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当今全球化迅猛发展的时代,科技无疑是推动社会进步与经济增长的核心驱动力,而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的效能则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创新高度重视,将其摆在突出位置。报告在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时,强调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球每年在科研方面的投入已超过万亿美元,仅以我国为例,近五年科研投入平均年增长率达到了11%,且高校和科研机构每年产出的科技成果数量也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增长率约为47.8%。
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投入到现实生产从而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比例却令人担忧。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仅为1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而在某些关键领域,这一比例甚至更低。
这些数据清晰地揭示了一个严峻的现实:尽管科技投入和成果产出不断增加,但科技成果转化环节却成为了制约科技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仍存在转化效率低下的问题,这一问题已成为国内外学界研究的焦点,国内学者针对于此有不同的观点。诸如,何维军、李庆云从科技成果具有无形资产独特性方面入手,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合理且科学的科技成果评估标准和利益分配机制;王夏昊、杨天波通过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探讨,提出了产学研主题联盟之间的冲突;敬志伟基于国际跨国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科技开发上的资金投入差距,从而引出了科技成果转化存在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确认职务发明人权利除考虑智力性劳动因素外,还应坚持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原则,并且要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1]。鉴于此,本文旨在深入剖析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探寻更为有效的转化模式与策略。通过引入一个以赋权、市场、金融、创新、监管一体化运行的机制为依托,以创新模型中技术权利及其利益机制等法律要素的重构为核心,组织搭建一个体系化的、促进技术自由流动的法律生态系统。进而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转化率低、成本高、科研人员自主权较低、企业吸收能力有限等多主体全方位的现实问题,最终为科研环境的改善寻找到一条可行之路。
2. 科技成果转化背景
2.1. 科技成果转化中“供给端”困境
其一,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以高校为例,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国家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未形成统一的管理,相关工作主要集中在统计分析方面,并未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实质性的管理[2]。科技成果从权利表现形式以及数量对应关系上均较为复杂,因此极易出现纠纷。
其二,科研人员的转化重视程度不足。由于当今对科研人员的评价考核机制仍然基于“重研发,轻转化”、“重论文,轻实践”的学术导向,科研人员仍是从学术角度出发,以学术论文、纵深研究的科研项目为主,科技成果转化的输出的重视程度不足。并且由于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相应完善的激励制度以及相应人才培养的实际支持举措,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不强,商业化动机不足。
其三,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不足。由于大部分高校的经费只可用于科研本身,加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长期性以及高风险特性,资金投入以及收益回报存在较大矛盾。
2.2.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困境
其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存在阻碍。自2015年《科技成果转化法》通过以来,其目的在于推动科学技术有效转化和应用。但在实际执行时,该法遭遇诸多困难与挑战。首先,在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及对成果评价、保护和激励等层面,相关规定缺乏灵活性,评价标准僵化,科学性不足。这不仅严重抑制了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还使部分具有高转化价值的成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面临着风险。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中,审批程序的繁琐复杂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严重阻碍转化进程,对成果转化效率造成负面影响。
其二,科技成果评估体系存在缺陷,相关人才匮乏。现有的科技成果评估体系存在不足,未能全面考虑技术创新固有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在此情形下,评价指标呈现单一化倾向,无法充分展现技术成果在商业应用和社会价值方面的综合表现。这一缺陷不仅严重干扰了对科技成果的客观评价,阻碍了许多优秀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而从长远来看,对科技创新的持续动力也形成明显制约。另外,在技术转移以及成果转化的复杂过程中,具备综合服务能力的专业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当前国内对于这类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尚显不足,这种人才短缺的现状导致许多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无法有效转化和推广,大量创新成果被搁置,无法实现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其三,技术交易市场尚不完善,转化时效性差。从市场体系整体状况而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广泛存在于作为科技成果供给方的科研机构与企业等购买方之间。这种信息的不均衡分布,令双方在交易时难以准确对接,极大地妨碍了科技成果的快速流通。同时,技术交易过程中高昂的成本增加了交易难度,降低了交易效率,使科技成果难以迅速进入市场实现价值。又由于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有其独特性质,市场中缺乏有效的定价机制,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缺少针对科技成果价值的科学评估标准和原则,因此其价格难以准确、合理确定。此外,合作过程中还涉及众多具体问题,这就导致供需双方在价格确定以及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发生矛盾,使得成果转化过程漫长,甚至转化完全失败,严重阻碍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有效转化。
2.3. 科技成果转化中“需求端”困境
其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吸纳能力不足。部分中小企业在早期阶段难以获得足够风险投资或社会资助,对于成熟度低的科技成果以及市场前景不明朗的转化需要路径较长项目无法承担吸纳。此外企业也往往难以吸收高层次的科研人才来推动技术的产业化。
其二,技术应用和市场需求不匹配。部分技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创新性,但市场需求仍不明确,企业难以判断其商业化价值程度。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往往更注重即时效果与短期经济效益,对科技成果成熟度要求较高。而基础研究和长周期的技术开发可能与企业利益周期不符,因此导致忽视长远的技术投资与创新,导致无法有效吸纳高科技成果,技术应用与市场切实需求不匹配。
3. 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探究
3.1. 直接转化
(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由科技成果的所有者,高校、科研院所等市场主体,利用自身的资源和能力,对科技成果进行持续的研发、产品化和商品化。这种方式一般无需外部企业的参与,但通常要求转化主体具备完善的研发生产链条。
(2)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将科技成果作为投资标的,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企业,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3) 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与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共同实施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共享和共同开发。合作转化有助于实现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4) 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进一步深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共同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培养、引进和配置机制,根据各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共同培育知识创造、科研攻关和技术转化兼通的复合型创新人才。
(5) 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汇聚各种技术转移资源,将科技成果智能推荐给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实现科技成果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3.2. 间接路径——概念验证中心POC模式
美国概念验证中心(Proof of Concept Center, POC),通过政府支持与资金多样化、市场评估机制及全方位辅导服务,成功促进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政府在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主要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来推动其发展。此外,概念验证中心的资金来源多元化,涵盖了政府资助、基金会捐赠、学校收入、私人捐赠及成果转化收益等多个渠道。此类中心通常依托于顶尖的研究型大学,致力于基础研究成果的转化,重点支持已获得政府或研究机构资助的基础研究项目,进一步提供资金与技术评估,以推动其商业化。为支持项目的商业化,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种子资金、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估机制、技术咨询以及创业教育等综合辅导服务,帮助科研人员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的商业项目[3]。
具体而言,概念验证中心的转化流程通常包括几个关键步骤。首先是技术评估阶段,根据技术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市场需求进行初步评估,不仅关注技术本身的先进性,还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行业趋势以及技术的应用前景。在原型开发与实验测试阶段,科研人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开发技术的初步原型,并通过实验验证其性能和稳定性,这一阶段的工作通常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概念验证中心会提供初步的资助,以帮助科研团队进行相关的研发活动。在技术原型验证后,概念验证中心会协助科研团队进行市场调研和商业模式设计,帮助团队了解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潜力、市场规模以及竞争态势,为后续的商业化策略提供依据;协助科研人员设计合理的商业模式,探索技术产品的市场定位和盈利模式,在市场中找到合适的应用场景,具备足够的竞争力。美国的概念验证中心模式,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性和集成性。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将技术开发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通过精准的市场评估、技术验证和资金支持,使技术能够迅速适应市场需求,实现商业化应用。
3.3. 间接路径–日本大学的TLO模式
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效仿美国并依据1995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法》原则制定颁布了《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简称TLO法),旨在加速、促进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提高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使科技成果能够更快地投入市场,为日本经济复苏注入活力。该法的实行,使日本各高校逐步设立了自己的TLO机构,即一种专门负责高校技术许可与转移的机构,日本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则主要依靠这些专门机构运作完成。
根据技术转移机构的组织形态可以将其分为:内部型、外部型和区域型。内部型技术转移机构一般指高校的内设机构,其直接隶属于大学,如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等;外部型技术转移机构指的是与大学保持合作关系的独立法人机构,如日本科技振兴机构(JST);区域性技术转移机构指的是特定服务范围区域内的多所大学及企业所共同参与的机构,如京都大学和立命馆大学共同建立的“关西TLO”等。
日本大学的TLO模式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中间接路径的一种,其核心在于充当高校与产业界之间的中介桥梁。日本大学的TLO机构通常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组织架构包含技术评估、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营销及合作洽谈等多个部门。在运行机制方面,TLO机构首先会对高校内的科研成果进行筛选与评估,判断出具有潜在商业价值和技术可行性的技术项目。其次,负责对这些项目的知识产权进行申请和管理,确保高校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运用。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宣传和推广高校的专利技术,从而推动技术成果的有效转化。最后,与企业等产业界主体开展合作洽谈,将技术许可给合适的企业进行产业化开发,同时协调高校科研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保障技术转移过程的顺利进行。
4. 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生态系统
4.1. 法理分析
首先,该法律生态系统充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分配。科技成果的权利表现形式主要为知识产权,兼有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等。基于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主体受到知识产权权属、国资监管、收益分配等一系列因素的“束缚”,无法实现“转化决策自由”“转化过程自由”“转化承接自由”的法律制度困境,新赋权机制下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以及单位收益权,二者相结合的产权归属模式既符合科研人员研发主体地位下的公平性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激励机制,同时保证单位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载体的收益权,保证科研人员以及单位间的平衡,促进技术流动。
其次,该法律生态系统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划分与机制完善提供条件。《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第一,可以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第二,可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第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第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第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第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七,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而非部分的权能赋予科研人员,同时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配套优化,使科研人员能够直接享有权属,从而具备更大的支配能力进行成果转化[4]。法律生态系统评议机制以及综合事务管理的构建,有效缓解了作为连接科技成果受体与供体纽带的科技中介机构目前无法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互通沟通渠道的问题,减小他们之间产生信息差,扭转科技成果转化耗时长、资金浪费的现状。此外,在转化全流程中综合管理确保权责归属的合理性并及时公示披露,保证公平正义。优化科研成果的转化流程,提升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实际应用价值以及再转化的可能。
4.2. 概念及相关内容
在职务发明创造制度的设计上,一方面要追求效率,使职务发明成果及其权利的分配有利于该成果的转化与实施;另一方面,又要追求公平,尊重和保护完成人的正当权利以调动他们进一步创新的积极性[5]。该模型可视为一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生态系统。该生态系统的核心目标在于推动科技成果从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的有效转化,尤其关注当前体制机制和法律政策中可能存在的障碍。具体而言,该生态系统通过深入研究技术要素在转化过程中面临的制约,提出了促进技术要素自由流动的完善路径。在法律层面,该模型重构了技术权利及其相关利益机制,旨在通过系统性优化技术产权的保护和交易机制,打破现有技术流动的壁垒。为实现这一目标,生态系统通过赋权、市场、金融、创新及监管等多维度的一体化机制设计,推动了技术要素在不同主体间的自由流动,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技术创新的效能。最终,该模型旨在通过形成一个以技术自由流动为基础的创新系统链条,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并为科技创新提供持续动力。该创新生态系统不仅着眼于技术本身的流通,更强调了技术与市场、法律、金融等各个领域的协同作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一个全面、系统的框架。
首先,明确各方权利是构建有效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的基础。该系统模型明确赋予科研人员百分百的决策权,这一做法旨在减少原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干预,从而为科研人员提供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与此同时,单位则保留科技成果的收益权,并设定五年赋权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后,单位可收回相关技术的所有权。此设计意图确保单位在成果转化后的经济利益,但不再对具体的决策过程进行干预。此外,尽管单位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不再占有股份或参与决策,其仍然享有署名权和收益权,并保留对科研人员技术成果再流转的知情权,这有助于确保单位在后续科技成果的使用和传播中保持一定的控制力。
其次,设立科技成果的评级制度是进一步规范成果转化的有效手段。由政府统一领导,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自由技术池”内的科技成果转化。通过设置由专业人员和政府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小组,确保对科技成果的评价更加公正、客观,促进技术的高效流转与应用。
最后,为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透明度和信息流通效率,设置信息公示平台。该平台将公示项目信息,为科研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和合作提供信息支持。通过公开化的方式,促进技术成果的广泛传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透明度,为相关各方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选择空间。
该系统模型通过明确各方权利、设立评级制度和信息公示平台,意图构建一个更加开放、透明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在既保护科研人员的创新权益,又保障单位的利益的前提下,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应用和产业化。
4.3. 信息备案公示平台
本文所阐述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生态模型中,为在该系统模型中打造一个更加规范、透明的技术交易环境,提出构建信息备案与公示平台。该平台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公开各类信息,确保科研成果的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并为技术成果的流转、应用及收益分配提供明确的依据。
该平台的设计涵盖了多个关键功能,首先是对科研成果的公示。平台将对科研成果进行详细全面的展示,把科技成果的原创单位、知识产权类型、成果名称、收益率及计算基准等信息在平台上加以公开。通过这些公开信息,该平台为相关方提供了可靠的参考依据,相关方在平台内可以清楚地了解各类科技成果的具体价值和预期收益分配。其次,平台确保科研成果的收益权能够得到法律保障,公示的知识产权信息和收益分配具备法律效力,这为抵制潜在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技术成果流转过程中,该平台明确公示相关打包的知识产权上负载有不可撤销的收益权,其公示效果应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后续若技术进行流转,则相应的合同相对方也须登录平台进行披露,确保技术交易被清晰记录,减少交易中的争议,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提供有效证据。此外,平台还特别设置了公示失信名单和追责机制。该机制对于实施欺诈行为或违背诚信原则的科研人员进行公示,以此加强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防止因个别人员的不当行为而对单位和研究成果造成损害。该措施不仅是对科研人员的警示,也是对平台内科研环境诚信建设的有力推动。
4.4. 评议机制
本文提出在该生态模型内设立项目评级制度的方案。这一制度是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的框架下,通过一系列程序,优化科研成果的转化流程,提升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实际应用价值以及再转化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评级制度的核心机制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和评议小组,确保每一项科研项目都能够在充分评估后进入企业转化环节。首先,政府应设立专项基金,以资金支持为基础,推动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应用。在此背景下,项目的评级和筛选尤为重要,为此,评议小组由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专门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商业化前景及长期效益等多维度进行评估。评议小组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评估的对象是在该生态系统内那些赋权期限五年内未能顺利转化的科研项目成果。具体而言,任何一个科研项目在达到五年赋权期满时,均会进入年度评审,所有在这一周期内未成功转化的项目都将在年底统一进行评审。
评议小组将综合考量项目的多个方面,最终给出项目的评级结果,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能够递送到企业的项目,另一类是不可递送到企业的项目。通过这种划分机制,可以有效避免那些因前瞻性过高、技术实现困难或企业承接能力不足等因素,导致科研成果尽管具有潜在价值,但却未能顺利转化为实际产品的情况,从而避免了对科研资源的浪费。
对于评定为“可递送到企业”的项目,政府将通过上文所提到的信息备案及公示平台进行公开。在这一阶段,企业如果对该项目感兴趣,可以与项目的科研人员达成合作协议,共同推进项目的转化。如果成功实现项目的转化,企业和科研人员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项目收益,并对政府进行一定的分红。而对于那些未能在公示期间与企业达成合作协议的项目,政府则会通过进一步注资支持该项目,继续在公示平台上进行展示,等待更多企业的选择。如果项目依然没有企业选择,则其知识产权将返还给原单位,科研成果的进一步利用将由单位自主决定。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被评定为“不可递送到企业”的项目,评议小组将直接将其知识产权返还给原单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自由技术池”内的科研项目,其赋权期为五年,期满后科研人员或单位将面临两种选择:一是返还知识产权给原单位,或者如果项目是由个人进行的科技研发,个人也可以选择放弃该技术;二是项目可以主动交由评议小组进行评估,享有一次再次评审的机会。
4.5. 综合事务管理中心
针对当前该法律生态系统缺乏专业性高的管理团队这一问题,提出构建“综合事务管理中心”,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和监督考核机制,旨在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4.5.1. 秘书处
秘书处负责中心内的基础性工作,服务管理中心的下设部门。具体职责包括文件的收发、档案管理等,为中心的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4.5.2. 评议小组
评议小组主要负责赋权期内成果转化没有成功的科技项目的评估工作。通过对这些项目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建议,为后续的成果转化提供参考。
4.5.3. 信息管理部门
信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搭建、日常管理和维护信息备案及公示平台,促进公示制度的完善工作。该平台将为科技项目的信息备案、公示和查询提供便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及性。
4.5.4. 收益分配管理部门
收益分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修改和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的工作。收益分配机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在转让合同模板中明确单位保留收益权。规定被赋权的技术转化成功后,应当按年度向单位返回约定收益;若五年期满仍未转化成功,单位有权收回知识产权。
(2) 该法律生态系统内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的收益费率建议由政府确立,可参考专利强制许可费的费率确定方法,并依行业不同确定比较低的分行业费率基准,以激励技术接收方承接技术。例如可以参考巴西颁布的新专利强制许可规则,将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费暂定为产品净销售额的1.5%,但最终可能定为不同的费率。
4.5.5. 法律服务部门
法律服务部门下设咨询小组、研究专家组和知识产权管理小组。
(1) 咨询小组负责科研人员和单位关于法律问题的解读和帮助,在法律上促进科研人员和单位权益的维护。为科研人员和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服务。
(2) 专家研究组主要负责该法律生态系统内各方面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 知识产权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管理赋权的相关事务并不断完善具体赋权机制的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确保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5.6. 运行机制
“综合事务管理中心”的各个部门之间将建立紧密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态系统内部的管理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例如,评议小组在评估科技项目时,需要信息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项目信息;收益分配管理部门在制定收益分配机制时,需要法律服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等。
5.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权益分析
5.1. 所有权
在该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中,要求在政府的引导下以特定的成果转化规范、全新的赋权机制,充分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的百分之百决策权,保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完成人可以通过赋权获得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整所有权。政府将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相关的科技成果列入“负面清单”并精简清单涉及的内容,在此清单以外的各类科技成果都可以选择进入“自由技术池”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决定成果转化方式,不受其所属单位限制。
由于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职务发明人先天性的处于一种劣势地位[6]。因此实行科技成果转化以科研人员为中心,让科研人员深度且持续参与到整个产业化的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独立决策权和完整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规定单位与科研人员或团队签订的模板化合同来保障科研人员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整所有权,并规定生态系统内的单位不可以妨碍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让权利,在赋权完成后科研人员可以自行选择转化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在项目转化过程中由企业进行投资的,不论企业股份多少都不影响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权。
5.2. 收益权
在该赋权机制下,单位保留收益权,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和保障措施实现对单位正当收益的维护。从合同签订时的明确约定,到所有权期限与收益权的关联处理,再到技术转让及再流转过程中的权益保障,以及全流程的信息备案与公示机制,各个环节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单位收益权保障体系。
5.2.1. 单位收益权的明确及其与所有权期限的关联
首先,在单位与科研人员或团队签订的模板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收益权的分配。除需写明赋予科研人员100%的所有权外,还应明确单位保留收益权。该约定是保障单位收益权的基础,通过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使双方的合作在一开始就对收益权的归属有清晰的界定,避免后续出现争议。其次,所有权期限与单位收益权相关联,即科研人员享有的所有权以五年为期限,期限届满后单位有权收回该产权。在此期间,单位的收益权不受科研人员后续行为影响,自始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履行。这样即使科研人员在所有权期限内对技术成果有一定处置权,但单位的收益权依然得以保障,按照既定分配原则获取相应收益。
5.2.2. 技术转让及再流转过程中的单位收益权
在技术转让时,单位的收益权有其特定的规定。虽不作价值评估,但科研人员也要在承受范围内付出一定赔偿金额。此外,完成技术转让后,单位虽不占股份不参与决策但是享有署名权与收益权。而在再流转过程中,单位对技术成果再流转的知情权则能够保障收益权。单位有对科研人员的技术成果再流转公司的必要信息的知情权,避免因科研人员恶意导致单位受到损失。通过掌握相关再流转信息,单位能够及时了解技术成果的动态,确保自身收益权不受侵害。
5.2.3. 全流程信息备案与公示对收益权的保障
首先,将各类信息进行公示。平台的信息备案及公示板块,对成果的原创单位、成果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名称、打包的收益率和计算基准、合同相对方等进行披露,并提供查询相关信息的功能。其次,适用上文提到的保护机制,即该公示板块明确公示相关打包的知识产权上负载有不可撤销的收益权,其公示效果应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后续若技术进行流转,则相应的合同相对方也须于此公示域进行披露。最后,对于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单位的收益权受损的科研人员,采用在此平台公示失信名单的方式,公示此类科研人员的相关信息,并要求此类科研人员承担单位在此过程中所受的损失。通过这种进行全流程信息备案与公示的措施,有助于增强科技成果的透明度,并对科研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且能够确保在面对第三方干扰时,单位收益权仍得以有效维护,进一步巩固单位的收益权保障体系。
6. 结语
随着我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需求越来越高。针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现状,本文聚焦这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生态系统,在实证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促进技术自由流动的法律政策方案和完善路径,作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分析。然而,由于我国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仍在不断深入,如何能更好地通过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分配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提高有待继续开展深入研究。
基金项目
2024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241005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