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标志着全球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付晓东(2020)指出,数字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仅重塑了商业模式和消费习惯,更在全球范围内催生了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平台经济下的“零工经济”。平台经济以其灵活性、高效性和低成本的优势,迅速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了数以亿计的劳动者参与其中。然而,这一新兴经济模式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劳动者面临着一系列困境,这些问题不仅关乎个体的生存与尊严,更对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戈兴成等(2023)指出,零工经济模式在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现有劳动法律制度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需要从多层面加以完善[2]。在此背景下,亟需从理论层面深入剖析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本质,探寻有效的解决路径。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作为经典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强调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剩余价值通过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实现。虽然该理论诞生于工业经济时代,但其对劳动与价值关系的深刻洞察,依然为分析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工具。平台经济中的“数字劳动”呈现出与传统劳动截然不同的特征,这些新现象既挑战了传统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也为理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契机。
2.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数字经济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为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石。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传统劳动价值论面临新的适用场景和挑战。
2.1. 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理论(劳动、价值与剩余价值)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非其使用价值或市场价格[3]。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了价值,而剩余价值则是资本家通过占有生产资料,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无偿攫取的部分。具体而言,剩余价值来源于延长劳动时间(绝对剩余价值)或提高劳动生产率(相对剩余价值),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与资本的根本对立。这一理论在工业经济时代为分析劳动剥削和资本积累提供了坚实基础。
劳动价值论强调劳动的创造性与社会性,指出价值不是资本或技术的天然属性,而是由劳动者通过劳动过程赋予商品的。在工业经济时代,这一理论有效解释了工厂生产中的劳动分工与资本积累机制。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劳动形式与价值创造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劳动价值论以物质生产和固定劳动时间为前提,而数字经济中劳动的碎片化、虚拟化以及算法的介入,使得价值源泉的界定变得复杂。因此,有必要在坚持劳动价值论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在数字经济中的适用性与拓展方向。
2.2. 数字经济的含义及其特征
数字经济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动经济活动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经济形态。其兴起不仅标志着生产力的急速进步,也引发了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付晓东认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人类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付(2020)在《数字经济: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中指出“数字经济是以数字技术为依托、以数据为本源(资源)、以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为方向的经济形式和投入产出体系。”[1]这一定义强调了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根据付的理论,数字经济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虚拟性与共享性:数字经济依托于无形的数字技术,创造了一个虚拟空间,打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这种虚拟性使得经济活动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即时进行,促进了资源的共享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付晓东(2020)指出,“虚拟空间打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概念,导致经济活动在‘虚拟’与‘现实’空间的更替和转换。”[1]
指数性与可复制性:数字经济中的数据资源具有可复制、可共享、无限供给和无限使用的特点。这种特性使得数字产品和服务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大规模传播,带来指数级的增长效应。正如付晓东(2020)所述,“数据资源不仅可以重复使用、复制(静态生长、边际成本趋零、摊薄),还随着使用,时空边界在不断延伸(动态生长、边际收益趋增)。”[1]
多样性与精准性: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需求呈现多样化和个性化趋势。企业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精准地分析和满足这些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付晓东(2020)指出,“数字技术促进了企业的生产方式从规模化生产向分散化、个性化定制转变。”[1]
可达性与互通性:数字技术的跨越性和渗透性,突破了地理空间的限制,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强了市场的可达性和互通性。这使得经济活动能够在全球范围内高效运作,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付晓东(2020)提到,“数字技术的可达性、渗透性,大大强化了均衡性、跨越性。”[1]
综上所述,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以其独特的虚拟性、共享性、指数性、多样性和可达性等特征,正在深刻地影响和重塑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模式。理解和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的增长动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些特征深刻改变了劳动关系和价值创造过程。以平台经济为例,其通过撮合供需、降低交易成本,催生了大量“零工经济”就业机会。然而,这种经济形态也带来了劳动关系的非稳定性和劳动过程的高度技术依赖性,对传统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新的理论挑战。
2.3. 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劳动”概念及其价值创造机制
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劳动”概念发生了显著转变。传统雇佣劳动以固定工资和明确雇佣关系为基础,而平台经济中的劳动者(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多以“独立承包人”身份参与劳动。他们表面上享有选择任务和时间的自由,但实际上受到平台的算法控制。平台通过任务分配、绩效监控和报酬计算,主导劳动过程,使劳动者的自主性被技术性约束所取代。王艳梅(2025)认为,数字化平台用工模式的出现使得以人身从属性为核心的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适用,并提出应转向以信息从属性为核心的要素式认定模式[4]。
从价值创造机制看,平台劳动者不仅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更是数据的生产者。他们的每一次行为(如订单完成、路线选择)都被平台记录并转化为数据,用于优化算法、提升用户体验和实现精准营销。然而,劳动者并未因其数据贡献获得相应回报,平台通过垄断数据和算法,攫取了劳动者创造的劳动价值和数据价值。这种现象构成了数据剥削,是传统剩余价值理论在数字经济中的新表现形式。
平台经济中的劳动者表面摆脱了传统雇佣关系的束缚,实则陷入更隐蔽的剥削网络。算法作为“数字资本”,取代了传统资本家对劳动的直接支配,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数据价值被平台双重剥夺。杨宇辰(2024)对数字劳动背景下的‘玩工’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虽然存在产消合一的玩工,但雇佣制玩工仍然体现了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占有,这恰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适用性[5]。因此,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在数字经济时代仍具解释力,但需纳入数据和算法作为价值创造的新要素,重新审视劳动异化和价值分配的机制。
与传统工业经济中资本家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剥削剩余价值不同,数字经济中的剥削更多表现为对劳动者数据和劳动过程的间接控制。平台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将劳动者的贡献转化为数据流量、用户粘性等无形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利润最大化。这种新型剥削形式既延续了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理论揭示的剥削本质,又呈现出数字经济时代的独特性。
3. 电子商务平台的劳动关系变革与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迅猛发展,数字经济不仅重塑了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还深刻改变了全球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形态,以其灵活性、高效性和低成本吸引了大量劳动者参与。但这一模式的兴起也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与诸多挑战,尤其体现在劳动者类型划分、劳动关系界定、价值创造与分配以及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
3.1. 平台经济下的劳动者类型
平台经济的劳动者可分为三类:正式员工、外包工和零工经济劳动者,各自具有不同的劳动关系特征。
正式员工是平台企业的核心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享有相对稳定的薪资、社会保险和职业发展机会。他们主要从事平台的运营管理、技术研发和客户服务等工作,是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中坚力量。然而,随着平台经济规模扩大,正式员工的比例逐渐缩小。
外包工通过第三方公司为平台提供服务,例如物流仓储或客服支持。他们的劳动关系并非直接与平台绑定,而是与外包公司存在雇佣关系。这种模式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往往弱于正式员工,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差异较大,体现了劳动关系的间接性。
零工经济劳动者是平台经济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类,以“独立承包人”身份参与平台任务,如外卖配送、网约车驾驶等。他们享有高度的劳动灵活性,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但缺乏工作稳定性和社会保障。这种类型的劳动者数量激增,反映了平台经济对传统雇佣模式的颠覆。
可以看出,劳动者类型的多样化表明了平台经济打破了传统单一的雇佣关系框架。特别是零工经济劳动者的兴起,使得劳动关系从固定化走向碎片化,为后续的权益保障和法律界定带来了新挑战。
3.2. 劳动关系的模糊性与价值创造的去中心化
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呈现出雇佣关系与“独立承包”模式交织的模糊特征,价值创造呈现去中心化趋势,劳动者通过平台分散完成任务。然而,这种模式并未赋予劳动者更多自主权,反而催生了算法控制、数据剥削和劳动异化等新型剥削形式。
在传统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通过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劳动者享有法律保护。但平台企业倾向于将劳动者定义为“独立承包人”,强调其自主性,以规避劳动法对雇主的责任。如网约车司机和外卖骑手被视为“自雇者”,而非平台员工。这种模式下,劳动者表面上独立,实则受到平台的任务分配、绩效考核和报酬规则的严格控制,形成了事实上的从属关系。平台通过算法对劳动者进行任务分配、路线规划和绩效评估,取代了传统雇主的直接管理。王鹏飞(2024)通过对涉外卖骑手的案例分析发现,平台企业通过滥用算法控制等手段规避劳动责任,导致零工劳动者保护面临规范危机,并提出了重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建议[6]。外卖骑手的送餐时间和路线完全由算法决定,劳动者若未达标则面临罚款。这种“数字监工”剥夺了劳动者的自主性,使其成为算法的被动执行者,劳动过程被高度技术化控制。正如陈龙(2020)在对外卖骑手劳动控制的研究中指出,数字平台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实现对劳动者的“数字控制”,这种控制方式相较于传统工业时代的物理控制更为隐蔽和高效[7]。劳动者也受到数据剥削,劳动者在完成任务时产生大量数据,如行为轨迹和消费偏好,这些数据被平台收集并商业化利用,用于优化服务和精准营销。然而,劳动者并未因数据贡献获得回报,平台通过垄断数据资源攫取了额外的剩余价值。林琦杰(2022)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数据要素的参与分配,强调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实现其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8]。从马克思主义视角看,这不仅是劳动价值的剥削,还延伸至数据价值的无偿占有,构成“数据剥削”的新形式。
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法律界定的困难。在许多国家,劳动法主要适用于正式雇佣关系,对“独立承包人”的保护有限。当劳动者面临收入不公或职业伤害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来维权。如美国加州曾通过AB5法案试图将部分平台劳动者纳入雇员范畴,但平台企业通过游说和“Prop 22”公投推翻了这一努力,凸显了法律与现实的脱节。
劳动关系的模糊性不仅是技术经济变革的结果,也是平台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策略。这种模糊性削弱了劳动者的议价能力,为剥削提供了制度性空间。价值创造的去中心化表面上提高了效率,实则掩盖了劳动剥削的深化。算法和数据成为数字资本的新工具,使剥削形式更隐蔽,劳动者的价值被进一步榨取。
3.3. 当前主要劳动权益问题
平台经济中的劳动者面临多重权益挑战,主要集中在工作稳定性、收入分配和职业安全保障。
在工作稳定性方面,零工经济劳动者的收入高度依赖平台任务量,缺乏长期保障。遇到经济下行或平台政策调整可能导致任务骤减,劳动者收入随之波动,生活陷入不确定性。
在收入分配方面:平台企业通过垄断地位压低劳动者报酬。外卖平台通过高抽成和动态定价机制,使骑手的每单收入难以覆盖劳动成本和风险。同时,罚款和奖励的不透明性进一步侵蚀劳动者收益,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
在职业安全保障方面,平台劳动者通常缺乏社会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例如,网约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往往需自行承担医疗费用,平台仅提供有限支持。这种风险转嫁模式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上述问题的根源均在于平台经济将成本和风险外部化,转嫁给劳动者,而自身通过技术垄断获取超额利润。这种模式不仅损害劳动者利益,也威胁社会公平。
平台经济的劳动关系变革看似为劳动者提供了灵活性,实则加剧了剥削与不平等。平台企业通过“独立承包”模式规避劳动法规,通过算法和数据剥削劳动价值,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这种新型劳动关系延续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并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变得更加隐蔽和高效。从马克思主义视角看,平台经济不仅是生产方式的变革,更是资本积累的新疆域。
电子商务平台的劳动关系变革体现了数字经济的技术优势与社会矛盾并存的特征。从劳动者类型到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再到价值创造与权益保障问题,平台经济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暴露了深刻的剥削与不平等。
4. 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视角的对策建议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劳动与价值创造的本质关系,为解决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劳动关系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面对平台经济中出现的劳动关系异化、价值分配不公和权益保障缺失等问题,需要从法律保护、组织建设、价值分配和治理机制等多维度构建应对策略。刘泰洪(2025)也分析了数字劳动背景下劳动关系的数字化重构,指出了由此带来的挑战,并强调需要建立合理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和健全劳动权益保障机制等措施加以应对[9]。
4.1. 加强平台经济下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拓展与调整
张迎晖(2023)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专门探讨了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问题,指出平台经济的特性使得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面临严峻挑战[10]。传统劳动法体系建立在标准雇佣关系基础上,难以有效应对平台经济中模糊化的劳动关系。唐星文(2020)也指出,平台经济下的用工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现有的法律规制可能难以完全适应,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11]。针对此困境,应当重新审视并扩展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涵盖新型劳动关系。首先,应当建立“从属性”认定标准,将实质受平台控制的“独立承包人”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这种从属性可通过算法管控程度、报酬决定机制和惩罚制度等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其次,应构建分层次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即使劳动者不被认定为传统雇员,也应享有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和休息权等基本权益。具体而言,可借鉴西班牙“骑手法”的做法,要求平台企业公开算法规则,限制单方面调整权限,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从马克思主义视角看,这种法律调整本质上是通过制度干预,限制资本对劳动价值的过度榨取,重构劳动与资本的力量平衡。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调和,有利于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2. 赋权劳动者:推动平台经济下的工会组织与集体谈判机制建设
平台经济下劳动者的分散化和碎片化削弱了其集体议价能力,加剧了与平台资本的力量不对等。马克思指出,工人阶级只有团结起来,才能对抗资本的剥削。因此,应当积极探索适应数字时代特征的工会组织形式和集体谈判机制。可以发展“数字工会”模式,利用线上平台汇聚分散的平台劳动者,突破地域限制,形成有效的集体力量。其次,应当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商机制,由政府、平台企业和劳动者代表共同制定行业标准,确保劳动者在算法设计、任务分配和报酬计算等关键问题上拥有发言权。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经济中的劳动组织不应简单复制传统工会模式,而是要结合数字技术特点,形成更加灵活、开放的组织形态。例如,可以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使劳动者能够以更加平等的方式参与决策和利益分配。这种组织形式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强调的劳动者团结,又适应了数字经济的网络化特征。
4.3. 建立更公平的价值分配机制:收益共享模式与数据产权保护
平台经济中,劳动者不仅创造直接劳动价值,还生产宝贵的数据资源,但这部分价值往往被平台企业无偿占有。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出发,应当构建更加公平的价值分配机制,确保劳动者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回报。一方面,应当推行收益共享模式,将平台企业部分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劳动者,使其能够分享平台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应当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明确劳动者对自身生成数据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当平台将数据商业化利用时,应向数据生产者支付相应报酬。
可考虑引入“数据红利”机制,根据劳动者贡献的数据价值大小,向其定期发放数据使用分成。同时,可建立数据合作社模式,使劳动者能够集体管理和运用其数据资源,增强对平台的议价能力。这些举措有助于纠正数字经济中的“数据剥削”现象,实现价值分配的相对公平。
4.4. 促进国家监管与平台自律协同治理,减少劳动剥削
单纯依靠市场自发调节难以解决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剥削问题,需要构建国家监管与平台自律相结合的协同治理机制。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制定算法伦理准则,要求平台公开算法规则,接受第三方审计,防止算法歧视和过度控制。其次,应当建立平台评级制度,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状况纳入评价体系,通过声誉机制促进平台改善劳动条件。同时,也应鼓励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主改善劳动者福利,将劳动权益保障视为长期发展战略而非成本负担。
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视角看,国家作为阶级矛盾的调节器,应当在资本与劳动的博弈中发挥平衡作用,防止资本过度侵蚀劳动价值。通过协同治理,既能够保护劳动者权益,又能够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有机统一。
综上,解决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问题,需要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为指导,从法律保护、组织建设、价值分配和治理机制等多维度构建系统性解决方案。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数字化转型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防止技术进步沦为新型剥削工具,真正实现技术赋能与劳动解放的有机统一。
5. 结论
在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劳动关系迎来了新的发展局面。通过对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文章基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视角,审视了其在发展过程中的成效与不足,并且总结了当前存在的主要劳动权益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在数字技术持续进步并深刻影响经济社会的当下,平台经济要积极转变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技术创新所带来的资源优势,立足于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构建公平的劳动环境,主动融入数字化转型浪潮,积极探索可持续的劳动关系模式,加强与政府、企业、劳动者等多方主体的合作。通过健全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有效运转的工会组织与集体谈判机制、更为合理的价值分配机制以及国家监管与平台自律协同治理模式等途径,推动平台经济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助力数字经济打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尽管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平台经济在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价值分配的公平性方面仍有显著的提升空间。文章对于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劳动关系的研究仍存在不足之处,但相信随着更多学者和实践者的不断深入研究与探索,平台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必将朝着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方向实现高质量发展,最终促进技术进步与劳动解放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