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补足年龄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Feasibility Analysis of Maliciously Supplementing Age in China
摘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与恶性化趋势,但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因刚性规定难以有效应对。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虽将个别犯罪的追诉年龄降至12周岁,但仍存在法律空白,如对未满12周岁但具有严重主观恶性的未成年人缺乏规制依据。在此背景下,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通过个案审查认定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文从立法、司法与社会三个维度分析该规则本土化的可行性:立法上,我国已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探索弹性年龄规则;司法上,最高检核准追诉程序为恶意认定提供实践基础;社会上,公众对极端恶性案件的治理诉求日益强烈。然而,该规则仍需解决证明标准模糊、司法裁量权扩张及矫治成本过高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恶意”认定标准、构建分级证明机制、优化矫治体系等方式推进制度本土化,以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公平的平衡。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a has shown a trend of younger age and malignancy, but the current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is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respond to due to rigid regulations. Although the 2021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XI) lowered the age of prosecution for certain crimes to 12 years old, there are still legal gaps, such as a lack of regulatory basis for minors under 12 years old who have serious subjective malice. In this context,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malicious age supplement” rule in the Anglo American legal system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underage minors through case review have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alu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feasibility of localizing this rule from three dimensions: legislation, judiciary, and society. In terms of legislation, China has explored flexible age rules through the Eleventh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Legally,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pproves the prosecution procedure to provide a practical basis for malicious identification; In society, the public’s demand for governance of extremely malignant cases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trong. However, the rule still needs to address issues such as vague proof standards, expansion of judicial discretion, and high costs of correction. It is suggested to promote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system by clarifying the criteria for identifying “malice”, establishing a graded proof mechanism, and optimizing the correctional system, in order to achieve a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and social equity.
文章引用:余海涛. 恶意补足年龄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分析[J]. 争议解决, 2025, 11(5): 84-88. https://doi.org/10.12677/ds.2025.115171

1.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域外经验与本土化基础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起源于英国,最初适用于7~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证明其具备“恶意”(即明知行为违法且具有控制能力)可推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美国部分州亦采用类似规则,将其作为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惩治的弹性机制。规则的核心在于:一、“恶意”的认定:需证明未成年人明确知晓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且具备实施犯罪的预谋或掩盖行为(如藏匿证据、威胁证人等) [1];二、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多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三、年龄区间:通常覆盖7~14周岁,但随社会发展逐渐调整(如英国于2009年废除该规则,因最低刑责年龄降至10岁)。

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具备以下基础:一、政策需求:未成年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统计年鉴(2023)》显示,2022年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占比同比上升12%,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占比达67% [3]。近年来邯郸13岁学生杀人案、湖北11岁男童杀人案等极端案件频发,暴露刚性年龄制度的局限性;二、立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的“个别下调 + 最高检核准”模式已体现弹性追责理念,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内核一致;三、司法实践: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统计,2021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35%涉及低龄恶性暴力行为,亟需通过弹性追责机制填补法律空白。最高检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程序的经验积累,为“恶意”认定提供技术支撑[4]

总的来说,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引入在我国是可行的。它不仅有利于填补我国未成年犯罪立法的空白,也可以有效解决极端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裁决问题。在实践中,需要审慎斟酌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引入,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治秩序,以期建设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实困境

2.1. 立法层面:刚性年龄制度与弹性规则的冲突

在我国,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涵盖了立法、司法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挑战。首先,在立法层面,刚性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方式存在着与个体心智差异忽视相关的问题。以“一刀切”的模式确定责任年龄,忽略了不同个体心智发育情况的差异。举例来说,近年来发生的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因为犯罪行为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这引发了对司法公正的质疑[4]。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例外条款,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故意杀人等重罪,且相关程序门槛过高,难以覆盖其他类似恶性犯罪情形。

2.2. 司法层面:证明标准与裁量权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面临双重制度性挑战,即证明标准的内涵模糊与司法裁量空间的非理性扩张。这种结构性矛盾不仅制约着法律适用的精准度,更深刻影响着司法裁判的社会公信力,亟待通过系统性改革予以破解。就未成年人主观恶意的认定而言,现行司法机制存在明显的制度短板。虽然刑法修正案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的归责原则,但如何界定“恶意”这一核心要件仍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指引[5]。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需要从认知能力、行为预谋及悔罪表现三个维度展开论证,但每个环节都面临专业支撑不足的困境。

司法裁量权的扩张则加剧了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危机。由于“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等规范性法律概念的界定标准尚未细化,法官在个案处理中往往需要结合个人司法经验进行价值判断,这种裁量空间的弹性化处理极易引发类案异判现象。具体而言,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对于肢体冲突与持械伤人的情节认定尺度存在地域性差异;在财产犯罪领域,数额标准与主观动机的权重分配缺乏明确指引。这种裁量差异不仅存在于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甚至在同一审判组织内部也时有显现。究其根源,既有司法解释供给不足的客观因素,也暴露出案例指导制度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失灵——既有指导性案例多聚焦实体法适用,对证明标准与情节认定的程序性问题关注不足[6]。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审判人员将社会舆论压力异化为裁判依据,在校园暴力等敏感案件中或过度从重处罚以求平息舆情,或机械适用轻缓政策导致惩戒功能虚化,这种背离法律理性的裁判倾向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2.3. 社会层面:矫治成本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在社会层面,矫治成本的高昂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成为重要议题。社会矫治未成年犯罪者的成本较高,需要进行社会调查、心理干预等程序,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基层司法资源可能难以负担这一压力。另外,过早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刑事惩罚可能会给他们贴上不良标签,阻碍其再社会化的过程,加剧其与社会脱节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现实应用中面临诸多困境,需要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层面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以寻求更加合理和有效的解决途径。

3.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的路径构建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的实现需要系统性设计,涉及立法、司法与社会支持的多维度协同。本节从立法优化、司法完善及社会支持三个层面展开分析,结合我国法治环境与未成年人保护需求,提出具体实施路径。

3.1. 立法优化:构建弹性年龄规则体系

年龄区间的划定需兼顾国际经验与本土实际。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将恶意补足年龄的适用范围设定为7~14周岁,但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速度与教育水平存在显著差异。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数据显示,当前10~14周岁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较二十年前提前约1.5~2年,且义务教育普及使其对法律后果的认知显著增强[7]。因此,建议将适用年龄下限设定为10周岁,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12周岁形成梯度衔接——对10~12周岁未成年人适用恶意补足规则,12~14周岁则通过现有特殊追诉程序处理。这一设计既能避免年龄“断崖式”划分的弊端,又能覆盖极端低龄恶性犯罪主体。

此外,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适用罪名需严格限定,防止司法滥用。可参考《刑法》第十七条对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追责的八类犯罪,但排除贩毒这类犯罪,排除贩毒这类非暴力罪名的理由在于:一、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多受成年人胁迫或诱骗,难以自主形成犯罪故意;二、暴力犯罪直接威胁生命权,而毒品犯罪危害具有间接性与累积性;三、国际经验参考:英国《1933年儿童与青少年法》明确排除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恶意推定[8]。此外,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通过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定期评估罪名适用范围的合理性。

3.2. 司法完善:构建精细化证明与制约机制

在司法完善方面,明确证明标准与程序规制至关重要。针对证明机制,建议引入分级证明机制。基础证明(辨认能力)方面,可以通过教育记录、家庭环境等证据推定未成年人的恶意程度;而实质证明(控制能力)则需要结合犯罪手段、事后行为等因素,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9]。此外,在程序制约上,可以引入专家陪审员参与恶意认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减少主观因素对判决的影响,提升司法公正性。

3.3. 社会支持:构建分级矫治与再社会化网络

社会支持也是构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路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针对社会支持,应构建分级矫治体系。首先,应优先考虑非刑罚措施,对恶意程度较低的未成年人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心理干预等措施,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其次,对于刑罚后的矫治配套,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专属的矫治机构,结合教育与技能培训,帮助他们重获新生,降低再犯风险,实现社会的更好回归。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绝非简单规则移植,而是需要立法精准设计、司法审慎适用与社会多元参与的复杂工程。唯有在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证明机制与矫治网络,方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双重价值目标,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向精细化、人性化方向迈进。

4. 结论:迈向平衡保护与惩戒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探索,本质上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现代化命题的回应。本文通过系统分析该制度的域外经验、本土化基础及现实困境,提出立法、司法与社会协同推进的路径方案,得出以下核心结论:第一,制度引入具有必要性。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恶性化趋势与刚性刑事责任年龄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邯郸案等极端案件暴露出法律空白带来的社会治理危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通过弹性认定机制,能够填补12周岁以下恶性犯罪主体的追责漏洞,实现“个案正义”与“一般预防”的双重功能。第二,本土化需坚持有限适用原则。英美法系的历史经验表明,该制度若适用泛化将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我国应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年龄区间控制在10~12周岁,罪名限于暴力型重罪,并通过“恶意”要件的分层证明(认知能力 + 控制能力)防止司法恣意。最高检核准程序的现有经验可为审查标准提供参照。第三,配套体系构建是关键突破口。单纯降低追责年龄而无配套矫治措施,可能陷入“惩罚主义”陷阱。需同步完善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司法程序,建立“社区矫正–专门学校–司法惩戒”的分级干预体系,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与校园法治教育的预防功能。未来改革应立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治理的实践需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框架下,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操作规则,逐步构建“科学评估–精准追责–有效矫治”的闭环机制。唯有兼顾社会公平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方能使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真正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理性补充,而非情绪化反应的立法产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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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荣春, 高坤龙.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起源、发展与中国化实践[J]. 争议解决, 2024, 10(8): 209-215.
[3] 国家统计局. 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统计年鉴(2023) [M]. 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24.
[4] 最高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 [R]. 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5] 张乐缘.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适用研究[J]. 法学评论, 2024, 42(3): 89-97.
[6] 辛省志. 震慑未成年人犯罪, 可考虑“恶意补足年龄”规则[EB/OL]. 南方周末.
https://www.infzm.com/contents/269486
,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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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普忠华. 我国确立恶意补足年龄的可行性分析[J]. 青少年与法, 2020(4): 45-52.
[9] 李梦. 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学理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4(4): 12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