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数字时代,社交媒体已成为信息传播的核心枢纽。根据美国融文公司和英国“我们擅长社交”公司2024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全球媒体和数字化趋势的年度报告,全球社交媒体活跃用户数量在当年1月突破50亿,达到50.4亿,相当于约62.3%的全球人口经常使用社交媒体[1]。信息传播跟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也呈现出即时性、海量性与互动性的特征。而社交媒体在为信息交流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为虚假信息的滋生地。从“双黄连可预防新冠病毒”的不实传言引发抢购潮,到政治选举期间恶意抹黑对手的虚假爆料,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上肆意传播,其危害广泛且深远。虚假信息严重误导公众认知,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引发社会恐慌,对个人名誉、企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此外,在经济领域,虚假信息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引发市场波动,阻碍经济健康发展。
有基于此,众多学者对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规制进行了研究。国外学者Bin Guo从基于内容和结合社交上下文多方面入手,系统性地概述了虚假信息检测的核心技术手段,并进一步探讨了虚假信息在早期检测、可解释性以及多模态数据等方面面临的关键挑战[2]。Amrita Bhattacharjee论述了网络信息生态系统中假信息的检测、缓解以及挑战这三个方面[3]。Hardalov重点把立场检测当作假信息检测的一个组成部分;将立场检测作为单独的任务,与假信息检测任务进行联合训练两个角度出发。对立场检测与假信息检测之间的关系展开了论述,他们认为立场检测在对抗虚假信息中起到重要作用[4]。
而在网络内容规制领域国内研究近年来也逐渐增多。在规制方式维度,张化冰对世界各地互联网内容规制方式,指出内容过滤虽能快速处理大量信息但易误伤,用户举报可揭露不良信息却可能引发恶意举报,人工审核能提高准确性但成本高,难以适应海量信息处理[5]。黄波聚焦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的刑法规制问题,通过界定网络有害信息的概念、类型并与相关概念辨析,从刑法视角审视其传播要素,明确刑法规制边界,探讨理念变动,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特定网络用户的刑事责任,旨在实现对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犯罪的科学有效治理[6]。刘一霖聚焦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先阐述网络谣言及其行政法规制的概念、特点、分类和必要性,接着分析我国规制现状及问题,借鉴美英日等国经验,从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多元规制体制、健全配套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完善对策[7]。上述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网络内容规制展开研究,涵盖网络谣言、有害信息等方面,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多维度思考,为后续深入探究网络内容规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完善网络内容规制体系、提升治理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之,对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进行法律规制意义重大。从社会层面看,有效规制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经济角度出发,可减少因虚假信息导致的市场波动与经济损失,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治建设方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有助于填补法律空白,推动网络空间法治进程,使网络行为有法可依。
2. 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的相关理论概述
2.1. 社交媒体的概念与特点
社交媒体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允许用户创建、分享和交流内容的互动式平台。它涵盖了多种形式,如社交网络平台(如微信、微博、Facebook)、内容分享网站(如抖音、YouTube)等。
与传统媒体相比,社交媒体具有显著特点。其一,交互性强,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更是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双向或多向的信息传播模式增强了用户的参与度。其二,传播速度快且范围广,信息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突破地域限制,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传播。其三,信息生产和传播门槛低,普通用户无需专业设备和技能即可发布信息,这虽然丰富了信息来源,但也导致信息质量参差不齐。
2.2. 虚假信息的界定与类型
虚假信息是指与客观事实不符、未经证实或故意编造的信息。在社交媒体环境下,虚假信息的类型多样[8]。常见的有谣言,如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传播的未经核实的小道消息,误导公众认知;还有虚假新闻,部分自媒体为吸引流量,编造虚假的新闻事件,混淆视听。此外,误导性信息也属于虚假信息范畴,这类信息虽未完全虚构事实,但通过片面解读、断章取义等手段,引导公众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判断。
2.3. 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的特点与模式
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具有即时性、广泛扩散性和群体极化性等特点。借助社交媒体平台,信息能瞬间传播至全球各地,且传播过程中容易引发群体共鸣,导致虚假信息呈几何级数扩散。传播模式主要包括基于用户关系的人际传播以及算法推荐的平台传播,平台算法根据用户兴趣和行为推送信息,可能加剧虚假信息的传播。例如,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若缺乏有效筛选,可能将虚假信息推送给大量用户。
此外,传播过程中存在“信息茧房”和“回音室效应”。即用户往往只关注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和与自己观点相似的群体,而这导致虚假信息在特定群体内不断强化,难以被纠正。一些政治类虚假信息在特定政治立场群体中迅速传播,形成封闭的信息循环,使群体成员对虚假信息深信不疑。
2.4. 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的危害
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危害巨大,在个人领域、社会秩序、公众权益、国家稳定层面均有体现。
首先,对个人而言,虚假信息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个人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臂如明星被恶意造谣出轨,其个人声誉和经济利益均遭受重创。
其次,虚假信息传播会干扰社会正常运转[9]。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其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像一些关于疫情的虚假信息,声称某种食物能预防疾病,导致该食物被抢购一空,影响市场正常供应秩序。在社交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迅速且广泛,虚假信息可能在短时间内扩散,误导公众认知,进而引发社会骚乱等不良后果,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秩序。
再次,虚假信息会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公众在获取信息时,若被虚假信息误导,会在决策上出现偏差。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可能因虚假的产品宣传而购买到质量不佳的商品,遭受经济损失;在投资领域,投资者可能因虚假的财经信息做出错误投资决策,导致财产受损。虚假信息还可能侵犯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一些不实谣言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对当事人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使其在精神和物质上都承受巨大压力,严重影响个人的正常生活。
最后,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会对国家稳定构成威胁。在国际层面,一些别有用心的势力会利用社交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干涉他国内政。通过编造虚假的政治事件或恶意抹黑他国形象的信息,破坏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影响国际政治格局的稳定。在国内,虚假信息可能煽动民众情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实政治谣言的传播可能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对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威胁国家的长治久安。
3. 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理论基础
3.1. 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新媒体时代,网络开始成为国际社会上新一轮“兵家必争之地”,加强网络法制建设、推动各项法律规章的落实,变得十分重要。随着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问题日益严重,法律规制成为必然选择[10]。当前,虚假信息传播已对社会、经济、个人等多方面造成严重危害,如不加以有效规制,将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公众信任缺失。从法律实践看,现有的民事、刑事法律对虚假信息传播的规制存在不足,难以应对社交媒体环境下虚假信息传播的新挑战。对于一些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的轻微虚假信息,现有法律难以给予及时有效的制裁,导致此类行为屡禁不止。
加强法律规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交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承载着大量公众信息,虚假信息的传播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应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对虚假信息传播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这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使公民在社交媒体环境中免受虚假信息的侵害,确保其信息获取权、名誉权等得到有效保护。
3.2. 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其一,法理学基础。法理学为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提供了根本的理论支撑。依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公民在社交媒体环境中享有言论自由权利,但当虚假信息传播超出合理界限,损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必须受到法律限制。这一原则确保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不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从微观层面看,当某一虚假信息恶意编造关于个人的负面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导致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这明显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在这种情况下,传播者的行为就突破了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宏观角度而言,当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公众恐慌,干扰社会正常秩序,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比如在疫情期间,一些关于疫情防控措施的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导致防疫工作受阻,这种行为就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的介入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至关重要。虚假信息的肆意传播会误导公众的认知,使公众基于错误信息做出决策,这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环境,还侵犯了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公民有权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法律通过对虚假信息传播行为的规范和制裁,能够纠正信息传播的偏差,确保信息传播环境的公正性。法律对传播虚假信息者进行惩罚,一方面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保护,另一方面也向社会传递了正确的价值导向,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二,传播学理论基础。“把关人”理论在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规制中具有重要意义。在传统媒体时代,“把关人”角色通常由专业的编辑、记者等人员担任,他们依据严格的新闻采编标准、行业规范以及专业素养,对信息进行层层筛选和过滤,确保向公众传播的信息具备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在报纸、电视台等传统媒体机构,一篇新闻稿件从采写到最终发布,要经过记者采访核实、编辑审核修改、主编终审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发挥着“把关”作用,从而有效保证了信息质量。
然而,在社交媒体环境下,“把关人”角色发生了显著转变。社交媒体的交互性、低门槛性使得信息传播不再依赖专业媒体机构,普通用户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传播权力分散。这种情况下,传统意义上的“把关人”角色被弱化。一方面,普通用户缺乏专业的信息筛选能力和职业规范约束,在发布信息时往往更注重个人情感表达或追求流量,难以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臂如部分用户在社交媒体上看到一些未经证实的消息,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未加核实就进行转发,导致虚假信息迅速扩散。另一方面,社交媒体平台虽具备一定的管理责任,但由于信息发布的即时性和海量性,平台难以像传统媒体那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微博为例,每天产生的信息数以亿计,平台仅依靠有限的审核人员和简单的技术手段,无法对每一条信息进行严格把关。
为了规范社交媒体信息传播,需重新构建“把关人”机制。社交媒体平台应承担起“把关人”的主要责任,利用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虚假信息进行识别和拦截。在技术手段方面,平台可运用人工智能算法,通过对大量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的学习和分析,构建虚假信息识别模型,实现对信息的初步筛选。同时,配合人工审核团队,对算法筛选出的可疑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和判断,提高审核的准确性。此外,平台还应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和流程,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审核,及时发现并处理虚假信息。
最后,我们也应认识到,传统“把关人”理论在社交媒体环境下并非完全适用,需要进行批判性思考。传统理论强调的是对信息的单向控制和筛选,而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是多向、互动的。因此,新的“把关人”机制应注重用户的参与和互动。例如,可以鼓励用户对平台上的信息进行举报和监督,当用户发现虚假信息时,能够及时向平台反馈,平台根据用户反馈迅速采取处理措施。这种基于用户参与的“把关人”机制,不仅能提高虚假信息的发现效率,还能增强用户的责任感和参与感,促进社交媒体信息生态的健康发展。议程设置理论也表明,社交媒体平台可以通过设置议程,引导公众关注真实、重要的信息,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空间。平台可以根据信息的重要性、真实性等因素,对信息进行排序和推荐,让真实、有价值的信息占据用户的视野,降低虚假信息的曝光率。
其三,社会学基础。从社会学角度看,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规范的约束。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扰乱了社会信息传播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交媒体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传播的有序性对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一方面,虚假信息传播会引发社会恐慌,导致公众行为失序。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关于某种食物能预防疾病的虚假信息可能引发公众的抢购潮,这不仅影响了市场的正常供应秩序,还可能造成真正需要这些物资的人无法得到满足。这种因虚假信息引发的群体非理性行为,破坏了社会的正常运转节奏。另一方面,虚假信息传播还会侵蚀社会信任体系,影响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当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上不断传播,公众难以辨别信息的真假,会逐渐对信息来源产生怀疑,进而对整个社会的信任环境造成破坏。例如,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会让公众对食品生产企业产生不信任,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也破坏了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
法律规制在维护社会信息传播正常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法律为社交媒体用户和平台设定了行为边界。对于用户而言,明确了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使其在发布信息时更加谨慎;对于平台来说,规定了其对内容审核、用户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促使平台积极履行管理义务。法律对虚假信息传播者的惩罚能够修复受损的社会信任。当公众看到法律对虚假信息传播行为的严肃处理,会重新建立起对信息传播环境的信心,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良好互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4. 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法律规制的困境分析
4.1. 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针对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相关规定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和协调,导致在适用时存在冲突和空白。例如,对于同一虚假信息传播行为,不同法律条款的处罚标准和认定方式可能存在差异,给执法和司法带来困难。
部分法律条款存在滞后性,难以适应社交媒体快速发展的现实。社交媒体的传播形式和技术不断更新,新的虚假信息传播方式层出不穷,如深度伪造技术合成的虚假音视频,现有法律对这些新型传播行为的规制相对滞后。同时,对于一些轻微的虚假信息传播行为,缺乏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导致法律威慑力不足。
4.2. 监管机制不健全
监管主体职责划分不明确,涉及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在实际监管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与配合,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例如,在一些网络谣言事件中,网信部门认为应属公安部门监管,公安部门则认为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导致监管不到位。
监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难以应对社交媒体海量信息的实时监测和精准识别。现有的监测技术主要依赖人工审核和简单的关键词过滤,无法有效识别经过伪装、变形的虚假信息。此外,社交媒体平台的数据隐私保护政策也给监管带来一定阻碍,监管部门获取数据的难度较大,影响了对虚假信息传播源头和传播路径的追踪。
4.3. 平台责任落实难
社交媒体平台在虚假信息传播治理中具有关键作用,但目前平台责任落实存在诸多困难。平台对内容审核存在标准不统一、审核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不同平台对虚假信息的判定标准差异较大,部分平台为追求流量,对虚假信息审核宽松。例如,一些短视频平台为吸引用户,对部分未经核实的热点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核就予以推荐。
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存在缺陷,可能导致虚假信息的传播加速。算法往往根据用户的兴趣和行为进行信息推送,容易形成“信息茧房”,使用户接触到更多与其观点相符的虚假信息。同时,平台在用户注册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等环节存在漏洞,为虚假信息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平台对用户身份认证不够严格,虚假账号泛滥,使得虚假信息传播者能够轻易逃避责任。
4.4. 公众意识与素养不足
一方面,公众对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普遍较弱,缺乏基本的媒介素养。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往往缺乏时间和能力对信息进行甄别,容易被虚假信息误导。
另一方面,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虚假信息传播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许多人在转发虚假信息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导致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上迅速扩散。此外,部分公众受群体心理影响,盲目跟风传播虚假信息,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在一些热点事件中,公众容易被情绪化的虚假信息左右,参与传播和讨论,加剧了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影响程度。
5. 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法律规制的突破路径
5.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政府部门应制定专门的社交媒体信息传播法,这一过程需充分调研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的各类情形。以深度伪造技术合成虚假音视频为例,当前法律难以对其传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在新法规中,应明确规定此类利用新兴技术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定义,将深度伪造虚假音视频的传播纳入规制范围。同时,对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除了现有的与客观事实不符、未经证实或故意编造等宽泛标准外,针对不同类型的虚假信息,如谣言、虚假新闻、误导性信息等,分别制定具体的认定细则。对于谣言,明确其传播源头、传播范围及造成的影响程度等认定指标;对于虚假新闻,规定虚假新闻的内容构成、传播主体责任等认定要点。
其次,在传播行为处罚方面,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明确社交媒体平台需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要求平台在用户发布信息前进行初步筛查,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实时监测。若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虚假信息大量传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高额罚款、限制平台部分功能等。对于平台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需明确用户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的规范流程,确保用户信息安全,防止因信息泄露引发虚假信息传播风险。
再次,针对虚假信息传播者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应细化法律责任。在罚款金额设定上,根据虚假信息的危害程度分级处罚。如轻微虚假信息传播,罚款金额可设定在一定区间,如5000~2万元;对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虚假信息传播,罚款金额提升至5万元~20万元;若恶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社会恐慌、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等,罚款金额可高达50万元以上,并增加有期徒刑年限,从目前的最高几年有期徒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延长至5~10年甚至更长期限,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
最后,加强与国际法律法规的接轨与协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我国相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团队,深入研究国际社交媒体信息传播法律框架,分析不同国家在虚假信息规制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规则制定会议,在会议上提出我国关于社交媒体虚假信息规制的观点和建议,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社交媒体信息传播法律框架。同时,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打击虚假信息传播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建立跨境信息共享机制,当出现跨国虚假信息传播事件时,各国能够及时共享信息,协同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5.2. 健全监管机制
国家要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社交媒体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的监管工作,避免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该机构可由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网络监管部门加大对监管技术研发的投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提升监管能力。通过开发基于人工智能的虚假信息监测系统,通过对海量信息的实时分析和比对,精准识别虚假信息。同时,建立社交媒体数据共享平台,在保障数据隐私的前提下,实现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便于监管部门及时获取信息,追踪虚假信息的传播路径,提高监管效率。
5.3. 强化平台责任
社交平台要规范平台内容审核标准和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核机制。平台应制定明确的虚假信息判定标准,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审核人员培训,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引入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平台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外,平台还要优化平台算法推荐机制,避免“信息茧房”效应。算法设计应更加注重信息的多样性和真实性,增加真实信息的推荐权重,减少虚假信息的曝光机会。同时,平台应建立用户反馈机制,鼓励用户对算法推荐的信息进行评价和反馈,及时调整算法,提高推荐质量。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管理,严格落实用户实名认证制度,对虚假账号进行清理整治,从源头上遏制虚假信息传播。
5.4. 提升公众意识与素养
其一,加强公众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公众对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从基础教育阶段开始培养学生的信息辨别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例如,在中小学开设媒介素养课程,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等方式,让学生了解社交媒体信息传播的特点和规律,掌握辨别虚假信息的方法。
其二,开展广泛的法律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虚假信息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虚假信息传播法律后果的认识。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线上普法活动等,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虚假信息。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交媒体治理,发现虚假信息及时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信息的良好氛围。
6. 结论与展望
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都造成了极大危害。当前我国在法律规制方面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平台责任落实难以及公众意识与素养不足等困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平台责任和提升公众意识与素养等多方面的突破路径,可以有效遏制社交媒体虚假信息传播。
本研究虽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制的突破路径,但仍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法律法规完善方面,对一些新兴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虚假信息规制;在监管机制方面,如何实现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深度协作还需进一步探索。未来研究可从以下几个方向展开:一是加强对新兴技术的研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应技术发展的需求;二是深入探讨监管部门的协作模式,建立更加高效的监管体系;三是研究如何优化平台激励机制,促使平台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四是探索长期有效的公众教育模式,形成常态化的教育机制,全面提升公众在社交媒体环境中的信息素养和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社交媒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