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什么是个体自由?它的终极追求是功利和物欲层面的自由,还是思想、精神和价值层面的自由?事实上,个体自由包括两个深刻的维度:一个是功利主义的维度;一个是生命哲学的维度。功利主义强调个体行为对于整体幸福最大化的贡献,更多地从行为结果对社会福祉的影响来评价个体自由的合理性。生命哲学则侧重于个体存在的内在价值和自我实现的重要性,认为个体自由是实现人的潜能和追求美好生活的基础。随着西方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渗透,当代部分青年人的奋斗意识被逐渐消解,“佛系”“划水”“躺平”“摆烂”成为其生存哲学,对理想和正义的无私追求早已抛诸脑后。他们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个体,个人利益占据高地,“只求荣华富贵,不求一丝真情”;自己是社会的“边角料”,祖国大义和社会责任是国家栋梁的义务,与自己无关。在此时代背景下,考察功利主义和生命哲学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之间的张力,探讨个体自由在生命哲学与功利主义两大理论中的矛盾性与统一性,使其相互牵制和相互弥补,对当代大学生的个人全面发展及社会健全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2. 个体自由的核心要义
个体自由是功利的还是精神的?首先,我们知道马克思从个体生存和终极关怀两个层面构建个体自由思想,认为自由的实现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对象化活动,自由就是一个自我实现的过程。为了更好地理解个体自由的本质、目的和社会价值等问题,我们可以从功利主义和生命哲学的维度出发,通过个体自由在功利主义和生命哲学中的不同的概念界定,为我们提供理解个体自由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视角,以达到对个体自由的全面理解。
2.1. 个体自由的概念界定
马克思认为个体自由不是抽象或虚幻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个体自由的形成和发展依赖于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基础,是个人创造性物质实践活动的结果。只有在一个以人为目的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体才能实现真正的经济自由。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现实的人”的需要出发,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马克思强调个体自由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体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实现自由。个体自由是社会关系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历史的、生成的,通过异化和扬弃异化的过程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体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而真正的自由是社会共同体中的实质自由,具有相对性和社会的责任性。马克思提出了积极自由的概念,强调个体通过积极的创造性活动认识、改造世界,从而获得自由。这种自由是自我实现的过程,是对象化的劳动活动,是个人价值创造的过程。马克思的自由观是积极的、实践的,强调自由是人理性实践活动的一部分,是人发展自己能力和创造性的过程。
总之,马克思对个体自由的概念界定涵盖了经济基础、社会共同体责任和积极自由的价值诉求三个维度。个体自由在马克思看来是历史的、社会的,同时也是实践的和创造性的,是通过人的理性活动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发展的过程。
2.2. 个体自由在功利主义中的概念界定
个体自由在功利主义中的概念界定是理解个体自由的另一个重要的维度。“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是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2],可见,边沁认为与共同体相比,个体是更为根本和真实的利益主体。
边沁对个体自由的论述是与其对最大幸福原则的追求紧密相连的。首先,边沁肯定个体的自由空间和合法权益,强调“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就毫无意义”[3]。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在感受苦乐的过程中,个体之间彼此平等,在个人正当行动范围之内有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边沁的功利主义强调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其对增进幸福或快乐的贡献。在这个框架下,行为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福祉的前提下进行的自由探索,是增大整体幸福的最重要的手段。个体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保证了社会最大幸福的增加有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无形之中促进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即通过保障个体自由,可以激发创新和社会进步,从而推动社会福祉的提升。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个体自由与社会福祉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边沁的功利主义表面上主张无论在什么时候,行为主体都应该把利益攸关者的幸福放在第一地位,优先考虑增加总的公共幸福,也就是“促进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由于阶级的局限性,功利主义并没有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对社会利益的强调仍然不够,“最大幸福原则”滑向了利己主义的泥沼。当然,功利主义在肯定个人追求幸福和快乐的欲望及权力这一层面,对个体立足现实,改造社会具有督促作用。总的来说,边沁功利主义中个体自由与社会整体幸福之间的平衡问题对个体自由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2.3. 个体自由在生命哲学中的概念界定
个体自由在生命哲学中的概念界定是理解个体自由最重要的维度之一。在柏格森的生命哲学中,“绵延”是最核心的概念,与人的生命和意识紧密相连。柏格森说:“靠我们意识而存在的绵延,是一种具有自身节奏的绵延,是一种与物理学家所说的时间极为不同的绵延。”[4]通过直觉的方式所达到的才是真正的绵延,才能体验和把握生命存在的本质。柏格森认为,个人想要有内在的生命体验和真正的自由意志,就必须摆脱理智思维的束缚,借用直觉思维使自身置身于生命内部,遵循生命内在的自由意志的倾向。只有这样来把握“绵延”,才能领悟到“自我”的自由本质和创造性。
“我们越深入研究时间的本质,我们就越领悟到绵延意味着创造,形式的创造,意味着全新事物的不断生产”。[5]在“绵延”的基础上柏格森又提出了另外一个重要的概念:创造。创造是生命和绵延的必要条件,失去创造的生命就没有任何自由意志可言。人在进化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僵化的、机械的制度和习惯。人只有冲破必然性的束缚,才能成为发展创造的生命个体,作为一个人和人的意识而不断创造、绵延。
柏格森的生命哲学将自由从理性主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将其重新锚定在生命自身的创造性本质之中。绵延之流中的自由本体与生命冲力的自由显现了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虚假对立。在生命冲力的创造性绵延中,自由既是对物质世界的超越,也是生命本质的终极实现。这种动态的自由观为青年人理解自身存在提供了超越机械论的生命哲学视角。
从边沁到柏格森个体自由概念的演化,二者虽然存在诸多分歧,但是这两种理论在现代性批判层面却形成隐秘共鸣:二者都试图回应启蒙理性的困境:边沁通过理性化方案试图拯救自由,柏格森通过超越理性寻找自由。同时,这两种自由观塑造了不同的解放路径:功利主义导向社会制度的精密设计,生命哲学则呼唤艺术创造与直觉觉醒。这种对立折射出现代性的根本矛盾——工具理性与生命体验的永恒张力。两者之间的思想对话为青年人正确自由观的塑造提供了重要资源。
3. 功利主义与生命哲学中的个体自由在哲学意义上的矛盾性与一致性
功利主义和生命哲学的理念为我们对个体自由的理解构建了两种不同的维度:前者立足于肯定个体追求幸福和快乐的欲望及权力,将能否满足人的需要和增进社会最大整体幸福作为评判行为主体合理性的客观标准,后者立足于个体自由是摆脱理智的枷锁,通过直觉的方式体验和把握生命内在的自由意志,达到“自我”的自由本质和创造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功利主义和生命哲学在个体自由的问题上,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一致的一面。即功利主义维度适当地融合生命哲学的精华,能增强功利主义的效用和价值;同样地,生命哲学适当地融合功利主义的精华,也能增强生命哲学的效用和价值。这就需要功利主义和生命哲学两个维度之间进行良好的互动,保持适当的张力。
3.1. 功利主义与生命哲学中的个体自由在哲学意义上的矛盾性
功利主义与生命哲学这两个维度在个体自由的问题上构成一对矛盾,即过度功利化,个体会缺乏精神价值和自由意志,走向浮躁、刻板和僵化;反之,过度强调生命价值,个体就会脱离实际,变得麻木、空洞和抽象,走向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
3.1.1. 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冲突
生命哲学与功利主义在处理个体自由与集体福祉的关系时呈现出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伦理决策中尤为突出,特别是在个体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
生命哲学,深受存在主义和现象学的影响,强调个体的主观体验、自我意识和个体的自我实现。它认为个体是伦理决策的中心,每个个体都有独特的生命经历和价值追求。在生命哲学看来,个体自由是实现个体潜能和创造性的前提,个体的选择和行为影响其内在的道德自觉和个性发展,强调个体的自主性与道德责任。因此,当个体自由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生命哲学倾向于维护个体的权利和尊严,强调个体的自主性和道德责任。相反,功利主义以最大化幸福或效用为伦理决策的最终目标,强调行为的后果和对整体福祉的贡献。在功利主义视角下,个体的行为选择应当以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为依据。当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功利主义可能会要求个体为了整体的最大幸福而牺牲或妥协个体的利益。这种观点认为,个体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个体的行为应当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即使这意味着牺牲个体的某些自由。
这种张力在伦理决策中表现为个体权利与集体福祉之间的权衡。生命哲学可能会强调个体的道德自主性和个体经验的不可替代性,而功利主义则可能会强调个体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贡献。在实际的伦理决策中,这种张力要求决策者在尊重个体自由与追求社会福祉之间寻找平衡点。
3.1.2. 价值量化问题之间的差异
生命哲学与功利主义在价值量化问题上出现了根本的差异。生命哲学强调个体存在的不可还原性。它认为每个人的生命经验是独特的,充满了非理性的、情感的、以及主观的维度,这些维度无法被量化或简化为数字或效用值。生命哲学中的个体自由被视为一种内在的价值,它体现了个体的自我实现和存在的深度。因此,生命哲学认为个体的价值是不可量化的,每个个体的选择和生活方式应当被尊重,而不是简单地通过外部标准进行量化评估。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后果主义的伦理理论,其核心是最大化幸福或效用,这通常通过量化个体行为的后果,以此来评估行为的道德价值。功利主义倾向于通过效用最大化原则来评价行为,即通过预测不同行为对整体幸福的贡献,并将这些贡献量化,以确定哪种行为能够带来最大的总体幸福。这种方法在处理复杂的生命价值问题时可能会显得过于简化,因为它忽略了个体独特性和主观体验的不可量化性。
在价值量化的讨论中,生命哲学与功利主义的张力表现在对个体自由的不同理解上。生命哲学认为个体自由的价值在于个体的自我表达和自我实现,而这种自由的价值无法通过量化的方式来完全捕捉。而功利主义则可能将个体自由视为实现最大幸福的一种手段,有时甚至可能为了整体的效用最大化而牺牲个体的某些自由。
3.1.3. 行为的动机与结果之间的对立
生命哲学与功利主义在行为的动机与结果的评价上呈现出显著的差异。生命哲学,强调个体行为的内在动机和道德自觉。它认为个体的道德行为源自于内在的道德感和自我意识,而非外在的奖惩机制。个体自由的实现是通过自我决定的行为来体现的,个体应当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信念来指导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可能不带来明显的外在利益。在生命哲学中,个体自由的伦理意义在于维护个体的道德主体性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相对地,功利主义主要关注行为的结果,尤其是这些结果对整体幸福的贡献。其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其对增进幸福或效用的总体贡献。在功利主义视角下,个体自由的伦理意义在于其对最大化整体福祉的潜在贡献。因此,即使某些行为的内在动机是高尚的,如果它们未能导致最大的幸福总量,它们在道德上的评价可能会受到质疑。
这种关注点的差异可能导致道德评价上的根本分歧。例如,当一个个体的行为出于高尚的道德动机,但在实际后果上未能带来最大的幸福总量时,生命哲学可能会倾向于赞扬其道德价值,而功利主义则可能因其未能最大化幸福而对其持批评态度。
3.1.4. 生命的独特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不同立场
生命哲学与功利主义在处理个体自由与生命价值的问题上,展现了从生命的独特性与普遍性角度出发的不同立场。生命哲学,以柏格森为代表,强调每个个体生命的不可复制性和独特性。柏格森认为,个体的生命经验、情感、意志和选择构成了个体身份的核心,这些内在特质无法被简化为普遍性原则或统计数据。主张个体自由的伦理意义在于尊重每个个体的生命历程和自我实现的权利。个体自由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使个体能够表达其独特性并实现自我价值的必要条件。因此,生命哲学在道德评价中赋予个体自由以高度的价值,倡导在伦理决策中优先考虑个体的权利和尊严。而功利主义,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着重于行为结果对整体幸福的贡献,强调最大化幸福或效用的原则。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个体行为的价值在于其对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所做出的贡献。尽管功利主义并不完全否定个体的价值,但在评估行为的道德价值时,它倾向于将个体行为放在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中考量,有时可能会将个体的独特性视为实现普遍幸福目标的手段。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达到整体幸福的最大化,个体的独特性可能会被牺牲或视为次要。
二者在决策中会产生对立。生命哲学可能会反对那些牺牲个体以实现集体目标的决策,而功利主义可能会支持为了整体利益而做出的个体牺牲。然而,这种简化的对立忽略了两种哲学内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3.2. 功利主义与生命哲学中的个体自由在哲学意义上的一致性
功利主义与生命哲学这两个维度在个体自由的问题上具有一致性,即功利主义维度在肯定个体追求幸福和快乐的欲望及权力的同时,也强调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甚至鼓励牺牲个人获得社会整体幸福;同样地,生命哲学强调个体要在精神活动中探寻生命价值和自由意志的同时也承认个体的自然需求和合理的物质欲望。
3.2.1. 个体自由价值的联系性
两种哲学都认同个体自由的价值。生命哲学认为个体自由的价值在于个体的内在价值和自我超越的可能性。它强调个体作为道德和价值的主体,应当在自我实现的过程中追求内在价值的实现和提升。个体自由在生命哲学中是实现个体潜能和创造性的关键,它赋予个体以道德自觉和自我完善为目标的自由选择权。功利主义则从社会福祉的角度出发,认为个体自由的价值在于其对社会整体幸福的贡献。在功利主义视角下,个体自由的价值体现在通过个体的选择和行为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个体自由在此框架下被视为实现最大幸福原则的手段,鼓励个体在追求个体自由的同时考虑其对社会福祉的影响。
尽管两种哲学在个体自由的价值实现上侧重点不同,但它们都认同个体自由在伦理意义上的重要性。生命哲学与功利主义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试图解释和强调个体自由如何与个体的道德发展和社会福祉之间的协调,以及如何在尊重个体内在价值的同时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
3.2.2. 推动道德发展的一致性
生命哲学与功利主义虽以不同的方式促进道德进步,但它们在推动道德发展的推动上展现出内在联系。生命哲学通过挑战传统道德观念,提倡个体自由的价值,促进个体的道德自觉和自我超越,从而推动道德的发展。它强调个体在道德探索中的自主性和创新性,鼓励个体在道德实践中的独立思考和道德判断的多样性,从而丰富道德的内容和形式。可见功利主义将道德进步视为社会制度优化的结果,侧重于通过社会改革和对个体行为后果的考量来推动道德进步。它通过最大化幸福或效用的原则,促使个体行为与社会改革相结合,以实现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功利主义倡导个体在行动时考虑其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从而促进道德规范的优化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两种哲学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认为个体自由在道德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生命哲学强调个体自由的内在价值和道德自觉的重要性,而功利主义则强调个体自由在促进社会福祉中的作用。两者共同认为,个体自由不仅是道德发展的基石,也是推动道德进步的动力。通过个体自由的实现和实践,两者均旨在促进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更高层次的道德价值和社会责任。
3.2.3. 社会和谐与个体发展的相互性
两种哲学都试图在个体自由和社会和谐之间找到平衡点。两种哲学的联系在于,生命哲学强调个体自我实现的重要性,认为个体自由是个体发展和表达个性的基础。它倡导个体通过自我意识和自我超越来实现个体的潜能,从而促进个体的内在价值和意义。生命哲学通过个体自由的实践促进了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共生。功利主义则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出发,强调个体自由在促进社会最大幸福中的作用。它认为个体自由不应损害他人的幸福,并通过对社会利益的贡献来衡量个体行为的道德价值。
两者都认为,个体自由不仅是个体追求的目标,也是实现社会和谐与社会福祉的桥梁。通过个体自由的合理行使,可以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同时,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这种平衡的追求体现了对伦理意义上个体自由的深刻理解和应用,旨在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功利主义与生命哲学在个体自由问题上呈现出深刻的矛盾性与一致性。矛盾性体现于:功利主义以结果论和效用量化消解个体独特性,将自由视为实现社会福祉的工具;生命哲学则拒斥普遍化计算,强调自由是生命绵延中不可分割的创造本质。然而,其一致性又共同承认个体自由对伦理秩序的基础性,二者实则构成道德哲学的双翼:功利主义提供制度规约的理性框架,生命哲学注入创造性活力。这种张力恰为当代自由理论的发展预留了辩证空间——在保障个体独特性与社会整体性之间,需构建动态平衡机制,使自由既不被效用计算消融,也不会坠入抽象境地。
4. 个体自由与社会福祉的协调同构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个体自由与社会福祉的张力日益凸显。青年群体正在经历情感重建和感念重建,对个体自由有了新的认知和看法。如果青年群体对自我实现的追求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可能引发价值失序与认同危机。因此,我们需要以辩证思维看待个体自由与社会福祉之间的关系,通过制度设计、文化引导和实践路径的优化,推动个体自由与社会福祉的协调同构。
4.1. 以包容性发展拓展个体自由的实践空间
社会发展的包容性是实现个体自由与社会福祉协调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是个体,即“现实的人和人的现实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个体为出发点,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社会共同价值追求,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社会的发展建立在“个体–整体”关系之上,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以个体为核心解决人的思想、立场、观点问题,以适应社会、国家的发展过程。当前中国社会正经历从“集体本位”向“个体–集体”动态平衡的转型,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拓展个体自由的实践边界。例如,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政务改革通过简政放权,降低了个体参与经济活动的制度性成本;深圳特区“柔性人才政策”则通过弹性激励机制,为个体职业选择提供了多样化路径。此类实践表明,包容性制度能够释放个体的创造性潜能,同时将个人发展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相衔接。
但是,包容性发展绝非放任个体自由的无序扩张,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框架,平衡权利与责任的边界,同时借助其自由度的拓展转化为更大的精神力量与物质力量以促进个人与社会更好的互动共生。因此,需要建立“底线公平”机制,例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均等化,确保个体自由的拓展不以牺牲弱势群体权益为代价。
4.2. 以集体凝聚力激活个体自由的社会价值
集体主义并非个体自由的对立面,而是其价值实现的必要载体。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主义原则反对抽象的“虚幻集体”和孤立的“偶然的个人”,而是强调国家、社会与个体利益的协调一致。这种真实的集体与有个性的个体的集合,为个体自由的力量提供了一个积极的社会环境,其中个体可以在社会整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中找到自我发展的空间。中国脱贫攻坚战的实践印证了这一理论:政府通过“精准扶贫”政策引导个体参与产业协作,既保障了贫困人口的自由发展权,又通过集体协作模式提升了整体福祉。表明个体自由与社会福祉可通过集体行动实现正和博弈。
个体自由的实现需要社会性互动达成,思想政治教育在此过程中具有独特功能。通过弘扬“工匠精神”“航天精神”等集体价值符号,能够将个体奋斗叙事融入国家发展目标。例如,“天宫空间站”工程中,数千名科研人员既在各自专业领域享有高度自主权,又通过协同攻关实现了技术突破。这种“自由中的协作”模式证明,集体凝聚力可为个体自由提供价值导向与实践平台,避免自由沦为原子化的利己主义。
4.3. 以需求响应机制促成个体自由的实践自觉
个体自由与社会福祉的协调最终需落脚于具体实践。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表明,当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后,个体会转向自我实现等高阶价值追求。社会福祉能否真正地走进个体的内心深处、有效地转化为个体价值自觉,关键不只在于其理论的真理性、逻辑的严密性等,更在于它能否满足和实现个体的精神诉求和物质诉求。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要求构建多层次的需求响应机制。首先,在基础保障层面,通过完善就业、医疗、住房等民生政策,夯实个体自由的物质基础。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条例”的出台,为灵活就业者提供了制度化保障。其次,在价值实现层面,创设社会参与渠道,例如社区治理中的“议事会”制度、环保领域的“志愿者积分体系”,使个体在公共事务中实现自我价值。最后在精神层面,借助文化教育弘扬生命哲学的自由观。故宫博物院“数字文物库”项目通过技术赋能,使公众在文化传承中体验创造性自由,体现了精神需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对接。这种分层响应机制既能满足个体差异化的自由诉求,又能通过制度化路径将其转化为社会福祉的增长动力,最终实现“从权利自觉到责任自觉”的实践升华。
5. 结语
个体自由在生命哲学与功利主义两大哲学流派中的不同诠释,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个体自由与社会福祉的协调同构本质上是自由与秩序的辩证统一。通过包容性制度拓展自由边界、依托集体行动激活自由价值、借助需求响应实现自由升华,三者构成螺旋上升的实践路径。同时,我们需要警惕功利主义对个体独特性的消解,同时避免生命哲学陷入抽象空谈。唯有在制度理性与价值自觉的互动中,才能构建个体全面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的共生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