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新一代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我国数字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对技术创新、人才供给、管理经验的要求极高,对全球影响力日益提升的中国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比重的不断提升,成为我国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呈现增长趋势,这与我国经济基础稳、人口多、潜力大等优势有关,但同时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与瓶颈,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较欧美等发达国家仍然较弱,金融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知识产权使用等数字贸易核心领域发展水平薄弱,呈现较大逆差。因此,如何解决数字服务贸易困难和壁垒是目前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较为客观地分析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优势和面临困境,提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以减少核心领域的贸易逆差,提升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地位。
2. 文献回顾
国内外学者对发展数字服务贸易提出多种不同观点和看法。(1) 数字服务贸易呈现较强的增长趋势,对服务贸易起到引领作用。数字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新趋势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引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加速整合与优化(张祁[1],2024)。数字经济通过降低贸易成本,推动了国际贸易的顺畅进行,为各国出口贸易效率的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冯晓玲、徐豫洋等[2],2025)。随着数字技术及其应用的迅速发展,以数据为载体、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交付为特征的数字服务贸易已成为服务贸易的新赛道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驱动力量(陈永强、于雪莲等[3],2024)。数字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显著提升了其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不仅为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带来了便利,也为全球贸易的增长注入新的动力(阿丽亚·艾尔肯、王威[4],2025)。数字服务贸易对高质量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并能通过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升级和人力资本水平提升进一步强化这一影响(李敏燕、孟祺[5],2023)。基于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未来国际贸易将出现服务化发展趋势,国际贸易格局面临重构,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均紧抓数字服务可贸易化的新机遇,推动服务贸易迅猛发展(徐慧超、赵彦云[6],2025)。(2) 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够促进服务产业与数字技术的融合升级,为新型服务提供充足的技术、人力资本等要素,提升一国对外贸易出口多元化水平(Atasoy, B.S. [7], 2020)。宽带基础设施可以通过提高信息效率、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促进创新三个渠道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Zhou, F., Wen, H. and Lee, C. [8], 2022)。良好的数字基础设施为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前提(王梦颖,张诚[9],2023)。数字基础设施显著促进了服务贸易出口多样化,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发展数字基础设施以提高服务出口规模(Gnangnon, S.K. [10], 2020)。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措施会增加制造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服务投入成本,不利于形成较大的贸易规模(Ferracane等[11],2020)。基础设施互通和跨境数据流动是数字化服务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限制因素(王岚[12],2021)。(3) 壁垒对数字服务贸易起到阻碍作用。Xiaoyan Su等以36个国家2005~2014年间的面板数据为基础,提出服务贸易限制会对出口复杂程度产生负面影响。(SU X等[13],2020)。Ferencz, J发布了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DSTRI)来衡量数字贸易壁垒,涉及数字基础设施和联通性、电子交易、支付系统、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内容(Ferencz, J. [14], 2019)。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加剧了制度距离和数字鸿沟,对双边数字服务出口产生了显著的阻碍作用(陈永强、于雪莲等[3],2024)。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主要会带来两类经济后果:一是对数字服务进出口产生抑制作用(孟夏等,2020;齐俊妍、强华俊,2021),二是阻碍壁垒设立国自身制造业数字化的提升(张艳等,2013;孙浦阳等,2018) (马述忠、李彦陈等[15],2024)。这些壁垒会增加ICT产品和数字服务的交易和运输成本,降低其可贸易性和竞争力,抑制ICT产品和数字服务的出口扩张和多样化,影响其质量和效率,阻碍服务出口复杂度和产品质量的提升(齐俊妍、强华俊[16],2021)。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当前国内外对于数字服务贸易的研究较为深入,但以上观点均存在不足:第一类观点,聚焦在了对数字服务贸易增速加快与地位提升的分析,初步判断了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对数字服务贸易加速发展的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但其缺少了通过对比我国数字服务贸易与国际数字服务贸易的增速,来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进行优势分析;第二类观点,重在证明数字基础设施与产业基础的建设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肯定了基础设施与产业基础建设的优点,为数字服务贸易增速较慢的国家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但其以全球为焦点,缺少了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聚焦,欠缺对我国的数字产业基础与基础设施的优势分析,难以得出将基础设施优势转化为数字服务贸易优势的对策;第三类观点,着重说明国际贸易壁垒的危害及其对数字服务贸易的阻碍作用与结果,对部分旨在减少贸易壁垒恶性影响的国家有较强指导意义,但其忽略了结合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与优势,得出减缓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措施,以加速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以上三类观点,对于我国优势与劣势相结合的分析比重较弱,针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给出的对策系统性也不强。因此,本文拟分析我国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具备的优势和面临的壁垒,进而提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3.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优势分析
近年来,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增长速度较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3年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总额为3710.78亿美元,同比增长3.2%,其增长速度在国际贸易整体受阻情况下尤为值得关注。这与我国在发展数字服务贸易中的客观优势具有密切关系,主要表现在市场与政策、数字技术、产业基础与基础设施、数字服务贸易平台等方面。
3.1. 数字服务贸易的市场与政策优势
庞大的市场和政策支持是我国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的关键优势。中国作为拥有超过14亿人的人口大国,市场极为广阔,需求也相当旺盛。据统计,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亿人,人均生产总值在1万美元以上,是全球最有影响力及潜力的消费市场,这有益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为发展数字服务贸易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与空间。同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出台了很多支持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例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了促进数字金融、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等数字服务业态创新升级,加快贸易全链条的数字化,增强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动力与活力。国家与政府对数字服务贸易的支持与重视,给予数字服务贸易政策指引,推动我国数字服务贸易不断创新升级。
3.2. 数字服务贸易的技术优势
我国的数字技术不断进步,在数字技术突破层面有着极为明显的优势,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有了很大进展。DeepSeek作为中国企业自主研发的AI智能系统,成为当下热门的话题,中国在数字技术上的不断突破,给全球带来了极大影响,DeepSeek应用在发布后的短时间内就登上了美国苹果App Store免费榜单榜首的位置,下载量十分惊人。2025年1月20日幻方量化旗下AI公司推出了DeepSeek-R1模型,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英伟达市值缩水超过5500亿美元,使英伟达不得不推出搭载DeepSeek-R1的NIM微服务预览版,微软在1月30日也将此模型部署到自己的Azure云服务上,OpenAI首席执行官奥尔特曼更是赞扬DeepSeek“无疑是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模型”。这反映了国际上对我国AI、数字化领域不断突破的认可。我国在数字技术上的进展有利于提升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实力与效益,为我国发展数字服务贸易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并且呈现出显著的技术优势。
3.3. 数字服务贸易的产业与基础设施优势
我国充分把握全球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迅猛发展的良好契机,不断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日益提升的出口竞争力,持续夯实数字产业基础,推进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王晓红、朱福林等[17],2020)。我国不断增强服务业尤其是数字服务部门与制造业之间的产业关联,形成上下游之间更为紧密的技术经济联系(刘海燕、杨艳琳[18],2025)。我国的产业体系比较齐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备。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涵盖了数字金融、数字通信、数字物流等多个领域,各领域间相互协调、协同发展,产业体系的完备与产业基础的建设,使得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新业态的创新发展,加强了数字服务贸易产业间的联系,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创新空间。根据国务院等相关机构发布的报告,2024年上半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规模达到1.42万亿元人民币,增长3.7%,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1.22万亿元人民币,增长10.5%;网络文学出口市场规模突破40亿美元,我国自主研发的数字游戏出口收入达166.7亿美元。同时,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备,网络基础强大,规模较大的光纤网络和移动宽带保障了数据传输的高效性与稳定性。根据国务院的数据,2023年中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7.5%,数据生产总量增长22.4%,云计算的市场规模达到6165亿元,增长35.5%。这些数字基础设备的快速发展,有效地满足大数据处理、人工智能应用等数字服务贸易对高数字算力的需求,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效率。
3.4. 数字服务贸易的平台优势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平台的优势比较突出,通过平台可以促进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字节跳动公司的TikTok就是很好的例证,TikTok在美国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深受美国年轻人的喜爱,为部分优质创作者带来可观的收入,展现了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平台优势。尽管TikTok对美国本土的相关产业带来了市场挑战,受到了美方现行监管模式下的合理性约束与限制,美国政府以保护自身数字化的安全为由设立了市场壁垒,但是TikTok并没有转让版权而妥协,业务仍然得到快速发展,特朗普上任美国总统首日便将对TikTok的限制计划推迟了90天。这充分反映了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平台优势,为我国加速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增强了技术自信和平台保障。
4.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壁垒分析
尽管我国具有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的多种优势,但同时存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不足、法律法规滞后及数字产业在关键技术领域存在短板等核心问题(阿丽亚·艾尔肯、王威[4],2025)。我国在大部分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较低,在全球数字服务贸易领域比较优势较弱,据国家统计局服务进出口分类金额(2023),我国保险服务进口额为1216.8亿元(人民币,下同),出口额为501.2亿元;知识产权进口额为2994.3亿元,出口额为773.3亿元。在保险、知识产权、金融等数字服务贸易的关键领域出口规模小,而进口规模大,数字服务贸易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存在发展壁垒。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面临的壁垒比较复杂,分析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壁垒要从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两方面考虑。
4.1. 数字服务贸易国内层面的壁垒
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在国内层面上存在数字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跨领域合作困难等数字服务贸易壁垒。
① 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壁垒。我国数字技术在突破层面有着很大优势,但这只能说明我国相关领域的潜力较大,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数字技术领域创新力依旧不足,缺乏创新力与自主创新意识。一是在高端数字技术产品研发方面,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高附加值的数字技术及服务供给短缺,大数据、云计算等大模型发展水平东西部差异明显,芯片等相关产业的核心部件仍面临瓶颈且技术难以创新。二是在数字技术成果转化方面,数字技术专利及相关科研成果难以转化为实际数字服务产品,科研与实际生产存在壁垒,这使得我国数字化产业难以进行有效的创新工作。反观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政策及资金鼓励数字产业的创新,其校企合作程度极高,便于将创新理论付诸实践,导致我国数字创新与部分发达国家间的差距不断增加,数字服务难以创新也使我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失去了核心竞争力,欧美等发达国家甚至将自身的创新数字服务产品加价出口到我国且减少进口我国的部分非创新数字服务产品。这不利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是我国数字贸易的重要壁垒。
② 法律法规建设壁垒。我国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建设不够完善,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够健全,对有关的数字领域监管、监督不够到位。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多部法律,大多数只涉及数字服务贸易的部分合理、合规性问题,从而使得有关数字贸易的法律极其分散,并未系统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数字服务贸易的相关合法性,导致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难以与全球对接,对国际上相关规则无法做到清晰明了,经验较发达国家略显欠缺。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产品不断升级的当下,法律对技术的创新显得较为关键,但我国的法律对数字服务新的领域难以做到有效监督与管理,法律的先进性难以与全球统一,使得我国进行数字贸易时面临违法违规等问题,部分问题在国内与国际法规中的评判存在较大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企业对数字服务创新的信心与积极性。
③ 跨界合作壁垒。数字服务贸易需要相关多个领域的跨领域合作,不同行业间存在机制上的壁垒,致使行业之间难以开展深度合作,领域标准的不统一,使得合作的协调成本较高,阻碍了数字服务贸易结合不同专业领域的发展。比如金融行业注重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合规方面存在严格的管控,而计算机和通信方面注重数据与传输的保护,不同领域间存在较大差异,使得跨领域的创新难以进一步发展。在跨领域合作中,用户的隐私也难以得到保障,不同平台的交流导致数据的安全成为很大的隐患,急需相关权益保护来促进数据的跨领域安全性。当下跨领域的合作中存在很多壁垒,这不利于我国拓展数字服务贸易的新业态与进一步的创新升级,多种不同领域之间的合作壁垒需要加速打通,这对很多数字技术产业的要求极高。目前,发达国家十分注重跨界产业合作,Facebook与多家金融机构联合推出加密货币Libra (现Diem),这是社交媒体与金融科技的合作,为用户提供更便捷的金融交易与数字支付体验。发达国家跨领域合作的不断落实,导致我国较为单一的数字服务难以进入世界市场,抑制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深入发展。
4.2. 国际层面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
从国际层面来看,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存在市场准入困难、技术国际化差异大、知识产权隐私化程度高等数字服务贸易壁垒。
① 国际市场准入壁垒。在市场准入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数字贸易服务的核心领域有着严格的管控,美国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与自身信息的安全性,从而对绝大多数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增加了限制。特朗普在2025年2月1日签署对中国商品在现有基础上加征10%的关税的政令,减少美国本土的外贸进口,致使中国对美国的国际贸易程度减弱,成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壁垒。欧美等发达国家还通过限制贸易范围来限制我国的高端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美国相关机关以安全与道德为由禁止使用DeepSeek,对我国的高数字化、高技术化产业同样持谨慎态度,甚至,设有差异化的市场准入条款,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准入条件比其他国家严苛,这阻碍我国进一步开展数字服务贸易,使得我国数字化产业难以拓展市场。
② 全球数字技术壁垒。在技术方面,我国的核心数字技术面临较大的壁垒,不同国家技术标准的不统一增加了我国企业进行数字服务贸易的风险与成本。发达国家对核心技术限制导致我国难以获取先进技术,限制了我国在数字化方面的创新升级。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使我国芯片的问题逐渐暴露,增加了我国相关产业研发的成本,减缓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进程。我国数字化企业在进入欧美发达国家市场时,需要调整数据形式与格式,各国对数据与技术标准的不同增加技术调整的难度,延缓相关数字化产业进一步发展创新的进程,使我国研发周期增长,阻碍一系列数字化产业的发展。电信领域的5G技术在海外推广时,由于不同国家技术标准的不统一,受到别的国家技术安全方面的严格审查,在部分国家遭到禁止,除了部分政治因素外,技术条件的不同也是其不被认可的一大因素。
③ 世界知识产权壁垒。在知识产权方面,由于知识产权问题与数字服务贸易有关领域密切相关,且知识产权对隐私及版权要求极为严格,因此数字服务贸易进行的过程中,部分国家会禁止版权和源代码的出口,形成贸易壁垒。我国的个人、文化和娱乐类数字服务贸易频繁受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壁垒,我国在此相关产业的出口额也同样降低,不利于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也是其一大壁垒,部分欠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意识薄弱、隐私意识低,使我国产业的知识产权等相关产业机密难以在当地得到充分的维护,从而产生泄密或盗用的风险。这增加了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难度,抑制部分领域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使我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差值难以减少,出口额难以得到突破,是限制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壁垒。
5. 我国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的对策建议
数字服务贸易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的提升有着重要影响,面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不足与壁垒,提出解决对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存在法律法规较国际落后、数字技术及创新能力较弱、人才不足及知识产权发展薄弱等问题,延缓了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进程。因此,我国需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数字服务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5.1. 强化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法规支撑保障
针对数字服务贸易存在法律法规欠缺等问题,我国需要健全法律法规,协调和梳理现有的相关法律,形成统一的数字服务贸易的标准,推进相关部门成立系统性、科学性的数字贸易法律,从而对数据安全、个人隐私进行全方位保护。我国可以借鉴国际法规,深入了解世界各国数字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则与法律,积极参与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构建,向世界提出中国的政策,将中国有关的法律政策融入全球规则中,让世界看到我国在数字服务贸易上的主张。加强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通过签订更多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各国可以进一步降低数字贸易壁垒,促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胡佳佳、张明等[19],2025)。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由金融到保险等各领域、由生产到出口等全方位的技术保护与法律支撑。通过不断完善数字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可以使知识产权隐私与数据安全得到严格的保护,进一步增加了数字贸易双方的安全感,更加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双边或多边合作,推动世界各国对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认可度,从而降低数字化企业的合规成本,使数字化企业能够不断创新,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稳定发展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5.2. 支持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模式创新
数字服务贸易水平的提升对创新水平要求较高,我国需要促进数字金融、数字化交付等数字服务的创新性发展,提升相关领域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增强全球对中国品牌与标准的信任度。我国可以通过发展云外包等服务外包的新业态来促进服务外包的转型升级,增加数字服务贸易的附加值,加快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进程。核心技术的创新发展也至关重要,欧盟于2018公布了《数字欧洲计划》,旨在加强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领域的创新升级与数字化转型,对我国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相关部门或企业通过研发资金的支持,提升我国数字化技术水平,加强我国人工智能、通信工程、互联网等数字领域的影响力。我国的电商可以创新打造“跨境电商 + 产业带”的数字服务贸易新模式,推动我国与全球数字贸易的一体化发展。
5.3. 开展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标准制定上,我国需要深入研究学习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数字化技术路线及标准制定的模式,学习其监督管理与标准化模式,推动我国向着数字服务贸易强国的方向发展;在运营经验上,我国可以加强对全球知名的数字服务企业进行研究,深入挖掘其运营模式与策略,将其发展方式进行复刻与创新,印度在软件外包领域有其独特的优势,它的运营与管理方式都值得我国的深入学习与运用;在国际合作上,我国可以完善与数字服务贸易强国在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领域的深入合作,通过合作研发的方式,加快我国数字化技术水平的创新发展。
5.4. 加强对专业化人才的培养
高素质、数字化的人才对于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强专业化的人才培养,增加研发经费的投资,提升人才资源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创新能力;高校应增设数字服务贸易的相关课程,加强对数字服务贸易的研究,培养青年人才的技术创新意识,为数字服务贸易领域提供具有专业能力与数字技术知识的高端人才;企业应加强与高校的深入合作,将论文、科研等新的研究成果投入实践,加快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创新速度与效率,同时,校企合作可以定期邀请国际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专家或高管,进一步加强对数字贸易的交流、教育与普及,这对提升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水平有着关键的作用与影响。
5.5. 增强对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隐私问题,是有关数字服务贸易的热门议题,保护好知识产权是进一步创新开展数字服务贸易的基石。我国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技术监督工作,使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知识产权预警系统,对可能存在的国际间的侵权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我国还需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合作,进一步抵制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加强本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分企业为保护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可以提前进行海外专利的申请,其降低了国际侵权的风险,同时为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提供了支撑与保障,促进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更加深入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