将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风险在社会层面进行合理分担。矫正正义理论则强调,当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遭受损害时,社会有义务对这种失衡的正义状态进行矫正。以交通事故中路人救助伤者为例,若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受伤,肇事者可能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时社会救助基金会、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据风险分担原则,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进行补偿,恢复因见义勇为行为打破的利益平衡,使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公正对待,实现矫正正义。这种理论指导下的法律保护机制,确保了社会正义在特殊情境下的有效维护,避免见义勇为者因正义之举陷入困境。
2.3. 道德资本积累和社会道德增值理论
道德行为在社会中具有资本属性,见义勇为行为更是一种高价值的道德资本投入。当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得到法律认可与权益保护时,这种积极反馈会在社会中形成道德资本的积累效应。个体因见义勇为获得物质奖励、荣誉表彰等,会成为社会道德榜样,吸引更多人效仿。
从社会整体来看,大量见义勇为行为的涌现以及对其权益的有效保护,能够推动社会道德风尚的提升,实现社会道德增值。例如,一个城市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全方位的权益保障,包括免费医疗、子女教育优惠等,这不仅激励了更多市民在面对危险时见义勇为,还使整个城市的社会道德氛围更加浓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得到实质性提升。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成为促进社会道德资本积累与增值的重要制度工具,通过法律手段引导社会道德朝着更高层次发展。
3. 我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立法现状及问题
3.1. 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统一规范
当前我国关于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护的立法,更多是以地方立法为主,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具体主要表现在各省级行政区和直辖市等纷纷出台当地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和权益保护条例或办法。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和《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都是以地方立法为主导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但从整体国家立法体系来看,立法层次明显偏低。一方面,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一部高位阶的专门法律,这使得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缺乏具有普遍权威性和全国统一适用性的法律规范指引。国家层面的法律,如《民法典》《刑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虽涉及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但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例如,《民法典》第184条明确了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但未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作出系统性规定。由此可见,与其他重要法律部门,如刑法、民法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比,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对边缘,难以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和引导力,无法从国家战略高度全面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各地关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权益保障范围、奖励措施等规定差异较大。在认定标准上,有的地区将救助行为限定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范围内,如某省规定只有在制止现行违法犯罪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才认定为见义勇为;而有的地区范围则更为宽泛,包括抢险救灾、救助突发疾病人员等各类危难救助行为。这种不统一导致在跨地区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权益保障上出现混乱。当一位见义勇为者在甲地实施救助行为后,回到乙地,乙地可能因认定标准不同,对其见义勇为行为不予认可,使得见义勇为者权益难以得到跨区域的有效保障。在权益保障范围方面,不同地区对见义勇为者的医疗、就业、教育等权益保障程度参差不齐。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为见义勇为者提供较为全面的医疗费用报销、子女入学优先安排等政策;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受财政等因素限制,仅能提供有限的经济补偿,对见义勇为者后续的生活保障、职业发展支持不足。奖励措施同样差异明显,有的地区奖励金额丰厚,还给予多项荣誉称号;有的地区奖励则相对微薄,难以充分体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激励作用。这种分散、不统一的规范现状,不仅增加了见义勇为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和难度,也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稳定的社会价值导向,影响了见义勇为行为在全社会的广泛弘扬和持续发展。
3.2. 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标准不明确
目前我国法律还并未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统一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相关的行为很难进行适用。例如,2016年,成都市民张某、于某因救助一起出游的同伴不幸溺亡,有关部门拒绝认定见义勇为,理由是施救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5]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标准存在内容上的模糊性和认定程序的混乱等问题。
第一,认定标准存在内容上的模糊性具体表现在不同地区对什么样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规定不一样。有些地方认为只有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像阻止抢劫、制止打架斗殴这类情况时挺身而出,才是见义勇为。但另外一些地方,把救助自然灾害中的受灾群众,比如在洪水、地震中帮助他人脱离险境、救助突发疾病的路人,以及帮助突然晕倒的老人联系急救、实施简单急救措施等行为,也都纳入了见义勇为的范畴。这就使得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哪些行为真正属于见义勇为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说法。普通民众不清楚自己做的事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在想要实施救助行为时,可能会因为不确定而犹豫。
第二,认定程序混乱具体体现在申请认定的流程不清晰。如见义勇为者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渠道、向谁去申请认定见义勇为。且对于申请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有的地方可能要求提供现场证人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而有的地方要求的材料可能更多、更复杂。这使得见义勇为者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四处奔波,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3. 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
见义勇为行为是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体现,但在实际操作中,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机制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具体体现在经济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和心理保障机制缺失等方面。首先,在经济保障机制层面存在着奖励标准不统一、奖励力度不足、医疗费用负担和就业保障缺失等问题。各地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标准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可能提供较高的奖励,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因财政能力有限,奖励力度不足。此外,奖励形式单一,多以一次性奖金为主,缺乏长期的经济支持,难以解决见义勇为者因行为导致的长期经济困难。见义勇为者在行为过程中可能受伤,甚至致残,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然而,许多地区的医疗保障机制不完善,见义勇为者可能面临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尽管部分地区出台了医疗费用报销政策,但报销范围有限,且程序繁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部分见义勇为者因行为导致身体残疾或心理创伤,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但现有的就业保障机制未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尽管一些地方政策规定优先安排见义勇为者就业,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具体的落实措施。其次,在社会保障机制层面存在着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和社会支持网络缺失。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可能因救助行为导致生活困难,但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未能充分覆盖这一群体。例如,见义勇为者子女的教育问题、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等,往往缺乏专项救助措施;另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后可能面临社会舆论压力或心理创伤,但现有的社会支持网络未能提供足够的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许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后感到孤立无援,甚至因舆论压力而产生心理问题。最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心理保障机制缺失主要表现在对见义勇为者的心理疏导服务不足和社会认可度不足两个方面。一方面,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后可能面临心理创伤,例如对危险情境的恐惧、对救助结果的遗憾等。然而,现有的心理疏导服务未能覆盖这一群体,许多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后未能得到及时的心理干预,导致长期的心理问题。另一方面,尽管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认可,但在实际生活中,部分见义勇为者可能因其行为受到误解或质疑。例如,某些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因结果不理想而受到舆论批评,导致见义勇为者感到委屈和无奈。
4. 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护的建议
4.1. 提升立法层次,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护法
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然而,目前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和《刑法》以及其他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由此就导致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地方立法的局限性,地方的重点不能简单地对照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而应比照国家职责行为来进行充分保护、先行补偿。[6]因此,为更好地弘扬社会的公平正义,鼓励更多的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和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就要提升立法层次,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制定统一适用的《保护法》,首先要解决现行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护的法律碎片化问题,要确保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一致的法律保护和认定,进一步增强《保护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次,《保护法》的制定要在全国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各省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适度调整和运用,要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者采取明确的免责机制和权益保障措施,有效降低见义勇为者的法律风险,尽可能地消除公众的后顾之忧,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见义勇为行为。最后,《保护法》应规定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定期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普及见义勇为的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营造“人人崇尚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
4.2. 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鼓励社会正能量的关键环节。然而,目前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由此就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认定不公、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标准,是完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任务。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就要明析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设定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和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证据。首先,明析“见义勇为”的通常定义为:“自然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意图。2) 客观要件:行为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且具有救助性质。3) 合法性要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其次,要设定好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要保证在规范、透明的前提下,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其中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申请与受理、调查与核实、公示与听证和决定与通知等程序进行。如在申请与受理阶段,见义勇为者或其近亲属要提前准备好证据和材料,向所在地的见义勇为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认定委员会要及时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录像和收集证人证言等多种措施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初步认定后,应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听取公众意见。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可以举行听证会进一步讨论定性。最后,认定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3. 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机制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在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中,部分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后自身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面临诸多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实施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因此,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机制刻不容缓。需要强化对见义勇为者的经济保障、建立对见义勇为者的医疗救助支持体系、给予见义勇为者精神表彰与荣誉激励和建立权益维护援助机制等。
首先,强化对见义勇为者的经济保障,设立对见义勇为者的专项奖励基金和提供医疗费用保障。一方面,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捐款,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奖励基金。该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危险程度、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评定。例如,对于在高风险环境下成功实施救援,挽回重大损失的见义勇为者,给予高额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另一方面,要建立医疗费用垫付与报销机制。当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受伤时,医疗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先行垫付紧急救治费用。后续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奖励基金或通过医保、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解决。对于因伤致残的见义勇为者,根据伤残等级给予长期的生活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对见义勇为者的医疗救助支持体系,如建立专业医疗救助团队和对其提供康复辅助服务等。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要建立专门的医疗救治团队,针对见义勇为者的受伤情况提供专业、高效的救治服务。团队成员要涵盖外科、骨科、神经科等多领域专家,确保能应对各类复杂伤情。同时,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见义勇为者的特殊心理需求,在治疗过程中给予人文关怀。对于部分需要康复治疗的见义勇为者也要及时提供康复辅助服务,包括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提供康复设备和场地支持、安排专业康复师进行指导等。例如,为因见义勇为导致肢体残疾的人员提供长期康复训练,帮助其尽可能恢复身体功能,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再次,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及时的精神表彰和荣誉激励。一方面,政府要定期开展见义勇为表彰活动,授予见义勇为者如“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等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可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影响力和贡献程度进行不同等级的划分,并通过举行隆重的表彰仪式,邀请媒体广泛宣传,提升见义勇为者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另一方面,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一系列的社会优待政策,如在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子女入学方面,优先安排优质学校;就业时,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给予加分或优先分配等,让见义勇为者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尊重与关爱。
最后,要建立法律援助服务和心理疏导支持等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维护援助机制。一方面,司法部门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当见义勇为者因救助行为涉及法律纠纷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例如,在见义勇为者被恶意起诉时,律师帮助其依法维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要鼓励成立由专业心理咨询师组成的心理援助小组,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心理疏导服务。部分见义勇为者在经历危险事件后可能出现如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创伤,这时就需要心理援助小组通过定期回访、心理干预等方式,帮助见义勇为者缓解心理压力,恢复心理健康。
5. 结语
见义勇为对于保护人民的利益、遏制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等都有巨大的积极意义。[7]展望未来,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仍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建议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对见义勇为行为法律属性的认识;完善立法保障,提高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强化执法保障,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同时,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总之,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护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涉及社会道德建设和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课题。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权益保护机制,我们必将推动见义勇为精神的传承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不仅是对传统美德的现代诠释,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