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数字技术与消费升级驱动下迅猛发展,但税收法律体系滞后于新兴业态创新,面临立法适配性不足的挑战。2018年《电子商务法》首次将跨境电商纳入法律框架,明确其互联网进出口贸易属性,但相关税收规则仍依赖传统贸易法律法规,难以匹配新型商业模式需求。当前实践存在纳税主体模糊代收责任不清致征管失灵、税制差异致商家套利、征管漏洞致税源流失和监管协同不足风险防控薄弱四大问题。建议通过明确纳税主体、完善进口税收制度优化惠企政策、完善跨境电商进口税收征管体系和建立全流程进口监管体系等措施,系统性完善税收法律框架。未来我国需继续立足本土实践、借鉴国际经验,为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公平化的税收环境。
Abstract: China’s cross-border e-commerce retail import is developing rapidly driven by digital technology and consumption upgrading, but the tax legal system lags behind the innovation of emerging business forms and is faced with the challenge of insufficient legislative adaptation. In 2018, the E-commerce Law incorporated cross-border e-commerce into the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first time, clarifying its nature of Internet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However, the relevant tax rules still rely on traditional trade regulations, and it is difficult to match the needs of new business models. In current practice, there are four major problems: the unclear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failure, the arbitrage of tax difference, the loss of tax sources caused by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loopholes, insufficient supervision coordination and weak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tax legal framework should be systematically improved by clarifying the tax payers, unifying the import tax system, formulating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mproving the import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and establishing the whole-process import supervision system. In the future, based 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local practice, we should create a law-based and fair tax environment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1. 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革新与全球消费升级的双重驱动,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呈现爆发式增长。国家统计局与商务部权威发布的近五年来的跨境电子商务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贸易额为0.18万亿元,而在其后三年实体经济进一步受限的情况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机会,2022~2024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2022~2024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总量呈现持续的增长趋势。截至2024年的前三个季度,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已经达到1.88万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1.5%,其中,出口额为1.48万亿元,增长15.2%;进口额为3991.6亿元,下降0.4% [1]。然而,跨境电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税收法律体系滞后性的挑战,一方面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同时我国在跨境电商税收方面的立法相对薄弱,近年来立法的频次和数量正在逐渐增加,但是立法的系统性和完善性依然有待提高。在此背景下,构建适配新型商业模式的税收法律体系已成为平衡行业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关键,持续改善其存在的漏洞已经刻不容缓。
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现状
2.1. 基本概念
跨境电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取其广义,有三大类别:一是经由国内特定平台零售进出口;二是国内消费者“海淘”“海代”进境;三是电商企业以“海外仓”方式出口。后两者虽然交易环节在互联网上进行,但其跨境物流、口岸监管、外贸管理方式与传统货物贸易、寄递物品没有任何差别[2]。在我国2018年8月31日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中,跨境电商是通过互联网等网络方式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的基础上进行的进出口贸易活动。与传统实物交易相比较,跨境电商的交易时间和空间更加随意不受限制,空间上交易范围甚至可以扩大到全球范围,时间上只要交易主体意愿达成随时可以下单。
根据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自境外购买商品,通过跨境物流方式将商品送至消费者的过程。我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共有三种方式,分别是“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模式)、“网购保税进口”(1210模式)和“网购保税进口A”(1239模式)。三种模式的税收政策相同,和一般贸易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个人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内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免收关税,只征收 7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无论是跨境传统贸易还是跨境电商,其进出口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的关口就是海关。我国对跨境电商商品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只有列于清单上的商品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途径进口。具体来说,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商品可以被纳入进口范畴:第一种是经由与海关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商品,这类平台能够确保订单信息、支付信息及物流信息的“三单”匹配一致。第二种情形涉及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但如果快递或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上述“三单”信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也被允许入境。这种管理方式有助于规范跨境电商活动,同时保障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
2.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立法沿革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制度仍面临立法缺位问题。2005年国务院发布“加速研究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税费加强管理的若干意见”,虽明确了行业发展方向,但后续未形成具体实施细则,导致监管长期依赖《海关法》《进出口货物关税管理条例》等传统贸易法律体系。这些法规虽具备稳定性,却难以适应跨境电商新兴业态特性,在征税要素认定、商品归类及数字化产品监管等方面存在明显局限性。2010年之后,是中国电商产业发展的黄金十年,电商的发展速度之快,规模之大远远超出了预期,跨境电商的规模达到了新高,之后我国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加速推进[3]。2012年商务部发布的《利用电商平台开展外贸的若干意见》是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政策节点。该文件首次系统阐述了跨境电商在推动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转型中的战略价值,明确要求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完善配套支持等措施培育行业发展新动能。具体而言,政策聚焦于构建适应跨境电商特点的监管框架,强化海关通关、检验检疫等环节的便利化改革,同时针对行业存在的合规短板,提出通过健全行业自律机制与法律规范体系实现长效治理。作为首部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部委级文件,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跨境电商从自发探索阶段正式进入规范化发展新阶段。同年海关总署开展跨境电商通关服务试点工作,选定上海、郑州、杭州、宁波、重庆五个城市为试点,建立起一系列的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新政策,这些都为跨境电商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4]。尽管该政策通过税收优惠和行业规范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了原则性框架,但其条款多侧重于方向性指引,在具体实施细则及可操作性层面仍显不足,难以有效解决税收征管中的制度缺失问题。
自2016年起,我国跨境电商领域迎来系统性法规构建的重要节点。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成为制度核心,首次以“综合税制”取代行邮税,明确以购买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并将单次交易限值设定为2000元、年度限值2万元,对限额内商品实施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税额70%征收的优惠政策。该政策通过“三单对比”机制(交易单、支付单、物流单)实现监管,确保商品属性与税收待遇的一致性。2018年政策调整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将个人年度交易限值提升至2.6万元,并通过《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扩大商品清单覆盖范围,新增税目商品,强化了对居民消费的刺激作用,也为后续制度完善奠定了基础。
新政策的实施强化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的管控,并推动了跨境电商企业对其业务模式进行重新布局,许多进口商品因此转向行邮渠道。为了加强对通过行邮途径进行跨境电商活动的税收监管,国务院同期公布了一系列针对行邮税收调整的规定,税则委员会也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对原有的行邮税制度进行了修订。这些措施旨在有效应对电商货物向行邮渠道转移所带来的监管难题,确保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这一系列调整有助于提升税收管理效率,同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此次新政标志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体系的初步形成,跨境电商税收征管的纳税义务人为跨境电商进口货物的购买人,征税方式主要采用税收的综合征管,即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打包,确定一个综合税率进行征收[5]。根据新政要求,适用综合税率的商品须通过物流凭证、支付记录与交易数据的交叉验证。经系统比对确认符合电商税收监管标准的进口商品,方可按照打包税率计征税款;对于未能满足“三单”信息一致性要求的商品,则自动转入行邮税核查程序,按行邮渠道税收标准进行征管。该制度设计既实现了税收征管效能的提升,也为不同贸易渠道的监管衔接提供了明确标准。我国对跨境电商税收征管的基本制度已经明确,这种制度既有优点和创新之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和漏洞。
3.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存在的问题
3.1. 纳税主体界定模糊
跨境电商线上交易的特点使得纳税人的身份很难被有效识别和核实,这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果和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更直接影响了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的纳税人为购买商品的国内消费者。但个人消费者纳税意识弱遵从成本高,税收征管难以对参与交易的个人或企业进行有效识别,更难以核实其纳税情况,要求其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显然不现实,且个人消费者数量庞大,管理成本高昂。因此,我国将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交给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中的相关主体来履行,这样可以协助税务机关提高征税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财税〔2016〕18号文规定:“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但基于跨境电商交易的虚拟性质,一些商家可能通过收取线下现金或者直接从境外采购产品等方式规避对税收征管的管控,此规则看似清晰,规定三个相关主体具有扣缴义务,但由于没有更进一步的具体细则,在实际跨境交易中还面临着各种跨地域、跨平台等复杂情况,使税务机构难以准确获取相关的信息和数据,有些纳税人也可能利用这样的漏洞进行违法行为,导致实操中出现推脱责任漏缴税款或重复征税的情况,使得税收征管体系的失灵、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
3.2. 税制差异明显
不同的税收制度通常会导致显著不同的税负。当前,我国对进口商品征税时主要采用的模式包括新设立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和行邮税等。依据是否属于贸易性质,可以将入境商品进行详细分类。若某一商品在进入国境时需缴纳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则该商品被视为贸易性;相对地,如果商品仅需支付行邮税,则被归类为非贸易性商品。这样的划分有助于更准确地管理不同类型的进口商品,并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进口商品采取不同的税制模式导致具有明显差异的税收负担,与税收公平原则严重不符,由此也引发了诸多商户利用税制不同逃税避税[6]。例如,不少跨境电商平台将本应归类为贸易性的商品伪装成个人自用物品,通过行邮渠道入境以逃避税收,这种做法是导致不公平竞争日益严重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现有情况观察,我国许多跨境电商试验区主要采用保税进口模式,即利用保税仓库集中存储进口货物,再依据消费者的订单信息对商品进行分拣和配送,完成从保税仓发货的流程。这种方式能够显著减少运输费用、保险费以及进口商的成本开支。然而,仅在设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区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与非试点区相比,跨境电商所需承担的税负差异依然显著,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剧了税负不公的问题。
3.3. 税收征管漏洞
跨境电商发展迅猛,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其中,税务登记制度问题尤为突出,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跨境电商平台的运营主体通常为境外企业,其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税务登记制度的基础在于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和税务登记,而跨境电商平台的经营主体常常不具备我国的身份证明和税务登记条件,难以实现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和税务登记的实施。另一方面,税务登记制度也存在着应用不足的问题。尽管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已经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新型电商业态比较复杂,既有平台运营方,也有卖家和买家等多方参与。这就导致瞒报、虚报以及代购等现象频发,难以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通常,清单内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享有税收优惠,但部分商家通过篡改不在清单内商品的名称和税号为清单内商品的方式,非法获取税收减免。此外,我国对个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设定了单次5000元和年度26,000元的限额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购买高档奢侈品时,这些限额往往显得不足。为了绕过限额限制,一些不法分子会在未取得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盗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增加了管理难度。由于直接与消费者沟通存在诸多障碍,海关在核实和监控身份信息方面遇到较大困难,这不仅加剧了违规享受优惠的情况,也造成了税收损失。同时,代购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婴幼儿奶粉、高档奢侈品及化妆品等热门商品,常通过拆分订单并利用快递包裹或人员携带的方式入境,以此规避关税和其他税费,进一步导致了税收的重大损失。
3.4. 税收监管不足
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相对复杂,涉及的行业也较为广泛,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电商企业与消费者混杂其中。这就给海关监管带来了极大的难度,需要在确保商品进出口安全和质量的同时,还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逃税属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流失严重的主要原因,而法律监管不足导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逃税问题频繁发生,主要表现为在对报关责任主体进行明确时受到较多阻碍、运用法律监管逃税行为时效率也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所采取的监管逃税行为的法律渠道也过于单调等[7]。当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法律监管体系在识别走私及低报偷税的责任方方面存在不足。即使在实施了三单对比(即商品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和支付信息均提交至海关服务平台进行比对,以确保跨境交易记录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也无人对偷税漏税行为负责,这种放任态度导致了税收的大量流失。现行税收法律监管机制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使得确定报关责任主体变得异常复杂,同时也难以追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实践中,虽然跨境电商平台和物流企业代替消费者完成报关流程,但它们并非纳税义务人,因此不能被视为报关责任主体。行邮渠道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逃税的主要途径之一,主要包括个人携带或邮寄境外商品入境两种方式。传统的海关随机检查行李的方式难以有效筛选出所有逃税商品,而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来打击此类行为则可能违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此外,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监管过程中,重点往往放在货物入境时的查验上,而对于前期的风险预警和后期的逃税稽查追责则关注不足。
4. 完善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法律的对策建议
4.1. 明确纳税主体
针对当前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代收代缴义务人顺序不明且存在潜在冲突的问题,我国应尽快设计一种确保只有一个主体收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的协调机制。关于代收代缴义务人主体,在当前的基础上,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的OVR制度将“转运商”纳入范围。当境内消费者通过转运商购买原本不销往中国的境外商品时,就可以把税收责任分配给协助货物运输到中国的“转运商”。
若将支付企业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以金融中介机构为例,就可以发现其在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时可能面临的主要挑战和实际困难。一般来说,他们能够企业收集到的信息不包括基础交易的性质(货物或服务的销售)、出售物品的性质、交付的地点或其税收待遇。当供应商或消费者更正、取消采购订单,由于供应商从未实际收到与跨境综合税有关的部分收益,它可能会反对向消费者退款退税。此时作为收缴义务人的金融中介机构,在识别和验证来自消费者和供应商在代收代缴顺序上,建议数字平台和非居民供应商优先,物流和转运商作为备选项。如果电商平台(不论是否自营、是否境外)负责收取,则境外供应商不再负责;如果境外供应商代收,则物流商无需负责;如果转运商代收,则原供应商不应也不会收取,因为他们不会将商品发送至中国境内。我国也可以把跨境电商平台规定为承担主要的责任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尤其在对进口服务征税时可以重点发挥平台的作用。一方面,这样可以减免国际供应商在多国遵守税收义务的经济和行政负担。
要真正解决跨境电商综合税代收代缴义务问题,还需要做到有法可依。如新加坡除了完善顶层设计,还会及时出台税收指南对改革新政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减少法律不确定性的同时还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的顺利征缴:直接建立了海外供应商注册(OVR)制度,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服务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并陆续出台了三部分别针对低价值商品、服务和电子商务总概的电子税收指南进行规则的细化。首先,OVR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境外供应商、境外电商平台和转运商。其次,关于税款收缴义务,电子指南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1) 何种情形下需要强制OVR注册登记;(2) 电商平台何时被视为供应商进行税款的收缴;(3) 转运商何时取代境外供应商和平台来履行代收代缴义务;(4) 对新加坡消费者跨境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进口GST负责的主体还需要遵从哪些方面的税务要求等。因此,我国税务机关也应当出台专门解释代收代缴义务细则的税收指南,将具体情形下各主体的代收代缴义务及相关信息报告义务进行清晰说明,更好地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的合规水平。
4.2. 完善进口税收制度优化惠企政策
当前,我国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直邮进口模式与平台模式下的C2C直邮进口模式之间,以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和传统一般贸易进口之间,存在税收负担不均衡的问题。这种情况源于不同进口模式适用不同的税制,长期而言,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还可能引发纳税人利用税制差异逃避缴纳税款,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统一各类进口商品的税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观察国外一些典型国家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征税政策发现,这些国家通常采用单一的进口税制,而非针对特定商品单独征收行邮税,也未严格区分商品是用于个人用途还是商业销售。基于此,建议我国减少对进口商品属性的区分,整合进口环节中的多种税制,并逐步淘汰行邮税的应用。对于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并进口的商品,不再提供免税额度,以此消除直邮模式与C2C海外买手直邮进口模式之间的税收不公平现象。鉴于目前我国针对不同进口方式实施的税制中仍保留了一定程度的“限值”优惠措施,例如个人物品入境时行邮税的起征点为1000元,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税起征点则设为5000元,我们建议动态调整此类优惠政策的具体数值,以尽快实现个人物品进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及一般贸易进口三种模式下税收政策的一致性,确保税收公平性的落实。
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跨境电商在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增加社会收入及提升生活质量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对跨境电商进行税收调整的过程中,应考虑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以支持其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为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提供税务优惠,以此激励其成长。例如,可以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这些企业,并将其作为推动中国制造业全球知名度提升的重要手段,同时对商品和服务实施相应的税收减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并不会对传统商务公司造成不公,因为在我国,电子商务公司的运营遵循自由准入原则。因此,传统商业实体可以在与新型电子商务公司竞争时保持平等地位,这种竞争有助于优化商业环境并促进整体商业进步。实际上,初期的税务政策倾向于跨境电商,旨在通过税收杠杆引导其健康发展。当前,随着跨境电商在中国展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并对传统的跨境交易模式产生深远影响,逐步优化和改进针对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以确保整个行业的稳健发展。
4.3. 完善跨境电商进口税收征管体系
良好的税收秩序必须依靠法律提供保障,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需从制度设计、技术手段和监管协同等多维度入手。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税务登记难题,应推动跨境电商平台与工商、税务部门数据互联,要求平台运营方严格审核入驻商家的资质信息,确保所有经营者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并纳入税务管理系统,同时探索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制度安排,明确其纳税义务。在交易信息真实性方面,可依托区块链技术构建跨境交易数据共享平台,整合海关、物流、支付和电商平台的多方数据流,实现订单、支付凭证与物流单证的“三单对碰”,并运用大数据分析识别价格异常、拆分订单等违规行为,提升计税价格核定的准确性。对于个人限额管理,建议引入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商品类别设置差异化限额标准,同时加强生物识别技术应用,建立跨境电商消费者实名认证系统,防范盗用身份信息套取税收优惠。此外,在法律法规层面,需明确“货物”与“物品”的界定标准,细化数字化产品征税规则,完善《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应该根据跨境电子商务本身的特征和税务管理,在制定和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的税务的时候,对其报关单和通关单的要求进行明确,并从税务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对各类参与电子商务的有关方所应负的义务进行明确。将跨境代购、社交电商等新业态纳入监管范畴,消除监管盲区。通过构建全链条、智能化的税收征管体系,既能有效遏制税源流失,又能为合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跨境电商可持续发展。
4.4. 建立全流程进口监管体系
随着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的显著增长,尤其是在各类购物节等大型促销期间,海关面临着处理大量跨境零售进口订单报关和清关流程的巨大压力。这种情况下,确保高效监管成为了海关的重要任务。面对海量的数据、信息及商品,海关应积极寻求改进监管方式,比如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工作效率。同时,还应强化跨境电商平台自身的管理责任,强调其在保证合规运营方面的自治作用。这样不仅能缓解海关的工作负担,还能有效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海关虽然在加强进口商品的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的三单监管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总体而言,这些措施主要集中在简单的数据比对层面,缺乏深入分析信息及挖掘数据背后规律的能力。基于此,建议海关应以历史数据和信息为研究基础,重点探索商品信息、支付信息和物流信息之间的内在联系与规律。通过总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贸易各环节中参与主体的行为特征,确保每个参与主体都在海关的监管体系内有清晰的轨迹记录,并且其风险处于可控状态。这样的改进将有助于提升海关监管的有效性和精确度。其次,提前对进境申报监管流程进行梳理,找出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设置监测点,同时借鉴投资领域的“红黄绿灯”模式对每个风险点制定合理的风险系数[8]。再者,我国应增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并实现信息共享,利用支付金额及交易双方账户所在地作为关键的跨境交易凭证来实施税源管理。初期阶段,可以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添加一个步骤,即要求银行信用卡部门或其它在线支付平台报告纳税金额,以此作为扣缴程序的二次确认和补充措施。随着技术的发展成熟,可以逐步转向以支付平台上的交易金额为主要依据进行纳税申报,并由平台代为执行扣缴税款的功能。这将促使支付平台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角色从单纯的收结汇扩展到协助全流程监管,从而提升整体监管效率。
此外,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IOSS一站式服务条款,以优化清关流程并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通过利用“互联网 + 海关”这一集成平台,相关部门能够实施数据脱敏和权限分配,为各类用户提供定制化的通关信息及数字化服务。为了实现无缝的一键跳转功能,有必要将“互联网 + 海关”平台与各级政府服务平台相连接。借助手机账户的绑定特性,增强向用户主动推送的能力,并通过物流监控系统实时展示包裹的通关状态和相关税费详情。最终目标是优化消费者个人服务体验,包括但不限于查询验证个人信息、了解个人信用额度及其历史记录,以及追踪个人包裹的通关进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必要的数据和信息,以便更高效地提供数字化服务。为了促进跨境电商贸易服务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应鼓励跨国电商和物流企业之间的数据整合,围绕监管机制为核心,推动贸易及供应链的数字化转型。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还能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5. 结语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迅猛发展推动了我国外贸转型升级,但是我国针对跨境电商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速度较慢,与跨境电商的发展不相匹配,造成较多的偷税漏税行为。为了对其加以规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须加紧立法,继续明确纳税主体、统一进口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跨境电商进口税收征管体系和建立全流程进口监管体系。完善跨境电商税收法律体系不仅关乎税收公平与财政安全,更是平衡行业创新活力与风险防控的关键。未来需立足本土实践与国际经验,推动立法精细化与技术赋能相结合,为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环境,助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