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研究——以商鞅和韩非的法治思想为例
A Study of the Thought of Rule of Law in Ancient China—Taking the Thoughts of Rule of Law of Shang Yang and Han Fei as Examples
DOI: 10.12677/ds.2025.115173, PDF, HTML, XML,   
作者: 邱吉存: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关键词: 法治思想法术势法治Thought of Rule of Law Law Strategy and Power Rule of Law
摘要: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源远流长,有许多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其中以商鞅和韩非为翘楚。商鞅主持了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首先解决了变法的理论支撑问题,而后阐述了变法的具体措施。韩非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综合多家,形成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体系。韩非思想的基本特点就是要坚决而全面地推行法治。他们的法治思想发挥着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对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一定借鉴作用。
Abstract: The thought of rule of law in ancient China has a long history, with many renowned representatives. Among them, Shang Yang and Han Fei stand out. Shang Yang presided over the “Reforms of Shang Yang” in the State of Qin. He first addressed th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reforms and then expounded on the specific measures. Han Fei was the grand master of legalist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 He integrated various schools of thought and formed a system that combined law, strategy, and power. The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 of Han Fei’s thought was to resolutely and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 the rule of law. Their thoughts of rule of law played a role in regulating social order and still have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for China’s current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文章引用:邱吉存.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研究——以商鞅和韩非的法治思想为例[J]. 争议解决, 2025, 11(5): 97-102. https://doi.org/10.12677/ds.2025.115173

1.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与商鞅和韩非的法治思想概述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源远流长,最早是以春秋时期的管子、子产等人为代表。他们在游说各国以及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论及法治的重要性,这个时期也是我国法治思想的开始阶段。到了战国时期,法治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此时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1],以李俚、吴起、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更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的主张,推动我国古代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

商鞅是春秋战国时期卫国人,本姓公孙,后来因为他在秦魏战役中打了胜仗,秦王于是把商这个地方赏给他,封号“商君”。商鞅“少好刑名之学”,形成了以法治国的认识。

韩非子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批判性继承了前人的法治思想,并对其进一步总结发展,系统地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治术,以及一系列关于立法、执法的学说,将先秦的法治思想加以系统化。

1.1. 商韩简介

商鞅是卫国公子,姓公孙,他祖上本姓姬。商鞅年轻时在魏相公手下担任中庶子。魏相公死后,商鞅入秦,说服了秦孝公,秦孝公任他为左庶长。于是商鞅开始在秦国变法,采用什伍制,在什伍之内实行连坐制度。不告奸者腰斩,告奸的人和在战场上斩敌首级的人一样奖赏,窝藏包庇与临阵脱逃的人则一同惩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的人可以授予爵位。私自打架斗殴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分别惩罚。宗室的贵族,没有军功也不得授予爵位。颁布了这些命令后,商鞅恐怕民众不相信,于是在国都南门立了一个三丈高的木头,并宣布:有人能把这块木头抬到北门的,奖励十金。民众不信,于是酬金增至五十金,这时有人把木头搬到了北门,商鞅果然给了他五十金。于是民众信服了新法令。后来太子犯法了,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黜其师公孙贾。”于是民众更加守法度。这样实行了十年,秦国国富民强,道无拾遗,山无盗贼。秦孝公死后,公子虔这些人诬告商鞅欲反,商鞅最终被车裂而死。商鞅可以说是一个执法者,但是是否著书立说,则值得商榷。司马迁自称读过商鞅的《耕战书》。如今的《商君书》中有多篇涉及商鞅死后之事,显然不是商鞅所做,此书应该是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

韩非是韩国公子,喜欢刑名法术之学,他与李斯一起求学于荀子的稷下学社,回国后并未得到重用。因此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难》等书,共十万多字。王安五年1秦国攻打韩国,韩国遣韩非出使秦国,秦王嬴政将其留了下来。后来被李斯、姚贾陷害致死。其著作为《韩非子》。

商鞅、韩非二人相距百年,然而他们的思想,都发挥着尊君治国的作用,反映了专制主义前夕的历史环境。但先秦法家思想既不是韩非一人所创建,也不是在韩非这个时代突然被造就。韩非为法家之最,实际上是因为他集前人之大成。他的思想中,主要的是法、术、势三者,而这三者又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开始孕育,到了韩非时期达到了其成熟状态。

1.2. 商韩所处时代

那么孕育这些思想的历史环境,一言以蔽之,就是封建天下开始瓦解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政治事件。政治方面来说,封建瓦解的直接结果就是:天子微弱,诸侯强盛。但是这些强盛的诸侯早已不是旧日分封制下的天子之诸侯,这些诸侯国实际上是被新兴的权臣所控制甚至篡夺。就算有些诸侯国的诸侯得以世袭下来,也多为名存实亡,成了“政由宁氏,祭则寡人”2的局面。而且诸侯的强大必然伴随着攻伐兼并,强大的诸侯致力于兼并战争,越兼并越强大。而侵略与自卫又都依赖于国之富强。于是君权的扩张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政治思想也越来越趋向于尊君法治之术。

2. 商鞅与韩非子论“法”

韩非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即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3商鞅与韩非的法治思想在大体上是类似的,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如下。

2.1. 法的功能及目的

商韩法治思想中以法治国的目的不外乎贵君与尊君。先秦政治思想中,儒家贵民,法家尊君。儒家认为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持民贵君轻之说。法家反之,他们认为君主是政治的根本,从而贵君、尊君。商韩依法治国的前提和目的就是尊君,加强君主的统治。商韩首先把立法的权力授予了君主,“法者,宪令著于政府,刑罚必于民心。”他们认为立法权是君主所独有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僭越。因此,从根本上说,商韩的法治思想,适应了当时你君主专制主义的发展,是为君主专制所服务的一种法治思想。

2.2. 法的实行

(1) 广布法律

将法令向大众宣示,大致肇始于刑书刑鼎。《管子》一书中也有布宪施教的记载。商鞅和韩非继承了他的这一思想,并更加详细地对这一思想进行阐述,《商君书》中对其阐述尤为详备。商鞅变法的措施之一就是使天下的官吏、百姓都要知道法令,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官吏不敢非法对待百姓,而百姓不敢随意违法。因此,只要“法令明白易知”,就可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商鞅所规划的制度非常严密。其大致做法是设置法官法吏“以为天下师”。“天子置三法官”,“诸侯郡县皆各置一法官及吏”。众官吏和民众,有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的,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针对他们的问题,明确答复他们。主管法令的官吏篡改条文,或者有问而不得答的,都要治罪。而且他们的回答要记载下来,其用意是防止日后舞弊。韩非则说“法莫如显”,意思是法律最重要的就是要公示出来,又说“以吏为师”,他的说法虽然简单,但是却和商鞅的思想的主旨相同。

(2) 任法必专

司法不受舆论影响,完全听从法官的判断,加上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施行,法的运行已经大致值得期待了。但是如果任法不专,法律的施行就不会长久。因此商鞅和韩非都主张以法令作为政治生活中的唯一标准,此外的一切私议善言都要排除在外。

商鞅与韩非还认为,仁义害法,故不可用[2]。如果仁义本身有治国安邦的作用,那么人君不妨舍弃法治而施行德治。然而就韩非看来,仁义徒有虚名,实际并无大用。儒家不认同政刑,认为政刑只能使“民免而无耻”。然而儒家不知,法治乃唯一可行之治术,儒家所津津乐道的“天下归仁”则是虚无缥缈之物罢了。盖人性非善,前已言之。因此,法家一致认为,利诱威胁之外别无驭民之法。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商韩认为,法是一种固定明确的制度但绝不是永久不变的制度。法家诸子深知社会演变的道理,因此他们的政治哲学绝无守旧的成分。管子是这样,商韩更是这样。商鞅说:“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4韩非子又云:“时移而法不易者乱。”5其中道理很显明,无需赘言。

3. 韩非子论“术”与“势”

3.1. 术

(1) 何为术

韩非说:“明主治吏不治民”6。这不仅仅是专制思想的必然结论,同时也是春秋战国以来政治演进的必然趋势。在分封制下,君主与贵族们共同治理他们的民众,君民得以直接沟通,政教所施的对象只有人民。这不仅是因为受到宗法制度的影响,同时也是因为当时的诸侯国大多地狭人少。但是春秋战国以来,小国多被兼并,出现了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公族既尽,世卿同灭。君主此时当然不能再亲自治理人民。

法可以治民,亦可以治吏。韩非子说:“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明主使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为人臣者陈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7韩非为此还特意写了一个典故。韩昭侯喝醉了就寝,典冠(指掌管国君之冠的近侍。)担心韩昭侯受凉,于是为韩昭侯披上了衣服。韩昭侯醒后,问左右说谁为他盖的衣服,左右回答说是典冠。于是韩昭侯处死了典冠,责罚了典衣(指掌管国君之衣的近侍。)因为典冠越俎代庖,超越了职权,而典衣则有失职之罪。以上韩非的思想与商鞅大致相同。

儒家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3]。韩非子也认可这种说法,韩非说:“法虽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于是采纳申不害的“术”以弥补法治的不足,使君主的位置得以巩固,臣下不能任意侵犯,如此国本可定。国本既定,则法治可以施行。因此,“术”实际上是君主所掌控的用来控制臣子而稳定君主权力的有效手段。术与法的区别有三点:一是法治的对象是人民,而术治的对象是臣子。二是法是君臣都要遵守的,君臣均可依法行事,但术却是君主所独有的。三是法律要公布出来使臣下、民众知晓,而术则暗藏与君主心中。

(2) 如何用

韩非子所论的用术的方法十分详细,我们不必一一探讨。其中最重要的是明察臣子的行为,尤其是威胁君权的行为,从而遏制臣下的势力。韩非说:“人主之所以身危国亡者,大臣太贵左右太威也。”因此,为了君主之位的稳定,君主应该“数披其木,毋使枝叶扶疏”。但是“披木”的直接手段,只能用于臣子权势不大之时,否则就会事有未成而反为所制。因此“披木”之术,应该早行,而最为妥善安全的方法则是预防权臣的产生。韩非于是分析权臣坐大的主要原因,将其归结为“五壅”,他说:“是故人主有五壅:臣蔽其主曰壅,臣制财利曰壅,臣擅行令曰壅,臣得行义曰壅,臣得树人曰壅。”8去“五壅”之术只有依靠君主明察臣下,防微杜渐。

韩非的术治学说大致如此。今天看来似乎无足称道,但是在战国后期君权开始兴起时,韩非就已经参照历史经验,改进前人的学说,形成了一套驭臣之术。

3.2. 势

(1) 何为势

法家尊君,但是并不是因为尊重君主这个人而尊其所处的权位的。君主统治国家,有赖于他所拥有的法律上的权和他的实际的力。而权力的行驶又有赖于君主所处的地位。人民承认君主的地位而服从他,君主凭借这个地位得以号令天下。这种关系,就是韩非所说的“势”。君主本人的才能、道德,与此并无直接关系。君主发号施令人民顺从,并不是因为这命令是圣贤发出的,而是因为这命令是君主发出的。人民如果去计较发出命令的人的品格如何,那么这命令就得不到贯彻执行,命令本身也就失去权威了。如果这样成了一种惯例,那么社会中就只有道德制裁而没有政治命令了,天下岂不大乱?“桀为天子,能制天下。”原因就是桀贵为天子,尽管其品德并不好,但是他的命令人民仍要服从。

(2) 为何用势

虽然如此,但是如果有人凭借“势”而像桀纣那样霍乱天下该当如何[4]?韩非子于此仍然坚持尊君的观点,认为人民此时也应该效忠于暴君而反对孟子一夫可诛的说法。韩非子以“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的伦理纲常。君父享有绝对权力,臣子福佑无限义务。“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臣子虽然贤明,但是万万不可弑君篡位,只能为君主之所用。

儒家非常认可圣贤讨伐暴君的行为,而又厌恶乱臣贼子弑君篡位。因为儒家以人民为政治目的,以道德作为生活标准。因此儒家对于君主必然要求他守圣人之礼,对于臣下要求他守人臣之忠,对于父亲要求他慈祥,对于孩子要求他孝顺。孩子虽然没有背叛父亲的任何理由,但是臣子却有正君之分。臣民是否顺从君主,儒家认为应该以君主是否具有良好德行为准。韩非的尊君学说则与儒家的学说大相径庭。韩非子的势治之说,不论君主有无良好德行,臣民务必无条件服从。于是君主本身也就成了政治上的最终目的、唯一标准,而势治也就成了最符合君主专制逻辑的理论。而且儒家将政治与道德混为一谈,没有脱离古代思想的色彩。韩非的势治学说,将道德从政治领域分出,建立了含有近代意味的纯粹政治哲学。且不论其内容是否正确,其在历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韩非可谓把尊君抑民发展到了极致[5]。那么其依据何在?韩非曾在稷下学社求学于荀子,荀子认为人性为恶但是却有向善的可能,韩非及法家诸子则更进一步,认为人性为恶而绝无向善之可能。于是法家诸子自然刻薄寡恩,专用威势来统治人民也就不足为奇了。韩非子认为自私是人的本性,即使是家庭骨肉之间也不能幸免。而且他认为人不但没有仁厚的本性,更缺乏远见卓识。“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夫婴儿不剔首则腹痛,不副痤则浸益。剔首、副痤,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然犹啼呼不止,婴儿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昔禹决江浚河,而民聚瓦石;子产开亩树桑,郑人谤訾。禹利天下,子产存郑,皆以受谤,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人性愚笨刻薄到了如此程度,就不是任恩道德所能教化的了,必须凭借专制方可。

商韩所处社会乃是大变革时代,他们摒弃儒家道德教化的学说,而利用君主之势统治天下,确实符合时代要求,在理论上当属无懈可击。

4. 结语

商韩之法治思想,归结起来,无外乎法治、术治、势治。而韩非兼取申不害的术治学说与商鞅的法治学说,用意在于弥补法治的不足。也就是说,韩非的学说实际上调和了人治和法治两派的思想。但是以近现代的标准来衡量,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还是人治的一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商韩思想是为绝对的君主专制而服务的,那么其思想是否有用,应该看其是否推动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毋庸置疑,商韩二人的思想适应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混乱割据、兼并战争频发的历史环境,为秦国的发展壮大直至最后统一奠定了基础。商韩二人的思想,对今天也仍有借鉴意义,比如他们认为法要“因时而变”,保持法与社会发展的同步性;他们认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了他们认为法律的实行必须平等。诸如此类,都是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是有不少借鉴意义的。

NOTES

1《史记》卷四五“韩世家”。王安五年是前234年。

2语出《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卫献公之所以会这么说,是因为他当时被赶出卫国,为了回国,对当政的宁惠子宁喜说了上面那句话,意思就是,只要能让我回来,继续做国君。那么政事都交给你,我只要负责祭祀就可以了。

3语出《韩非子》“难三三十八”。

4语出《商君书》“壹言第八”。

5语出《韩非子》“心度四十五”。

6语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三十五”。

7语出《韩非子》。

8语出《韩非子》“主道”。这五种蒙蔽分别是:臣下遮蔽君主耳目、臣下控制君主的财货、臣下擅自发号施令、臣下收取仁义的名声、臣下培植私人党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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