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责任研究
Study 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ird-Party Electronic Payment Platforms
摘要: 随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业务的不断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持续增长,其法律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探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不同场景下的法律责任,结合最新法律法规,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和完善建议,以期为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of the third-party electronic payment platform business and the continuous growth of the transaction scale, the problem of the unclear definition of its legal responsibility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causing a series of urgent problems to be solved. From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an in-depth study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third-party e-payment platform is helpful to enrich and improv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financial law, e-commerce law and other related legal fields, and fill the gap of law in the emerging payment fiel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e, clarifying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third-party electronic payment platform can provide strong enforcement basis for regulatory authorities,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he payment industry, and maintain the market order, and can provide clear code of conduct for platform operators to strengthen risk management and internal control,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users.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research, this paper will deeply discus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third-party electronic payment platforms in different scenarios, combined with the latest laws and regulations, put forward more clear and specific responsibility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an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strong legal support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party electronic payment industry.
文章引用:廖世丽.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责任研究[J]. 电子商务评论, 2025, 14(5): 2599-2604. https://doi.org/10.12677/ecl.2025.1451564

1. 引言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支付方式广泛普及。中国已成为全球电子支付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支付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处理着海量的交易数据和资金流转。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平台,几乎覆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购物、缴费、理财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收集和存储了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用户遭受诈骗、资金被盗等损失。

本文研究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归责原则,从理论层面来看,深入研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有助于丰富和完善金融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领域的理论体系,填补法律在新兴支付领域的空白。从实践角度而言,明确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能够为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加强对支付行业的规范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也能为平台运营者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促使其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2.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中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明确法律责任划分标准

随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业务的不断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持续增长,其法律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2021年就曾发生过某支付平台因系统漏洞,致使数百万用户信息被非法获取的事件。1在交易纠纷处理过程中,当用户与商家或之间发生争议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划分标准,各方往往相互推诿责任,导致纠纷难以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新兴的支付业务和技术创新,如跨境支付、数字货币支付等,相关法律责任的研究还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在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标准方面,也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2. 监管机制具有模糊性

国内外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责任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为规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建立央行、银保监会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在涉及支付创新业务,由于此类业务兼具货币流通与金融机构运营特性,央行与银保监会易在监管职责上出现“踢皮球”现象,导致新业务监管滞后,给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利用监管空白违规操作留下空间。同时各部门在监管实践中部门责任划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平台法律地位的界定上尚未达成统一共识,面对平台与用户、商家之间的纠纷,不同法院依据不同法律逻辑裁判,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这不仅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还增加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风险与运营不确定性,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2.3. 平台自身存在不足

平台提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水平是规制侵权责任行为的重要保障,在现实生活中,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未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不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使平台犹如“盲人摸象”,无法及时洞察潜在风险。支付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交织在一起,如同一颗颗隐藏的“定时炸弹”。在信用支付领域,若平台不能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预测用户违约风险,一旦出现大规模违约,平台将面临巨额资金损失。在面对突发风险事件时,如网络黑客攻击、系统故障等,因缺乏应急预案和快速响应机制,无法及时预测和应对风险,平台无法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服务,导致用户交易中断,信任受损。同时,员工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有待加强,对违规行为未拥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

3.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责原则

3.1. 民事法律责任

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运营中,违约责任是其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平台违反与用户或商家签订的服务协议时,就可能引发违约责任。资金延迟到账是较为常见的违约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信息泄露也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可能面临的违约情形。在实际运营中,由于平台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部分用户信息被泄露。这一行为违反了平台对用户的保密义务,构成违约。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可能会遭受骚扰电话、诈骗短信等困扰,甚至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1]。平台还应采取措施恢复用户的信息安全,如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对泄露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等。

除了上述情形,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服务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其他违约行为,如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费用等。在这些情况下,平台同样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平台擅自提高服务费用,用户有权要求平台按照原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执行,并对因费用变更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2. 行政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核心监管机构,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监管中肩负着至关重要的职责。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央行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资金安全等方面实施全面监管。当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出现违规行为时,央行有权采取一系列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是常见的处罚方式之一,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而定。暂停业务也是一种重要的处罚措施,央行可以根据违规情况,暂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责令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平台需按照央行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确保业务合规后,方可恢复正常运营。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则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适用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多次违规且拒不整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旦被吊销许可证,平台将失去从事支付业务的资格,退出市场。

除了央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也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监管平台的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工作,确保平台在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用户信息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公安部则负责打击利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洗钱、诈骗等。这些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第三方电子支付市场的秩序。

3.3. 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多种刑事罪名,其中洗钱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较为典型。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涵盖多个方面。在主体方面,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这意味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及其相关责任人都有可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客体方面,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2]。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若明知是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仍通过自身支付通道为其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就可能触犯洗钱罪。若平台为毒品犯罪所得资金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帮助犯罪分子将非法资金混入正常交易资金流中,以掩盖其非法来源,就构成了洗钱罪的客观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也有明确规定。在主体上,同样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在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正常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如果明知某些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通道,帮助犯罪分子收取和转移赃款,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累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帮助的对象数量较多等,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平台为多个电信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累计结算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就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4. 完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责任的建议

4.1. 完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发展迅猛,但相关法律规范却存在缺失与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统一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法迫在眉睫,这部法律应全面且细致地明确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界定。

在法律地位方面,应清晰界定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既非传统的金融机构,也不同于普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而是具有独特性质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这一明确的定位将为其在金融市场中的运营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使其在监管和法律责任承担上有清晰的方向。平台在资金流转过程中,承担着保障资金安全和准确结算的特殊责任,这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托管和结算职责有相似之处,但又因其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独特的运营模式,具有更高的创新性和灵活性。

在权利义务方面,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有权按照约定收取服务费用,这是其运营的经济基础。平台应明确自身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并向用户和商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平台有义务保障用户和商家的资金安全,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资金被盗刷、挪用等风险。平台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平台还需对用户和商家的信息严格保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和存储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3]。在信息收集环节,应明确告知用户和商家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得其明确同意。在信息存储方面,采用加密技术和安全的存储设备,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在责任界定方面,应详细规定平台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在资金安全方面,若因平台自身原因导致用户资金损失,如平台系统漏洞被黑客攻击导致资金被盗刷,平台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若平台未能履行保密义务,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用户因信息泄露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因接到诈骗电话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以及为解决信息泄露问题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交易纠纷处理方面,平台应建立公正、透明的纠纷解决机制,明确自身在纠纷中的调解和协助处理责任。若平台未能公正处理纠纷,导致用户或商家的合法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制定统一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将为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4.2. 监管机制优化

建立央行、银保监会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是提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监管效能的关键举措。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央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可以实时共享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业务数据、监管信息等。央行可以将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信息、业务违规情况等与银保监会共享,使银保监会在监管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业务时,能够全面了解支付机构的整体情况。银保监会可以将支付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与央行共享,以便央行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因素。通过信息共享,各监管部门可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

联合执法也是多部门协同监管的重要手段。当发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存在违规行为时,央行和银保监会可以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共同开展调查和处罚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央行可以利用其在支付业务监管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平台的业务合规性进行审查;银保监会可以从金融风险防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对平台的风险状况和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在处罚环节,双方可以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平台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果。在某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嫌挪用客户备付金的案件中,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执法,对平台进行了深入调查,最终对平台处以巨额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4]

引入科技监管手段是提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监管效率与精准度的重要途径。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对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海量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通过建立数据分析模型,监管部门可以对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对象等关键指标进行深度挖掘,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监管部门可以对支付平台的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某一账户在短时间内出现大量异常交易,如资金频繁进出且交易金额远超正常范围,系统可以自动发出预警信号,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介入调查,有效防范洗钱、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大数据分析技术还可以对支付平台的用户行为进行分析,了解用户的支付习惯和风险偏好,为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4.3. 平台加强自身建设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加强自身合规管理的关键举措。平台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平台需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支付业务中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实时监测和量化评估。通过对海量交易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如资金的异常流动、交易频率的突然变化等,提前预警潜在的风险。平台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对于高风险的交易,采取加强身份验证、限制交易额度等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减少损失。

在内部审计方面,平台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平台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具备专业的审计人员,他们熟悉支付业务流程、财务法规和内部控制要求,能够对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5]。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平台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资金挪用、信息泄露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内部审计部门还应定期向平台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如实反映平台的运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为管理层决策和监管部门监管提供重要依据。

平台还应加强员工的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合规操作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的规章制度,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对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平台应建立健全员工激励机制,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罚,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氛围。

5. 结论

本研究围绕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展开了全面且深入的剖析,明确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业务的迅猛拓展,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也面临着诸多复杂且严峻的法律风险。为完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本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的建议,明确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显著提升支付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NOTES

1参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网,“深夜,莫名验证码突然来袭……”, http://www.sn.jcy.gov.cn/xysqdq/qjdt/202201/t20220131_266872.html,2025年4月8日访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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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晓强. 集资型犯罪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济南: 山东大学, 2012.
[3] 杨力. 12306网站信息泄露事件的法律对策探讨[J].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5(1): 46-49.
[4] 寒江雪. 全面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J]. 中外房地产导报, 2002(1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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