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司法体系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System for Sealing Minor Criminal Records under the Current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DOI: 10.12677/ojls.2025.135149, PDF, HTML, XML,   
作者: 韩 娜: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关键词: 轻微犯罪犯罪记录封存刑事治理Minor Offenses Criminal Record Sealing Criminal Governance
摘要: 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呈现出轻刑化趋势,轻微刑事案件占比显著提升,但现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治理需求存在巨大脱节,有轻微犯罪记录的人因“犯罪标签”长久面临就业歧视、社会排斥,加剧再犯风险与社会治理隐患。对此,需从适用范围界定、封存流程规范化及保障机制完善等维度构建制度体系,衔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经验,兼顾社会安定与个体权益,依靠立法细化、程序优化以及配套措施的健全,促进犯罪者再社会化,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与实质正义的实现。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s criminal structure has shown a trend toward leniency in sentencing, with minor offense cases accounting for a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proportion. However, the existing criminal record sealing system exhibits a substantial disconnect from governance demands. Individuals with minor criminal records persistently fac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nd social exclusion due to their “criminal label,” exacerbating recidivism risks and social governance vulnerabilities. To address this,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an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rom dimensions including scope definition, standardization of sealing procedures, and improvement of safeguarding mechanisms.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cord sealing system, this approach should balance social stability and individual rights. Through legislative refinement, procedural optimiz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supporting measures, it aims to facilitate offenders’ re-socialization,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and advance the realization of substantive justice.
文章引用:韩娜. 当前刑事司法体系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研究[J]. 法学, 2025, 13(5): 1050-105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5149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刑事治理问题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改革中的关键要点,也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依照最高检发布的权威数据,2024年上半年这一时期,全国检察机关接收审查各类犯罪人数后予以起诉,人数达109.6万人次,由司法实践数据可知,轻微刑事案件在案件的总体数量规模里占据主导地位。以危险驾驶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的低法定刑案件,其占比已达两成以上的比例状态,值得考察的是,在同期按程序审结的刑事案件里,鉴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作出不起诉的判定,犯有轻罪者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高达85% [1]。与2004年同期的统计基准相比,此类型案件占比的增长幅度比30个百分点多,增幅势头显著,与此同时严重暴力犯罪的追诉状况表现出相悖走向:像故意杀人、抢劫、强奸这类案件起诉人数,较2004年同期大幅下滑62.5%,该数据于刑事案件总量里的占比从20.3%减少到3.7%1。这些数据充分表明,近年来我国犯罪治理的要点已从重罪案件过渡到轻微案件,在现代社会的刑事司法体系大框架内,怎样做到在惩罚犯罪和让犯罪人回归社会之间达成平衡是极其关键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举措为轻微犯罪的科学治理梳理了方向,合乎当前刑事司法体系的要求。众多轻微犯罪人员因为犯罪标签效应,在再次融入社会的过程里面临重重困局,目前我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面临一系列现实难题,像封存范围界定不清晰、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失,以及刑满释放者重新融入社会的进程困难等,鉴于此本文从刑事治理的视角出发,在阐释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理论依据的前提下,提出一套贴合我国国情的具体构建方案,目的是完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 理论基础:刑事政策理念转型

2.1. 从“报应性司法”到“恢复性司法”的范式转换

传统的刑罚目的理论包括报应主义、预防主义以及综合理论。报应主义的核心主张为刑罚是对犯罪恶害的公正报应,例如康德强调“以眼还眼”的绝对对等,但该理论的局限是忽视犯罪预防功能,容易导致过度惩罚。预防主义的核心逻辑为刑罚是预防犯罪的工具,一般预防是通过刑罚威慑潜在犯罪人,在犯罪预防理论体系中,特殊预防通过社区矫正等实践机制着重预防犯罪人再犯,而一般预防则强调通过刑罚威慑预防潜在犯罪。这两种理论范式虽各具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刑事治理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法仅凭单一理论完成正当性论证。从报应主义理论看,轻微犯罪者已承担与其罪责相当的刑事处罚,若持续保留记录并施加长期影响,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核心要求。因此,对完成刑罚处罚的轻微犯罪人实施犯罪记录封存,不仅契合报应主义所强调的罪责相当原则,更能体现刑事法治的谦抑精神。就预防主义理论而言,对轻微犯罪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既能够维持必要的法律威慑力,又可避免因过度标签化而阻碍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从而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刑罚目的综合理论是整合了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的理论,强调刑罚既要考虑罪责的报应,也要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

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实质正义,而非以污名化标签或社会排斥作为惩罚手段。这一价值导向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构逻辑形成呼应:通过系统性限制犯罪信息的传播与使用,该制度实质性的消解了“犯罪人”身份对轻微犯罪者的持续性束缚。在恢复性司法的范式转型中,犯罪人的角色定位从被动承受惩罚的客体转化为社会关系修复的能动主体。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消解犯罪标签的污名效应,为轻罪犯罪人开辟了实质性复归社会的制度通道,这本质上是对恢复性司法“修复性正义”理念的实践延伸。恢复性司法主张修复社会关系并构建差异化责任承担方式,精准契合当前刑事司法体系需求,当刑事司法从传统“犯罪惩治”向现代“社会治理”发生范式转型时,过度依赖犯罪前科的威慑功能已显现出制度性缺陷,特别是轻罪犯罪人因“犯罪标签”导致的就业排斥、社会融入障碍等问题,已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结构性掣肘。这种治理模式的创新既是对犯罪人再社会化权利的制度保障,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回应风险社会复杂挑战的必然选择。

2.2. 比例原则

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达致其目标和功效,务必依循特定的价值规范和根本原则。比例原则强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应遵循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重标准,从而实现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平衡[2]。在刑法领域,这一原则具象化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要求对犯罪人对其所犯罪行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通过刑罚个别化实现刑法正义与功利价值的双重契合。

3. 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困境

3.1. 立法困境:规范体系的碎片化

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占比持续攀升,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立法明显滞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却仅限犯罪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特殊情形。《刑法》对轻罪界定模糊,仅在个别条款使用“犯罪较轻”表述,缺乏轻罪与重罪的明确划分及系统法律体系。这种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对轻罪界定缺乏规范依据,难以适应犯罪结构转型需求。理论界对轻罪界定存在实质标准说与形式判断说之争。实质说主张以社会危害性为界定核心,将危害较小的行为纳入轻罪范畴,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形式说则强调法定刑基准,认为轻罪应限定在法定刑三年以下,司法层面更主张以宣告刑是否超三年作为认定依据。理论与立法的双重模糊,导致封存制度缺乏统一法理支撑,形成制度构建的现实障碍[3]。犯罪记录查询权限存在立法模糊,《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虽授权有关单位查询犯罪记录,但未明确其范围。我国刑事立法未直接使用“前科”概念,但相关规范散见于法律文本,如《刑法》第100条第1款要求受刑事处罚者披露司法处分事实。这种立法模糊性造成前科评价与封存制度的规范冲突,增加制度设计难度,阻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

3.2. 司法困境:功能异化与程序失范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原本是为了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但可能因为执行中的问题,导致功能异化,反而变成形式主义,没有实际效果。程序上申请流程复杂、审查标准不透明等,导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被拒绝,或者封存记录被不当泄露。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然而前科制度并未区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危害社会行为的严重性,而是采取重罪轻罪“一刀切”的处置方式,导致了轻重同罪的不合理现象。然而,前科制度却要求他们终身承担前科报告义务,在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对犯罪人各种权益予以限制,这种附随性后果的严厉程度已超过其所受的刑罚,使得对其的处罚显得过分严厉,导致刑罚功能失衡。

在刑事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构不仅需要实体法层面的制度设计,更需构建完善的程序保障机制[4]。基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范框架及司法实践,当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程序性建构面临一些困境:

其一,信息管理程序失范。犯罪记录管理主体呈现多部门离散化特征,公检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尚未形成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具体而言,不同职能部门在犯罪记录查询审批中存在权限分散、标准模糊等问题,例如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查询主体资格审查标准上存在差异,导致存在信息泄露风险。

其二,程序衔接机制缺位。现有制度中封存启动程序与执行程序缺乏有效衔接,封存决定作出后未能建立动态监督机制。这种程序性缺陷阻碍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质正义价值实现。

3.3. 社会困境:制度运行中的系统性排斥

根据法律规范,特定职业对刑罚记录者设置准入限制,如司法、执法类公职岗位明确禁止有刑事前科者任职。在就业领域,无论岗位性质是否与犯罪记录相关,多数用人单位均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对有前科者实行“一票否决”录用政策。这种职业限制不仅存在于公权力领域,更渗透至普通劳动力市场。社会文化观念的影响下,社会大众对犯罪群体存在污名化认知,导致被贴上“犯罪标签”者在社会交往中遭遇系统性排斥。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记录产生的负面影响具有代际传递效应。现行制度对犯罪人近亲属设置政审限制,使得被牵连者的入学、就业、入伍、入党等发展机会面临制度性剥夺。犯罪学研究表明,这种连锁反应会加剧犯罪人的社会排斥感,其再犯风险将会增加[5]。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质上是通过法律机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既体现对犯罪人的平等保护,更是促进社会控制体系良性运行的重要制度创新。

4.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4.1. 设置合理的适用范围

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立足本国国情,合理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首要任务是明确轻微犯罪的范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犯罪治理范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刑事立法呈现明显的轻刑化趋势,为构建“重罪–轻罪–微罪”三级分层治理体系提供了现实基础。在此背景下,我国犯罪分类体系正经历从传统二元结构向“重罪–轻罪–微罪”三元结构的重大转型。值得关注的是,轻微犯罪案件数量及其占比的快速增长,使得刑事治理体系面临新的挑战:司法实践中衍生出犯罪标签泛化、刑罚附随后果过重等现实问题,对传统罪刑均衡原则形成冲击。

轻微犯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通常指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在刑法规定的众多罪名中,那些法定刑较低,且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相对较轻的情况。例如,某些数额不大的盗窃行为,在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情况下,虽然构成犯罪,但相较于盗窃数额巨大的情形属于轻微犯罪行为。当前关于重罪、轻罪与微罪的划分标准,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重罪、轻罪和微罪的具体刑罚标准是什么呢?关于重罪与轻罪的刑罚标准,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年说”和“五年说”之争。在轻罪与微罪的具体划分标准上,有“拘役说”和“一年有期徒刑说”之争。有学者提出,应当将法定的一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与微罪的划分标准。也有学者主张将拘役作为轻罪与微罪的划分标准,即通过能否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和解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简易速裁程序等来判断是否属于轻罪与微罪。本文认为,划分重罪与轻罪的具体标准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限较为合适,即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属于轻罪,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属于重罪。轻罪与微罪划分的法定刑标准,应当认定为一年有期徒刑,即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属于微罪。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犯罪划分为三个层级:重罪、轻罪与微罪,其分类标准分别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以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缓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新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来被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比例呈现显著上升态势,其中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已攀升至85%的历史高位。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若以宣告刑期三年乃至五年有期徒刑作为犯罪记录封存基准线,可能导致制度覆盖范围过度扩张。需特别指出的是,宣告刑期的确定不仅考量法益侵害程度,还涉及犯罪主体人身危险性评估及量刑情节综合判断,其本质上属于动态司法裁量结果,难以精准对应犯罪实质危害层级。

鉴于此,本文主张在制度建构初期,应当采用法定刑一年有期徒刑以下作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核心标准。

从制度建构维度,需确立双重限定机制:首先,基于社会防卫原则,对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类型建立适用例外。具体而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特殊危害犯罪,以及累犯、再犯、惯犯等特定犯罪人类型,应排除于封存制度适用范围之外[6]。其次,建议构建梯度式考察机制,依据犯罪分级管理体系,参照社区矫正制度中的考验期设定模式实施动态调节。

4.2. 规范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程序

为确保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规范化运行,在明确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还需对制度的启动、决定等程序进行合理规划。

首先,启动方式一般涵盖法律规定、依职权以及依申请这三种模式,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确立的是职权启动模式。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对涉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进行规范化封存。鉴于当前该制度仍处于实践探索期,存在立法供给不足与适用标准缺失的双重困境,建议构建“职权主导与申请补充”的复合启动机制:在过渡阶段,可由检察机关作为主导机关提出封存建议,同时赋予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启动的权利。待制度成熟后,应逐步构建以法定规定启动为基础,结合职权主动审查与主体权利救济的多元启动体系。其次,司法审查权应专属配置于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唯一具有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量刑适用具有完整认知,因而能够更有效地综合判断是否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当封存裁决产生法律效力后,各相关职能机构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信息封存。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应构建全国统一的司法数据平台,实现犯罪记录电子化管理,通过算法模型自动匹配封存条件,既提升司法效率,又确保执行精准性,形成“智能识别与人工复核”的双重保障机制。

4.3. 合理设计封存的保障机制

第一,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检察机关肩负着对法院、公安机关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重任。一旦发现存在应当封存却未予封存,或是出现程序操作不当进而导致漏洞的情形,检察机关需即刻展开审查工作,并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让其纠正错误。检察机关应当对涉及犯罪记录封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监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或滥用查询到的犯罪信息。

第二,查询限制。首先严格限制查询主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可以依法予以查询。其中“有关单位”的规定较为模糊,应当将“有关单位”限定为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单位[7]。如党政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教育等单位。为有效规避封存信息发生泄露风险,有必要针对查询的申请流程与使用程序开展系统性的规范工作。

第三,封存后果。封存不等于消灭,有封存就会存在解封,防止犯罪人在犯罪记录被封存后肆无忌惮,从而保持一定的威慑作用。具体而言,如果存在被封存后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以及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后不符合封存条件的,可以明确作为解封的情形进行规定。

NOTES

1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EB/OL].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8/t20240806_662470.shtml#2,2024-08-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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