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创新决胜未来,改革关乎国运。”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把创新放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核心地位,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微观经济的主体,企业的创新水平决定了国家整体的创新水平,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近年来,以信息通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经济重塑了世界产业格局和贸易结构,数字贸易成为引领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报告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全球数字贸易规模由6.02万亿美元增长至7.13万亿美元,占国际贸易总体规模的比重由19.6%上升至22.5% [1],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广阔。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导下,国务院出台《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为数字贸易的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新格局的建立提供政策指导,助推经济和贸易高质量发展[2]。文件中提出要积极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建立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求“扩大电信、医疗、教育等领域开放试点,鼓励外国投资者扩大再投资”[3]。
与此同时,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刻变革的背景下,我国正加速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数字贸易开放与企业创新的协同发展提供了战略框架。在“双循环”视角下,数字贸易开放不仅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也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数字贸易开放,企业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借助国内市场的规模效应和政策支持,实现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深入研究数字贸易开放驱动企业创新的机理及对策,对于提升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中的地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贸易能够加快信息交互和思想传播、降低交易成本与治理成本,给予中小微企业更多参与国际市场的机会,提升企业创新活跃度,提高市场效率[4]-[6]。进口数字产品的过程中带来的知识和技术外溢,对企业创新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原创性创新的作用效果更为明显[7]。企业在数字贸易的过程中,通过信息传播与资源共享,强化了全球创新主体及资源的联系互动,促使企业创新模式更加开放[8]。综上可见,学者们主要从降低成本、促进技术溢出、信息资源共享等渠道分析研究数字贸易开放带来的创新效益。
现有的研究为数字贸易开放驱动企业创新的作用机理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础,但在研究视角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区别于传统单循环研究,从将双循环理论与数字贸易开放结合,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互动模型,揭示数字贸易开放影响企业创新的差异化路径。本文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双循环视角下,数字贸易开放驱动企业创新的机理是什么?面临哪些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2. 双循环视角下数字服务贸易开放驱动企业创新的机理
数字贸易的开放事关数字主权、国家安全,当前我国数字贸易开放应遵循渐进式、稳慎式的制度型开放原则,具体内涵包括数字技术溢出、数据跨境流动、市场准入放开和数字空间治理[9]。在双循环视角下,数字贸易开放通过国内大循环夯实企业创新基础,通过国际循环获取更多创新要素,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互动下,实现了创新效能的倍增,具体机制图如图1所示。
Figure 1. Mechanism diagram of digital trade opening driving enterprise innovation
图1. 数字贸易开放驱动企业创新的机制图
2.1. 国内市场
在国内市场中,数字贸易开放通过促进数据流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条件,同时扩大市场规模、激发内需潜力倒逼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2.1.1. 资源配置效应
新增长理论中强调要素流动对技术扩散的促进作用,数字贸易开放能够促进数据、技术、资本等要素在国内市场的自由流动,优化国内的资源配置,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条件。一方面,数字贸易平台及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企业能够更精准地获取市场需求信息,有效地整合国内分散资源,形成规模效应,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另一方面,数字贸易平台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降低了企业获取资金的门槛,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足够的资金支持是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垫脚石。数字领域市场准入的放宽,还促进了人才的流动和集聚,提升企业的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2.1.2. 市场竞争效应
数字贸易打破了传统交易面临的地域和空间限制,数字贸易的开放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更多国内外企业参与竞争,从而扩大市场规模,加剧市场竞争程度。国内市场竞争的加剧会倒逼国内企业通过创新提升竞争力。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会积极投入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此外,数字贸易开放还使得消费者获取信息更加便捷、渠道更加广泛,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从而进一步激励国内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降低价格、开发差异化产品,推动创新效率提升。
2.2. 国际市场
在国际市场中,数字贸易开放通过引进国际资源、促进知识溢出,为企业创新提供驱动力,同时重塑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拓展国际市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2.2.1. 技术溢出效应
数字贸易开放通过跨境技术合作、专利许可、国际研发联盟等渠道,为企业提供了获取国际先进技术的重要渠道,促进国外先进技术向国内扩散。在数字贸易过程中,企业能够接触到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创新理念,这些外部知识的引入是企业创新的核心驱动力[10]。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国外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学习其中的先进技术和创新模式,并将其应用到自身的生产和经营中。此外,数字贸易平台也促进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企业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同开展研发项目,共享创新成果。数字贸易开放所带来的技术溢出效益,将企业获取的外部资源与自身技术创新相衔接,提升了企业获取差异化创新资源的能力,推动创新模式由封闭走向开放,在全球创新合作网络中实现技术创新能力的飞跃[11]。
2.2.2. 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
数字贸易通过重塑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推动企业从“被动承接”向“主动主导”创新环节跃迁。数字贸易开放能够通过削减贸易成本、提升要素配置效率使得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获取全球范围内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技术服务,从而更深入地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提升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12]。在这种全球化的生产网络中企业能够专注于自身具有比较优势的环节,加大对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的创新投入,提高产品附加值。参与全球价值链也使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国际市场的需求和标准,促使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
2.3. 国内国际双循环
在国内国际双循环背景下,数字贸易开放使得国内国际市场得以联动,同时贸易开放政策相对接,为企业创新创造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2.3.1. 市场联动效应
数字贸易开放水平的提升,使得国内需求与国际需求实现了动态匹配,促进了国内国际市场的联动与协同发展,为企业创新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国内大循环依托超大规模市场的场景丰富性与试错容错空间,为企业提供技术验证与迭代的试验场,降低创新风险;国际循环则通过接入全球多样化需求与高标准市场规则,引导企业突破技术适用边界并优化产品性能。二者联动形成“以内需培育技术韧性、以外需驱动技术前沿化”的闭环,避免单一循环下的创新路径依赖。
2.3.2. 政策协同效应
数字贸易开放的实现需要国内国际政策的协同配合,这为企业创新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国内政府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规范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数字贸易开放和企业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国际也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建立数字贸易规则如DEPA的数据跨境条款、CPTPP的源代码保护要求,为企业开展跨国数字贸易和创新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数字贸易开放使得国内规制改革与国际规则对接,产生政策协同效益,从而减少政策壁垒和制度障碍,降低企业合规成本,释放企业创新活力。此外,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等政策工具,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同时也能促进企业创新要素的流动。
3. 数字贸易开放驱动企业创新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3.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实施不畅
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数据跨境流动是链接国内国际市场的核心纽带,但现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存在执行模糊、成本高等问题,影响了国际合作渠道和拓展[13]。《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重要数据”需要进行申报,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金融、医疗等关键行业的数据分类分级细则和数据安全评估流程标准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导致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实施不畅。对于企业来说,在履行数据安全评估义务过程中,面临着行政周期冗长与成本负担加重的双重压力,企业考虑到合规风险会主动缩减跨境研发合作,不利于企业创新的发展。
3.2. 国际规则体系话语权缺失且与国内规则兼容性不足
基于国际数字治理格局的演进态势分析,我国现行数字贸易制度架构相较于CPTPP、DEPA等先进区域协定仍存在制度性落差,尚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且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规则体系,制约着全球数字治理话语权的提升[14]。CPTPP协定在数字贸易规则方面具有较高的标准和规范,例如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产品待遇、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而我国现行制度在这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此外,各国主张的数字贸易规则存在一定的分歧,对于数据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不同。这种差异转化为贸易壁垒,会导致我国企业在开展跨境业务时面临额外的合规成本和市场准入障碍,阻碍我国数字产品与服务的跨境流动效率,不利于创新要素资源的流动。
3.3. 数字贸易开放与安全的统筹难题
我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着开放与安全统筹的挑战,过度强调安全将抑制创新活力,而冒进开放则可能威胁产业链韧性。我国的数字基础建设和数字贸易竞争力相比于发达国家仍有进步的空间,在实际开放进程中,发达国家的进入可能会导致国内相关产业面临激烈的竞争,遭受巨大的冲击。此外,我国国内数字市场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尚未形成统一高效有序的数字市场。目前我国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数据跨境流动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地方政府在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灵活探索的过程中,存在与中央认知不一的情况。中央与地方在开放力度大小和节奏快慢上认识不统一,难以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要求。
4. 数字贸易有效开放驱动企业创新的对策
4.1. 优化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
政府应进一步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和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明确数据出境的安全要求和合规标准,使企业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和遵循相关规定。同时,政府应优化评估流程,简化不必要的环节,提高评估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同时探索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渠道多元化转变,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此外,政府可以提供一些指导和支持,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要求,如组织开展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等,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的合法跨境流动。
4.2. 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与制度兼容性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应以建设数字中国为导向,在明确自身核心利益和立场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多边和区域数字贸易协定的谈判和制定,争取在国际规则制订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同时,对国内现有的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找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存在差距的地方,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国内规则逐渐与国际规则接轨,增强我国数字贸易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外,我国应怀有大局观,求同存异,以《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为核心支点,整合“数字丝绸之路”,构建包容性多边对话平台,为国际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提供蓝本和中国方案。
4.3. 建立开放与安全动态平衡机制
在全球数字经济深度整合的背景下,实现制度开放与风险管控的有机统一已成为我国参与国际数字治理的关键命题,同时也是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环境的重要保障。从战略实施层面来看,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双重协调机制。在开放创新维度,依托制度型开放创新试验区(如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新片区),鼓励其在增值电信业务开放、数据存储管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贸易税收规范和数字经济监管模式等方面率先开展实践,突破瓶颈,形成可复制的改革试点经验。在安全保障维度,要构建完善的数字贸易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数字贸易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引导和规范数字贸易企业的安全行为,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安全。这种兼顾开放与安全的动态机制,既能为数字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又能保障国家数字安全战略的实施。
5. 结语
本文基于双循环视角,剖析数字贸易开放驱动企业创新的内在机理、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研究发现,数字贸易开放通过市场竞争效益、资源配置效益、技术溢出效应等多路径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创新模式由封闭走向开放协同。然而,我国数字贸易开放进程中存在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机制不畅、国际规则话语权不足、开放与安全统筹难题等挑战。为此,本文提出优化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体系、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与制度兼容性、建立开放与安全动态平衡机制等对策建议。未来,我国应加快构建数字贸易新发展格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实现经济双循环相互促进与高质量发展,助力在全球创新合作网络中实现技术创新能力的跨越。
基金项目
扬州大学202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SXYYJSKC20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