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要持续严惩网络暴力犯罪。网络暴力行为横行网络空间是社会心理因素、平台监管缺失以及法律滞后多方作用的结果,须协同法律、技术和社会多方面因素,加强司法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与社会组织跨部门协作,发挥法律与道德在网络空间中的双重规范作用,进行综合治理。
2. 社会心理因素对网络暴力的影响
2.1. 网络匿名性下的道德滑坡与责任分散
网络环境的匿名性构成了一个道德与责任的“法外之地”,施暴者往往缺乏面对面交流的责任感,极大地削弱了个体的内心约束。在现实中,人们的言行受到社会规范、道德准则以及他人目光的制约,而在网络空间,匿名的“保护罩”让部分网民产生了一种虚幻的安全感,促使部分网民肆意释放负面情绪,进行极端言论。任何人在网络上都必须谨言慎行,不能触犯道德“雷区”,否则就可能遭遇道德代码的严厉审视与批判[1]。网络暴力事件中,众多网络匿名用户毫不顾忌他人感受,对当事人进行恶毒的侮辱和诽谤。这种行为符合社会心理学中的“去个性化”理论,当个体隐匿身份时,自我意识会逐渐模糊,个人责任感消失,仿佛自己只是群体行为的一个微不足道的“影子”,无需对个人言论负责,容易沉溺于群体暴力言论之中,从而加剧了网络暴力。
2.2. 社会矛盾激化与情绪宣泄需求
现实社会中错综复杂的矛盾,如贫富差距拉大、阶层固化与对立、多元价值观碰撞等,虽然藏在社会深处,却牵动着大量网民的情绪。匿名的网络环境为这些人提供了宣泄口,信息交流越便利,使得验真难度大,由信息急速流转带来的权利侵犯事件极易发生[2]。社会学中的“安全阀”理论揭示了这种现象背后的心理机制:社会需要一个合理的压力释放机制,否则长期积累的负面情绪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冲突。然而,通过网络暴力进行情绪宣泄虽然看似释放压力,显然不是一种健康、合理的宣泄方式,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创伤,也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
2.3. 群体极化与舆论引导失控
网络舆论的群体极化现象在网络暴力中扮演了关键角色。网络与数据技术的普及化正在造就一个过度互联的世界。人与人之间的过度互联以及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交互作用,使得全社会系统往日趋复杂化的方向一路狂奔[3]。在信息传播的高速通道中,当公众关注某一事件时,意见领袖和群体心理常通过极端言论激化舆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意见领袖往往能够凭借其庞大的粉丝群体和强大的传播力,迅速左右舆论的走向。这些意见领袖的观点一旦出现片面、偏激甚至错误的倾向,其追随者便会在群体心理的驱动下,不假思索地盲目支持与响应,形成一种极端化的舆论氛围。这一过程中,如果主流媒体未能迅速介入,发布客观真实的事件全貌,网络平台未能有效管控不良言论,缺乏权威、及时、准确的舆论引导,导致网络暴力的规模和影响力倍增,对当事人的生活和名誉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严重侵蚀网络舆论的健康生态,使网络空间沦为充满恶意与暴力的“舆论战场”。
3. 网络平台机制与网络暴力行为的传播
3.1. 平台架构与传播机制的负面效应
网络平台的推荐算法在提升用户活跃度的同时,也为网络暴力的蔓延提供了动力。平台通过精确推送负面信息,形成“回音壁”效应,当用户关注某一话题时,算法会推荐更多相似内容,放大负面言论的传播范围。社交平台精心设计的基于用户兴趣的信息推送模式,旨在通过精准推送用户可能感兴趣的内容,提高用户的活跃度和留存率。然而,当用户对某些争议性话题或负面信息表现出一丝关注时,平台的算法便会敏锐地捕捉到这一信号,并迅速加大此类信息的推荐力度,形成一个负面信息的“回音壁”效应。涉及网络暴力的话题被推送后,这些话题凭借算法的“助力”,能够长时间占据热门位置,平台持续不断地向用户推送负面信息,其算法推荐机制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造成虚假信息广泛传播。平台的点赞、评论和转发功能也使得网络暴力言论能够迅速蔓延,扩大其影响力,从而使得网络暴力行为的危害程度被无限放大,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用户的网络体验和合法权益。
3.2. 平台监管缺失与治理困境
当前我国社交平台反网络暴力专项合规机制尚未有效构建,一些网络平台在监管和内容审核方面存在明显的漏洞[4]。部分网络平台在用户实名认证、内容审核、举报处理等关键环节暴露出诸多漏洞与不足,陷入了监管缺失的“泥沼”。在用户实名认证环节,一些平台为了快速吸引大量用户注册,简化甚至忽视了实名认证的严格要求,导致大量虚假身份信息充斥平台。这使得一些心怀不轨的用户能够轻易地利用虚假身份发布侮辱、诽谤类信息,在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后,又能凭借虚假身份的掩护迅速隐匿踪迹,极大地增加了追溯其真实身份和追究法律责任的难度。在内容审核方面,平台的算法审核机制必然存在漏洞,对各种隐晦、新型的侮辱、诽谤言论无法有效识别和拦截。特别是当不良信息采用谐音、缩写、表情包、暗语等巧妙伪装后,审核系统往往显得束手无策,难以准确判断其真实意图和违法性质,从而让这些有害信息得以在平台上肆意传播。当平台收到用户的举报信息后,其繁琐冗长的处理流程、拖沓缓慢的响应时间,也使得一些网络暴力行为在被举报后仍能持续作恶,对当事人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和困扰。平台应发挥监督作用,去处置自己平台内的那些严重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而处置的措施就是停止提供服务[5],并加强内容审核、完善举报机制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改进,以提高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
4. 法律滞后性与网络暴力治理困境
4.1. 法律滞后性与制度空白点
对于网络暴力,应该在准确认识其本质的基础上,有所甄别,采用民法、行政法、刑法齐头并进的方式综合治理[6]。随着网络暴力形式的日益多样化,现行法律制度未能与时俱进,导致在面对新型网络暴力行为时,法律滞后且空白。
在网络空间中,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恶意制作的表情包通过夸张、扭曲的形象来诋毁他人,或者使用特定的暗语在特定群体中传播诋毁性信息,这些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上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使得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面对此类新型网络暴力行为时,往往陷入法律适用的困境,难以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此外,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实践中面临技术性挑战,法律对其规范性要求不够,导致电子证据的效力受到质疑,影响了网络暴力案件的处理效率。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有高度的易篡改性、易灭失性以及难以固定真实性等显著特点。现行法律对于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如何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准确提取和保存电子证据,以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展示和采信电子证据等问题,尚未制定出详细、具体、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规范和标准。在实际打击网络暴力行为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效力常常受到质疑,案件的审理进程也因此受到阻碍,犯罪分子有可能借此逃脱法律的制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削弱了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
4.2. 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
网络侮辱诽谤单独依靠刑法无法有效解决,在加强网络聚量性侮辱诽谤行政处罚与行业治理的同时,需要明确刑法与前两者的对应关系。同时,由于侮辱诽谤内容通过网络传播,被害人自诉调查取证面临诸多困境,无法有效及时打击犯罪,对此应进一步确立网络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标准,避免公诉标准的模糊化、随意化[7]。在网络暴力案件的处理中,执法和司法机关之间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存在着信息沟通不畅、证据移送不规范、法律适用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顽疾”阻碍了案件的高效处理和公正裁决,导致打击效果大打折扣。在法律适用方面,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也使得一些网络暴力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只有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构建高效的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提高网络暴力案件的处理效率和打击效果。
5. 综合治理模式下的网络暴力防治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已与互联网深层捆绑,公民的言论自由空间借助网络得以拓展和充实。而网络暴力是言论自由的异化,在无序的舆论渲染和激烈的情绪宣泄中演化为多数人的“暴政”与“狂欢”,触及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8]。要构建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系统既需要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也需要针对网络暴力的特殊性,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防治体系。
5.1. 法律、技术、社会等多方面合作
网络暴力犯罪的防治不是单一法律途径所能解决的,它需要法律、技术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协同作用,形成一个综合治理的框架。在防治网络暴力的过程中,应当依靠多元化的治理模式,以加强法律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首先,法律治理需要明确网络暴力的定义、罪名及其处罚措施,并结合现有的网络监管体系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立法还应当鼓励网络平台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落实用户实名认证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匿名性带来的网络暴力问题。其次,技术治理是防止网络暴力蔓延的有力工具。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作为新质生产力被广泛应用于网络内容审核中,通过自动化工具筛查、识别恶意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网络暴力的扩散。最后,社会治理也不可或缺。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援助与支持,倡导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念,引导网民文明上网。同时,加强网络教育与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网络暴力危害的认知,增强社会各界共同应对网络暴力的意识和行动。
5.2. 加强司法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与社会组织跨部门协作
网络暴力是网络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行为产物[9]。有效防治网络暴力,离不开各部门的协同合作。网络暴力涉及的领域广泛,单一部门无法独立应对。因此,司法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网络暴力的治理工作。首先,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暴力案件的审理和定性,提升审判人员对网络暴力特征的认知,确保公正、透明地处理网络暴力犯罪案件。其次,网络监管部门需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制定更加细致的网络暴力行为识别和处置标准,通过与平台公司、社交媒体的合作,推动平台建立有效的举报和处置机制。最后,社会组织在受害者救助方面及时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援助,积极帮助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
5.3. 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规范作用
不断爆发的网络恶性事件表明,当今的网络空间戾气横行,网络暴力肆无忌惮,已经开始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在网络暴力防治的过程中,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底线,提供了行为规范的强制性约束;而道德作为非强制性规范,能够从精神和文化层面引导公众行为。在网络空间中,这两者的结合能够更有效地约束网络暴力行为,并促使社会整体向善发展。
法律在网络暴力防治中主要起到强制性的约束作用。法律通过明确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处罚标准、责任承担和行为规范,迫使个体遵守社会秩序,并提供受害者求得司法救济的途径。法律对于网络暴力的定性、构成要件及处罚方式具有清晰的规定,并通过司法机关的执行,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体合法权益。法律的强制性使得网络暴力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警示性作用逐渐体现。
网络暴力是道德系统内在的自我强迫性增长所产生的结构性压迫。道德在互联网的支持下演化出自我再生产的功能系统,由此获得了一种不受外部约束的内部增长态势。道德系统不仅侵蚀了个人心理系统,而且将自己偏执的理性强加给其他社会子系统。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道德是一种自律性的社会规范。在网络暴力的治理中,尽管法律可以为公众提供具体的行为规范,但往往不能覆盖所有潜在的不当行为,特别是一些边界模糊的行为,如言辞过激、讽刺调侃等。因此,道德作为一种自律的力量,对于预防和减少网络暴力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道德教育与文化宣传,增强网络用户的责任感与自律性,引导他们理性、文明地表达意见,能够有效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
网络暴力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法治建设与道德引导的双重力量来共同推进。法律主要通过惩罚性手段来控制不当行为,而道德则通过引导和教育起到预防作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具有执行力的法治框架,明确网络暴力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并配合道德规范的引导,能够有效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推动网络空间健康、和谐的建设。
网络暴力的蔓延是社会心理、网络平台与法律制度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要有效遏制网络暴力行为,须协同法律、技术和社会多方面因素,加强司法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与社会组织跨部门协作,发挥法律与道德在网络空间中的双重规范作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暴力问题,营造风朗气清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