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跨境电商平台视角研究法院管辖条款的效力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Court Jurisdiction Provis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s
摘要: 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条款的效力判定是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公平、自由、效益价值目标的实践深化和具体运用。但跨境电商平台在预先拟定的选择法院管辖条款常因构成B2C格式条款无效以及概括性约定超出适用范围而无效,致使跨境电商平台陷入效力争议,而诉讼效益与程序公平之间的均衡以及对消费者的倾向保护与跨境电商平台合法诉求之间的平衡下,为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争,跨境电商平台可以在预先拟定的条款的设置上履行充分的义务并尊重消费者的意思表示权利,并在既有的概括性条款上以负面清单进行补充。
Abstract: The validity judgment of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s choice of court provisions is the practical deepening and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goals of fairness, freedom and benefit value in the foreign-related agreement jurisdiction system. However, the pre-formulated selection of court jurisdiction clause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s are often invalid because they constitute B2C format clauses and the general agreement is beyo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resulting in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s falling into effectiveness disputes,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litigation benefits and procedural fairness, as well as the balance betwee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the legitimate demands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s. In order to avoid unnecessary litigation, cross-border e-commerce platforms can fulfill full obligations and respect consumers’ right to express their will in the setting of pre-prepared terms, and supplement existing general terms with a negative list.
文章引用:李康华. 从跨境电商平台视角研究法院管辖条款的效力[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5): 832-836.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51350

1. 问题的提出

面对全球经贸环境经历新一轮深刻调整,多国与地区对于跨境电商平台采取了提高合规监管、安全审查等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小额豁免”收紧等外贸政策,宏观上这加剧了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与不稳定性,而微观下则影响着全球的跨境电商发展。当全球范围内都面临着政策收紧的挑战,跨境电商平台面临行业关键的更新迭代时期,这也意味着平台不得不需要重视政策以外的可能挑战——贸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连接平台与消费者的“合同”便成为了其规避风险的关键,因而在合同中列入管辖条款无疑是明智选择[1],因此,一般的跨境电商平台会提前选择有利的法院管辖其与境外消费者之间的潜在纠纷,具体表现为在用户协议中预先拟定选择法院管辖的相关条款[2]。选择法院管辖的条款却也常成为争议焦点,因为这不仅在微观上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商平台交易安全的私益平衡,更在宏观上涉及国际交易秩序的稳定以及国际管辖权的分配[3]。然而,例如深圳市立某公司与亚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高某某诉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以及美国典型的Groff v. America Online, Inc案中[4],基于管辖权异议而提起诉讼的情形屡见不鲜。对此,跨境电商平台有必要重视选择法院条款效力争议的解决,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争。为此,本文从跨境电商平台的视角出发,通过法律透视,分析其选择法院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与争议,探索跨境电商平台的模式选择,提出可行的解决对策。

2. 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管辖条款的法律透视

在展开对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管辖条款的争议分析之前,需要确定对其展开法律透视的基本范式,便是把握该条款的审查背后的法理逻辑,即对于跨国诉讼效益与程序公平之间的均衡以及对消费者的倾向保护与跨境电商平台合法诉求之间的平衡。一方面,对于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管辖条款的效力之所以存有争议,根本在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国际组织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践中的大量案例也证实了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保护消费者一方,因而更加严格要求对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中格式合同管辖权条款的审查。另一方面,由于跨境电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可能涉及多个连结点,除行为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与地理空间有关的传统连结点外,还可能涉及网络域名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等新型连结点。在此情形下,涉外选择法院条款展现出独特的效益优势。综上,兼顾诉讼效益与消费者保护的平衡点就在于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不同国家与地区基于政治考虑或经济考量等采取宽紧不一的法律予以判断。

在此背景下,跨境电商平台在进入诉讼及其之前并不掌握主动,这既是世界范围内法律规则对其进行的合理“限制”,也是促使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诉讼摆脱B2C的地位不平等,从而达致大致平等对话。因此,从诉讼效益的视角来看,有效的涉外选择法院条款能够引导当事人快速确定管辖法与合理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不同,效益目标并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院,推动案件迅速进入实体审理程序,避免陷入管辖方面的争议。因此,跨境电商平台在面对选择法院管辖条款效力争议时或是之前,就应当明确其法理所在,并在拟定管辖条款之前提前作好准备,在兼顾自由、公平价值目标的同时使其合法合规。

3. 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管辖条款效力的争议

基于有效合同消费者与跨境电商平台之间发生的国际民商事纠纷时,消费者常会出于效率与效益就近在其所在国内提起诉讼,而跨境电商平台则往往会基于事先签订的选择法院管辖条款为由而提起管辖异议,双方常因此僵持不下而陷入僵局。因而,选择法院管辖条款作为受案法院地产生效力是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先决问题,是跨境电商平台在其拟定与消费者合同中不可避免的重要条款之一。跨境电商平台在用户协议以及消费合同中拟定选择法院条款无可厚非,而该类条款所存在的争议在于如此的条款的内容设置与缔约方式上是否有效,这也影响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管辖条款效力审查的关键。

3.1. 是否构成B2C格式条款的判断

国际贸易中格式条款主要分为商业主体之间(Business-to-Business, B2B)的格式条款以及商业主体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Consumer, B2C)的格式条款,而B2C格式条款因缔约主体地位的显著非对称性,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5]。而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条款系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单方施加的管辖条款本质便是B2C的格式条款,在接受跨境电商平台服务的同时,消费者并无过多与平台公平对话以及磋商条款的权限,而仅有“接受”或“拒绝”可选,因而跨境电商平台掌握着选择法院管辖的主动权,更易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管辖法院,而消费者则可能因无力选择或是对条款内容不知情而被动接受,此种缔结形式虽然高效但却难以规避有效性以及合法性审查的潜在风险。换言之,跨境电商平台在合同缔约方面的主动权并不延续至诉讼阶段,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跨境电商平台所在合同中拟定的选择法院管辖条款极易符合“格式条款”而无效。当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条款以B2C管辖格式条款的形式缔结后,其有效性判定的争议在于“意思表示合意”以及“缔约地位平等”。一方面“意思表示合意”由于跨境电商平台单方面预先拟定,消费者在有限的知情与选择空间内更多只能是被动接受,而其充分知情以及真实同意难以由法院来进行判断;另一方面,“缔约地位平等”在跨境电商合同上实际难以实现,跨境电商合同B2C的属性决定了当事人经济地位、议价能力和协商机会只能通过事后的法律进行干预,从而实现大致的“平等”。因此,可以看到为防止此种不对等关系不合理侵害消费者的合同自由及其诉诸司法的基本权利,各法域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多元化措施,自然也体现在对选择法院管辖权制度的精细设计上。国际实践中也存在两种常见做法:一是基于弱者保护原则限制B2C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二是以公共政策例外拒绝执行该条款。

3.2. 是否承认管辖条款适用的判断

跨境电商平台所承载的交易空间与环境决定了其选择法院条款应当以各式各样的国际消费者合同纠纷区分具体的适用场景,作为涉外管辖协议的关键实践,其核心目的在于预先明确当争议跨越不同法域时,应由何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采用概括性表述约定适用范围为实务中的惯常做法。而跨境电商平台的法律义务形态除基于合同关系的约定义务外,还包括维护网络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等法定义务。具体而言,在跨境电商交易模式下,从注册、浏览、购买、交付到售后的整个交易过程,消费者必然会在平台上留存大量个人信息,因而跨境电商交易也极易发生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涉外侵权纠纷。这不仅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更直接涉及人格权益纠纷能否适用协议管辖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可能存在以“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并非财产权益纠纷为由”为抗辩理由,以超出其概括性条款适用范围而拒绝适用选择法院条款。因此,消费者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引发的法律纠纷范畴或将超出双方合意事项的范畴,责任形态亦不限于违约责任,选择法院条款即便符合程序格式也未必符合适用范围,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纠纷适用范围因此承担着重要功能。一方面,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条款通常会采用概括约定纠纷适用范围的方式呈现在合同当中,而接受诉讼的法院也必然需要先审查涉案争议是否属于本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的事项范畴,其针对内容有效性的审查也必然先从概括性条款的适用与否来进行。另一方面,以概括性界定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条款的适用范围,常会存在过于模糊、适用范围不清的实践争议,尤其当跨境电商合同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竞合时,概括性条款的适用则难以达致当事人合意,乃至法院不予认可。然而管辖权在一起案件中的重要意义主要在于会涉及国家司法主权和一个案件的诉讼结果以及外国法院的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如管辖权的确定会影响法律的适用,导致冲突规范和准据法适用的差异,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6]。因而当在选择法院条款的程序符合后,概括性条款内容的有效性将直接决定管辖权归属,或将间接决定诉讼结果。

4. 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条款争议的应对措施

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条款的效力审查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议题,不仅关系到微观层面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商交易安全之间微妙的平衡,更在宏观层面上涉及国际交易秩序的稳定以及国际管辖权的分配,而以跨境电商平台视角来看,就必须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选择法院管辖条款可能存在的“构成B2C格式条款”或“概括性条款适用”的效力争议,就需要跨境电商平台应当采取事前的预防,即在对选择法院管辖条款的拟定事项上履行充分的提醒义务以及适用范围上对概括性的突破。

4.1. 履行充分的提醒义务并尊重客户的意思表示权利

就可能构成“B2C格式条款”致使的条款效力争议而言,跨境电商平台应当事前履行充分的提醒义务并尊重客户充分的意思表示权利,其本质也是遵循必须以“充分保障诉讼效益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前提。首先,无论是美国采取的“长臂管辖”以及“最低限度联系”,还是欧盟的《布鲁塞尔条例I》“定向行为”,亦或是海牙公约体系中第三条对排他性规则的确定,对于跨境电商平台应当如何避免形成格式条款,即如何是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如何界定提醒的程度等各种法律规制并无统一的评判标准,这样直接致使法院对于此类特殊环境下签订的合同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简言之,意思自治的过于宽泛致使提醒义务被无限放大,因此,作为在B2C合同中掌握主动权的跨境电商平台在预先拟定选择法院管辖条款前,就应当注意跨境电商平台所可能涉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进行法律调查后了解其是否对于“提醒义务”有所特殊要求,并依据已有的国际以及国内司法实践进行拟定相关的协议管辖条款,履行到充分的提醒义务。其次,跨境电商平台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意思表示权利,即在使用跨境电商平台的协议上应当在合同缔约过程当中给予消费者更多的意思表达自由,具体可以表现为在格式条款中应当设置“不同意”的按钮,为消费者提供自主选择的机会,允许消费者与经营者关于管辖协议的规定进行协商沟通,而并不直接剥夺消费者继续购物的权利。

4.2. 在既有的概括性条款上以负面清单形式予以补充

就可能构成“概括性条款适用”致使的条款效力争议而言,跨境电商平台在履行充分提醒义务后仍然可能面对概括性条款不适用的情形,因此,应当在常用的概括性条款上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列明,即考虑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条款概括性约定适用范围的特性,当争议事项不在负面清单范畴内,则应回归条款内容本身,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一方面,正向限制管辖合意的适用范围容易引发因范围过窄及边界模糊而产生的适用争议,即当发生个人信息隐私相关的诉争时是否适用该条款则存在争议,因此,跨境电商平台完全可以以负面清单形式提前提醒消费者条款的不适用情形,这既能为消费者和法院提供更具确定性的合意目的与内容,也能避免因条款模糊或解释不一致而引发适用上的混乱,从而保障诉讼效益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需要注意应当避免过分限制条款适用范围而存在侵害消费者诉权的可能,因此,仍然适用传统的概括性条款并附加部分的不适用条款的负面清单,也保证了跨境电商平台与消费者共同享有更宽泛的自治空间。此时,即便该条款仍然被认定无效,也保证了当事人双方享有对等的抗辩理由以及公平的诉讼地位。

5. 结语

选择法院管辖条款作为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条款的重要特性之一,也是诉讼效力审查中的核心争议点。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条款的效力判定是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中公平、自由、效益价值目标的实践深化和具体运用。在当前跨境电商平台在全球政策收紧背景下所面临的挑战,尤其是贸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跨境电商平台应当重视该条款效力争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对管辖条款争议背后的法理透视可以发现,在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其本质在于兼顾诉讼效益与消费者保护的平衡并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跨境电商平台需重视解决管辖条款效力的争议,即可能构成B2C格式条款致使无效以及概括性条款超出适用范围致使无效,通过履行充分的提醒义务并尊重客户的意思表示权利,并在既有的概括性条款上以负面清单形式予以补充,以实现合法合规的跨境电商平台经营,以促进电商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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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起海霞. 跨境电商平台选择法院条款的效力审查: 域外实践及中国路径[J].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5(1): 2-19.
[4] 杨晓月, 许凯. B2C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4卷——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文集专题资料汇编. 2022: 8-29.
[5] 童宏祥, 季萍. 国际商法: 跨境电商[M]. 上海: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0.
[6] 包康赟. 功能主义视角下经济制裁与商事仲裁的冲突及调和[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5, 27(1): 74-8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