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平台旧书交易法律困境及措施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Dilemmas and Measures of Used Book Transactions on C2C Platforms
摘要: 近年来,共享经济与数字平台的深度融合,推动旧书交易呈现出产业化发展态势。但梳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众多典型案例,可见当前C2C平台旧书流通领域存在显著的法律规制盲区。其核心矛盾体现在三个层面:一、作为特殊商品的旧书法律属性界定不清;二、个体经营者资质标准存在制度空白;三、平台对二手交易的监管存有问题。这种制度性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陷入两难境地。破解这一制度性难题需要构建多维协同治理框架。具体路径包括:在立法层面增设旧书流通特别条款,建立小额偶发交易的豁免机制;在执法层面推行平台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交易规模设计差异化的合规义务;在司法层面完善指导性案例体系,明确内容审核的合理注意标准。同时,建议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约束用户的阶梯式责任体系。这种分层治理模式的创新,既有利于激发循环经济活力,也能为数字时代的出版物监管提供范式参考。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digital platforms has promoted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old book trading. However, typical events such as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case reveal that there are significant legal regulation blind spots in the circulation of old books on the current C2C platform. The core contradiction is reflected in three levels: First, as a special commodity,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the old book is not clearly defined; Second, the qualification of individual operators there are systemic gaps; Third, the platform of the second-hand trading of the regulatory problems. This systematic lack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into a dilemma. To solve this institutional problem,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coordinated governance framework. Specific paths include: adding special provisions for the circulation of used books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and establishing an exemption mechanism for small incidental transactions; implementing a hierarchical management system for platforms at the law enforcement level, and designing differentiated compliance obligations according to the scale of transactions;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guiding cases at the judicial level, and clarifying the reasonable attention of content auditing. At the same time, it is recommended to build a laddered responsibility system to regulate platforms and platforms to bind users. This innovation of hierarchical governance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stimulating the vitality of the circular economy, but also provides a paradigm reference for the regulation of publications in the digital era.
文章引用:向玉婷. C2C平台旧书交易法律困境及措施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5): 1056-1061.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51380

1. 引言

在数字经济重构商业生态的背景下,C2C (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模式作为去中心化交易的典型形态,正深刻改变着商品流通的底层逻辑。C2C电子商务模式指个人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模式。该模式的核心机制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其一,交易主体。C2C平台的买卖双方均为普通消费者,而非企业或商家。这种模式允许个人用户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易,平台主要提供交易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持;其二,交易方式。C2C平台通过在线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发布商品信息、选择购买对象以及配套服务(如市场信息汇集、信用评价制度和多种付款方式);其三,交易成本低。C2C平台降低了交易成本,经营规模灵活,信息收集便捷,销售范围广泛;其四,市场多样性。C2C平台适应多元化的市场环境,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市场规模广阔,不受地理位置限制。C2C旧书交易平台的核心之一就是将那些需求相对较小的图书集中起来,形成小众市场,以实现长尾效应[1]

2. C2C平台旧书流通现状

在循环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当下,国家发改委《“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如同一场及时雨,为二手书市场注入了规范化发展的强劲动力。这份规划明确指出要鼓励“互联网+二手”的创新模式,通过政策引导推动二手交易流程的标准化建设。与此同时,社会消费观念的转型恰似春风化雨,悄然改变着人们的购书习惯。随着“双碳”目标的深入人心,环保理念已从口号转化为行动自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意识到,选择二手书不仅是经济实惠的选择,更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践行。政策扶持与观念革新如同双轮驱动,正引领着二手书市场驶向规范化、规模化发展的新阶段。我国二手闲置货物交易规模由2015年3000亿元迅速增加,到2020年的市场规模打破1万亿元人民币。闲置货物的交易覆盖了来自几乎全部的消费产品,预计在2025年,市场规模将超过近3万亿元人民币[2]

观察我国电子商务实践,淘宝系的闲鱼平台与孔夫子旧书网等垂直类C2C市场,已发展成为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场域。其中,旧书作为特殊品类,其流通模式尤为值得关注:一方面,知识载体的循环利用天然契合可持续发展理念,使该领域成为循环经济的重要实践场景;另一方面,旧书交易的非标准化特征放大了C2C模式的优势,通过社群信任机制与平台治理规则的互动,逐步构建起区别于新书市场的独立交易生态。这种交易形态的创新,不仅重塑了出版物的生命周期管理,也为理解数字时代的物权流转提供了鲜活样本。在C2C平台旧书交易的用户中,年轻人占比较高,男性用户略多于女性用户。并且用户普遍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用户占比超过一半,他们对价格敏感,倾向于通过二手书平台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书籍。也有用户多为中高级知识分子,买书不只是为了读,更看重书籍的收藏价值和文化意义,尤其是古旧书和绝版书[3]。孔夫子旧书网作为老牌C2C平台,专注于古旧书交易,拥有大量珍贵书籍,吸引了学者和古籍收藏者,成为国内最大的中文旧书交易平台。

然而,当前C2C电商平台开展的二手图书流通业务,在旧书发行资质审核、版权溯源管理以及交易行为定性等方面,均存在显著的法律合规性争议,其商业模式与现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之间的制度性摩擦亟待破解。2021年4月,厦门执业律师杨某通过专业文献交易平台处置存量图书,三年间累计实现交易流水4万余元。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条款,对其处以28万元行政处罚[4]。该处罚决定引发三重争议:其一,二手图书流通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出版物发行”行为;其二,行政许可要件在共享经济场域中的适用边界;其三,执法裁量权与司法审查标准的协调问题。两审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司法判断。原审法院认为,二手图书再流通区别于新书发行,且交易规模未达行政许可的必要限度,故撤销原处罚决定。然而,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目的解释方法,将持续性、营利性的图书转售行为纳入“出版物经营”范畴,最终维持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值得关注的是,二审判决特别指出,数字平台构建的虚拟交易空间,不应成为规避法定监管义务的“制度洼地”。本案的司法博弈,本质上折射出传统出版监管范式与数字经济模式的深刻断裂。既有监管体系以物理空间、线性交易、专业主体为规制前提,而C2C平台催生的海量个人交易者、碎片化交易行为,已突破传统监管框架的承载阈值。这种制度性错位不仅影响个案解决,更倒逼立法机关重新思考:在共享经济时代,如何平衡文化市场监管与交易创新,构建既维护市场秩序又包容新型业态的法治化解决方案。

3. C2C平台旧书发行法律困境

() 作为特殊商品的旧书法律属性界定不清

在数字交易场景下,作为特殊商品的二手图书呈现出独特的法律界定难题。其特殊属性源于三重张力:作为物权客体的可流通性与作为文化产品的规制性之间的矛盾,原生出版行为的合法性延续与二次流通场景的风险叠加,以及实体空间法律规则向虚拟交易场景的映射困境。

现行出版监管体系构建的“法定渠道准入”机制,在二手图书跨境流通场景中遭遇实践悖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确立的行政许可框架,境外出版物输入须经双重授权:主体层面需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程序层面须通过法定进口经营单位完成通关。然而,二手图书的特殊流通轨迹突破了这一制度设计:合法进口出版物经首次交易后,其物权转移至个人主体,二次流转时是否需重新取得行政许可?现行法规未置一词。境外自然人通过行李携带方式输入的出版物,虽符合《海关监管办法》关于“个人自用10册限额”的规定,但其内容合规性审查存在事实不能——海关既无权限逐本审读,亦无能力鉴别多语种出版物内容。并且二手图书的内容风险具有双重滞后性:原生出版行为可能规避当时审查,而二次流通时方触发监管要件。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的十项禁止性内容,部分境外出版物在输出国属合法出版物,但其意识形态倾向、文化价值导向可能与我国审查标准冲突。这种时空错位导致法律评价矛盾:原生出版行为的合法性在输出国已获确认,但二次流通时却可能因内容违规被我国监管体系否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二手图书的法律定性尚存在分歧。部分判决将个人转售行为纳入“偶发民事行为”范畴,主张豁免行政许可。而另些裁判则强调“经营行为”的实质判断,将持续性、营利性转售纳入监管范围。这种裁判尺度差异,本质上暴露出法律界定框架的缺失。二手图书作为特殊商品,既不同于新书发行需全程监管,亦不同于普通动产可自由流通,其法律属性亟待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个体经营者资质标准存在制度空白

C2C交易形式的出现,大量个体进入市场,他们没有工商注册也没有纳税登记,引发了很多消费者保护、税收流失、行业准入、知识产权保护、不公平竞争等问题[5]。在我国出版监管体系中,长期以来一直延续着工业经济时代的“主体中心主义”逻辑,并且以实体书店为原型构建了出版物发行资质框架。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所确立的“全口径许可”原则,任何形式的出版物零售活动均需事先取得行政许可。然而,这一制度设计在当时并未能够充分预见到数字时代交易主体所呈现出的泛在化特征。在数字时代,个体经营者通过C2C平台开展偶发性的图书转售活动时,其经营属性的界定变得极为模糊。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规来执行,那么每一个转让旧书的个人都必须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这显然与实际的监管需求严重背离。在C2C平台上,平台用户往往兼具消费者与经营者双重身份,其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偶发性、低频次特征,这与传统的出版物零售活动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然而,司法实践对于“发行行为”的法律解释却存在着显著的分歧。从文义解释的路径来看,出售单本旧书就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对“发行”的定义;而从目的解释的路径来看,则主张偶发性的个人转售行为不应被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这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立法滞后与业态创新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目前,部分判决已经尝试通过“经营行为”的实质判断来进行突破,但遗憾的是,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这种现状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惑,也对出版市场的规范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如何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出版物交易的新特点,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 平台对二手交易的监管存有问题

C2C二手交易平台作为二手交易活动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应对内部的二手交易活动进行相应监管,但结合当前二手交易市场中存在的诸如制假造假泛滥、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以及商品随意定价等问题,可知其监管尚未到位[6]。目前的商业监管实践仍然是主要针对企业与企业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商业活动。作为兼具市场运营与秩序维护双重角色的网络交易空间,C2C二手交易平台理应承担对交易主体、客体及交易行为的全程监管职责。然而,现行法律规制体系的滞后性与平台身份的特殊属性,导致监管实践呈现多重结构性矛盾。这种制度性缺陷不仅造成平台治理效能衰减,更引发交易生态的持续恶化,其深层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一是内容筛查机制存在显著漏洞,现行平台监管主要依赖商品描述文本的关键字匹配系统进行违规筛查,这种单一的技术手段存在明显局限性。大量违规商品通过图像替代文字描述、谐音字转换、暗示性表述等规避策略成功绕开检测机制。例如某平台出现的“高仿古籍”通过拍摄古籍封面图片替代文字说明,系统因缺乏图像识别能力而无法有效拦截。这种技术短板暴露了平台风控体系在智能识别维度上的滞后性。二是准入标准缺失导致秩序失范,平台在用户身份认证环节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既未建立经营性质用户的判定标准,也未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现行形式化的实名认证流程,实质上是将平台准入标准简化为“数字身份登记”,完全忽视了对职业卖家与自然人的区分监管。这种粗放式管理直接导致交易主体构成复杂化——职业商贩混杂于普通用户之中,利用规则漏洞从事批量销售活动,严重破坏交易环境的公平性。三是与风险防控机制存在制度空白,传统电商平台要求商户缴纳保证金不同,C2C平台普遍免除用户资金质押义务。这种看似降低交易门槛的举措,实则消解了基本的风险对冲机制。当发生虚假宣传、商品质量问题时,受害者往往面临追偿无门的困境。这种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实质上将交易风险完全转嫁给消费者。

4. C2C平台旧书发行合法性难题纾解策略

() 构建二手图书法律属性界定

二手书籍作为特殊交易标的,其法律属性呈现物权客体与文化载体的复合特征。这种双重属性导致监管实践陷入两难:既要维护物权流转的自由市场秩序,又要防范文化内容传播中的潜在风险。现行监管框架的滞后性,本质上源于对二手书籍“准商品”属性的认知偏差。应认清二手图书兼具物权客体与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作为物权客体,其可流通性应受到保护,但作为文化产品,其内容需符合我国的文化规制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二手图书的双重属性,平衡其流通性与规制性。针对二手图书内容风险的双重滞后性(原生出版行为可能规避当时审查,而二次流通时方触发监管要件)建议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二次流通环节的内容审查,尤其是境外出版物。同时,应区分个人使用与经营行为,参考交易频率、交易规模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避免监管空白或过度监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现行条款,合法进口出版物首次交易后的物权转移,是否需重新取得行政许可存在解释空间,建议构建“首次准入 + 后续备案”的分级管理制度:首次进口时由海关进行形式审查,后续流转通过平台备案实现动态追踪。明确规定合法进口出版物在首次交易后,其物权转移至个人主体时,二次流转无需重新取得行政许可,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对于境外自然人通过行李携带方式输入的出版物,建议海关与出版行政部门建立协同机制,海关负责数量限制的监管,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内容合规性审查。针对多语种出版物,可建立专家库,提供专业支持。若有可能与我国审查标准冲突的内容,应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 引入“行为中心主义”理念

为解决立法滞后性与业态创新之间的矛盾,可在立法中引入“行为中心主义”理念,将监管重点从交易主体转向交易行为本身。通过分析交易行为的频率、规模、目的等因素,精准界定是否属于“经营行为”,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增设旧书流通特别条款,建立小额偶发交易的豁免机制。同时需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明确数字时代出版物交易的特点,区分偶发性个人转售行为与传统出版物零售活动。修订后的法规应明确,偶发性个人转售行为不属于“发行”的范畴,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且应细化“经营行为”的定义,明确其特征包括持续性、营利性等,避免将偶发性个人转售行为纳入过度监管的范围。

此外,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应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明确“发行行为”的定义和判断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司法解释应结合数字时代出版物交易的特点,明确偶发性个人转售行为不属于“发行”的范畴,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同时,应细化“经营行为”的判断标准,包括交易频率、交易规模、交易目的等因素,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应定期发布涉及数字时代出版物交易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统一各级法院的裁判思路。典型案例应涵盖不同类型的出版物交易行为,包括偶发性个人转售行为、持续性转售行为等,明确其是否属于“发行行为”以及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 加强平台监管责任

完善C2C平台旧书交易,还需要通过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C2C平台在二手书交易中的监管责任。平台应承担对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行为的全程监管职责。例如,平台应强制规定用户在平台需上传每本书拥有的唯一的ISBN码,其包含了此书的所有出版信息,有利于标准化定价,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7]。并建立分级处罚机制,对于未履行监管义务的平台,应建立分级处罚机制,施以警告、罚款甚至暂停运营等惩戒措施,推动平台积极履责。只有平台自身的监管自然不够,应加强跨部门协作,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平台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平台交易数据,为执法提供支持。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跨区域协作,解决跨区域监管难题。鼓励用户积极参与平台治理,通过举报机制及时发现违规商品。平台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团队,对用户举报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

另外,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流程,结合信用评估机制,对用户进行分级管理。对于信用良好的用户,可提供更多的交易便利;对于信用不良的用户,应限制其交易权限。平台应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区分职业卖家和普通用户。职业卖家应承担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质量保证责任,同时平台应对其交易行为进行更严格的监控。

5. 结语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C2C平台旧书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既契合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又满足了消费者对知识资源再利用的需求。然而,其在实践中却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旧书作为特殊商品,其法律属性界定模糊,个体经营者资质标准缺失,以及平台监管的漏洞,共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境。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层面入手,构建协同治理框架。立法上,应明确二手图书的法律属性,引入“行为中心主义”理念,区分偶发性个人转售与传统经营行为,建立小额偶发交易豁免机制;执法层面,需加强平台监管责任,完善内容筛查、准入标准和风险防控机制;司法层面,应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发行行为”的定义和判断标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通过这些措施,既能保障旧书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二手书市场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这不仅是对数字经济时代出版物监管的创新探索,也为其他领域共享经济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创新与规范的平衡,才能让C2C平台旧书交易这一模式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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