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24年3月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较2022年12月增长6501万人,占网民整体的74.7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行业迎来爆发式增长,以直播带货为代表的新型营销模式异军突起。这种模式不仅重塑了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也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动能。然而,其快速发展背后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隐患:主播的法律责任界定模糊、商品质量良莠不齐、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平台监管机制缺位等问题日益凸显,亟待法律规范与行业治理的双重完善[1]。直播平台通过打赏、虚拟礼物等数字货币形式实现了商业模式的创新,但其去中心化、交易隐蔽等特性也催生了新型法律风险。据统计,2023年中国直播行业市场规模突破万亿元,其中虚拟礼物交易占比超过30%,但相关投诉中涉及“充值纠纷”“洗钱嫌疑”的案件年增长率达45% [2]。数字货币在直播场景中的无序流转,不仅威胁金融安全,还加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本文聚焦直播平台中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问题,旨在为构建合规、透明、可持续的数字经济生态提供理论支持。
2. 数字货币在直播平台中的应用及风险
2.1. 数字货币的分类
数字货币的分类依据多样,不同标准可划分出具有显著特征的类型。按发行主体可分为两类:国家主权型数字货币,即以国家信用为背书、以数字化形式呈现并承担法定货币职能的货币;非国家主权型数字货币,指不依赖政府信用但具备货币职能的数字化货币。从区块链技术特性看,可分为公有链币、联盟链币和私有链币三类。广义与狭义的划分标准下,广义数字货币涵盖所有被社会接受的数字化货币形式,而狭义数字货币特指非政府信用背书的、具有潜在或部分货币职能的数字化形态。
狭义数字货币可进一步细分为四类:一是物联币,其价值锚定实物资产,典型如委内瑞拉2018年发行的石油币(每枚对应1桶原油,首日融资达7.35亿美元);二是钞联币,与法定货币挂钩,如Facebook提出的Libra (后更名为Diem),最初设计锚定一篮子货币;三是自闭币,完全去中心化且不与任何资产关联,如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加密货币;四是权利凭证型ICO,其价值来源于关联的特定权利。这种分类体系既体现了数字货币的技术特性,又反映了其价值支撑机制的差异[3]。
2.2. 应用场景与特征
随着数字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其交易规模与市场影响力持续攀升,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然而,这种新兴资产类别也带来了显著的监管挑战,尤其是如何有效识别异常交易行为。由于数字货币具备匿名性、去中心化以及高速交易等特点,欺诈和市场操纵等非法活动日益猖獗,这不仅增加了交易平台的风控难度,也对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4]。虚拟礼物交易、跨境支付和金融衍生品等应用场景在直播平台中日益显现,它们共同塑造了一个充满匿名性、杠杆效应和监管套利的复杂环境。在这个生态中,用户通过购买抖币、快币等平台代币进行打赏,这些代币可兑换为法定货币,实现了虚拟与现实的互动。
关于虚拟代币的法律属性: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性文件将直播平台内的虚拟礼物或代币明确界定为“数字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数字货币通常指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如数字人民币),而平台代币更多属于“虚拟商品”或“受限数字资产”范畴2。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定义为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的加密资产(如比特币),而平台代币(如抖币)因其发行主体为私营平台、用途限于特定场景,并不完全符合这一定义3。因此,将平台代币称为“数字货币”需谨慎,其法律性质更接近于预付资金或网络虚拟财产。
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因为法律属性的模糊会导致监管套利。例如,若平台代币被归类为虚拟财产,则适用《民法典》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则4;若被认定为金融产品,则需纳入《证券法》或《反洗钱法》的监管框架。当前立法空白使得平台代币游走于商品与金融工具之间,加剧了监管难度。
2.3. 主要法律风险
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地位尚未统一,各国监管政策存在显著差异。由于数字货币具有跨境流通的特性,一旦发生问题,缺乏有效的国际协同监管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征正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走私、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因此,参与数字货币交易可能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使用者需保持高度警惕[5]。对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缺位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无法明确,直接导致了监管缺位的问题。若认定数字货币属于财产,则受《物权法》《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制。若认定数字货币属于货币,则应按照货币监管体系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因法律属性不明确,所以产生了数字货币由谁监管及如何监管等不明确的问题[6]。
在直播平台的虚拟礼物交易、跨境支付等活动中,主要法律风险尤为显著,其中非法集资问题尤为严重。税收流失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主播通过拆分收入、虚构交易等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使得平台的代扣机制未能有效执行,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网络直播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直播公司的收入结构多样,主要构成有劳务收入、粉丝刷礼物、广告宣传收入等,网络直播收入渠道多,不便于税务部门核算。MCN和直播电商平台仅有代扣代缴自己签约旗下的主播税款的责任,对于公司未签约合作主播的税款,不便于税务部门核算[7]。此外,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同样突出,未成年人巨额充值、虚拟货币不可退款、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现象频发,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秩序。
2.4. 数字货币在直播平台中的运作机制
斯尔尼塞克在其著作《平台资本主义》中指出,平台作为中介,不仅获得了海量数据,而且掌控着游戏规则,监视着平台内所有活动者。平台不仅仅是一个依靠数据收割利益的企业,更关键的是平台利用数据为内部的活动者制定工作、生活和休闲娱乐的方式,平台内所有商家、用户甚至非人类的AI和物(object)都需要依照平台的规则进行日常运作[8]。直播平台数字货币的运作主要包含三个环节:发行、流通和兑换。在发行环节,平台通过中心化系统生成虚拟代币;在流通环节,用户通过充值购买代币用于打赏,主播获得分成;在兑换环节,主播可将代币提现为法定货币。这一闭环体系存在以下特征:首先,平台完全掌控代币发行权和定价权,缺乏第三方监督;其次,资金流向不透明,主播收入分成比例不公开;最后,跨境兑换渠道缺乏监管,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这种中心化与不透明性并存的运作模式,是各类法律风险滋生的温床。
3. 数字货币法律监管现状与问题
3.1. 立法维度:规则碎片化
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现状与问题方面,立法维度的规则碎片化现象十分明显。目前,《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对数字货币的属性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而《反洗钱法》也未能将直播平台纳入义务主体,仅依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的零星规范进行监管5。此外,立法上存在明显的空白,虚拟礼物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其究竟是“网络虚拟财产”还是“金融产品”尚未有定论,同时跨境数字货币交易也缺乏明确的管辖权规则,这些问题都加剧了数字货币监管的难度和复杂性。
当前,我国针对直播平台中虚拟代币的法律定性存在显著分歧,导致规则碎片化问题突出。一方面,《民法典》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但未明确其具体属性;另一方面,《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对具有投资属性的数字资产(如证券型代币)设定了严格监管要求。这种立法上的模糊性使得平台代币的监管陷入两难:若将其视为“虚拟财产”,则主要适用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若认定为“金融产品”,则需遵循信息披露等金融监管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对直播打赏代币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明显分歧:部分裁判倾向于将其视为“预付资金”,从而支持用户退款请求;而另一些判决则基于平台《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认定代币属于“虚拟商品”且不可退还6。此类裁判差异反映了当前立法对虚拟消费场景的规则缺失,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
此外,某些直播平台通过“打赏分红”“虚拟股权”等运营模式,使代币具备类金融衍生品属性,但由于现有《证券法》对此类创新业态的监管滞后,平台得以规避金融合规义务,进一步暴露了法律适用上的漏洞。
3.2. 行政监管维度:协同不足
在行政监管维度上,数字货币的监管面临着协同不足的挑战。多头监管困境尤为突出,网信办、央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的职责交叉,常常导致“监管竞次”或“监管真空”的现象,使得监管效率低下。同时,技术手段的滞后也是一个显著问题,监管部门在应对区块链匿名技术时显得力不从心,这使得监管力量难以有效穿透数字货币交易的隐蔽性,进一步加大了监管难度。
3.3. 司法实践维度:裁判标准不一
在司法实践维度上,数字货币的裁判标准呈现出不一的现象。同时,刑事追责也面临难题,由于数字货币流转的证据链往往不完整,使得法院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罪名时,难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从而增加了司法审理的复杂性和挑战。
3.4. 消费者保护维度:维权成本高
在消费者保护维度上,数字货币交易中的维权成本高昂成为了一个显著问题。用户在面临纠纷时常常遭遇举证困难的困境,难以获取充值记录、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这使得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劣势。
3.5. 国际监管维度:经验与启示
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对直播平台中数字货币的监管呈现差异化趋势。欧盟通过《加密资产市场法案》(MiCA)将平台代币归类为“效用型代币”,要求发行方履行白皮书披露、资金托管等义务7;美国则根据“豪威测试”判定具有投资属性的代币为证券,纳入SEC监管范畴。相比之下,我国监管框架尚未明确代币分类标准,导致跨境监管协作困难。例如,某国际直播平台利用服务器跨境部署规避中国反洗钱要求,却因欧盟用户数据保护规则(GDPR)限制而无法调取交易记录。这些国际实践表明,明确代币法律属性、建立跨境监管协作机制是应对数字货币风险的关键。
4. 完善法律监管的对策建议
4.1. 健全法律框架
数字货币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等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其法律属性及监管主体的不明确,这使得数字货币交易及相关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因此,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是实施有效监管的首要前提。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数字货币属性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货币、商品和财产。从合法性和可适用性的角度来看,将数字货币定义为财产更为合理。这种定性不仅能够使其在交易过程中像其他投资资产一样适用税收规定,还能更好地纳入《税法》《物权法》和《民法》等现有法律框架的调整范围。通过财产属性的界定,数字货币的买卖行为将受到更为明确的法律约束,从而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同时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9]。为完善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首要对策是健全法律框架。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平台代币明确纳入“受限数字资产”范畴,并禁止其兑换为法定货币,以此明确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同时,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对“娱乐性虚拟礼物”与“金融性数字产品”进行区分,以界定不同类型数字货币的监管边界。此外,还需强化反洗钱义务,通过修订《反洗钱法》,确保直播平台履行客户识别(KYC)、大额交易报告等责任,从而提升整个数字货币交易领域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2. 构建穿透式监管机制
为加强数字货币的监管效能,建议构建穿透式监管机制。首先,设立联合监管机构,由央行牵头,联合网信办、税务总局等部门成立“数字金融监管委员会”,以统筹资源、协调行动,实现对数字货币风险的全面监测和管理。其次,技术赋能监管,推广“监管沙盒”试点项目,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分析异常交易模式,如高频打赏、跨平台资金转移等,从而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确保监管措施能够有效穿透复杂的数字货币交易网络。
4.3. 强化平台主体责任
为提升数字货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必须强化平台的主体责任。首先,实施准入审查,要求平台对主播进行严格的实名认证,并审核其收入来源的合法性,以确保平台内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其次,推行资金托管制度,设立第三方存管账户,将用户充值资金与平台运营资金有效隔离,这样既能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也能防止平台滥用资金,从而增强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和整个数字货币交易环境的安全稳定。
4.4.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在数字货币交易中完善相关保护措施。首先,设置冷静期制度,允许用户在购买虚拟货币后的7日内享有无理由退款的权利,以此平衡用户的冲动消费与合法权益。其次,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不特定用户提起群体性诉讼的权力,这样不仅能有效解决个体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还能加强对违规平台的威慑力,从而全面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
4.5. 引入智能监管技术
为应对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与复杂性,建议引入智能监管技术作为补充手段。例如,构建针对直播平台异常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测系统,通过分析高频打赏、跨平台资金转移等模式,自动识别潜在的欺诈行为。强化数据加密和安全传输:平台应采用强大的数据加密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使用安全的通信协议,如HTTPS,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敏感信息[8]。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建立交易溯源机制,确保资金流向可追踪,从而弥补当前监测系统覆盖率不足的缺陷。此类技术手段不仅能提升监管效率,还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支持。
4.6. 加强用户教育与风险提示
当前,许多消费者对虚拟代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认知不足,导致非理性消费或权益受损。建议监管部门强制平台在用户充值前提供醒目的风险提示,包括代币不可兑换法定货币、冷静期权利等内容(参考欧盟MiCA法案中对消费者告知义务的规定)。此外,可通过公益广告或平台弹窗普及数字货币基础知识,例如引用文献77中关于AI与数字货币风险的案例分析,帮助用户理解杠杆效应和匿名交易的潜在危害。
5. 结论
数字货币在直播平台中的广泛应用既是技术创新的产物,也对法律监管提出了全新挑战。为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特性的法治化监管体系,建议从三个层面推进监管实践:首先建立“分类监管”框架,参照欧盟MiCA法案对娱乐型代币与金融型代币实施差异化监管;其次构建“技术 + 制度”双轮驱动模式,将区块链溯源技术与《反洗钱法》修订相结合;最后设立“直播金融监管实验室”开展创新业务沙盒测试。在理论层面,本研究提出“平台代币二元属性说”、“穿透式监管”理论模型,并将直播场景中的杠杆效应纳入金融风险分析框架,为《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提供学理支撑。同时需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协同治理体系,包括成立行业自律联盟、引入第三方审计机制以及建立阶梯式纠纷处理机制。在技术应用方面,需警惕算法决策可能带来的隐私风险,通过制定《数字货币监管技术应用指南》确立“透明度可审计”“算法公平性”“数据最小化”三大原则,确保技术创新与法律价值的平衡。通过完善立法、强化协同监管、压实平台责任等举措,我国可实现行业发展与金融安全的动态平衡,并需持续关注国际监管动态以推动跨境监管合作,防范系统性风险。
NOTES
1数据来源: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3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4《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中对“虚拟财产”定义的模糊性。
7“REGULATION (EU) 2023/11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This Regulation lays down uniform requirements for the offer to the public and admission to trading on a trading platform of crypto-assets other than asset-referenced tokens and e-money tokens, of asset-referenced tokens and of e-money tokens, as well as requirements for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