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以人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On Kant’s Teleological System with Humanity as Ultimate Purpose
DOI: 10.12677/acpp.2025.145244, PDF, HTML, XML,   
作者: 李德祥: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学院,陕西 西安
关键词: 康德《判断力批判》目的论合目的性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Teleology Purposiveness
摘要: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确立了一套以人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他首先说明目的论体系的构建需要运用反思性判断力,并区分了外在目的论与内在目的论,以内在目的论去看待自然时,便拥有了一种整体的视角,能够将自然看作是合乎某种目的的有机存在。在寻找自然的最后目的时,康德发现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是有条件的,它们之间相互依赖,似乎并不能看出究竟什么东西能够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为了突破这一困境,康德认为只有诉诸不依赖任何其他条件的终极目的才能够建立起完整的目的论体系,而唯一能够充当这一终极目的的,便是人的道德。至此,康德确立了一种以人的道德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Abstract: In the Critique of Judgment, Kant establishes a teleological system that regards humanity as the ultimate purpose. He begins by showing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any teleological framework depends on the exercise of reflective judgment, and he distinguishes between external teleology and internal teleology. When nature is considered through the lens of internal teleology, we adopt a holistic standpoint, conceiving nature as an organic whole exhibiting purposiveness. In seeking nature’s final end, Kant observes that all natural beings are contingent and mutually interdependent, so no contingent entity can serve the ultimate purpose of nature. To resolve this impasse, he argues that only an unconditioned ultimate end—one that depends on nothing else—can ground a complete teleological system. The sole candidate for such an end, Kant concludes, is human morality. Thus, he secures a teleological system in which human moral agency stands as the ultimate purpose.
文章引用:李德祥. 论康德以人为最高目的的目的论体系[J]. 哲学进展, 2025, 14(5): 281-286.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5.145244

1. 引言

在前康德时代的独断论中,人与世界能够和谐一致是因为上帝预先安排好了这一切。但是,康德所提出的“哥白尼式的革命”指出,不是世界适应我们的认知,而是我们的认知规定了我们能够怎样认识世界。甚至连道德法则也不是上帝所安排的,而是人类运用自己理性的产物。但是,在第三批判中,康德在讨论审美判断和目的论判断时,涉及了审美判断的主观合目的性与目的论判断的客观合目的性。这种合目的性又牵涉了主客之间的和谐一致的根据究竟何在的问题。不过,这次问题不再是主体与外部世界如何建立联系,而是转变为了主体的内部诸职能如何实现和谐统一([1]: p. 95)。此时,问题似乎回到了独断论的前定和谐上了,但是康德第三批判恰恰是给“合目的性”找到了一个全新的、以人为中心的基础。所以,研究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构建的目的论体系,对于全面理解其哲学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 以人为目的的目的论体系

在康德的目的论体系中,人的地位至关重要。康德不仅仅是要说明自然本身具有目的,更旨在突出“人是目的”。而这个目的论体系既非隶属于神学体系,亦非隶属于自然科学。因为神学是运用规定性判断力说明那个在自然之外且自然之上的根据,即神圣的创造者,而此处的目的论体系并非运用规定性判断力,而是运用反思性的判断力来协助人们认识某物。并且由于自然科学对于自然事物的研究只是说明具体事物的具体原因,需要运用规定性判断力而非反思性的判断力,而目的论旨在考察事物或现象的终极原因,因而目的论体系也并非属于科学。

将目的论体系划定了一个确切的范围之后,康德将目的论分为外在关系的目的论与内在关系的目的论。他将外在目的论解释为“一个自然物充当了另一个自然物达到其目的的手段”([2]: p. 214),也就是说,事物自身并非是目的,而是为了另一个事物而存在的。以这种外在目的论看待人自身,则会认为天地仁爱,万物皆为我所用,自然界其他事物的存在都是为了养育人而存在。但是这种外在的目的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假如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有机物,而仅仅只有石头、水、空气,那么这些无机物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外在目的论依赖于内在目的论才得以建立,那些无机物脱离了有机物的合目的体系就会彻底沦为偶然的机械作用的结果。也许我们可以说石头是为了组成大山而存在。但是由于大山并不具有维持自身统一性的能力,也就谈不上内在合目的性,所以完全依赖无机物的外在目的论链条是无法建立起来的。

当讨论完了外在目的论体系之后,康德继续探讨剩下的内在目的论是何种目的论体系?内在目的论是“与一个对象的可能性结合着的,而不论这个对象的现实性本身是不是目的”([2]: p. 215)。这句话的核心含义就是要撇清与外在目的论的关系,考察事物的内在合目的性就不要考虑它实际存在的原因是不是被外部的某个目的所驱动,比如某种理智的创造,而是看它自身的结构是否天然符合某种目的。举例来说,树木的枝叶与树干构成了一个能够自我维持的有机系统,叶片通过光合作用获得养分,这些养分再经过树干将营养输送给整个树木的各个部分,树干与树叶之间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其目的正是为了树木整体能够存续下去,而动物吃树叶这样的外在目的论仍然要以植物本身的内在合目的性(自我维持的生命系统)为前提。倘若没有内在目的论,则外在目的论也无从谈起。

当我们有了对于事物的内在目的论的认识,也就具备了一种以整体的眼光来看待有机物。这种整体的眼光不再将有机物的各个组成部分看成与整体是割裂的,而是将其各个部分看作是相互关联共同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部分因整体而存在,整体反过来又依赖于部分。既然单一的有机物个体可以从整体的角度来理解它的存在,那么整个自然是否也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即自然的各个部分相互依存并服务于整体目的。现实的经验告诉我们,自然界存在着各种无差别的自然灾害,这些极具破坏力的场景似乎并未表现出自然为哪个物种提供了特殊的庇佑。这些随机的事件似乎并未突显出自然为了某种目的,反而更加凸显出自然遵从于偶然的机械因果作用。于是,在面对目的论原则与机械论原则时,遇到了二律背反,即自然事物完全只是遵从于机械作用,或者有些自然事物不仅仅遵从于机械作用还符合目的论原则。康德认为,如果仅仅站在知性的层面运用规定性判断力来看待这个问题,那么这两个命题的确相互矛盾,但是如果认识到目的论原则仅仅只是作为一种主观调节性的原则,那么这两个命题则能够达成和解。因为,有机物是一种特殊的存在物,它的部分与整体互为因果,理性在解释这种复杂的现象时不得不采用目的论原则,所以目的论原则可以作为机械论原则的有效补充。

如果事物仅仅是偶然的机械作用的结果,那么自然的目的也就无从谈起。但是现在既然理性已经确立了目的论原则能够与机械论原则共存,那么理性便有理由追问自然这个整体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顺着这个思路,自然中似乎存在着某物能够充当自然的最后目的,而其他事物仅仅作为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从食物链的角度,植物的存在是为了给食草动物提供食物,食草动物的存在是为了给食肉动物提供食物,而食肉动物的存在则是为人类所利用。于是从这一角度来看,人类站在食物链的顶端似乎是当之无愧的最后目的。但是如果以反向的角度即生态平衡的角度来看,植物不加限制肆虐地生长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而食草动物的存在则是为了平衡植物的数量;同理,食肉动物的存在是为了平衡食草动物的数量;人类的存在是为了避免因食肉动物过度繁殖导致食草动物濒临灭绝的情况。从这一角度来看,人类是作为维持自然界生态平衡的“手段”,与其他物种并无明显区别。

无论是将人视为自然链条的顶点,还是平衡生态环境的手段,上述的这两种角度都会囿于自然条件下的“目的”与“手段”的无限循环,如果以确立关于自然界的知识为目的,似乎很难确凿地认定人在自然界能够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但是,如果不把目的论看作是一种关于自然的知识,而是把目的论视为人类理解自然的调节性原则,那么人类能够运用理性建立起一个以人自身为目的的目的论体系。尽管,我们从经验中并不能证明这一目的论体系就是事实,因为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完全遵从于偶然的机械作用,并且海啸、暴雨、泥石流等等灾难也是以无差别的方式破坏任何生物的存活,这些情况都足以证明自然并无某种目的。可是,人类在面对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时,将这个系统视为具有某种秩序并合乎某种目的的存在是合乎理性的行为。而且,如果自然真的具有合乎某种目的,那么这一目的只能是人。因为人类的行为不同于动物,动物仅仅由本能所驱动,它们行为的目的完全是自然所设定好的,而人类则能够依据意志自律做出道德行为,超越本能的约束。并且人类“是地球上唯一能够给自己造成一个目的概念、并能从一大堆合乎目的地形成起来的东西中通过自己的理性造成一个目的系统的存在”([2]: p. 216)。所以,在自然系统中只有人能够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

既然我们有理由认为人是自然的最后目的,那么我们应当能够从人自身之中找到人与自然的联结所指向的目的的根源是什么?康德认为,自然目的的指向有两种可能性,要么是人的幸福,要么是人类的文化。幸福是人们被动地接受来自大自然的馈赠,进而满足了人的欲望;而人类的文化则是人利用自然的资源而主动地体现出人自身的能力。我们首先讨论幸福能否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

3. 作为理念的幸福

对康德来说,幸福并不是“人从他的本能中抽象出来、并从他自己身上的动物性中拿来的概念”([2]: p. 218)。如果说实现幸福就等同于满足人的本能欲望,那么幸福这一概念反倒是不存在缺陷。就像动物满足其自身的本能欲望,当它们能够吃饱喝足以及实现生存繁衍的目标就是满足了幸福的全部要求。动物的行动完全是出于本能欲望的驱动,当饥饿感出现时,它们便会去寻找食物,一顿饱餐之后,幸福随之实现,而且这种对于幸福的满足将一直持续到下一次饥饿感的产生。除非它们的身体出现了故障或者大脑的记忆太过短暂而忘记了已经进食,否则它们不会为了饱食而无休止地追求食物。

然而,人类对于幸福的追求绝非仅仅是满足本能的欲望。参考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给幸福所下的定义,“幸福是我们一切偏好的满足(既在广度上就满足的杂多性而言,也在深度上就程度而言,还在绵延上就存续而言)”([3]: p. 514)。这里的“一切偏好”就绝不仅仅是指动物性的本能欲望,还有诸多纷繁复杂的欲望,诸如追求荣誉感或者追求智慧等等。所以,对于幸福的追求,它在偏好上有着极其丰富的多样性,在满足偏好的程度上也如深渊一般没有尽头,并且在时间跨度上绵延不绝。

从幸福的三个特性来看,毋宁说幸福是一个不断追求但却永远无法彻底满足的理念。人不断地追求幸福,也就是不断地实现一个又一个目标,当一个目标达成,又会立即创造出下一个目标,然后再去实现这个新的目标。这个创立目标和实现目标的过程不断往复,永不停息。由于动物的行为完全是本能所驱动的,它们并没有其他额外的欲求,所以一旦基本的欲望得到满足,内心便不再有其他的纷扰,幸福感也将持续地存在下去,直到下一次欲求的出现才会迫使它们为了满足欲求而再次行动。而人类并非完全由本能欲望所驱动,各种各样的欲求与动机推动着人类的行动,迫使他不可能在达成某个目标后就停下来。

并且幸福这一概念在经验层面上根本无法达成普遍的共识。正如前文所说,幸福对于个人而言,在广度上就有杂多性。一个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以及不同的境遇之下会具有不同的偏好,也许青年时追逐激情,老年时向往安宁;即使是处在同一年龄阶段以及面临相同的境遇,不同的人也会具有不同的偏好,也许政客以权力为幸福,而商人以财富为幸福。所以,在感性经验的层面幸福根本不可能达成某种一致性,它缺少一个确切的、能够满足普罗大众要求的普遍性标准。倘若自然将“人追求财富”作为最后的目的,那么社会将会陷入到无休止的竞争资源的战争状态中去。因而,一个无法普遍化的幸福准则也就无法成为自然的最后的目的。

人类既无法得到一条普遍化的幸福准则,而且人类也并非自然的宠儿。自然无论是对待植物、动物还是人类都是一视同仁的,它并没有给人类提供任何特殊的优待。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列举了瘟疫等等来自于自然的破坏作用,人类在面对这些灾难时同其他生命一样脆弱,14世纪的黑死病夺去了欧洲三分之一的人口[4]。而且尽管人类凭借理性几乎可以说是站在了食物链的顶端,但是人类依然无法摆脱在食物链中被捕食的可能,每年疟疾蚊群就能夺走几十万人的生命。而且在另一方面,由于人类自然素质的缺陷,有时无法避免地会遭受到来自同类的迫害,诸如战争、统治者的压迫以及受利益驱使的谋杀等等。所以,自然并未将人类视为特殊的宠儿。

即使幸福能够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但是康德认为,如果人们将享乐作为衡量生活价值的标准,那么这种生活的价值将会跌落至零度以下。也就是说,如果一味地追求物质享受与感官的快乐,而缺乏更高的精神追求,那么这种生活是没有真正意义的。人们在追求物质享受与感官快乐时,绝对不会在某一刻感到彻底满足而停止下来。并且这种享乐的生活依赖于自然的仁慈,风调雨顺时人民安居乐业,可一旦久旱无雨庄稼便颗粒无收,生活也难以维系。如果我们仅仅将自然所提供、有限的幸福当作自然的最后的目的,那么这将会限制我们的能力,即设定一个更高的终极目的,并让自己的生活与这个终极目的协调一致。我们固然可以将自然当作是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但是关键在于运用自己的理性为自己设立目标,这种能力体现了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独特性。当人们能够为自己设立目标,并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灵活地运用自然资源时,这种适应和创造的能力就形成了“文化”。

4. 文化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向终极目的过渡

既然幸福无法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那么人的文化能否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关于这个问题,康德认为“只有文化才可以时我们有理由考虑到人类而归之于自然的最后目的”([2]: p. 220)。但是并非所有文化都能够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文化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熟巧”,另一种是“教化”。“熟巧”这种文化很重要,它强调以更加高效的方式对自然界的物质资源进行掌控。人类能够通过练习和技巧的积累来改善生活的处境。但是这种文化并不足以充当自然的最后目的。因为“熟巧”的文化无法真正实现人类的自由与理性的目的。“熟巧”的文化依赖于自然的物质条件,其目的是满足人类的物质生存需要,这对于促进人类自由意志的发展非常局限。自然赋予人类一定的本能冲动,但是这些冲动往往是盲目和非理性的,并不能代表人的真正自由。人的自由并不仅仅局限于对自然物质资源的掌控,更重要的是超越物质、超越本能欲望的自主选择。所以,为了实现自然的最后目的,康德认为,必须有一种更高层次的文化形式,即“教化”的文化,它能够通过对理性与道德的训练,摆脱本能欲望的束缚,从而实现真正的自由。“教化”的文化是通过艺术、科学以及社交文化的培养,人类渐渐学会了理性、文雅地生活,即使这些文化形式并未直接引导人们在道德方面的提升,但是它们通过改变人的行为方式为道德与自由的实现铺好了前路。

当我们将自然视为一个合目的的有机整体,并将“教化”的文化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那么此时整个目的论体系是否已经完整了呢?当文化成为自然链条中的最后一环,它具体表现在科学、艺术、法律等领域。康德认为,文化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外在的物质成就,而是在于塑造真正自由的道德主体。文化需要被纳入到道德的统摄之下,文化的成果应当服务于人的尊严而非毁灭。这种文化与道德的结合暗示了自然的最后目的必须以道德为前提,所以文化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必须服从于人的道德,唯有将人类视为道德的存在者,目的系统才完成闭环并获得终极的统一性。

5. 道德作为终极目的

终极目的不依赖于其他任何东西作为其存在的条件,其本身作为终极的目的,不需要进一步的解释。既然终极目的不依赖于其他条件,那么我们在自然界中是根本找不到一个完全无条件且自足的东西能够充当世界的终极目的。因为自然界中一切事物,无论是外部的物质世界还是人的思维活动都是依赖于自然条件的,这一切都处于相互依赖的自然链条之中。康德表示,终极目的只能是某种有理性的存在,这种有理性的存在能够超出自然的因果链条,进行自我立法与自我决定。而世界上唯一能够自己设定目的并按照目的行动的存在者就是人,但康德指出,这里的人并非指在现象界中受自然规律支配的人,而是指作为本体的人,也就是具有理性和自由的人。

人不同于自然界的其他生物的原因就在于其他生物仅仅只能被动地按照自然法则行动,而人能够依照自己所设立的目的而行动。更重要的是,人的行动所依据的道德法则本身是不依赖于自然条件的,而是纯粹出于理性的自我设定。通过道德法则,我们可以认识到自由是存在的。这种自由表明了人并非完全受制于自然的必然性法则,而是能够依据自己的理性进行自主的行动。因此,正是由于人能够在道德上无条件立法,才足以证明道德能够作为世界的终极目的。

6. 结语

康德运用反思性的判断力构建了一套以人为核心的目的论体系。目的论体系则是运用反思性判断力所建立,而自然科学和神学体系都是运用规定性判断力所建立的,两者运用的方法不同,于是康德将目的论从自然科学与神学体系中剥离了出来。外在目的论将自然界中的生物都看作手段,相互之间为彼此服务。在这一体系下,无机物将沦为偶然的存在物。而内在目的论则转向事物自身的有机结构,将事物的存在本身视作目的。然而,当试图从自然内部寻找最后的目的时,发现自然万物互为手段,缺乏无条件的目的。面对这一困境,康德认为唯有超感性的道德主体能够超越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成为无条件的终极目的。因为,仅仅只有人类能够对自己设定目的,并按照目的行动,其行为可以超越自然设定的本能欲望,以道德自律的方式实现意志的自由。当道德作为世界的终极目的时,人的文化勉强能够作为自然的最后目的,因为只有文化有助于塑造道德的行为主体。至此,目的论体系完成了闭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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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康德著. 判断力批判[M]. 邓晓芒, 译. 杨祖陶, 校.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7: 214-220.
[3] 康德著. 康德著作全集第3卷[M]. 李秋零, 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514.
[4] 马忠庚. 论黑死病对中世纪欧洲社会变迁的影响[J]. 聊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1): 67-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