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为保障跨境电商健康合法合规发展、完善跨境法律体系,需探寻规制跨境电商走私法律问题的法治路径,应对跨境电商发展、税收征管、走私罪适用困境等挑战。当前在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和走私问题的研究中,学者或研究减免税措施并提出对特别征税措施的完善建议[1],或研究跨境电商中关税法规的改进措施[2],或探索海外代购走私案件中的侦查与防范对策[3],或从学理角度探寻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刑法谦抑性的体现[4],亦有针对海外代购涉刑问题风险应对措施的专门研究[5]。但结合时代背景和现实交易环境,针对跨境电商新型走私案件中刑法与税法等综合性法律问题的系统研究较为缺乏。本文在梳理跨境电商行业模式与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学界对跨境电商走私问题的研究角度传统、研究对象单一的理论研究现状,以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监管博弈理论为基础,以全球治理跨境协调为参考,分析跨境电商走私的法律问题和新型走私模式,力求全面合理、科学有效地提出针对跨境电商走私在刑事与税收法律层面的纾困之策。面对国内侧重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的现状,参考域外建立现代化海关监管模式的方法,笔者使用案例分析法,对新型走私模式进行溯源,分析直播带货等走私模式下的法律问题和案件争议焦点,厘清跨境电商走私新形态下法律规制的漏洞;利用比较分析法,对比域内外对跨境电商走私的立法规制;采用法律解释学方法,结合体系解释的思路解释经济学术语与法律术语,厘清新业务模式和犯罪形式下与已有法律制度的衔接方式。
2. 我国跨境电商走私模式的概念及类型
(一) 跨境电商模式概述
跨境电商主要指的是跨境网络贸易,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新型贸易形态,是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的有机结合[6]。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与国之间跨国贸易往来频繁,促进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家大力支持的新业态发展模式[7]。电子商务是互联网时代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数字化治理、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销售方式和经济运行模式。时代化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逐渐显现出个性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特征。
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常见商业模式有B2B模式、B2C模式和C2C模式。B2B (Business to Business)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模式,交易双方均为企业。其一般交易规模较大,通常涉及批发或大宗商品,且交易流程复杂,注重供应链管理,如阿里巴巴国际站(企业采购平台)。该模式也可能涉及走私,但呈现的形式可能是化整为零的蚂蚁搬家型走私。B2C (Business to Consumer)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模式,企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或服务。该模式下交易的规模较小,但交易频率高,通过电商平台、自建网站或移动应用进行销售,如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该模式下网店的商家较可能在进货阶段为降低成本而实施海外进货偷逃关税的行为从而涉及走私犯罪。C2C (Consumer to Consumer)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模式,个人用户之间直接进行交易,就是狭义的代购,其交易规模小。C2C模式下的海外代购具有主体个体性和商品流通跨境性的特点,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律制度并未对之有针对性规定[8]。其纳税方式或可对标个体工商户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则[9]。
(二) 跨境电商走私模式理论探讨与实证考察
走私的本质上是无视法律规定,逃避应缴税款或进出口明令禁止的物品,前者是本文涉及的走私内容,其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亦会对国家贸易市场和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这种在国家关税制度衍生下的经济犯罪很难被认为是会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0],但其危害的是国家利益和整个市场秩序[11],亦会对国内传统企业造成冲击。从事代购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若涉及海外代购不如实申报关税时,会触犯走私罪。海外代购则指按照他人委托,个人代购者或组织从国外购入商品,由本人带回国或邮寄回国的方式谋取差价利益,而若代购者在此过程中逃避关税则构成走私。近年来我国海外代购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我国缺乏对海外代购和走私的区分界定,导致消费者甚至代购者本人无法界分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走私[12]。我国虽有关于规制海外代购方式的探索1,但并没有系统性地提出针对海外代购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制度结构对经济行为会产生一定影响。从交易成本理论的视角出发,现代意义上的走私是通过非正式的灰色方式降低交易纳税成本,其规避程度达到一定限度会被界定为犯罪。当走私的边际效益大于监管边际成本时,非法的规避方式就会自发形成,这符合科斯定理。以监管博弈理论为研究方式时,更多会考虑到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策略互动,如企业应对严格监管的政策会向技术创新型规避策略进行演化。
实践中的新型跨境电商走私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包税”走私模式,典型的案例就是2022年深圳市昊福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包税走私案,该案本质当事人委托走私通关团伙共同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二是低报价格走私型,如2023年上海刘某二手钢琴走私案3。三是蚂蚁搬家型代购走私,即化整为零型走私,如广东省高院审理的从事服装代购的淘宝网店店主游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涉案游某以拆分携带、雇人运输的方式偷税牟利4。对蚂蚁搬家型走私的规定在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就有规定,即以一年内的走私行为次数为入刑考量标准。这也符合对走私犯罪从走私数量标准到走私数量兼次数双重标准转变的需求[13]。四是政策漏洞型走私,即利用2023年出台的跨境电商正面清单制度对个人物品、优惠税率申报的滥用5。如浙江王某某利用出入境身份便利走私案中,涉案主体王某某自身系境外导游,其利用工作的职业便利,用寻求他人帮助绕关的方式走私逃税,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6。利用政策优惠的案件还有2023年浙江省的关于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的案件7。此类案件都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或相关政策执行主体的规制失范现状进行走私。
3. 我国跨境电商走私行为规制的法治困境
跨境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带来的走私形式隐蔽化、智能化发展为跨境电商走私法治规范提出新挑战。我国现行法治体系在跨境电商的走私税收制度、走私刑事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规则滞后与适用失范等困境,无法适应新型走私犯罪模式的规制需求。跨境电商平台的数据加密、隐私保护等技术手段也为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设置了障碍,使得走私行为的查处更加困难。
(一) 跨境电商走私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困境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和纳税的主体、主体的权利义务、税法要素构成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14]。对跨境货物征税的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行邮税与进口税的双轨制导致了一定的套利空间。根据通关货物是否自用可以将之分为货物和物品,当物品超出个人使用的合理数量但数量和价值在免税额度的限制之内则无需缴纳关税,只需对超出部分缴纳行邮税[15]。所谓行邮税是指通关行李和邮递物品的进口税。海外代购者个人单次交易超过一定限度还需要缴纳属于流转税的增值税,当然其存在一定的起征点限制8。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漏洞导致民众对网上交易行为的纳税要求不明,加之个人网店营业账簿的失范现状[16],经营者或会以网店形式逃避缴税义务,这种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网店、网购的征税疑惑亦是导致走私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我国的三单对比机制要求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的信息必须一致,但该机制存在一定的技术滞后性,无法应对跨境电商模式下订单核对的需求。虽然在跨境电商2019新政之后,跨境电商企业的行业规制逐步走向合法合规,但由于自用物品的标准界定不明确等问题,导致个人物品申报、税收优惠的滥用问题仍然突出。税收征管机制中亦存在信息不对称、平台责任不明确、技术更新不足等问题,且当前关于跨境电商通关的税率使用混乱,存在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交叠的情况。
(二) 跨境电商走私刑事法律制度规范困境
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对海外代购等行为的刑事处罚应当严格遵循法定与谦抑的原则。走私犯不属于实施杀人等行为的自然犯,而是属于以行为人对法规或政令的违反来判断其违法性的法定犯,故在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刑罚意义上的走私时,需要先判断其逃税金额是否足够以刑法来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十万元以上的或一年内达到规定次数的会触犯走私罪。9对比刑法中对偷逃关税与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的惩罚力度,可以发现实践结果居然显示代购行为比明星巨额逃税的惩罚力度要大很多,逃税罪最后往往以补交税款和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但走私罪却以刑事处罚的形式告终。其原理仅凭两者侵害法益不同很难让群众信服,遑论使代购者意识到行为的可罚性。
随着全球跨境电商走私引发双重起诉案件逐年增长,跨境电商走私的管辖问题和平行诉讼困境日益突显。且涉嫌走私的案件会先被移交海关部门,只有在经过超规定走私额度的判断之后方可入刑,此时才会被移交公安侦查部门,最终被移交检察院。这种跨部门的执法和侦查必然涉及部门衔接和证据移送的问题,在移交过程中的交接和对前后部门证据的采信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最终结果造成影响,加大了走私案件在实践中认定的不确定性。此外,2014年两高发布的有关走私案件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当走私时间不确定时,以案发时各项征税标准计算10,这种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走私犯的适用。但归属于新旧之法变动的税率变化原则上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7],即以整个审理过程中较低税率的标准计算逃税额[18]。司法解释和刑罚原则的冲突为走私犯罪定罪量刑带来现实困扰。
4. 域外跨境电商走私行为规制的立法经验与启示
(一) 域外电子商务计税方式改革及其启示
域外在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则制定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立法经验,其中欧盟在其第2009号条例中对跨境网购的物品规定了15欧元的免税门槛和150欧元的计税标准,以及15~150欧元之间的商品仅以商品自身价值计税,150欧元以上的商品增加增值税为计税依据[19]。欧盟于2015年改属地管辖原则为消费地管辖原则,进行了电子商务税收纳税原则的规制更新[20]。在税率改进方面可以借鉴欧盟对VAT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策略11。欧盟的这一改革旨在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欧盟通过这一原则调整,有效避免了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同时,欧盟还加强了对跨境电商企业平台注册的要求,确保税收部门能够准确掌握企业交易情况,从而有效打击跨境电商走私行为[21]。这些立法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启示我们在完善跨境电商税收征管制度时,应注重税收原则的适时更新,强化企业信息报告义务,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电商走私行为。
此外,我国在涉及跨境电商的税收客体改进方面可以参照欧盟2023年颁布的《数字服务法》(DSA)对平台的规范思路12。《数字服务法》中对平台服务者的规制和受信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税收的合规性[22]。我国在完善跨境电商税收征管制度时,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和规范,从而通过平台加强对跨境电商活动的税收征管。
(二) 域外电子商务免税漏洞规制及其启示
美国在1995年成立了跨机构电子商务工作组专司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23]。且美国为了防止商家钻“销售样品”免税的漏洞,在通关时为销售样品打孔,使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一美元。此举有效规制了利用税收政策漏洞的行为。此外,澳大利亚也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免税漏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4]。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标准,并对免税商品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以防止商家利用免税政策进行逃税。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还加强了对纳税范围的细化和规范化,以便税务部门对交易进行核查和征税[25]。这些措施有效防范了税收监管漏洞带来的风险,保障了国家税收利益。关于缴纳方式和缴纳地点的规制,日本以1万元和30万元为界,界分必须在现场缴纳、可以选择现场缴纳或取回物品时缴纳,以及必须去邮局窗口缴纳的针对邮寄物品的缴税方式[26]。在税务信息报送方面,法国在《税法诉讼法典》里规定了第三方涉税信息报送的义务[27]。
我国在完善跨境电商税收征管制度时,可以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经验,加强对免税政策的监管和规范。同时参考日本和法国的做法,规范化设置缴纳税收的程序规则,明确第三方申报义务。具体而言,其一是明确免税商品的范围和条件,防止商家利用免税政策进行逃税;其二是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要求其提供详细的交易数据,以便税务部门对交易进行核查和征税。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同时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最后分类分级设置纳税地点与缴纳方式,清晰化、规范化规制电子商务主体纳税流程。
(三) 域外电子商务走私刑事惩罚机制及其启示
域外刑事规范中对走私犯罪的规定具有“严而不厉”的特点,其处罚方式多是财产刑和资格刑[28]。具言之,域外在走私刑事规范层面多以设定高额罚金的形式作为走私犯罪的财产惩罚方式,通过增加违法成本的方式遏制走私行为。同时运用如暂停或吊销相关经营许可等资格刑的方式对潜在违法者形成威慑。这种“严而不厉”的立法理念,既体现了对走私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又避免了过度严厉的刑罚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于我国而言,应结合我国跨境电商走私行为的实际情况,借鉴“严而不厉”的域外立法理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增强打击走私犯罪效果,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
在刑事证据存储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54通过《区块链海运电子提单数据交互流程》,其以区块链作为电子提单载体,为打击新型走私犯罪提供了思路13。该标准不仅提高了电子提单的安全性和可信度,还为追踪和记录货物交易提供了不可篡改的证据链。通过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特性,每一笔交易都能被准确记录并实时更新,使得执法机构能够更有效地监控和打击利用虚假电子单据进行走私的犯罪活动。此外,这种技术还能够简化海关清关流程,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同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探索在跨境电商领域应用区块链技术来加强刑事证据的存储和管理,从而提升打击走私犯罪的效率和准确性。
5. 我国规制跨境电商走私行为的完善路径
(一) 优化跨境电商走私法律规制
从立法角度考量,在细化刑法具体条款方面可以考虑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优化,或可增加跨境电商逃税罪,但需考虑其可操作性以及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在解释层面应当明确“自用物品”的认定标准。在程序规则层面应当建立跨境税收征管特别程序,或促成海关总署与税务总局共建“跨境税收智控平台”。针对逃税罪和走私罪惩罚力度差异大的问题,或可从体系解释和想象竞合犯处理方式的角度入手,调整对走私中逃避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的处理方式。
同时注意立法的灵活性与前瞻性。加强应对技术走私的法律规制路径,如针对暗网与加密通信、虚拟货币支付、智能物流设备,以及涉及对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与数据爬取等问题的新型走私规则的创制。同时预防如利用人体肠道菌群改造携带基因药物、纳米技术等走私载体的创新,以兜底性开放式的条款加强立法的灵活性,体现立法技术的前瞻性。
(二) 建立走私涉税多元合作治理模式
可以考量以府院联动的模式进行涉案信息的处理,同时建立跨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参考互联网治理理论建立机构、政府部门和刑罚相配合的多元合作模式[29]。具体而言,府院联动模式可以通过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合作,实现涉案信息的高效流转与处理,确保执法与司法环节的无缝衔接。跨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则可通过技术手段整合各国执法资源,打破信息孤岛,提升打击跨境犯罪的效率。在互联网治理理论的指导下,可以构建由政府主导、行业协会参与、企业配合的多层次治理体系。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与监管,行业协会提供行业自律标准,企业则通过技术手段落实合规要求。此外,刑罚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应对严重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为增强治理效果,还需引入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机制,共同制定跨境数据流动、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统一标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既能提升治理效率,又能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实现跨境涉案信息处理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三) 加强技术防控更新
随着智慧海关大数据预警系统构建思路不断优化,依赖智慧海关防范跨境电商走私以及科学保存涉案数据的改进路径或可成为现实14。实践中可以利用新技术,如AI图像识别系统检测包裹内是否夹带、智能记录携带者通关次数,升级跨境电商产业园为“数字贸易港”,引入区块链溯源、智能云仓等前沿技术,提升贸易透明度和效率15。同时注重证据收集技术的更新与大数据存证平台的构建,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区块链技术可以为电子证据提供去中心化的存证服务,确保数据链的透明与可追溯;人工智能则可通过智能分析快速筛选和提取关键证据,提升证据收集的效率与准确性。大数据存证平台的构建应整合多方数据资源,包括执法部门、企业、金融机构等,形成统一的数据共享与协作机制。通过数据标准化和互联互通,实现跨境涉案信息的快速调取与分析,为执法和司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 回应元宇宙治理形态下对走私涉税问题的规制
与新型治理模式——元宇宙——治理相关的法律热点与难点包括对虚拟环境中的逐利行为是否征税[30]。在元宇宙的治理中,首要任务是构建公共秩序,而非单纯追求自由,元宇宙平台不应成为税收的真空地带,作为人类社会的数字化延伸,用户在元宇宙中进行虚拟财产交易或创造虚拟价值,这些行为背后往往涉及现实货币的流动,因此必须纳入税收监管范围。通过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可以确保虚拟经济活动与现实经济的衔接,维护公平有序的元宇宙环境[31]。应当加强元宇宙走私风险防控,提出回应虚拟物品确权难题的应对方案。针对元宇宙中的走私风险,需建立虚拟物品的追踪与监管机制。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虚拟物品的交易流转信息,确保其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同时利用智能合约技术自动执行交易规则,防止非法交易行为的发生。为解决虚拟物品确权难题,可以构建基于数字身份认证的权属登记系统。用户在元宇宙中的虚拟财产应通过唯一的数字身份进行绑定,并在去中心化的权属登记平台上进行公示,确保虚拟物品的所有权清晰明确。此外,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对虚拟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进一步保障交易安全。
6. 结语
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为全球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带来了走私犯罪的新型化挑战。本文通过对跨境电商走私现状的梳理,分析了当前法律规制中的漏洞与不足,结合域外经验与国内实践,提出了完善跨境电商走私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建立跨境税收征管特别程序、优化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加强技术防控更新等。在数字经济时代,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的预防与治理需要多方协作,既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要借助技术手段的提升。通过府院联动、多元合作治理模式以及跨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可以有效应对跨境电商走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同时考量元宇宙等新技术的崛起和法律规制的前瞻性和灵活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跨境电商走私问题的解决不仅关乎预防走私犯罪的发生、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更是全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通过法律与技术的双重保障,以期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合法、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
本文系新疆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中心开放课题“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走私犯罪治理对策研究”(项目编号:XJSHZL202301)的结项成果。
NOTES
1参见海关总署《关于海南离岛游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79号)。
2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刑初90号判决书。
3参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137号判决书。
4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终697号判决书。
5参见《海关科普:一文读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制度》。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0975809990730623
6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刑初39号判决书。
7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刑初110号判决书。
8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 33号)。
9参见20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16条。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
11参见AVASK跨境合规:2025年的欧洲VAT税率是多少?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20754405866387040&wfr=spider&for=pc
12参见中国–中东欧国家海关信息中心:欧盟《数字服务法》开始实施。
https://cceeccic.org/138805550.html
13参见人民资讯:区块链海运电子提单国际标准立项通过。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8053125535804875&wfr=spider&for=pc
14参见光明网:海关总署:力争到2026年建成智慧海关基本框架。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6003325256009765&wfr=spider&for=pc
15参见琅琊新闻网:百团千企 商城出海丨聚力奋进国际化 商城出海再起航。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25262792916731190&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