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学术权力的运行状况一直是反映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所在[1]。大学学术治理作为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高等教育领域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学术委员会作为现代大学的核心组织和大学学术治理的最高机构,指的是“国家和高校为落实学术权力而建立的相关制度及其规程”[2]。1963年4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暂行简则(草案)》首次提出设立学术委员会的构想,学术委员会下设校务委员会,其职权主要限于科学研究。同年9月,教育部正式发文并指导高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受校务委员会直接管理,为学校学术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这一时期,学术委员会吸纳具有学术身份的教师参加,职权聚焦科学研究的审议、咨询、评审与建议等,学术权力虽附属于行政权力框架之中,但教授治学的治理理念已初见端倪[4]。然而,此后作为校务委员会下设机构的学术委员会,随着时局动荡而中断与停滞。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进程,高等教育领域发生了深刻转型。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化建设进程重新开启,突破传统行政主导模式,从“潜隐”趋于“显现”,从“依附”走向“独立”[4]。基于学术委员会制度的现代大学学术治理也随之经历了体系重启、法理赋权、体系成型和现代转型,完成了从隐性运作到显性规范的范式转换,实现了从形式赋权向实质赋能的跃迁。
2. 学术委员会的制度回归与大学学术治理的体系重启(1978~1985)
改革开放初期,高等教育事业迎来复苏与重建,大学治理中学术权力地位逐步恢复。学术委员会重建,制度框架逐步形成,学术治理摆脱困境,实现了体系重启。
1978年10月,教育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颁布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作为改革开放初期高等教育重建的关键政策文件,初步构建现代大学治理的基本框架,完成了高校领导体制的转型,并引发了大学学术治理结构的变革。《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取消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并明确其作为“学校的一种咨询机构”的定位及在学校规划、教学科研、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职权:“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审查、鉴定科学研究成果,评议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提升教授、副教授工作的审议,主持校内学术讨论会,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5]该条款作为条例中的突出亮点,明确了知识分子在无产阶级中的身份定位及其在大学学术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不仅标志着学术委员会的制度回归,也同时开启了大学学术权力制度化的初步进程和学术治理逻辑的实践探索。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明确提出了“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的改革方向[6]。受限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学术委员会的相关条款仅体现了学术自治的宏观理念,并未配套具体的实施措施,其职能同样定位为学术咨询。尽管如此,这一举措为后续学术权力独立化的改革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初期的系列政策改革成为了我国大学治理从行政主导向多元主体共治制度转型的重要起点。
3. 学术委员会的立法确立与大学学术治理的法理赋权(1986~1998)
若将教育部《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关于学术委员会的制度设计视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探索,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继颁布,则标志着我国首次通过国家立法正式确立了学术委员会制度,大学学术治理由此实现了法理赋权。
1994年1月1日,《教师法》正式实施,明确赋予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以及“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并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参与管理的制度”[7]。1995年9月1日,《教育法》正式施行,赋予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权利[7]等。尽管《教师法》与《教育法》均未直接提及学术委员会制度及其具体组织形式,但其对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权利的法定赋予地位的法律赋予,为学术委员会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理依据。
1999年1月1日,《高等教育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构建了涵盖学术规划、评价、监督的复合职能体系,开启了学术委员会从咨询机构向决策机构的制度转型。《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首次以国家意志确立了学术委员会作为大学学术治理核心组织的法定地位,通过规范化的职权清单明确了学术权力的实体内容,标志着学术委员会制度的立法确立,为大学学术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需特别指出的是,尽管《高等教育法》在法理层面未提出和明确教授治学的制度旨向,亦未直接涉及学术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与运行机制,但作为教授治学的核心组织及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已获得国家立法确认,这一制度安排实质上为教授治学提供了法理依据,并为后续《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制定奠定了立法基础。
4. 学术委员会的规范建构与大学学术治理的体系成型(1999~2013)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与质量提升的双重驱动下,学术委员会制度历经国家规划的顶层设计至各校章程的具体实施,步入了规范建构阶段,现代大学学术治理的制度体系由此奠定和成型。
2010年5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作出了从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维度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大部署。《纲要》明确指出公办高校应当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构建了党委、校长、教授、职员、学生、群众团体等多元主体共治的大学治理结构。针对大学学术治理,《纲要》明确强调了“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国家制度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教授治学的基本制度设计和大学治理理念,明确要求“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7]。
2010年10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了《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旨在改革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并选定北京大学等26所教育部直属高校作为试点,推动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完善,优化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8]。2012年1月1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实施,要求各高校章程明确界定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与运作机制,确保其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关键领域发挥决策作用,维护学术独立[7]。自此,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委员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等具体事项被纳入大学章程,保障了学术委员会学术治理权力的实现。在《暂行办法》的强制推动下,75所教育部直属高校2013年前完成了章程修订。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首次提出教授治学理念,至2012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强制学术委员会纳入高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形态实现了从虚体挂靠转向章程明示的转型,其实现路径亦完成了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运作的过渡,现代大学学术治理凸显出明确学术组织规则、落实教授治学理念的核心特征,学术治理制度体系已基本构建成型。
5. 学术委员会的体系革新与大学学术治理的现代转型(2014~至今)
新时期,以2014年《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颁布为标志,学术委员会被明确赋予了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由此步入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体系重构新阶段。《规程》不仅深化了既有学术委员会原则框架的贯彻落实,而且实现了教授治学理念的实践突破,推动了大学学术治理进入现代转型期。
2014年1月29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正式颁布,为学术权力从“依附”走向“独立”奠定了政策基础[9],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维度。一是地位职权的结构调整。《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具体包括知悉相关管理制度和信息、向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在会议中自由独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实施监督等,将学术治理从咨询性参与提升至决策性主导。二是人员构成的范式变革。首先,对主体资格进行刚性约束,规定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确保青年教师比例,并限制行政职务比例,明确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一半,通过量化标准保障教授委员主体地位,遏制行政权力渗透。其次,对代表产生进行民主化建构,详细规定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及委员产生规则、任期限制、换届要求等,强调委员须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将学术治理从实体权力配置延伸至程序规范领域,弥补了以往制度重实体轻程序的缺陷[10]。
《规程》的颁布,一改学术委员会既往的附属地位,首次从国家制度层面明确其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规范和细化人员构成、职权范围与运行机制,凸显了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的核心理念,标志着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大学学术治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现代转型,既承继了我国现代大学治理的特殊优势,又融合西方大学学术自治的合理元素,形成制度创新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2014年10月15日,《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公布,再次强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同时提出通过“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11]等措施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行使和合法权力。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深化、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设计,教授治学在《纲要》和《意见》的双重确认下,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奠定了总体布局并就行了有益探索。2015年10月24日,《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印发,进一步将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结构纳入“双一流”建设考核指标,强调“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12]。
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仅为部门规章,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晰了学术委员会的若干职能。历经2015年、2018年两次修正,《高等教育法》持续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列入其中,并在法律层面拓展了其职能范围,在1998年版职权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13]等职权,进一步强化了教授治学权力。《高等教育法》的两次修订,可以说从最高立法层面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施行提供了坚实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
6. 结语
中国高等教育治理受西方大学学术自治与中国政治行政传统的双重轨道影响[14]。西方学术自治之维,大学作为知识生产与创新的核心场域,本质上是学术共同体,学术性是大学亘古不变的本质属性,既是大学运作的基础,亦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学术委员会的产生源于大学本质,具备天然合法性[15]。中国政治行政传统下,当代以学术委员会为基础的教授治学与近代以大学评议会为制度的教授治校,在大学学术治理上有着天然的内在逻辑[16]。评议会作为近代大学最高权力机构,是教授治校的制度保障[17],学术委员会作为当代大学最高学术机构,旨向教授治学,大学学术治理在“主导治学与参与治校”上实现了历史逻辑的耦合统一。根据伯顿·克拉克的“三角协调模式”,高等教育运行围绕政府、市场、学术权威三种权力关系展开,形成三角形的协调结构[18]。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学术权力组织载体的学术委员会得以制度回归,教授治学逐渐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学术委员会从定位、职权、组织、运行等诸多要素进行制度建设与实践改革,其制度变迁从本质上体现了大学学术治理现代性的生成。基于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大学学术治理,在政策中生成,在立法中确立,在实践中改革与发展,构成了中国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尽管当前大学学术治理尚处于象征性向实质性的过渡阶段[19],甚至面临着边缘化等诸多挑战[20],随着学术委员会主体地位的确认、职权范围的扩展以及组织程序的完善,大学学术治理正逐步从“形式赋权”向“实质赋能”转变与跃迁,为教授治学提供了逻辑职称,亦为大学治理提供现实路径。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当代镜鉴研究”(22YJC880019)、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近代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与当代观照研究”(22JYB021)、江苏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重点课题“近代中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研究”(C-b/2021/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