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与商鞅和韩非的法治思想概述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源远流长,最早是以春秋时期的管子、子产等人为代表。他们在游说各国以及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论及法治的重要性,这个时期也是我国法治思想的开始阶段。到了战国时期,法治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此时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1],以李俚、吴起、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更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的主张,推动我国古代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
商鞅是春秋战国时期卫国人,本姓公孙,后来因为他在秦魏战役中打了胜仗,秦王于是把商这个地方赏给他,封号“商君”。商鞅“少好刑名之学”,形成了以法治国的认识。
韩非子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批判性继承了前人的法治思想,并对其进一步总结发展,系统地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治术,以及一系列关于立法、执法的学说,将先秦的法治思想加以系统化。
1.1. 商韩简介
商鞅是卫国公子,姓公孙,他祖上本姓姬。商鞅年轻时在魏相公手下担任中庶子。魏相公死后,商鞅入秦,说服了秦孝公,秦孝公任他为左庶长。于是商鞅开始在秦国变法,采用什伍制,在什伍之内实行连坐制度。不告奸者腰斩,告奸的人和在战场上斩敌首级的人一样奖赏,窝藏包庇与临阵脱逃的人则一同惩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的人可以授予爵位。私自打架斗殴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分别惩罚。宗室的贵族,没有军功也不得授予爵位。颁布了这些命令后,商鞅恐怕民众不相信,于是在国都南门立了一个三丈高的木头,并宣布:有人能把这块木头抬到北门的,奖励十金。民众不信,于是酬金增至五十金,这时有人把木头搬到了北门,商鞅果然给了他五十金。于是民众信服了新法令。后来太子犯法了,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黜其师公孙贾。”于是民众更加守法度。这样实行了十年,秦国国富民强,道无拾遗,山无盗贼。秦孝公死后,公子虔这些人诬告商鞅欲反,商鞅最终被车裂而死。商鞅可以说是一个执法者,但是是否著书立说,则值得商榷。司马迁自称读过商鞅的《耕战书》。如今的《商君书》中有多篇涉及商鞅死后之事,显然不是商鞅所做,此书应该是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
韩非是韩国公子,喜欢刑名法术之学,他与李斯一起求学于荀子的稷下学社,回国后并未得到重用。因此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难》等书,共十万多字。王安五年1秦国攻打韩国,韩国遣韩非出使秦国,秦王嬴政将其留了下来。后来被李斯、姚贾陷害致死。其著作为《韩非子》。
商鞅、韩非二人相距百年,然而他们的思想,都发挥着尊君治国的作用,反映了专制主义前夕的历史环境。但先秦法家思想既不是韩非一人所创建,也不是在韩非这个时代突然被造就。韩非为法家之最,实际上是因为他集前人之大成。他的思想中,主要的是法、术、势三者,而这三者又是当时历史环境的产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开始孕育,到了韩非时期达到了其成熟状态。
1.2. 商韩所处时代
那么孕育这些思想的历史环境,一言以蔽之,就是封建天下开始瓦解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政治事件。政治方面来说,封建瓦解的直接结果就是:天子微弱,诸侯强盛。但是这些强盛的诸侯早已不是旧日分封制下的天子之诸侯,这些诸侯国实际上是被新兴的权臣所控制甚至篡夺。就算有些诸侯国的诸侯得以世袭下来,也多为名存实亡,成了“政由宁氏,祭则寡人”2的局面。而且诸侯的强大必然伴随着攻伐兼并,强大的诸侯致力于兼并战争,越兼并越强大。而侵略与自卫又都依赖于国之富强。于是君权的扩张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政治思想也越来越趋向于尊君法治之术。
2. 商鞅与韩非子论“法”
韩非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即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3商鞅与韩非的法治思想在大体上是类似的,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如下。
2.1. 法的功能及目的
商韩法治思想中以法治国的目的不外乎贵君与尊君。先秦政治思想中,儒家贵民,法家尊君。儒家认为人民是国家的根本,持民贵君轻之说。法家反之,他们认为君主是政治的根本,从而贵君、尊君。商韩依法治国的前提和目的就是尊君,加强君主的统治。商韩首先把立法的权力授予了君主,“法者,宪令著于政府,刑罚必于民心。”他们认为立法权是君主所独有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僭越。因此,从根本上说,商韩的法治思想,适应了当时你君主专制主义的发展,是为君主专制所服务的一种法治思想。
2.2. 法的实行
(1) 广布法律
将法令向大众宣示,大致肇始于刑书刑鼎。《管子》一书中也有布宪施教的记载。商鞅和韩非继承了他的这一思想,并更加详细地对这一思想进行阐述,《商君书》中对其阐述尤为详备。商鞅变法的措施之一就是使天下的官吏、百姓都要知道法令,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官吏不敢非法对待百姓,而百姓不敢随意违法。因此,只要“法令明白易知”,就可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商鞅所规划的制度非常严密。其大致做法是设置法官法吏“以为天下师”。“天子置三法官”,“诸侯郡县皆各置一法官及吏”。众官吏和民众,有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的,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针对他们的问题,明确答复他们。主管法令的官吏篡改条文,或者有问而不得答的,都要治罪。而且他们的回答要记载下来,其用意是防止日后舞弊。韩非则说“法莫如显”,意思是法律最重要的就是要公示出来,又说“以吏为师”,他的说法虽然简单,但是却和商鞅的思想的主旨相同。
(2) 任法必专
司法不受舆论影响,完全听从法官的判断,加上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施行,法的运行已经大致值得期待了。但是如果任法不专,法律的施行就不会长久。因此商鞅和韩非都主张以法令作为政治生活中的唯一标准,此外的一切私议善言都要排除在外。
商鞅与韩非还认为,仁义害法,故不可用[2]。如果仁义本身有治国安邦的作用,那么人君不妨舍弃法治而施行德治。然而就韩非看来,仁义徒有虚名,实际并无大用。儒家不认同政刑,认为政刑只能使“民免而无耻”。然而儒家不知,法治乃唯一可行之治术,儒家所津津乐道的“天下归仁”则是虚无缥缈之物罢了。盖人性非善,前已言之。因此,法家一致认为,利诱威胁之外别无驭民之法。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商韩认为,法是一种固定明确的制度但绝不是永久不变的制度。法家诸子深知社会演变的道理,因此他们的政治哲学绝无守旧的成分。管子是这样,商韩更是这样。商鞅说:“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4韩非子又云:“时移而法不易者乱。”5其中道理很显明,无需赘言。
3. 韩非子论“术”与“势”
3.1. 术
(1) 何为术
韩非说:“明主治吏不治民”6。这不仅仅是专制思想的必然结论,同时也是春秋战国以来政治演进的必然趋势。在分封制下,君主与贵族们共同治理他们的民众,君民得以直接沟通,政教所施的对象只有人民。这不仅是因为受到宗法制度的影响,同时也是因为当时的诸侯国大多地狭人少。但是春秋战国以来,小国多被兼并,出现了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公族既尽,世卿同灭。君主此时当然不能再亲自治理人民。
法可以治民,亦可以治吏。韩非子说:“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明主使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为人臣者陈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7韩非为此还特意写了一个典故。韩昭侯喝醉了就寝,典冠(指掌管国君之冠的近侍。)担心韩昭侯受凉,于是为韩昭侯披上了衣服。韩昭侯醒后,问左右说谁为他盖的衣服,左右回答说是典冠。于是韩昭侯处死了典冠,责罚了典衣(指掌管国君之衣的近侍。)因为典冠越俎代庖,超越了职权,而典衣则有失职之罪。以上韩非的思想与商鞅大致相同。
儒家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3]。韩非子也认可这种说法,韩非说:“法虽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于是采纳申不害的“术”以弥补法治的不足,使君主的位置得以巩固,臣下不能任意侵犯,如此国本可定。国本既定,则法治可以施行。因此,“术”实际上是君主所掌控的用来控制臣子而稳定君主权力的有效手段。术与法的区别有三点:一是法治的对象是人民,而术治的对象是臣子。二是法是君臣都要遵守的,君臣均可依法行事,但术却是君主所独有的。三是法律要公布出来使臣下、民众知晓,而术则暗藏与君主心中。
(2) 如何用术
韩非子所论的用术的方法十分详细,我们不必一一探讨。其中最重要的是明察臣子的行为,尤其是威胁君权的行为,从而遏制臣下的势力。韩非说:“人主之所以身危国亡者,大臣太贵左右太威也。”因此,为了君主之位的稳定,君主应该“数披其木,毋使枝叶扶疏”。但是“披木”的直接手段,只能用于臣子权势不大之时,否则就会事有未成而反为所制。因此“披木”之术,应该早行,而最为妥善安全的方法则是预防权臣的产生。韩非于是分析权臣坐大的主要原因,将其归结为“五壅”,他说:“是故人主有五壅:臣蔽其主曰壅,臣制财利曰壅,臣擅行令曰壅,臣得行义曰壅,臣得树人曰壅。”8去“五壅”之术只有依靠君主明察臣下,防微杜渐。
韩非的术治学说大致如此。今天看来似乎无足称道,但是在战国后期君权开始兴起时,韩非就已经参照历史经验,改进前人的学说,形成了一套驭臣之术。
3.2. 势
(1) 何为势
法家尊君,但是并不是因为尊重君主这个人而尊其所处的权位的。君主统治国家,有赖于他所拥有的法律上的权和他的实际的力。而权力的行驶又有赖于君主所处的地位。人民承认君主的地位而服从他,君主凭借这个地位得以号令天下。这种关系,就是韩非所说的“势”。君主本人的才能、道德,与此并无直接关系。君主发号施令人民顺从,并不是因为这命令是圣贤发出的,而是因为这命令是君主发出的。人民如果去计较发出命令的人的品格如何,那么这命令就得不到贯彻执行,命令本身也就失去权威了。如果这样成了一种惯例,那么社会中就只有道德制裁而没有政治命令了,天下岂不大乱?“桀为天子,能制天下。”原因就是桀贵为天子,尽管其品德并不好,但是他的命令人民仍要服从。
(2) 为何用势
虽然如此,但是如果有人凭借“势”而像桀纣那样霍乱天下该当如何[4]?韩非子于此仍然坚持尊君的观点,认为人民此时也应该效忠于暴君而反对孟子一夫可诛的说法。韩非子以“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的伦理纲常。君父享有绝对权力,臣子福佑无限义务。“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臣子虽然贤明,但是万万不可弑君篡位,只能为君主之所用。
儒家非常认可圣贤讨伐暴君的行为,而又厌恶乱臣贼子弑君篡位。因为儒家以人民为政治目的,以道德作为生活标准。因此儒家对于君主必然要求他守圣人之礼,对于臣下要求他守人臣之忠,对于父亲要求他慈祥,对于孩子要求他孝顺。孩子虽然没有背叛父亲的任何理由,但是臣子却有正君之分。臣民是否顺从君主,儒家认为应该以君主是否具有良好德行为准。韩非的尊君学说则与儒家的学说大相径庭。韩非子的势治之说,不论君主有无良好德行,臣民务必无条件服从。于是君主本身也就成了政治上的最终目的、唯一标准,而势治也就成了最符合君主专制逻辑的理论。而且儒家将政治与道德混为一谈,没有脱离古代思想的色彩。韩非的势治学说,将道德从政治领域分出,建立了含有近代意味的纯粹政治哲学。且不论其内容是否正确,其在历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韩非可谓把尊君抑民发展到了极致[5]。那么其依据何在?韩非曾在稷下学社求学于荀子,荀子认为人性为恶但是却有向善的可能,韩非及法家诸子则更进一步,认为人性为恶而绝无向善之可能。于是法家诸子自然刻薄寡恩,专用威势来统治人民也就不足为奇了。韩非子认为自私是人的本性,即使是家庭骨肉之间也不能幸免。而且他认为人不但没有仁厚的本性,更缺乏远见卓识。“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夫婴儿不剔首则腹痛,不副痤则浸益。剔首、副痤,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然犹啼呼不止,婴儿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昔禹决江浚河,而民聚瓦石;子产开亩树桑,郑人谤訾。禹利天下,子产存郑,皆以受谤,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人性愚笨刻薄到了如此程度,就不是任恩道德所能教化的了,必须凭借专制方可。
商韩所处社会乃是大变革时代,他们摒弃儒家道德教化的学说,而利用君主之势统治天下,确实符合时代要求,在理论上当属无懈可击。
4. 结语
商韩之法治思想,归结起来,无外乎法治、术治、势治。而韩非兼取申不害的术治学说与商鞅的法治学说,用意在于弥补法治的不足。也就是说,韩非的学说实际上调和了人治和法治两派的思想。但是以近现代的标准来衡量,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还是人治的一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商韩思想是为绝对的君主专制而服务的,那么其思想是否有用,应该看其是否推动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毋庸置疑,商韩二人的思想适应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混乱割据、兼并战争频发的历史环境,为秦国的发展壮大直至最后统一奠定了基础。商韩二人的思想,对今天也仍有借鉴意义,比如他们认为法要“因时而变”,保持法与社会发展的同步性;他们认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体现了他们认为法律的实行必须平等。诸如此类,都是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是有不少借鉴意义的。
NOTES
1《史记》卷四五“韩世家”。王安五年是前234年。
2语出《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卫献公之所以会这么说,是因为他当时被赶出卫国,为了回国,对当政的宁惠子宁喜说了上面那句话,意思就是,只要能让我回来,继续做国君。那么政事都交给你,我只要负责祭祀就可以了。
3语出《韩非子》“难三三十八”。
4语出《商君书》“壹言第八”。
5语出《韩非子》“心度四十五”。
6语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三十五”。
7语出《韩非子》。
8语出《韩非子》“主道”。这五种蒙蔽分别是:臣下遮蔽君主耳目、臣下控制君主的财货、臣下擅自发号施令、臣下收取仁义的名声、臣下培植私人党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