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A Study on Legal Protec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Rights of Housewives
DOI: 10.12677/ojls.2025.135150, PDF, HTML, XML,   
作者: 徐欣岚: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家庭妇女婚姻权益法律保障Housewives Marriage Rights and Interests Legal Protection
摘要: 家庭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家庭妇女因经济依赖、文化水平较低及传统性别观念束缚,长期面临婚姻地位低下、财产权益受损等问题。究其根源,传统的“男尊女卑”文化惯性削弱了妇女权益主张能力,而法律条款模糊、救济途径不畅进一步加剧权益实现困境。为此,亟需构建系统性法律保障机制。需要通过基层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提升妇女法律认知与维权能力,破除观念壁垒;推动法律与社会工作协同,建立家事调解、心理支持等社会服务网络,形成“法律赋权–社会支持”的双轨保护模式。唯有法律完善与社会干预并举,方能切实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和谐。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housewives in marriage and famil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Especially for married women, due to economic dependence, limited educational attainment and the constraints of traditional gender concepts, they have long faced problems such as low marital status and damage to property rights. The root cause lies in the cultural inertia of the traditional “male superiority and female inferiority” concept, which weakens women’s ability to assert their rights. Moreover, ambiguous legal provisions and unsmooth relief channels further exacerbate the difficulty in realizing their rights. Therefore, it is urgent to establish a systematic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It is necessary to enhance women’s legal awareness and rights protection capabilities through grassroots legal education and legal aid services, and break down the barriers of concepts; promote the collaboration between law and social work, establish a social service network including family mediation and psychological support, and form a dual-track protection model of “legal empowerment-social support”. Only by combining legal improvement with social intervention ca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in marriage and family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gender equality and social harmony be promoted.
文章引用:徐欣岚. 家庭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障研究[J]. 法学, 2025, 13(5): 1056-106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5.135150

1. 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中国发展过程中,妇女是推动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的重要力量,保障其婚姻权益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加强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推进妇联改革,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妇女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新问题与新挑战,家庭妇女的婚姻权益在现实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因取证困难、执行力度不足,受害者维权艰难;财产权益受损现象普遍,且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因举证门槛高、补偿标准模糊,难以充分体现家庭妇女的隐性贡献等诸多障碍。此外,传统性别观念残余与法律实践脱节,加剧了权益保障中“形式平等”与“实质公平”的差距。

本研究从法律与实践双重视角出发,剖析妇女婚姻权益保障的制度短板与实施梗阻,探索完善立法细化、强化执法联动、优化社会支持网络的路径。理论上,为构建性别平等导向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提供实证依据;实践中,助力破解家庭暴力防治、财产分割公平性、家务补偿可操作性等难题,推动妇女从“形式赋权”迈向“实质赋权”,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研究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加深,新时代的女性思想觉悟有了很大提升,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程度也日益加深。国内学术界在妇女权益方面研究成果主要偏向社会生活现实中的各种问题:比如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拐卖妇女问题,针对妇女的性骚扰问题,婚姻法修订时的一些热点问题如离婚财产分割、配偶权等等问题,如,从社会和谐出发,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对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范围、反家暴法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等展开讨论[1];从性别关系地位出发,北京大学博士佟新指出中国不平等性别关系产生和再生产的文化机制和制度机制。男尊女卑是造成中国两性关系不平等的深刻原因[2];从妇女发展的角度,谭琳、李军峰指出若女性遵循不平等的社会性别规范,忽视通过就业和工作网络创造保障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本,而将所有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家庭,这就意味着投入风险较大的社会资本的“生产”,因此将承担较大的生存和发展的风险[3];从妇女权益出发,韩志才指出,保障妇女权益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切实解决妇女切实需求,才能营造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4],使男女两性在社会发展中携手共进,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与潜力,共同为社会的繁荣贡献力量。

整体而言,进入新时代,中国家庭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护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在立法细化、司法实践优化以及社会观念革新等方面,仍有漫长的路要走,亟待更多研究与实践探索。

3. 家庭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民法典规定权益包括婚姻权利和家庭权利两方面[5]。其内容包括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享有婚姻自主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

3.1. 人身权益保障

家庭妇女的人身权益保障是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障体系中的基石部分,涵盖了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以及人格尊严权等多个关键维度。在生命健康权方面,家庭暴力问题成为威胁家庭妇女人身安全的突出威胁。尽管我国已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为遭受家暴的家庭妇女提供了诸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法律救济途径,但在实践中,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证据收集困难,导致部分受害家庭妇女难以有效维权。例如,在一些农村地区,传统观念认为“家务事外人不宜插手”,使得遭受家暴的家庭妇女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且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对于精神暴力等非传统暴力形式的界定仍不够清晰,影响了对家庭妇女生命健康权的全面保护。

人身自由权对于家庭妇女同样至关重要。在某些婚姻关系中,存在丈夫限制妻子社交活动、出行自由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家庭妇女的人身自由。从法律层面看,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权利的侵害往往因家庭关系的复杂性而难以被察觉和纠正。家庭妇女可能因长期处于这种被限制的状态,逐渐失去与外界的联系,进一步削弱其在婚姻家庭中的自主地位,也对其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人格尊严权保障也不容忽视,部分家庭妇女在婚姻中遭受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侮辱、诽谤等行为,使其人格尊严受到践踏,而法律在处理此类涉及家庭内部微妙关系的人格尊严侵权案件时,面临着取证和界定标准细化等诸多挑战。

3.2. 财产权益保障

财产权益保障是家庭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家庭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的经济地位和生活质量。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面,虽然《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中,家庭妇女因长期从事家务劳动,没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对于家庭财产的实际状况可能并不完全清楚。

在离婚财产分割环节,公平原则的贯彻面临诸多困境。家庭妇女因长期为家庭付出,放弃了职业发展机会,其对家庭的贡献更多体现在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等无形方面。然而,现行法律在量化这种贡献并将其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考量因素时存在不足。数据显示,在大量离婚诉讼中,家庭妇女获得的财产份额往往低于其应得。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对家庭妇女财产权益产生重要影响。武汉大学冉克平指出,因具有伦理、情感与私密性的特征,在法技术上难以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团体债务在部分情况下[6],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妇女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进一步损害其财产权益。

3.3. 劳动权益保障

家庭妇女的劳动权益保障虽然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却是维护其婚姻家庭权益的重要支撑。家庭妇女从事的家务劳动是一种无报酬的劳动,但其对家庭的贡献巨大。然而,在传统观念和现有法律体系下,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长期被忽视。从劳动经济学角度看,家务劳动包括照顾家人、操持家务等多项活动,若将这些劳动市场化,其价值不可估量。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仅在离婚时,《民法典》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但该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操作细则,导致在实践中家庭妇女难以获得合理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对于有意愿重返职场的家庭妇女,就业歧视成为突出问题。由于长期脱离职场,家庭妇女在求职过程中往往面临年龄、职业空白期等方面的歧视。企业在招聘时,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年轻、无家庭负担的求职者,而忽视家庭妇女所具备的责任心、管理家庭事务过程中积累的组织协调能力等优势。例如,在一些招聘广告中,明确限制年龄范围,使得部分年龄稍大的家庭妇女被排除在外。同时,职业培训机会的缺乏也制约了家庭妇女重返职场的能力提升。家庭妇女需要专门针对其长期脱离职场现状的职业技能培训,以适应现代职场的需求,但目前社会上此类针对性培训资源相对匮乏,进一步阻碍了家庭妇女实现劳动权益,影响其在婚姻家庭中的经济独立地位和权益保障能力。

4. 家庭妇女婚姻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家庭妇女婚姻权益保护仍然面临多重现实困境。法律虽赋予平等权利,但在财产分配、家务劳动价值认定、离婚后经济保障等方面,存在规则执行模糊、实质平等落实不足等问题。婚姻关系中决策权失衡、家庭暴力隐蔽性维权难,以及社会支持体系对家庭妇女特殊需求回应滞后,导致其在婚姻变动中易陷入权益受损境地,亟待构建法律、司法与社会协同的保障机制,因此需要从不同方面改善这种情况,妇女权益的保护对于实现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裨益良多。

4.1. 法律执行困境

法律执行是保障家庭妇女婚姻权益的关键环节,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阻碍。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尽管有《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法律依据,但执行力度与效果却不尽人意。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某些问题,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较少适用照顾女方权益原则[7]。家庭妇女由于长期专注于家务劳动,对家庭财产状况了解有限,而一些配偶可能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损害家庭妇女的财产权益。尽管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工商等部门出于对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当事人的调查申请往往设置诸多限制,导致家庭妇女难以获取关键的财产证据。

4.2. 经济结构困境

家庭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未得到合理体现。在现有的经济核算体系中,家务劳动被视为无偿劳动,不被计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中。这使得家庭妇女的劳动贡献被忽视,其在婚姻中的经济地位难以得到提升。同时,缺乏对家庭妇女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削弱了家庭妇女在婚姻中的经济保障。例如,在离婚时,尽管法律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计算标准和操作细则,家庭妇女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难以弥补其因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放弃职业发展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此外,社会保障体系对家庭妇女的覆盖存在不足。一些家庭妇女由于没有正式的工作单位,无法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养老、医疗等方面面临较大风险,这也影响了她们在婚姻中的安全感和权益保障能力。

4.3. 社会文化困境

传统社会文化观念对家庭妇女婚姻权益保护形成了巨大的阻碍。“家丑不可外扬”“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8],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家庭妇女的价值被局限于家务劳动和生育抚养子女方面,其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难以得到真正认可。社会普遍认为男性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而家庭妇女从事的家务劳动不具有经济价值,这种观念导致家庭妇女在婚姻决策、财产分配等方面缺乏话语权。

同时,社会舆论对家庭妇女存在偏见和刻板印象。当婚姻出现问题时,舆论有时会将责任归咎于家庭妇女,指责她们未能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而忽视了家庭妇女在婚姻中可能遭受的权益侵害。这种舆论环境使得家庭妇女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不敢轻易主张自己的权利。此外,家庭本位思想也影响着家庭妇女婚姻权益的保护。在传统家庭观念中,家庭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使得家庭妇女在面对婚姻权益受损时,往往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而选择隐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家庭妇女婚姻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当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虽有进展,但在政治、劳动、婚姻家庭和受教育等方面仍存在不平等现象。其原因涉及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多方面。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包括明确权利实现途径、加强特殊保护、制定专门法规等,同时妇联组织也应强化职责,以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5.1. 法律维度:从文本权利到实质救济的制度重构

立法完善是保障家庭妇女婚姻权益的基础,需针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薄弱环节进行细化与补充。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家庭暴力防治立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多元执行主体及职责分工,形成“公安执法–社区跟进–妇联监督”的闭环管理。建立“隐蔽性暴力举证辅助规则”,允许受害人以聊天记录、购物凭证、子女证言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降低举证难度。参考《深圳性别平等促进条例》1,将“长期贬低人格”“阻断社会支持”等精神暴力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其次,细化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民法典》虽规定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原则,第1008条缺乏具体量化标准,仅规定为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未明确计算方式。法院多参考“支付方经济能力”“婚姻存续时长”等因素酌定补偿金额,导致同案不同判,但实际情况可能与市场价值相差悬殊。立法上可建立以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对家庭贡献综合评估的补偿计算模型。例如,参照当地家政服务市场价格,结合家庭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的年限,核算其应得补偿。深圳在这方面做出了创新,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深圳条例针对家务劳动价值评估,提出“时间/强度核算 + 市场参照”双轨制,为解决《民法典》适用难点提供了实践路径。同时,明确补偿范围不仅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务劳动,还应涵盖对配偶职业发展、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隐性支持,家务劳动(如育儿、照料老人、协助配偶职业发展等)的经济价值具有隐性特征,家庭妇女难以举证证明其具体贡献,使家庭妇女的付出得到实质认可。

5.2. 经济维度:从资源分配到能力赋权的体系再造

家庭妇女在经济结构中的弱势地位,源于资源剥夺与能力贫困的循环困境。破解此困局需突破传统救济思维,构建从资源公平分配到可持续能力建设的系统性支持体系,推动家庭妇女从“被动受助者”向“自主发展者”转型。社会支持体系构建是家庭妇女婚姻权益保护的重要依托,需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合力。政府层面应强化性别平等宣传与政策引导,政府主导的就业支持计划。通过公共媒体、社区宣传等渠道,提升社会对家庭妇女价值的认知。在政策制定上,鼓励企业提供适合家庭妇女的就业岗位,对吸纳家庭妇女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支持。同时,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机构的财政投入,保障其维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社会组织的精准服务供给,发挥专业服务优势。妇联、律师协会等组织可建立专门的家庭妇女维权法律援助中心,为经济困难的家庭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与诉讼代理服务[9]。例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广泛开发设置“妈妈岗”岗位,满足妇女就业、满足企业等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由政府鼓励引导、企业等用工主体开发设置,主要用于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就业,工作时间、管理模式相对灵活、方便兼顾工作和育儿的就业岗位。2企业与用人单位需承担社会责任,消除就业歧视,帮助家庭妇女适应职场需求,实现经济独立,从根本上增强其在婚姻关系中的话语权与权益保障能力。通过政府、社会、企业三方联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为家庭妇女婚姻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性别平等与家庭和谐的双重目标实现。

5.3. 文化维度:从观念变革到行动支持的价值重塑

在传统社会文化观念中,社会普遍认为男性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而家庭妇女从事的家务劳动不具有经济价值,这种观念使得家庭妇女在婚姻决策、财产分配等方面缺乏话语权要从文化维度上实现价值重塑,首先需要从观念变革入手。现代社会中,女性受教育程度和就业率不断提高,“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逐渐被双职工家庭取代[10]。这种变化为家庭妇女价值重塑提供了现实基础。社会应重新审视家务劳动的价值,认识到其对家庭和社会的重要贡献,从而改变传统观念中对家庭妇女价值的贬损。

其次,需要通过行动支持来巩固价值重塑的成果。法律应进一步完善对家庭妇女权益的保护,确保其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和经济权益。同时,社会应鼓励男性更多地参与家庭事务,分担家务劳动,打破性别角色的固化。此外,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妇女价值的认识,营造一个更加平等、尊重的社会文化环境。心理咨询机构可定期开展针对家庭妇女的心理辅导项目,帮助其提升自我认知与维权能力。此外,社区应构建家庭矛盾调解与权益保障网络,通过设立社区维权站点,及时发现并介入家庭纠纷,为家庭妇女提供就近的支持与帮助。只有从观念变革到行动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家庭妇女价值的重塑,打破传统社会文化观念对家庭妇女婚姻权益保护的巨大阻碍。

6. 结语

家庭妇女财产权益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度,关涉性别平等的实质实现与家庭秩序的稳定发展。在既有研究中,家庭妇女在婚姻财产分配、继承等领域的权益保障困境,暴露出传统性别结构与现代财产制度的深层张力。理论层面,对其财产权问题的探讨,既拓展了性别平等理论的实践向度,亦为财产权制度的性别视角创新提供了学理参照 ;实践层面,需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构建涵盖法律规范精细化、司法裁判性别敏感化、社会支持体系化的保障机制,切实回应家庭妇女在婚姻变动、代际财产流转中的现实需求。未来研究可进一步聚焦数字时代家庭财产形态变迁、新型婚姻财产关系调适等前沿议题,推动性别平等理念在家庭法领域的深度嵌入,为家庭妇女财产权益的实质保障提供更具时代性的解决方案。

NOTES

1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EB/OL].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181.html,2019-07-06.。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的通知[EB/OL]. http://www.gd.gov.cn/gdywdt/zwzt/wjybjy/zxzc/sj/content/post_4245148.html,2023-08-31.

参考文献

[1] 夏吟兰. 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体范围分析[J]. 妇女研究论丛, 2014(5): 49-51.
[2] 佟新. 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J]. 社会学研究, 2000, 15(1): 102-111.
[3] 谭琳, 李军峰. 婚姻和就业对女性意味着什么?——基于社会性别和社会资本观点的分析[J]. 妇女研究论丛, 2002(4): 5-11.
[4] 韩志才. 妇女权益保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6(1): 94-98.
[5] 杨爽. 我国妇女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沈阳: 东北大学, 2014.
[6] 冉克平. 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J]. 中国法学, 2017(5): 111-132.
[7] 陈苇, 张鑫. 诉讼离婚财产清算中妇女财产权益法律保护实证研究——以我国重庆市某基层人民法院2011-2013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为对象[J]. 河北法学, 2016, 34(8): 27-43.
[8] 张彩玲, 张志坤. 弱势家庭妇女权益问题与对策——以H女士为个案分析[J].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40(1): 47-51.
[9] 李雪娟. L县妇联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保定: 河北大学, 2024.
[10] 佟新, 刘爱玉. 城镇双职工家庭夫妻合作型家务劳动模式——基于2010年中国第三期妇女地位调查[J]. 中国社会科学, 2015(6): 96-111,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