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一些学者认为明清所谓“士绅”,主要是指在野的并享有一定政治和经济特权的知识群体,它包括科举功名之士和退居乡里的官员[1]。而本文中的“绅”便是符合此种情况,据《龙溪县志》中记载“邑绅张雄置义冢二所”,“狱义冢里人会元陈常夏捐置”,“张雄字受夫康熙戊戌进士”可知,本文中的“绅”便是带有进士或会元等身份的科举功名之士。
中国义葬的善举由来已久,早在三代时期就有记载“周文王泽及骸骨”的善举,《诗经·小雅·小弁》中也记载道:“相彼投兔,商或先之。行有死人,尚或殣之。”当时普通百姓路遇死者尚能行安葬之举。三代时期的义葬思想与理念为后世提供了借鉴。至汉唐时期,义葬等慈善理念进一步转变成慈善实践,即官府于“战乱或灾荒时掩埋死难者,并没有专门的政策和组织”,此在《后汉书·桓帝纪》中有记载:“诏京师死者相枕,若无亲属者,可以于官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2]魏晋隋唐时期,地方逐渐出现了专门设施,如孤独园、六疾馆等。宋元时期,有官方提供官地埋葬,首创了漏泽园,大量官办慈善组织出现。明代政府下令普遍设置官方主持的义冢。至清代,在官方重视恤政和鼓励民间参与的背景下,义葬的发展已甚为成熟。而清代漳州府社会救济是在当时特殊的环境下发生变化的。本文通过分析宋至清代漳州府龙溪县义葬的发展过程及其经营主体的演变,进而透析清代漳州府龙溪县社会救济中的官绅民合作以及义葬发展过程中逐渐民间化的趋向。
2. 漳州府义葬的演进及其阶段性变化
(一) 宋元明时期以官方为主
漳州府的义葬最早追溯到宋代。唐代时出现了鳏寡孤独政策的理念和社会现实分离的情况。不同于唐代,宋代政府注重将慈善理念与现实情况结合在一起,关注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大量流入城市的乞丐问题。《园宗史》记载“崇宁二年又置漏泽园,置籍瘗人,并深三尺,勿令暴露。诸城寨、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依各县增置漏泽园”[3]。又据府志记载:“宋崇宁三年诏诸郡县置漏泽园以痊暴露遗骸”[4]。观此可见,在官府的指导性政策鼓励下,漳州府亦践行官方贯彻的理念,于当地设置漏泽园、创建义冢等。又有“宋绍兴间,郡守刘才邵即城北为二大冢以痊郡民之不能葬者,命曰普同;嘉定中郡守危真坐三冢于三处,大可容百十坟。”[5]许多地方官府响应官方号召,积极参与兴办义葬。而在宋代,从其面对现实型的慈善政策来看,官方政府注重社会救济,因此这类设施是由清政府出资经营,并由官员负责管理。此时义葬由政府官员出面兴办还受到宋明理学不断发展深化的影响。宋代政府重视新儒学,受儒家的善始善终观念的深刻影响而致力于社会救济。元代大体上继承宋辽时期的救济政策和制度又有所发展。至明代,官方政府下令于各地广泛设置义冢,据《明史》记载:
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武地者,所在官司择宽贤地为义冢,俾之葬埋[6]。
另有相同记载“中书省礼部议,以民间死丧,必须埋葬,如无地,官司设为义冢以便安葬,并不得火化,违者坐以重罪。”[5]观此可知,明初,太祖下令禁止火葬,下令各地官员于州县各地设置义冢而行埋葬,无力丧葬者由官府进行救助。这些义冢一般由各地官员主导,于官地创建。
这一时期漳州府亦遵循中央的政策,如府志记载:
明成化间,知府姜谅谕邑民于四门近郊及诸村间之土立义冢,龙溪凡二十一所,诸县度地处之。明万历二十一年署府推观龙文明置义冢。漳浦县,明成化十七年知府姜谅檄县重修。长泰县,明万历三十一年知县管橘捐俸倡官生戴塘助资共置一所。南靖县义冢四所,于明成化十七年知府姜谅檄县创建。平和县义冢四所,于明嘉靖七年知县王禄置。诏安县义冢三所,知县夏宏礼置一所,里民林仲安舍地为之。海澄县义冢,于万历年间知县姚之蘭复置五所[4]。
观此可见,明代时的义葬仍以官方主持兴建为主,但从知府姜谅“檄县重修”以及官生捐资修建和里民舍地创建义冢可知,政府官员通过发布官方檄文的方式来联合地方力量,体现了时漳州府已逐渐号召民众参与到义葬的兴建。这在一定程度上显露出义葬在发展过程中略微出现民间化的特征,为明清时期义葬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二) 明末清初时期官导民辅
明末清初之际,社会动荡,战乱频仍,尸骸遍地。人们深受战乱之苦,因家贫而无力丧葬者甚多,致使丧葬问题突出。本文尤以明清之际,郑成功攻打漳州城引发的丧葬问题为例。时“明主在南宁,明招讨大将军漳国公起兵南下”“引兵入漳州”[7]而引发了一场战乱,如根据《清实录》《漳州府志》等记载,顺治壬辰年三月,郑成功接连攻下漳州周围之地,直驱漳州城。又根据《闽海纪要》上卷中详细记载了壬辰围城的经过,
夏四月,成功功漳州。成功引兵围漳城。五月浙镇马逢知率兵来援。继其入城,引兵出战,连败之,遂晏城固守。不出。成功累攻不下,乃拥镇门之水灌之。堤坏不浸,复列栅围之。城中食尽,人相食。枕藉死者七十余万人[8]。
由上可知,经过这场壬辰围城,漳州城死伤无数,遍地尸骸。民众因此无力丧葬者甚多,因而对安葬的需要增加。守道周亮工就曾作《清漳城上感怀四首同唐肯堂作》一诗以描述这一战役之惨烈和破坏程度之深,载《赖古堂集》卷八,其三为:
天宝山前百战场,鲸鲵浪涌海云荒。
饥魂彳亍霏微雨,白骨支撑远近霜。
碛里角声吹细柳,沙边旗影沸清漳。
六年瘴疠须麋苦,不信岩关路信长[9]。
灾祸远不止于此,据记载“围解颅骨得七十三万。疫大作,死者无数”[10]。壬辰之围消解后,漳州府还发生了疫病,百姓更是在疫病中死伤无数,尸骸累累。总之,壬辰围城一役后灾情遍地,尸骨掩埋的问题得到地方政府和士绅、里人的关注和重视。此等大灾难非官府独立可以挽救,因而官府号召地方士绅、里民参与到义葬组织的兴建。据记载“守道周亮工收漳城骸骨七十三万,焚瘗一大穴,碑曰「同归所」。”[9]另在《龙溪县志》中对同一件事的记载“壬辰围城中死者甚众。里人李耀宗使僧闻遍收骷髅约七十三万,火葬于城南,为同归所。”[11]虽两处记载不同人创立同归所,但实际上,壬辰围城后,里人李耀宗散尽家财请僧人将尸骸收集起来,火葬于城南,而守道周亮工听闻此事后便立碑记此事。亦有“国朝顺治九年监察御史朱克简置义冢二所,东狱义冢里人会元陈常夏捐置”,“顺治年间里人吕子冉置义冢”,“康熙三十七年邑绅张雄置义冢二所,里人吕仲孝置义冢一所,郭益置义冢一所。”[4]由此可知,时一部分义葬是由地方里人、士绅兴修,一部分仍由官府兴建。此时地方官府和地方里人、士绅共同参与社会救济,地方官府以实际行动来倡议兴办义葬,从而带动民间参与义葬活动,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官绅民在义葬创建中的合作。同时,这一时期民间人士参与兴建义冢较前一时期更为普遍,这是义葬民间化的进一步展现。
(三) 清中叶以来地方力量主导
清中叶以降,吏治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正如瞿同祖在其书中谈及许多州县地方官及其僚属利用职权搜刮民脂民膏或私收“陋规”,([12], p. 85)页或对百姓进行勒索。官场风气不好,行政效率低下,官员互相扯皮、推诿,致使地方事务一再拖延或官府无力解决地方事务,更无法维护地方秩序。加之此时自然灾害盛行,饥荒不断。在这一背景之下,漳州府义葬的义葬事务完全依靠官府主持和经营是困难的。而此时作为“非正式权力”的士绅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并日益参与到地方建设中去。如雍正年间,许多漳州府士绅参与到长生堂这一义葬设施的兴建。雍正四年,发生大饥荒,龙溪县死伤无数。据《龙溪县志》记载:
国朝雍正八年里人陈宸纶等公建南长生堂,先是雍正二年陈宸纶、吴君兴、柯元卿、吴营生等购地置义冢七所后复立长生堂,置市舍二区岁收其入以为修桥路施棺槥并义冢时祭诸费。乾隆十九年,桥及市舍具圮。吴君兴、陈应麟等募捐重建,应麟更置市舍二区,复岁募士绅捐施棺槥以给贫不能丧者[11]。
由上可知,南长生堂是由龙溪县里人、士绅建造并且经营,而其经费主要来源于所置的市舍,依靠市舍收入来支撑南长生堂的经营。东长生堂则由“国朝雍正四年里人吴龙章、林福临、周泓等募建后以地湫隘陈国禄减屋改为堂子飞龙,复捐资成之,其棺槥之费系各士绅捐施无定额”[11]。
据《龙溪县志》记载,当时东长生堂是由里人募集建造,购买棺椁的费用是由士绅集资捐助。此时的长生堂和以往建立的义冢不同,并非完全临时因灾而建。府志记载“稽建堂之由,肇自雍正四年,公同施棺乏阙,会所周君泓出募,同人爰襄斯举,其地则陈封君国禄所购价千金,因同人请收值之中,复捐白金施为堂所。”[11]这一时期义葬多由地方士绅和里人捐资兴建,长生堂的经营权也交由地方里人和士绅经营。由此推之,此时官方同地方的合作方式是延伸权力式的,即将正式权力延伸出去,转化为非正式权力,并由地方士绅等民间力量来行使。
3. 龙溪县义葬经营主体民间化的影响因素
(一) 理学下移的影响
从宋至清,尤其是清中叶以来,漳州府义葬的演进与发展从原来的官方主持兴修,到官方与民间合作兴办义葬,再到由地方士绅、里人主持和经营,凸显出漳州府龙溪县的义葬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趋向民间化。首先,儒家文化的熏陶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漳地在开发之初,尚是一个民风彪悍淳朴的乡野之地,漳地人士接受教育后逐渐受到儒家文化普及的影响,对漳地的社会文明意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隋唐以降,科举制的创立及发展使更多出生于下层的学子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这对于民间的文化普及和发展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唐宋之际,中国文化发生了历史转向。儒学发生了新变化,吸收与融合道家和佛教思想,强调“道统”的概念,提倡佛教思想,在新儒学思想影响下,一股新兴力量逐渐壮大。如一些道学支持者“投身于地方福利机构,帮助建立与本地有关的儒家先贤的纪念堂”[13]。另外韩明士也曾提出“南宋的精英的地方化”[14]的构想,但受到了中国本土学者的质疑,认为“尽管到宋代,儒学开始呈现‘为己之学’的新特征,但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特征并未变化,所以要‘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参与政治,应举入仕,正是精英们主要人生价值之所体现。”[15]可见,自宋代起,在大环境的持续的影响和熏陶下,理学逐渐拓展并深刻影响到一些地方人士,使得龙溪县的理学普及速度加快。加之宋元以来,特别是宋代活字印刷术的发明和广泛应用,同时还有纸的普及、推广和应用,使文化更进一步向下拓展,让更多漳地人士接触到文化的熏陶和接受教育。“在此影响下,漳州府龙溪县的民间风气由以往的彪悍到逐渐文明化。明中后期至清代,理学向下移,即理学的世俗化发展促使地方社会文明产生了变革性的影响,使得一部分儒士或地方里人、士绅更加重视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和个人修养的提升,如“明洪武年间一以礼宗显,一以儒学称嗣,是而延翔台阁出入陛楯如谢璉、周宣、潘乐、魏富诸君子皆能以气节经济甄名史録”[16]。这些儒士受儒家道德规范的文化机制影响,以高标准要求自身,更加讲究忠、孝、节、义等伦理道德。他们也因此成为一方模范,转而进一步影响地方的士绅、儒生和里人,促使其他漳地人士学习儒家的道德规范和礼教。
到了清代,理学进一步下移使其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如县志记载“国朝康熙五十三年,增祀范仲淹;国朝雍正三年,增祀冉颜、宋儒周敦颐、张载、程灏、程颐、邵雍等先贤,先儒公羊高、董仲舒、胡瑗、司马光、魏了翁、王守仁等”[17]从龙溪县民众更加重视祭祀儒家先贤可知,此时龙溪县注重倡扬儒学,通过祭祀儒家先贤大儒,加强在地方倡导儒家学说和践行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使龙溪县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范围更广,亦深刻影响到更多的学习儒家经书的地方里人、士绅,产生了对传统儒家的儒士精神的向往与追求。这部分人以儒家的讲求气节、高社会责任感来要求自己,以儒家先贤的事迹为榜样来要求自身应做出符合儒家伦理道德的行为,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促使自身致力于应对和解决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民生疾苦问题,也就是“礼下庶人”的生动写照,即礼推及平民,使一部分接受过系统教育的地方士绅或受儒家学说影响的里人等较为精英、较有能力者深受儒家士精神的影响,他们深深感受到金钱对自己并没有那么重要,更加重要的是肩负起对社会的责任,因此转向大力倡导为家乡建设作贡献。换言之,这一部分人在儒家理学文化观念的影响下,具有较高的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对自身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和要求,让他们感到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去帮助家乡建设,驱使着这一部分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出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更深的层面来看,这些里人、士绅捐资筹建长生堂、义冢等义葬设施为的是给予那些家贫而不能丧葬者一个安身之所,这正是受到传统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中的“善始善终”观念的影响,更加倡导《荀子》中谈到礼贯通人之生命始终。因为生死对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所以应按礼要妥善处理,善始善终,才算符合儒家学说对生死的价值关切。由此,这些接受过儒家学说影响的人士重视丧葬,讲求善始善终,欲为贫穷而无法丧葬者寻求一个葬身之所,以全人之始终。拥有以上价值理念的地方里人、士绅群体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地方救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韩明士教授在其《政治家与绅士》一书中曾论及“在地方官方力量缺位或效力不足时,精英会取代官方,发挥控制社会的职能。”[18]由此看来,他认为地方政府与精英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力量,彼此不相容。但龙溪县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表面上看来这一类地方里人、士绅是独立自主地参与地方治理的独立的力量,实际上这部分人并非脱离政府管辖的单独的力量,而是在政府管辖之下延伸出的“补充式”的社会治理力量。一是在文化观念上,他们同官府有着共同的价值理念,主张儒家的道德规范和纲常伦理,讲求各地家庭和睦、人们生活安宁,共同致力于维护社会和谐。这一民间力量在儒家价值理念的耳濡目染下成长起来,又转而将这一理念贯彻到现实生活中,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出其巨大的力量。从另一视角来看,这些儒生因为通过助力家乡度过危机或困境的行为也是这一部分人同家乡的一种依存关系的载体,一方面体现了其对家乡的情感寄托,同时另一方面展现了这些里人、士绅通过参与地方事务来实现自身价值和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例如,在义冢建设过程中,不少里人、士绅在其中贡献颇多,南长生堂在建设过程中离不开里人、士绅的捐资、筹建、经营等一系列助力的举动。如“国朝雍正八年,里人陈宸纶等人建南长生堂;陈震纶、吴君兴、柯元卿、吴营生等购地置义冢七所。”[19]在这一过程中,这部分人将自身对家乡的情感付之于义葬,是其参与社会救济以维护地方安宁的真实写照。
(二) 地方民风的变化
漳地民风变化是其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上文提到,明代中后期理学下移,普及到漳州府地方中下层士人与百姓,对该地民风产生了影响。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亦催发了地方民风的变化。正如县志中记载:“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当温饱满足后,地方人士将目光投向了精神层面的提升上。在漳地义葬创建的过程中,漳地民风的变化对义葬创建过程中经营主体逐渐民间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当漳州地方民风彪悍时,官府欲以法律治理地方较为艰难,当地方民风逐渐淳朴时,官府对地方的法治化治理变得更为容易。漳地经过谕文的不断教化,民风向好,自明代以来,漳地民俗不同于以往朝代,漳地虽表面上仍有民风剽悍之处,但是实际上百姓畏惧法律,“夫畏法则易治,而喜文章工著述则易与讲道而明义也”[16]。可知,漳地百姓畏惧法律则官府容易治理,百姓喜好文章,善于著述则官府容易同百姓讲道理、明大义。如此一来,漳地官府容易治理漳地事务,以法律来规范漳地百姓的行为,而百姓自身也明大义,讲道理,使得漳地的民风朝着文明化、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为之后漳州府各县的地方力量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即民风向好,漳地百姓有自我约束的能力,官府无须严加管控便可以实现百姓各安其业、各尽其责。至清一代,漳地历经壬辰之变后,城池尽成为废墟,百姓流离失所、家破人亡。但经历了如此巨乱之后,漳地人士仍能维持其淳真、乐于助人的本性,也就是“府志谓漳人高气节敦礼教,故治乱盛衰夫替其说,可徴焉”[20]。另据县志记载,这一时期漳州府龙溪县虽经历战乱,但设立了许多义冢和慈幼类善堂,如
育婴堂在城北隅。国朝雍正二年奉文设立。初在漳提间旋迁开元寺,乾隆十九年巡道杨景素重建。其屋海澄公黄仕简捐置。
国朝顺治间,监察御史朱克简置北门外南门外及严前山二所(指义冢),里人陈常夏置二十九都龙江山及严前山二所,壬辰围城中死者甚众。里人李耀宗使僧闻晓遍收骷髅约七十三万,火葬于城南,为同归所,又里人吕子冉置二十三四都南坑山一所,吕仲孝置二十三四都公母林山一所,郭益置二十八都榴山寨一所。雍正间里人林域置十一都浦边山一所,陈宸纶等置庵兜九宝崛山、赤岑领头山、磨浦新村、严亭后七所。乾隆间里人黄可涧置二十九都林里社一所,陈士廉置宋坂山一所[11]。
由此可见,这正是当时漳地民风较之以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的真实写照,正因民风变化,一些地方里人纷纷受到影响,并捐资兴建育婴堂和设立义冢。即是说在此影响下,漳地人士崇尚高尚的气节,重视儒家道德礼教,乐于助人,以自我治理来维持地方安宁。换言之,明清之际,漳地民风的变化渗透到地方百姓社会生活的价值理念中去。在这一价值理念的影响下,栖身于漳地的地方士绅、里人等人士追求崇高气节,以儒家道德规范和礼教来规范自身行为,并同官府作出为民利民的一致行动,且致力于参与基层治理,助力地方救济事务。在这一过程中,这些地方里人、士绅更是展现出一种“予者无吝心,受者有德意”的慷慨尚义的美好品性。具体而言,这些人在本地发生灾难时挺身而出,丝毫不吝啬地大力捐资筹建救济机构,正是漳士淳朴的风气而且慈善祥和,恳切的诚意的生动体现。漳地民风的变化培育出具有崇高气节、慷慨尚义的人士,这些漳地人士在地方遇灾时贡献自身的力量,捐资兴建义葬机构,救助地方因灾而无力丧葬者,将慷慨尚义的理念贯彻到实处。
(三) 官方政策的变化
龙溪县的义葬由最初的官方主持转向民间主导亦与官方管理理念和政策变化有关。与宋代官方政府大力支持和十分关注义葬的发展不同,明代中叶中央政府的财政改革对福建的地方治理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即“明中叶福建的财政改革的重点在于‘节流’,而不是‘开源’。”[20]天启年间,《福建赋役考》中论曰:
今日赋役大增于旧额矣。财用匮乏,赋役繁兴,规避精巧。彼强宗巨姓,蕃衍至于仟佰,视口,使利归公家,额外可以免派,火耗可以少减也[21]。
正如郑振满先生论及“当时赋役与财政问题的症结是税源不清,各地的人丁与土地大多为强宗大族所控制,这就使财政压力难以向全社会转移。”[20]可见,明代后期,由于财政困厄日益严重,福建地方政府的经费大为缩减,致使地方政府职能日益萎缩。明代后期的财政改革的余波延续到清初,导致清初福建地方政府面临财政问题。这一时期龙溪县的财政问题亦较为突出,正如县志中记载“时海波未平,军旅络绎粮务繁兴,追呼甚困。”[22]得见清初龙溪县面临着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丧葬问题突出,龙溪县地方政府须得求援于地方百姓。加之清初的恤民理念和政策有所变化,“直省地方,如有无主暴露枯骨,各该地方官,建置义冢,立法收埋,仍咨报部。如有好义之人,收瘗贫尸及掩埋枯骨数多者,有司勘实,给匾旌奖。”[23]另在《清续文献通考》中亦有记载“赈恤主要包括恤茕独、恤幼孤与恤羁穷三类,对丧葬事务却没有明文记载。”[24]由此可见,对比宋代官方政府大力支持以及明代下令普遍设立义冢,清初政府则采取更为务实的政策,下令引导民间逐渐参与义葬。据龙溪县志可知:
国朝顺治间监察御史朱克简至北门外南门外新村二所,里人陈常夏置二十九都龙江山及严前山二所(指义冢);康熙间知县曹家甲置北厢日照严江东三所,里人张雄置北门外赤山南门外南青塘二所(指义冢),里人吕仲孝置二十三四都公母林山一所(指义冢),郭益置二十八都榴山寨一所(指义冢)。雍正间里人林域置十一都浦边山一所,陈宸纶等置庵兜九宝崛山、赤岑领头山、磨浦新村、严亭后七所。乾隆间里人黄可涧置二十九都林里社一所,陈士廉置宋坂山一所(指义冢) [11]。
另据县志记载,其中的陈常夏为会元,张雄曾为进士,且两人都曾任过一官半职。即据县志记载:
张雄字受夫康熙戊戌进士,值三藩之乱,委蛇观变,卒免于祸。戊午总督姚启圣檄四方兵屯,漳境雄诣军门论事,姚大悦,挟之随征,以功加正一品,服旋入为工部都水主司。陈常夏字长宾,顺治辛卯领乡荐,尝诣军门献漳安十策,辛丑会试第一[22]。
由此可知,清初,参与修建义冢的陈常夏、张雄等人为官员。虽然龙溪县地方人士逐渐参与到义葬,但这一时期仍以官方主导为主,即龙溪县的义冢设立大多数仍由官员主持修建。而清中叶以来,龙溪县义冢大多由地方士绅和百姓主持兴建。这缘于雍正时皇帝本人并未将其视为官员、政治家应做的事,更多地是鼓励民间人士自行创立。并且下了谕旨“首先,雍正二年的上谕,据《清实录》雍正二年闰四月癸未条,其内容大致如下:北京广宁门外的普济堂与广渠门内的育婴堂均 是民间人士经营,据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因此下达各省总督、巡抚,命其辖下的地方官:
劝募好善之人,照京师例,推而行之。此固极善之政,亦只可帮助,令好善者成,百姓自为之。若官做,则不胜其烦。恐招集远来无依之人,倘力不能,有害无益[25]。
在此影响下,雍正年间,龙溪县的义冢和长生堂逐渐由地方人士主导创建和经营。据上文提到,顺治以前龙溪县的义葬大多由官方主导。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地方力量参与义葬较前一时期更为普遍,但顺治时期和康熙时期仍有部分是由官方主持修建。而自雍正以来,龙溪县的义冢和长生堂等的创建几乎完全是由地方人士主导。“东长生堂在东郊二里许,初在祁休亭。国朝雍正四年里人吴龙章、林福临、周泓等募建后以其地湫隘陈国禄减屋值改为堂子飞龙,复捐资成之,其棺槥之费系各绅士捐施无定额。”“南长生堂在南厢,国朝雍正八年里人陈宸纶等公建。”([11], p. 99)可知,这一时期地方人士主导龙溪县义葬的兴办。而《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记载清代政府虽关注社会救济,每年向各省贫苦百姓拨出一定款项,用于救济生活无着者。但官方政府主要是向养济院和育婴堂这类善堂拨款,即“乾隆十一年奏准福建省城普济育婴二堂所需经费每年动支存公银五百两。”[26]因此,这一时期,因各地频繁发生的天灾人祸引发的丧葬问题,龙溪县的义葬还需依赖地方力量的支持。这与漳地具体情况有关,漳地不同于一些富庶之地,无法完全依靠地方上缴税收和富裕官绅、富民,而需要依赖官方和地方力量的共同支持。也就是我们之前谈到的漳州府龙溪县义葬的经营主体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顺治时期,地方监御史朱克简仍在主持修建义冢,以及地方士绅、里人也出资支持兴建义冢。
但是因这一时期民间力量尚未发展起来,所兴建的义冢也是零散、临时建立,并非有组织、系统化的。当发展到后一时期时,民间力量逐渐发展壮大,更有能力和财力去参与地方义葬机构的创建,并且经过官府的适时引导,此时民间力量得以更好地参与社会救济。官方的鼓励和地方主动救助合力完善地方社会救济模式。从官府首倡创建义冢到民间主导建立的社会救济模式的变化,这并不是说官方对地方的控制力量和治理力量被侵夺或削弱,而是地方治理力量的主体有了新的变化,由原来的以政府官员为主,更多转向以地方里人、士绅等基层社会力量为主的治理模式。这是地方里人、士绅在儒士精神影响下参与地方治理,并将自身所拥有的财富转化为实际力量,使得官方的治理通过民间力量的参与而得到另一种程度的阐释和体现,并且在长期的互动中,地方官绅、官民合作深入发展,弥补了官方治理力量的不足之处,以不断发展起来的民间力量支撑官府的有效治理,加强官绅民合作。例如,龙溪县的一些义冢最初是由地方监御史主持修建,在政府的引导下,越来越多地方士绅、里人亦积极参与捐资修建义葬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官方力量和民间力量交织,从而扩展了官府与地方力量的社会合作范围,在此情况下,地方的官民、官绅合作进行社会治理的模式变得更加成熟和系统化、模式化,有助于提高地方的凝聚力和促进地方社会的和睦团结。
(四) 地方精英力量的发展
地方精英力量的发展是民间力量主导义葬出现重要原因之一。龙溪县的义冢和长生堂的创建人既有地方里人亦有士绅,其中不乏进士出身者,如县志记载前文提到的捐资兴建义冢的地方人士“陈常夏十八年辛丑马世俊榜,辛丑会试第一名有传”“张雄字受夫康熙戊戌进士”[22],这些士绅接受过儒家教育,通晓四书五经,在儒家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凭借他们士绅的身份和权力参与到地方事务中去。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中谈到“在百姓和官吏之间,士绅常常担任调停人的角色,这使他们赢得了本地居民的一贯尊重”([12], p. 241);“士绅与本地百姓休戚与共”([12], p. 252)。而这些士绅正是作为龙溪县的官府与地方百姓之间的中介人,一方面从百姓那得知民情再转达到官府,另一方面并且其作为地方的一份子也关注地方发展,维护地方稳定,并参与到地方社会救济建设中。但这与梁其姿学者在书中论及“乾嘉以来,一些善会善堂出现了‘儒生化’的倾向”并不相同,梁其姿学者提到的儒生化是指在明清社会经济发展的刺激下,一些中下层儒生面临财富带来的社会身份混乱以及焦虑问题,他们为了疏解自身焦虑而建立善会善堂,其根本目的是满足自身精神需求。而龙溪县这一地区的地方士绅并未面临这一焦虑,而是侧重于思想层面,即受到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清中叶以来,漳州府龙溪县的一些士绅、里人受到儒家思想观念的影响,倡导兴修学堂以发扬儒家伦理观念,并追求高尚气节,践行慷慨尚义观念。这些儒生在参与社会救济的过程中将儒家伦理道德观念推广普及到普通百姓中,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传扬儒家道德观念和精神,潜移默化地影响地方百姓,从而带动地方百姓一同参与兴办义葬。
具体而言,自宋至清,理学逐渐下移使漳地中下层士绅进一步受到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熏陶,再加上闽地得到进一步开发,求学的学子经受教育后发展成为地方精英力量,他们回到家乡后或在家乡发展起来,学以致用,将教育贯彻落实到乡里。一方面,这些地方精英同官府一同倡导兴建学堂,如“国朝乾隆十四年,汀漳龙道单德谟重建中有橘书院檀舍及两翼为人士肄业地,又建景文楼及双峯选真来芝灵喜四亭”,又有“珠江堂里人黄日纪捐建”,“乾隆二十一年知府奇灵阿倡集士绅重修丹霞书院”[17]。他们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改善龙溪县的社会风气和价值观念,推动了龙溪县崇文重教风气的发展,进一步壮大了地方精英队伍。不少学子通过科考取得举人、会元等身份,虽一部分人在仕途上未能更进一步,但在乡里传播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为家乡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即这些接受儒家思想影响和教育的地方士绅等精英力量拓展了这一儒家思想的影响范围,通过兴办教育使得生活在社会下层的其他漳地人士亦受到儒家文化的波及,衍生出新的社会控制力量,即通过文化控制力量来加强社会治理。他们依靠儒家精神和道德观念提供的精神支撑,驱动自身通过文化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亦在无形之中潜移默化地将儒家精神渗透到其他漳地人士的日常生活中,使人们更加关注同自身密切相关的地方事务,将本地事务与自身挂钩。在这一背景之下,清代龙溪县的义葬的创建得到了地方士绅、里人等民间力量的重视和关注,在灾情发生后,一部分有着社会责任感和高道德感的士绅和里人致力于义葬机构的兴修,如“里人会元陈常夏捐置义冢二所”“邑绅张雄置义冢二所”“邑绅黄性震捐置二所”([11], p. 99)。会元陈常夏、士绅张雄等龙溪县的地方精英力量自身受到儒家精神影响,又凭借着自身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带动漳地人士一同参与社会救济,这些地方精英不仅捐资兴建义葬机构,同时也在文化观念上影响着地方。漳地人士在儒家精神影响下孕育出慷慨尚义观念,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理念,外化为实际行动,驱使他们以身作则,率先捐资救助,兴建义冢和长生堂,同时以自身文化观念影响其他的漳地人士,从而带动各地乡民参与社会救济,以维护地方秩序。各地乡民们因此闻风而动,合力参与地方社会救济,为地方治理贡献一份力。
4. 龙溪县义葬的发展对社会的作用
(一) 思想教化作用
自宋至清,特别是清中叶以来,受到理学下移的影响,龙溪县的地方人士深受儒家思想的熏陶,大力倡导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如“善始善终”观念,并逐渐积极参与龙溪县义葬的兴办,这促使龙溪县义葬的经营主体逐渐民间化。换言之,龙溪县的义葬在兴办过程中对地方人士的思想观念起到了教化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地方政府在初期以发布檄文的方式谕令地方人士参与义葬兴办。一方面,在参与兴建义冢的过程中,龙溪县地方百姓进一步受到儒家思想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如前文述及县志记载“国朝康熙五十三年,增祀范仲淹;国朝雍正三年,增祀冉颜、宋儒周敦颐、张载、程灏、程颐、邵雍等先贤,先儒公羊高、董仲舒、胡瑗、司马光、魏了翁、王守仁等”[17]从龙溪县民众更加重视祭祀儒家先贤可知,龙溪县义葬的发展对社会的思想教化作用。此时龙溪县地方人士更加注重倡导儒家思想,通过祭祀儒家先贤大儒,加强在地方倡导儒家学说和宣扬儒家伦理道德规范,更加追求以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要求自身,并将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投身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倡导发展义葬有助于提升龙溪县的地方民众的人文关怀,增强地方的认同感。如清中叶以来,龙溪县不少地方士绅和里人自发捐资兴建义冢和主导创建施棺类善堂,实际上是漳地百姓慷慨尚义的真实写照。正如此时知府蒋允熙记文赞赏漳士“予者无吝心受者有德意,亦可见慷慨尚义漳士淳风而慈祥恻怛之诚,感人深而移人至也。”([11], p. 100)另县志中有具体记载此时漳士的慷慨尚义之举,即:
雍正二年陈震纶、吴君兴、柯元卿、吴营生等购地置义塚七所,后复立长生堂。乾隆十九年桥及市舍俱圮于水。吴君兴、陈应麟等募捐重建。应麟更置市舍二区,复岁募绅士捐施棺槥以给贫不能丧者。东长生堂在东郊二里许,初在祁休亭。国朝雍正四年,里人吴龙章、林福临、周泓等募建后,以地湫隘。陈国禄减屋值改为堂子飞龙,复捐资成之,其棺槥之费系各绅士捐施,无定额([11], p. 100)。
由此可见,在儒家思想的熏陶下,通过捐资兴建义冢和长生堂来协作助力地方义葬发展,龙溪县地方士绅、里人和官府凝聚成一个整体,共同关注地方义葬事务。
(二) 社会治理作用
正如前文所述及,在龙溪县义葬的发展过程中,在表面上看,龙溪县的地方里人、士绅是参与地方社会救济与地方治理的独立的社会力量,但实际上这些地方人士并非脱离政府管辖的单独的社会力量,而是在政府管辖之下延伸出的拥有非正式权力的社会治理力量。在思想观念上,他们同地方官府有着共同的价值理念,共同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这一民间力量在儒家价值理念的耳濡目染下成长起来,又转而将这一理念贯彻到现实生活中,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出其巨大的力量。例如,龙溪县的一些义冢最初是由地方监御史主持修建,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许多地方士绅、里人参与兴办义葬。特别是清中叶以来,许多地方士绅、里人在儒家思想的耳濡目染下发展起来,又转而协助地方社会发展。如县志中记载“国朝乾隆十四年,汀漳龙道单德谟重建中有橘书院檀舍及两翼为人士肄业地,又建景文楼及双峯选真来芝灵喜四亭”,又有“珠江堂里人黄日纪捐建”,“乾隆二十一年知府奇灵阿倡集士绅重修丹霞书院”[17]。同时,县志亦有记载:
雍正间里人林域置十一都浦边山一所,陈宸纶等置庵兜九宝崛山、赤岑领头山、磨浦新村、严亭后七所。乾隆间里人黄可涧置二十九都林里社一所,陈士廉置宋坂山一所(指义冢) ([11], p. 100)。
可见,这一时期,地方士绅、里人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为龙溪县地方发展贡献力量。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力量和民间力量相互交织,从而拓展了官府与地方力量的社会合作范围,在此情况下,地方的官民、官绅合作进行社会治理的模式变得更加成熟,有助于提高地方的凝聚力和促进地方社会的和睦团结,对于龙溪县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5. 结语
清代漳州府龙溪县义葬的发展是龙溪县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救济和治理的一次生动展示。自宋至清,漳州府龙溪县义葬的经营主体由官方主导到民间力量成为主力军,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这一变化过程亦体现了龙溪县的官府与士绅、里人等地方力量的合作,即从宋代完全由官府主导义葬至明代时通过发布官方檄文的方式来联合地方力量的合作方式,再到明末清初之际,地方官员以实际行动带动地方人士合力兴建义冢的官导民辅方式,再到最后官方谕令倡导民间主导义葬的合作方式。在这过程中,多方面因素促成了这一发展变化。首先,自宋至清,“礼下庶人”使理学深入社会下层,拓展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范围。龙溪县地方人士深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倡导儒家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其次,漳地民风从彪悍难治转变成文明、注重伦理道德。再次,官方对于地方的善举的管理理念和政策发生了变化,进而促使龙溪县义葬的经营主体逐渐发生变化。最后,地方精英力量的发展。这部分人介于官府和地方社会之间,担起了士绅的责任,参与到龙溪县义葬的兴办和经营。这些因素使得漳州府龙溪县的义葬在发展过程中其经营主体逐渐民间化。地方精英力量通过参与社会救济而延伸了政府对于地方社会的治理,从而维护了社会安定及稳定了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