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生成式AI在内容创作领域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重要创新。从撰写新闻稿件、创作诗歌小说,到绘画、音乐、视频的生成,生成式AI展现出内容生成的强大能力,正在对内容创作生态格局进行深刻变革。OpenAI的GPT系列能够根据所给主题或提示生成连贯的、逻辑清晰的文本;DAL-E、Midjourney等则能够根据文本描述创作出精美的图像作品。这些技术不仅提高了创作效率,还为创作者提供了新的灵感源泉和创作工具,推动了内容创作的多样化发展。
随着生成式AI在内容创作中的应用日益普及,一系列伦理与规制问题也随之而来。AI生成内容过程中涉及大量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数据隐私保护成为首要问题。同时,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模糊,容易引发版权纠纷,加之生成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证,还可能存在偏见和歧视,对社会价值观造成潜在影响。在规制方面,目前的法规在应对生成式AI带来的新挑战上存在滞后,造成监管空白和监管难题。如何有效应对这些伦理和规制问题,同时发挥生成式AI技术的优势,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重点课题。
2. 文献综述
随着生成式AI在内容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其带来的伦理与规制问题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高度关注。
规制现状方面,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美国《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等,都致力于保护数据隐私,赋予消费者对个人数据的更多控制权。国内学者也对我国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法律框架进行了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数据保护体系。然而,现行规制存在不足,如法规更新滞后于技术发展,导致监管空白;部分法规规定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行难度大;生成式AI的跨领域、跨地域特性增加了规制难度。
伦理困境是研究的重点领域。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学者们指出AI训练过程中数据收集和使用存在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风险,数据传输和存储也面临安全隐患(杨海平,冯明会,2024;黄佳惠,2024) [1] [2]。在版权归属与侵权问题上,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尚无定论,且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陈雨,杨璐颖,冯锐,2024) [3]。内容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方面,AI生成内容可能包含虚假信息,在关键领域应用时会带来严重后果(刘高含,2024) [4]。偏见与歧视问题同样不容忽视,训练数据中的偏差会导致AI生成内容出现偏见,影响社会公平(蒋勋,苏新宁,2024) [5]。
国内外已出台的一系列与AI相关的政策法规为研究生成式AI在内容创作中的规制现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使得从法律层面剖析问题成为可能,也为后续提出规制路径和伦理规范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参考框架。当前学术界对生成式AI在内容创作中的伦理和规制问题已有一定研究成果,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如数据隐私、版权归属、内容真实性等。这些前期研究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研究思路。本研究将着重分析生成式AI在内容创作中的规制现状与伦理困境,找到问题解决的突破口,围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技术监管手段、提升伦理意识与行业自律”三个方面提出现有问题的应对措施,为生成式AI发展提供思路与方向。
3. 生成式AI在内容创作中的应用现状
在新闻媒体行业中,采用生成式AI进行新闻稿件的撰写,很多国内外媒体机构在财经、体育等领域都采用AI技术,快速生成新闻报道。在2024年奥运会期间,部分媒体利用AI在赛事结束后的短时间内生成比赛成绩、运动员表现等相关新闻稿件,大大提高了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在文学创作领域,AI可以协助作家进行创意构思、剧情设计,甚至直接生成小说、诗歌等作品,也有作家利用AI生成故事大纲,再在此基础上加以创作改进,使创作思路更加丰富。在艺术创作方面,AI绘画和音乐制作成果显著,用户输入“一幅在夕阳下的海边城堡的油画”等简单的文字描述,DALL-E或Midjourney等AI绘画工具就能生成相应的精美图像。AI Music生成软件可以根据风格、节奏、情绪等用户设定的元素进行音乐创作,为音乐创作带来全新的可能性,在广告营销领域,以生成式AI为基础,帮助企业进行更高效的市场推广,产生广告文案,设计宣传海报等,通过生成式AI的方式,实现对音乐创作的全新可能。
生成式AI正深度融入内容创作各领域,通过自动化生产显著提升效率,既保障新闻、广告等时效性内容的快速输出,也为文学、艺术等创意领域提供灵感辅助与技术延展,推动多行业向智能化转型,展现出技术赋能内容产业的广阔前景。
4. 生成式AI在内容创作中的规制现状
4.1. 国内外AI相关规制的梳理
在国外,欧盟出台了对数据隐私保护作出严格规定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1,该条例要求资料控制者必须取得资料主体明确同意,在资料的储存、处理、传输等环节严格监管,以便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处以高额罚款,美国还通过了一系列数据保护法律,如《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2,赋予消费者对个人数据更多的控制权,包括知情权、访问权、删除权等。版权方面,美国版权局发布了关于AI生成作品版权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AI生成的作品目前还不能获得版权。
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构建了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法律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3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内容管理方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4,对生成式AI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服务提供者对生成的内容进行审核,防止违法有害信息的产生。
4.2. 现行规制应对AI挑战的不足之处
现行规制在应对生成式AI带来的挑战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生成式AI技术发展迅速,新的应用场景和问题不断出现,而法规制定和更新速度相对较慢,造成监管空白,在我国生成式AI技术发展的今天,新的应用场景和问题不断出现。在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难以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性质和所有权主体进行准确界定,对日益增多的著作权争议问题无法有效解决。
一些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面临着一定的难度。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虽然法规对数据收集者应取得用户明确同意的规定比较明确,但缺乏对“明确同意”如何界定的细化规定,同意机制在不同场景下如何具体执行,导致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规制要求的准确把握存在一定难度。
而生成式AI的跨领域、跨地域特性也对法规的实施带来挑战,AI技术的应用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监管标准和要求在不同领域存在差异,容易出现监管交叉或监管空白等问题,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AI服务往往具有全球性,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可能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这就为规制增加了难度。
5. 生成式AI在内容创作中的伦理困境
5.1. 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
生成式AI在训练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数据来学习和生成内容,而这些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涉及到严重的数据隐私和安全隐患,很多AI模型在收集数据时可能没有充分获取用户的明确授权,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一些智能设备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用户的浏览记录、搜索历史、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并在AI模型的训练中使用这些信息。某些智能家居设备可能会收集用户的日常对话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不当用于AI训练,将会对用户的隐私造成极大的侵犯。
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也面临着安全隐患,一旦数据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将受到严重威胁,2023年某知名AI公司就曾发生过一起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在内的数据泄露事件,导致数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曝光,用户的个人隐私将会受到极大的威胁。该事件不仅给用户带来了经济上的潜在损失和骚扰风险,更严重打击了公司的声誉,公司的公司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5.2. 版权归属与侵权问题
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尚不明确,这给内容创作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从创作过程来看,AI生成内容是建立在对大量已有作品进行学习和模仿的基础上,是否具有原创性尚难定论。如果将AI生成内容视为一种新的作品形式,那么其版权应该归属于谁就存在争议,是归属于AI的开发者,还是归于培训数据的提供者,抑或是用户使用AI进行创作,目前都没有定论。如果作家用AI辅助创作小说,小说中的情节和语句部分是AI生成的,那么小说的著作权应该怎么界定就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AI生成内容还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AI可能在学习过程中擅自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2024年,美国多位艺术家联合起诉一家AI绘画公司,指控该公司在训练AI模型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大量艺术家的作品,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这些艺术家认为,AI生成的作品中存在着对其作品的模仿和抄袭行为,损害了其创作权益。
5.3. 内容真实性可靠性存疑
生成AI的内容往往存在真实性和可靠性问题,其生成的内容可能与现实情况不符,甚至包含虚假信息,因为AI模型是基于数据和算法学习生成的。在新闻报道领域,AI生成的新闻可能会因信息不准确而误导公众。如果AI在生成一篇关于某一事件的新闻报道时,由于训练数据的偏差或算法的错误,导致报告中关键信息的错误,如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会对公众的认知和判断造成不良的影响。
在医疗、金融等关键领域,AI生成的错误信息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在医疗领域,如果AI生成的诊断建议或治疗方案出现错误,可能会延误患者的治疗,甚至会危及生命安全。在金融领域,AI生成的投资建议若不准确,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5.4. 偏见与歧视问题
训练数据中的偏差容易导致AI生成的内容出现偏见和歧视,如果训练数据中对某些群体存在偏见,AI会将这种偏见延续到生成的内容中,这是在学习过程中,对一些群体的偏见是存在的。在招聘领域,如果AI模型的训练数据存在对女性或特定种族的偏见,AI可能会对这些群体的求职者在筛选简历、限制其职业发展机会等方面做出不公平的评价,而这些人在筛选简历时,往往会对求职者产生不公平的评价。在广告领域,AI生成的广告内容可能会根据用户的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以歧视性的方式进行投放,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人工智能所决定的。
6. 规制路径和伦理规范
6.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明确AI生成内容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主体等内容。可以考虑根据创作过程中AI的参与度以及人类创作者的贡献程度,对版权归属进行合理划分。对于主要由人类创造,AI仅起辅助作用的作品,著作权归人类创作者所有;对于AI独立生成的内容,虽然应当规定使用AI生成内容的用户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合理的使用权,但可以将著作权授予AI的开发者或者培训数据的提供者。
对数据采集、存储、使用、传输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进一步细化数据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数据收集者,应要求其在收集数据前,就数据的用途、存储期限、共享对象等信息向用户详细说明,并征得用户明确具体的同意,在数据存储方面,应规定安全标准和数据存储的加密要求,防止数据泄露。对于数据使用,限制数据的使用范围,保证数据只被用于合法正当用途。
6.2. 强化技术监管手段
利用技术手段对AI生成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管是确保规制的重要途径,开发先进的内容检测算法,能够实时监控AI生成的文本、图像、视频等内容,识别其中是否包含违法有害信息、虚假信息、偏见和歧视内容等。通过建立内容审核平台,自动审核AI生成内容与人工抽检相结合,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字节跳动公司研发的智能内容审核系统,能够快速识别短视频中的违法违规内容,保证平台内容的规制,通过智能的内容审核系统,可以实现对视频内容的快速识别,从而达到安全的效果。
建立AI生成内容的溯源机制,将AI生成内容的全过程,包括所使用的数据来源、算法模型、生成步骤等信息,通过技术手段记录下来,并对这些信息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分析。这样,在出现版权纠纷、内容真实性争议等问题时,通过溯源信息快速查明责任主体和内容生成的来龙去脉,利用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特性,记录并存储AI生成内容的相关信息,增强溯源信息的可信度。
6.3. 提升伦理意识,行业自律
加强对AI开发者、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伦理教育,提高其伦理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在高校和职业培训中开设人工智能伦理相关课程,培养学生和从业人员在技术开发和应用过程中的伦理思想和判断能力,促进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的深入。组织人工智能伦理培训与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行业从业人员等,就人工智能伦理问题进行研讨,并就促进伦理意识提升的实践经验进行分享。
推动行业建立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引导企业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行业自律组织可以针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制定AI内容创作的行业规范和准则。对于违反自律规范的企业,将采取警告、行业通报、暂停业务等惩戒措施,例如,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可以制定《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引导会员单位在技术研发、产品应用等方面遵循伦理原则,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 结论
生成式AI在内容创作领域的不断发展既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也伴随着一些伦理困境和规制挑战。从数据隐私和安全、版权归属和侵权、内容真实性和可靠性、偏见和歧视、法律法规滞后、监管难等伦理问题和规制问题,都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积极面对。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明确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数据隐私保护等规则;通过强化技术监管手段,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AI生成内容进行审核溯源;通过提升伦理意识和行业自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伦理教育,行业规范引导等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促进生成式AI在内容创作领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还需要持续关注生成式AI带来的新问题,不断调整和完善伦理和法律规范,实现技术创新和伦理法律约束的动态平衡,让生成式AI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内容创作需求,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
NOTES
1《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前身是欧盟1995年制定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法》。2012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对欧盟数据保护框架进行全面改革。2016年4月14日,欧盟议会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并于2018年5月25日在欧盟成员国内正式生效实施。
2《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是由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并于2018年6月28日由加州州长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是加州立法机关对于1972年加州宪法修正作出的响应,该修正将隐私权列入加州居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以保障个人得以控制对其自身信息的使用及交易。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