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1世纪,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信息的爆炸式增长。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使信息的收集、处理、传播与创造速度显著加快,海量信息如洪流般涌现,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生活的运行模式。公民在借助数字信息提升工作与生活便利性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隐私被泄露与滥用等令人困扰的问题。因此,如何在信息洪流中有效维护公民隐私权,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法律在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适用范围边界上仍较为模糊,亟待进一步明确与完善。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研究不仅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必要之举,也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重要内容。
2. 加强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2.1. 保护人格尊严
数字时代的信息传播具有即时性和广泛性,数据能够在瞬间跨越空间限制,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共享。然而,这种高效的信息传播也带来了隐私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个人信息在数字环境中极易被收集、存储和传播。例如,数据泄露和滥用事件频发,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交易,交易后的公民个人信息会被不法分子恶意传播和利用。隐私权保护是直接关乎个体的安全感与自主性,是公民有尊严生活的前提。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身份盗用、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威胁,隐私权的缺失也可能使个体陷入被监视的困境,削弱其表达自我与行为独立性。因此,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对公民人格保护的基石。
2.2. 维护社会稳定
数字信息时代的传播特性兼具虚拟性与虚假性。虚拟性体现在信息的创造、传播及呈现方式上,数字技术构建起虚拟信息空间,信息以数据形式存储于网络服务器,并借助网络实现传播,突破了传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大了传播范围。但这种便捷的传播方式也滋生了虚假信息。虚假性主要源于信息来源的复杂性以及传播过程的难以把控。网络平台的匿名性削弱了信息传播者责任意识,部分用户为追求流量、利益或达成特定目的,故意利用、制造与传播虚假信息。此外,算法推荐机制的片面性可能进一步加剧虚假信息扩散,使其在特定群体中形成误导性共识。从社会层面而言,隐私权保护是构建社会信任体系的必要条件。数字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但若隐私保护机制缺失,人人躲在网络背后,虚假信息充斥网络空间,可能导致公众对数字空间的不信任,进而影响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隐私权保护可从信息源头及传播过程规范信息处理,抑制虚假信息滋生与传播,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3. 保障国家安全
数字信息时代兼具便捷性与不平衡性特点。数字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变革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方式,显著提升了信息获取与处理的便捷性。像微博、抖音、快手等数字平台,集购物、娱乐、资料收集等多功能于一体,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便捷性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突出表现在个人隐私保护与便捷性之间矛盾。一方面,数字平台的便捷性促使用户习惯性地让渡部分隐私以换取服务高效性。例如,平台通过收集用户行为数据、偏好信息甚至生物识别特征构建用户画像,实现精准营销与个性化服务,另一方面,这种数据收集行为使用户隐私处于潜在风险中。一旦平台出现问题,公民的个人隐私便会被泄露,大量已经分析完毕的偏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在不法分子的胁迫下,违背个人意愿,出卖国家保密信息,威胁国家安全。因此,隐私权保护是国家安全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完善的隐私保护机制则能增强国际社会对国家的信任,提升国家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竞争力。因此,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更是推动社会进步与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
3. 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3.1. 隐私权界定边界不清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的进一步发展,个人信息以数据的形式被不断的传播和使用。在数字时代,数据与隐私的嵌和、高速的传播速度、复杂的虚拟空间都在不断模糊隐私泄露的边界。隐私权人无法预测同意平台隐私政策的成本,也无法控制自己的私密信息与他人数据结合的后果,用户实质上陷入通过理性自主放弃隐私的悖论[1]。
虽然《民法典》在关于隐私权的相关定义中增加了补充条款,例如“不得干扰私人安宁”但“私人安宁”又该如何从法律层面予以界定,当泄露人和被泄露人界定存在冲突阈值不一时,界定矛盾就会相应产生。界定的难度归根究底还是因为隐私本身就存在主观性,是非客观的存在,不同的公民对于隐私的主观阈值存在自然的偏差,这也是导致隐私边界难以厘清的关键原因。
3.2. 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冲突
在数字时代,公民隐私权更多以数据形式进行呈现,平台对于信息数据的收集、挖掘和分析的能力成倍数增强,这使得公民隐私数据与个人信息数据的边界愈加难以划分。即使以匿名的形式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那其中嵌和的隐私数据也极易被撕开匿名的保护,导致公民隐私被泄露。虽然我国《民法典》将公民的隐私与公民的个人信息区分为两个独立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两者具有高度的重合性,以及数字时代,平台对于数据的收集性、挖掘性和分析性,使得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边界模糊。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转化为隐私权,隐私权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属部分,两种权利的保护规则在适用时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适用上,还涉及法律解释、司法实践和公民权利意识等层面。不同法律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与保护方式存在差异,导致具体案件中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范围、边界及相互关系,不同学者和司法机关理解不同,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公民权利意识提高,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要求更加迫切,但现有法律体系在应对数字时代新挑战时,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之处,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
3.3. 隐私权保护与公共信息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数字时代信息流动迅速且复杂,监管机构难以全面掌握和监控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过程,而且公共服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回应百姓关切,对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分信息对社会公众公开。我国行政法规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部门,其工作信息要公开化,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的信息可不公开。但个人隐私本就是一个具有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每个人对于隐私的界定也不一样。正因如此,职能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如何准确无误的分辨每一条信息对于不同的人是否属于隐私范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冲突的本质是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2]。
3.4. 隐私权保护与处罚机制不完善
在数字信息时代,隐私权泄露事件频发,如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被滥用是首当其冲需要重视的问题,但公民隐私泄露后的维权索赔机制也不应该被忽视。
为了提高平台用户粘性,增加平台收益,大量的社交媒体平台会主动收集分析用户数据。大量被分析的数据因为缺乏保护而流入不法商贩手中,进行二次利用。面对这种个人隐私的泄露,公民的维权索赔之路漫漫。首先,公民对于隐私权泄露的感知具有很强的滞后性,往往等公民个人意识到问题时,个人隐私已经被多番倒卖。其次,公民发现个人隐私泄露后,维权索赔对象存在不明确性。最后,公民个人被侵犯隐私权后,很难收集证据与平台对簿公堂,诉讼调解的成本可能会远超平台的赔偿。正因如此,公民往往会放弃对于隐私权侵害事件的赔偿,但这也反映出《民法典》对于隐私权泄露赔偿程序的不完善。
4. 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措施
4.1. 加强对公民隐私的技术保护
在数字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能制衡技术只能是更强的技术,面对不法分子对于公民隐私的侵害,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平台服务商,都应该从技术本身出发,加强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如加密技术,平台对公民隐私进行加密处理,哪怕不法分子通过攻击平台截取到公民隐私,但也无法破解密钥,获取公民隐私信息,如果在加密情况下,仍被获取,也能将责任人范围缩小,有利于公民和平台进行索赔。除了加密技术外,社交媒体平台也应该对公民采取匿名化,尤其体现在对公民进行调研活动时,应该对公民的姓名、性别、个性化甄别信息等进行匿名或乱码打乱处理,这样既收集了调研信息,又能保证即使信息泄露,面对乱码的信息,不法分子也无法一对一进行匹配。然而,想要实现高效的加密和匿名化处理同时需面对技术与法规的挑战。如何在去标识化的过程中保持数据的实用性,以及如何确保处理后的数据不会因技术进步或其他数据的可用性而被重新识别,都是匿名化技术必须考虑的问题[3]。
4.2. 明确个人隐私法律界定
法律法规在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中扮演着基石性的角色,构成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框架和执行标准[4]。随着数字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被侵犯,重中之重就是要明确个人隐私的法律界定,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和法律适用范围,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权利。虽然隐私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但是当隐私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就应该尽量避免个人化,具备普适性,法律应该从社会认知层面,综合考虑大多数公民的教育背景、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受教育情况,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认定。除此之外,法律还应该考虑特殊的情景,例如社交媒体平台发生的个人隐私泄露事件,虽然认知不同,但隐私应该具有私密性,是公民不愿被人所知道的信息,如果公民认为是隐私信息却随意在平台发布,那信息就具有社交属性,而不应该认定为隐私。
4.3. 协调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
首先,职能部门在履行职权进行信息收集之前应该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其次,在进行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前,职能部门也需要提前告知公民,获得公民的同意。最后,职能部门也需要立场互换,站在公民的视角合理的审查所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私密范畴,维护公民合理合法的诉求。建立一条,事前告知程序–事中审查程序–事后处理程序,全链条维护公民隐私权。从公民角度出发,也应该支持理解职能部门合理合法的诉求,有争议及时沟通,而不是因为认知不同产生矛盾。
5. 维护公民隐私权的现实意义
5.1. 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人格尊严
在数字时代,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在无孔不入的侵吞着公民的个人生活,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和生活,这些内容是个人内心世界独立性的重要体现。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正是从保障个体人格尊严的立场出发,希望个人能够自由地在自己的空间内进行活动,不用担心被他人无端窥视,真正的拥有幸福感。
5.2. 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
从社会发展的层面来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稳定社会秩序的基石。只有生活在一个隐私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环境中,人们能够放心地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例如,在商业活动中,企业能够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产品研发计划等。如果这些隐私得不到保护,可能会导致商业竞争的混乱,甚至引发商业间谍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从社会管理的层面来看,公共管理部门也应该合理的利用和管理公民的个人信息。政府在进行人口普查、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时,需要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但这些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随意泄露公民信息,可能会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5.3. 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
厘清公民隐私权维权机制对于公民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明确的法律维权程序能够让公民对隐私权的界定清晰化,也能够让公民树立有法可依的法律理念,在侵害发生后,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不断提升社会建设和治理水平,持续营造和谐包容的氛围,把老百姓身边的大事小情解决好[5]。只有急人民所急,关注人民的真实需求,切实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人民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才能不断提高社会建设和治理水平,都可以让公民产生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信服感,对于社会的幸福感。
6. 结语
在数字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困扰,如何保障个人隐私不被滥用就是当前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问题入手,对结合数字信息技术的特点提出进行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并对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及政府平台保护个人隐私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仅是提升人民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举措,还是响应老百姓关切的实事。这一举措的实施需要政府主导,多平台联合,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