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概念,其发展历程极为漫长。在西方思想史上,众多思想家都曾围绕市民社会展开过深入的理论探讨,并提出了各具特色的观点。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开创性地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分析概念进行系统阐述,并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对其进行了充分的阐释。马克思则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性继承,以之为钥匙成功打开了通往唯物史观的大门,并在后续的研究中不断深化和拓展,使其理论逐步走向成熟。
2.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提出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离学说。在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研究中,黑格尔以伦理学为切入点,构建了一个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的逻辑发展脉络。黑格尔将伦理生活的发展划分为三个辩证环节:以情感为纽带的家庭体现了个别性原则,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展现了特殊性原则,而作为最高伦理实体的国家则实现了普遍性原则。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一个缺乏道德的领域,人们主要关注自身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事务之间存在冲突。
2.1. 市民社会的两个原则
对市民社会的论述里,黑格尔提出了两大基本原则:特殊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在市民社会的建构中,特殊的个体作为具体存在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目的性。这些个体由多元需求所规定,其本质呈现为自然必然性与主观意志的辩证统一。这一存在论特征恰恰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性原则。在市民社会的辩证结构中,任何特殊性个体都必然处于与他者的本质性关联之中。个体的自我确证与需求满足,必须通过双重中介才能实现:一方面是以他者为载体的相互性中介,另一方面则是以普遍性形式为表现的规范性中介。这种互为主体性的关系结构,恰恰构成了特殊性上升为普遍性的现实路径这种普遍性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在特殊性原则的主导下,个体以满足自身需求为行动目标,这种原则突出个体的主观目的性,归根结底是一种利己主义原则。因此,市民社会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组成,这些个体的活动均以追求个人私利为核心。而在普遍性原则下,特殊性的个体为了实现自身目标,必须借助他人作为中介,与他人建立联系,二者相互依存、紧密相连。
黑格尔指出,“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虽然是分离的,但它们仍然是相互束缚和相互制约的”[1]。在个人追逐自身目标的进程里,个体的行动在无意间推动了普遍性原则的落地。而普遍性原则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又为个人达成自身目的创造了有利条件。当个体努力实现自我价值时,其需求的满足以及利己目的的实现,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会受到普遍性原则的约束。这意味着,个人合理的意愿表达和利益诉求,无法脱离与他人利益的关联,必然要与他人的利益相互交融。所以,普遍性原则与特殊性原则的对立就体现在,普遍性原则会对特殊性原则在拓展和主张自我权利的过程中形成限制。综上可以看出,这两个原则具有同一性,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2.2. 市民社会的三个环节
市民社会的首要环节为“需要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独立的个体是核心要素。每个个体皆围绕自身需求与利益展开活动,呈现出显著的利己主义倾向。黑格尔把人的需要划分为自然需要、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三个部分,并指出,需要的体系是个体借助获取外在物以及开展劳动的方式,来达成自我满足的过程,这种满足涵盖了身体和心理两个层面的需求。劳动帮助人们实现目标、增加财产。人类需求复杂多样,可通过不断改进满足需求的方法来克服局限性。这种需求的多样性和方法的改进使个体通过需要相互连接,形成社会化体系,体现了需求从孤立和抽象向具体和社会化的转变。
市民社会的第二个环节是司法体系。黑格尔认为其核心作用是保障需要体系的顺利运转,维护不同等级的所有权和人格。由于市民社会中存在财产和社会等级的差异,法律成为防止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手段,通过维护财产和契约关系来实现公平正义。黑格尔认为,法律体系必须是客观、透明的,保证每个人的财产权和人格尊严都能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障。所以,“每个人他的所有权以及人格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具有法律效力”[1]。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法院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机构。格尔明确指出,司法权应由专门部门掌握,独立于个人意志和国家权力之外,不能被私人利益或国家发展所利用。
市民社会的第三个环节是警察和同业公会。黑格尔认为,当市民社会不断扩张,人们的需求日益增长时,各种冲突也随之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难以周全地维护每一个个体的权益。所以,警察的存在就显得尤为必要,他们负责保障个人的财产安全和利益诉求,对司法体系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从而为个体的自由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法律无法保障特殊福利,导致个体追求欲望与法律保障之间产生矛盾,警察和同业公会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同业公会在个人与集体间建立桥梁:既维护成员权益,又促进公共利益;既强化国家认同,又培育公共精神。在现代国家条件下,个体参与国家事务机会较少,同业公会提供了这样的机会。
3.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批判的探索过程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是其思想发展的重要部分,通过对意识形态、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私有财产权这三点展开,揭示黑格尔理论的问题,为构建新社会理论奠定基础。
3.1. 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批判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借由意识逻辑来展现社会历史发展,将意识形态视作共有信仰,坚信其真理性。但马克思认为这是抽象虚构,意识形态实则是统治者用于政治思想统治的工具,掩盖了真实社会关系,具有伪普遍性、伪人民性、伪永恒性和伪真理的特征。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马克思对以黑格尔及其青年黑格尔派为代表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发起深刻批判。他明确提出,社会存在在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它是社会意识产生的根源;而社会意识并非被动存在,它会对社会存在产生反作用,二者相互影响、紧密关联,共同推动或制约着社会的发展演变。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类思维发展的行为与物质交往活动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社会意识的发展程度取决于物质条件,它只能反映既有的社会存在,而无法超越现实的物质基础。社会意识产生于人的实践活动,并始终受物质生产条件的根本制约。马克思强调历史研究要以事实为依据,社会意识反映社会活动和发展进程,只有社会活动进步,社会意识才会提升。
在《资本论》里,马克思以意识与存在关系为基础,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他认识到,尽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其内在的劳动力压迫性和被动性等问题,引发了人民的不满情绪。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物的关系被颠倒,出现了“拜物教”现象。商品的交换价值掩盖了劳动价值的本质,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社会性质被资本的性质和属性所掩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被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所取代。马克思详细阐述了“拜物教”产生的原因及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消极影响,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根除这一现象。
3.2. 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批判
黑格尔主张,市民社会在出现时间上先于国家,不过国家在地位上高于市民社会。在他看来,国家是绝对精神的直接体现,而市民社会属于特殊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范畴,是满足人们各种需求的体系。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应当服从于国家所代表的普遍利益。与之不同,马克思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马克思认为,若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缺失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根基,就如同虚幻的海市蜃楼,失去了存在的依托,根本无法实现发展。“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2]黑格尔将国家视为一种超然于社会之外的绝对精神,认为国家利益涵盖社会整体利益,包括私有财产。黑格尔将家庭和市民社会视为理念的产物,从而错误地将国家置于市民社会之上。马克思彻底颠覆了这一唯心主义观点,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中明确指出:市民社会构成国家制度的现实基础,国家的具体形式及其历史演进,归根结底是由市民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关系所决定的。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结果,与生产力构成辩证关系:生产力变革推动市民社会演进,市民社会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发展。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代表虚幻的普遍利益,其发展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即由市民社会和经济关系决定国家的发展。经济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层面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而政治变革正是市民社会变革逐步推进的体现。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市民社会的要素会转化为国家的要素,例如中世纪后期资产阶级的兴起改变了社会等级和经济形式。然而,仅仅依靠市民社会的政治革命无法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只有通过深入剖析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基础,并依靠无产阶级进行根本性的革命变革,才能真正建立共产主义社会。
3.3. 对私有财产权的批判
黑格尔认为国家利益包含社会整体利益和私有财产,国家通过长子继承法规划私有财产,认为这是合理的分配方式。而马克思则指出“实际上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本身的结果,是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是最独立和最发达的私有财产”[3]。“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的结果,是私有财产对国家政权的支配,黑格尔混淆了两者的因果关系。他认为人在所有权中作为理性存在,把财产当作自由意志的定在。马克思通过研究发现市民社会与政治经济学紧密相关,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出现异化。马克思认可对象化劳动的永恒价值,同时强调异化劳动的暂时性特征。黑格尔的劳动观存在三重混淆:在唯心主义框架下,将劳动的异化、对象化与外化混同,遮蔽了劳动对人的否定性本质。他的理论中的劳动仅停留在思维层面,忽略了社会实践中的劳动。马克思把异化劳动和私有制视为人和人类历史发展的环节,认为共产主义能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满足人们的各种诉求,给予每个人合理的发展前景。
4.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超越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地批判不仅使他认识到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而且还促使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分析市民社会,“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4]。马克思研究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对黑格尔“劳动即人的本质”这一观点予以批判与吸收。以英国纺织业工人的劳动为例,在资本主义工厂体系下,工人每日工作长达14至16小时,却只能获得微薄收入,生产出的精美纺织品反而成为资本家剥削自己的工具。马克思由此提出“自由自觉的活动”才是人的本质所在,并且指明在资本主义体系内,劳动呈现出异化的特性。在《德法年鉴》时期后,马克思从政治批判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他通过对经济学著作的研究,发现私有财产是造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以及劳动异化的根源。在这一过程中,他借鉴费尔巴哈人道主义原则,同时超越了费尔巴哈的局限,将人本主义从宗教批判拓展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实现了对市民社会问题认识的深化。
马克思提出,唯有依靠共产主义,才能有效解决私有制引发的系列问题,并根除异化劳动现象。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虽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影响,但在论证方法上未完全脱离黑格尔哲学体系。例如,马克思肯定黑格尔将人看作自我生成过程的观点,同时批判其将现实事物异化归因于抽象思维的错误。马克思认为劳动的对象化应基于具体劳动活动,在私有制下产生的劳动异化才是需要扬弃的对象。尽管《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中的论证方式存在目的论局限,但他已从法哲学视角转换到国民经济学视角。此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对商品二重性、剩余价值理论的深入剖析,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他以19世纪英国棉纺织业的生产过程为例,详细阐述了资本家如何通过延长工人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强度等方式榨取剩余价值,导致工人阶级陷入贫困,而资产阶级财富不断积累,这深刻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和阶级对立。
马克思对唯物史观的理解经历了从“思辨的”“经验的”个人到“现实的”个人的转变。他批判德国思辨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的“抽象人”观点,以及古典经济学家对实践和人的忽视。在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工人阶级不仅面临恶劣的工作环境,还遭受资本家的残酷剥削,生活困苦不堪。马克思认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前提是“现实的人”。马克思早年受浪漫主义影响,设想“自由人联合体”的国家形式。随着思想发展,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标准,将人类解放建立在现实基础上。他指出,19世纪中叶,英国的蒸汽机、纺织机械等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生产关系产生了尖锐矛盾,频繁爆发的经济危机就是明证,这决定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必然性,而无产阶级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实现这一变革的关键力量。同时,马克思实现了从“市民社会”到“经济基础”的概念扬弃,在政治经济学研究基础上,赋予市民社会新内涵,强调其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基础,构成国家和上层建筑的基础,完成了对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的超越。
5. 结语
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不仅是思想史上的重要篇章,更为当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深刻洞见。黑格尔以其思辨哲学构建起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体系,为后续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马克思则在此基础上实现了革命性突破,以唯物史观重新诠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二者的理论探索,不仅推动了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也为我们理解当代社会矛盾、探索社会治理新路径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在新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和借鉴这些理论,对推动社会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