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司法新媒体建设现状
1.1. 我国政务新媒体发展现状
新媒体时代下,政务新媒体已成为政务机关进行宣传、治理、建设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知,截至2019年6月,已有297个地级行政区政府开通了“两微一端”等传播渠道,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微信城市服务,用户数达6.2亿。此外,根据2022年12月的统计数据,中国政务新媒体在微博和小程序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发展,经过新浪平台认证的政务机构微博数量达到了14.5万个[1]。这充分说明政务新媒体覆盖的广泛性,其发展势态好,趋于日常化和全面化。
1.2. 我国司法新媒体发展现状
司法新媒体是政务新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各级司法机关在新媒体时代下,为了发布司法信息和进行法治宣传推广,更好地满足公众法治信息获取需要、履行司法机关职能而创立的基于微信、微博、抖音等第三方信息传播平台开设的政法账号和提供的相关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独立移动客户端。
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政务新媒体的建设与应用被上升到治国理政高度,政法新媒体的发展也不断提质增效。在政务新媒体之中,无论从账号数量、粉丝数量还是其活跃度,政法新媒体都居于前列[2]。当下,政法新媒体矩阵不断完善,已初具规模:《2017年政法系统新媒体应用蓝皮书》显示,截至2017年底,经认证的政法微博累计2.8万余个,微信公众号约5600个,头条号约1.8万个[3]。
随着我国司法新媒体较为完备矩阵体系的逐渐形成,其影响力和关注度不断提升,成为司法部门与公众间政法信息传播、宣传、推广与互动的有效平台,在满足公众法治信息获取需要、宣传普法、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毋庸置疑的是,当前我国司法新媒体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既有的研究文献将政法新媒体存在的问题大致归结为:定位不清晰、舆情处置不当、更新不及时、互动较少等[4]。本文将从舆情处置不当这一共性问题入手,从涉法网络舆情的应对优化来研究司法新媒体的建设策略。
2. 司法新媒体在涉法网络舆情应对中的重要作用
2.1. 涉法网络舆情的定义及特点
关于涉法网络舆情,学界并无统一定义。根据学界几种主流观点综合归纳,笔者尝试给其下一个定义:涉法网络舆情指的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对于政法机关在处理应对各种法治新闻、事件时发表的各类态度、情绪和意见的总和。
与一般网络舆情相比,涉法网络舆情具有一些特殊性。一是涉案性,即其总是以一定的司法案件为依托;二是舆情评价的偏见性,即舆情在价值偏好上具有明显的负面倾向;三是爆发趋于常态化;四是司法机关的应对较为被动,即其应对能力不足。基于其特殊性,在进行应对时应充分重视与考量。
2.2. 司法新媒体在涉法网络舆情应对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司法机关在新媒体时代的“传声筒”,政法新媒体在网络舆情应对中承担着消息告知、舆情监控、舆论引导等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从网络生态学视角看,司法新媒体处于舆情应对的分解环节
从网络生态学视角来看,网络舆情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动态社会生态系统,相关研究将其解构为生产、传播、消费、分解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是分析网络舆情生态系统内在机制的重点,亦是消解负面情绪、有效治理舆情生态的逻辑起点。
在涉法网络舆情中,生产环节是指涉法舆情事件的发生与舆情的促成;传播环节是指涉法网络舆情的扩散与进一步发展;消费环节是指涉法网络舆情的集中爆发;分解环节是指对涉法网络舆情予以消化处理。而司法机关处于舆论生态的分解环节,对涉法网络舆情进行消化、回应和处理,在舆情生态的构建、舆情事件的发展中均发挥着重要的关键作用。
以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为例,2024年3月10日,邯郸一初中生王某耀被三名同学杀害。由于此案的作案手法极度残忍、被害人与凶手均为未成年,被曝光后迅速引起巨大的社会轰动与公众讨论。
在微博,“河北邯郸通报初中生被杀害案”迅速获得大量网友关注讨论,涉法网络舆情生产并快速传播。此后,随着案件的更多细节披露以及更多媒体的下场报道,舆情迅速积累并集中爆发,大部分舆情情绪为愤慨、消极,舆情生态极为负面。而在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微博发布对此案的回应,引起上亿网友关注、讨论。
最高检官微作为最具权威性、公信力的新媒体账号,在微博上进行涉法网络舆情事件的回应与相关信息的发布,及时、有效地从事实层面分解了负面网络舆情,使舆情回归理性,积极引导公众正确看待与讨论此案,并有效推动了我国法治进程。
(2) 从司法新媒体的职能与权威专业性来看其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
司法新媒体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履行涉法信息发布、公开、管理的职能,而其职能的履行由其专业性和权威性所赋能。
在涉法网络舆情应对上,司法机关及司法新媒体有着首屈一指的绝对专业性和权威性。
首先,司法机关拥有权威专业的网络舆情监控机制与分析系统,例如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中国警察网、检查日报社网络信息中心(正义网)等,均为有一定影响力的舆情监测研判机构,这使得司法机关可以及时地洞察舆情动态,科学地作出反应。
其次,其权威的身份使得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舆情中可以通过发布权威可靠的信息澄清谣言、还原真相、消解舆论的误解,破除假新闻。许多广为人知的法治新闻最开始总是众说纷纭,一波又一波的说法相继进入公共领域,引发公众的大量讨论,产生复杂的网络舆情。而这类事件的说法最终归于统一,谣言的破解和消除总是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官方回应,常见于警情通报、司法判决等。
此外,司法新媒体由于其与“法”相关的显著特征,在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上都带有显著的“法治”特点,其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治视角使得其解读能为公众所理解。
3. 新媒体环境下涉法舆情应对存在的问题
3.1. 新型话语体系给司法新媒体带来的话语权冲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当下网络空间形成了由代表政府的政务新媒体、传统媒体、自媒体、意见领袖、普通公众等共同参与、相互影响的话语体系结构,这一去中心化的新型话语体系的形成稀释了政府的话语权,同时,当下网络“负面舆情”对政府权威性、公信力产生了较大影响,给政府的舆情应对,特别是负面舆情应对带来了较大挑战。对司法新媒体而言,新型话语体系的形成对其涉法网络舆情的应对带来了全新的挑战。
3.2. 公众负面偏好在舆情传播中的不利影响
公众与媒体在舆情事件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偏好,据研究显示,与政府直接相关的舆情事件只占公众媒体关注事件中的很小部分(4.8%),但其却表现出了对负面事件(46.3%)、正面事件(28%)、未表明倾向事件(25.6%)由高至低的偏好顺序。针对非政府事件,公众并未显示出对负面事件(31.3%)的明显偏好[5]。研究结果表明,公众在政府事件与普通事件的对待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倾向。与普通事件的态度倾向相比,公众对政府事件存在着负面偏好。
这种负面偏好使得政府在舆情应对中存在不利因素,同样地,会使得司法新媒体在各类涉法网络舆情的应对中存在不利因素。
3.3. 新媒体环境下各类传播现象交织带来干扰
(1) 沉默的螺旋使得一方舆情不断强势
当下主流新媒体平台展示评论的版面设置默认为按热度机制进行排列,即高点赞、高回复的评论将会优先显示。这种机制会使得公众在获取舆情意见时会将暂时高点赞的信息默认为高认可度的信息。而言论认同在早期聚集后存在着断点现象,即当早期暂时的高认可度意见形成后,其他对立的不同意见需要较长的时间、更多的热度才能与早期暂时的高认可度意见“分庭抗礼”。这种在早期就形成的高认可度意见形成了一定的意见气候,极易导致沉默的螺旋机制的发生。许多公众在这样的意见气候下并不愿意提出对立的不同意见,使得一方逐渐沉默而另一方以螺旋上升的速度愈发强势,最终形成具有高认可度的强势舆情。
而沉默的螺旋效应的产生对于政法机关来说是不利的。作为严谨细致的公权部门,司法机关有着规范的工作流程和严格的规章制度,这虽然可以降低其工作出错的概率,但也大大限制了其回应的速度,使得其与自媒体、其他媒体、公众等相比回应迟缓。当沉默的螺旋已经发生,言论认同聚集起来形成强势舆情,政法机关的回应会显得势微,有可能随着事件本身热度的衰减导致司法机关失去对舆情的掌控。
(2) 破窗效应易导致舆论扩大化,加大政法机关应对的难度
“破窗效应”是指若环境中存在的不良现象被放任,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这就如同一栋房子具有少量破窗的玻璃却未被修缮,那么就会出现大量破坏者砸碎这栋房子更多的窗户。
在涉法网络舆情事件的传播中也存在着“破窗效应”,即当某一涉法网络事件发生并成为热点引发舆情后,若司法机关未对其进行回应和干预,就会导致这一事件、这类事件不断发酵扩大,舆情也不断扩大化,最后走向难以预料、难以控制的地步。当司法机关想要进行回应干预时,应对难度就会较大。
(3) 负面涉法网络舆情事件中的“群体感染”使得机关司法引发的共鸣不足
在许多涉法网络舆情事件中,由于事件的涉案性及重大性、新鲜性,会导致公众很容易产生情绪波动。在公众对此类事件进行讨论时,常运用较为情绪化的表达、主观的呈现方式等来抒发意见和态度,这些情绪张力、号召力和感染力强的言论意见会导致群体感染的发生,导致许多公众在讨论事件时偏离了原有主题,感性凌驾于理性之上。
而司法机关在进行回应时受制于其公权部门的身份,需要保持绝对的理性,遣词造句有所限制,情感表达受到约束,因此无论是号召力还是情感张力都不如其他主体,难以在群体感染中引发公众的共鸣,从而在应对涉法舆情事件中的公众情绪上有所欠缺。
3.4. 多元话语主体下主流媒体声量有限
当下网络空间话语主体多元,司法新媒体作为其中一项主体,与自媒体、传统媒体、民营媒体、公众等共同构成当下话语体系。在许多涉法网络舆情事件中,“公民记者”由于其涉入性或碰巧位于第一现场,首先发声,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并通过其新媒体平台进行扩散、跟进,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讨论,而司法新媒体“严于律己”,难以对其他媒体的传播行为进行管控和规制,对于涉法事件中的当事人、代理人的不当言论、泄密行为及舆情引导等行为管控无力,往往会对公众的态度造成影响,干扰舆情,进而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审判。
4. 司法新媒体传播能力优化建议
我国涉法网络舆情处置经历了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至1.0时代到新媒体矩阵建设的2.0时代,再到“三同步”机制建立和完善的3.0时代[6]。随着传播环境的改变,涉法网络舆情处置也应“因时而变,顺势而为”。
4.1. 推动司法机关由单一角色向多重角色的转变
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司法机关作为政府部门扮演的往往都是仲裁者、发布者的角色,而在新型话语体系形成的当下,这一角色面临着话语权被不断削解的困局。面对舆情,特别是面对负面舆情,政府如果依旧只扮演仲裁者或发布者角色,不仅会导致网络话语权的旁落,更丢失了民众的信任与支持[4]。因此,应当着力推动司法机关在公共事件中角色的多样性。
司法机关的第一重角色是“主持大局者”。在各类舆情事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利用其权威性、公信力、专业性的优势,进行负责任的调查研究,为事件“定调”,主动积极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以非疏导而非强制的方式来引导舆情正向发展。
司法机关的第二重角色是“可靠服务者”。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政法新媒体建设,运用新媒体进行良性沟通,拓宽政民沟通渠道,积极推广公众关注的热点信息,切实报道工作动态,做好工作宣传,积极公开公众关切的信息,将司法新媒体从“自留地”变成“责任田”,进一步提高在公众心中的满意度和信任感。
司法机关的第三重角色是“积极合作者”。在舆情的处置应对上,要构建起“政府主导,多元治理”的新型治理模式,积极推动政府与多元主体的有效合作,打造党委领导、政法机关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技术支撑、法治保障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司法机关作为这一体系的核心,要加强政府内部横、纵合作,在司法机关内部积极迅速响应的同时与其他政府部门例如网信部门合作,利用网络监督员更好研判舆情。在政府外部不断扩大合作外延,聘请专家学者、组织主流媒体、利用自媒体等,利用二级传播理论全面提升舆情治理效能。
4.2. 提升媒介素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司法新媒体在履行司法机关信息发布职能时信息供给渠道较为单一,无法适应当今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趋势,形成全面的信息发布格局[5]。同时,其角色定位较为单一,多数情况下停留在信息发布者的身份,只注重发布而未注意到效果。与其他媒体,特别是成熟媒体相比,缺乏媒介素养,传播效果常常不尽人意。
加强司法新媒体的媒介素养需要从领导干部入手,从认知、引导和运用三重维度进行提升。从认知的维度来讲,需要领导干部因势而谋,一方面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一方面是强化互联网思维。从引导的维度来讲,要学会把握新媒体环境下如何有效对群众情绪进行疏导,同时把握好引导的时、度、效。从运用的维度讲,需要学会善用媒体融合,努力走好群众路线[7]。
高水平的人才队伍是司法新媒体建设的主力军,而据研究发现,司法新媒体从业人员存在学历水平整体偏低的现象。其中,本科学历为主要学历层次,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数最少,人才缺位现象尤为突出[8]。尤其是在中西部较为落后的地区,受制于发展前景、薪资水平、交通条件等等因素的限制,人才困境更加突出。因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建设司法新媒体的必由之路。
对于在岗人员,应当加强其专业能力的培训,通过对各地各部门各层级的司法新媒体队伍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法治素养、媒介素养与互联网思维。同时应当加强与其他机构、组织的合作协同,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与网信部门协同,进一步强化对于互联网新媒体行业的管理规制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通过聘请专家学者、设立相关研究机构等为重大舆情的应对提供“智库”支持。
4.3. 厘清内部责任,完善舆情应对体制机制
司法新媒体的信息发布是用户能够看得到的显性存在,如何进行管理、如何进行奖惩则属于内部机制[9]。
从体制优化来说,要建立起一套高效明晰的内部任务与责任体系,在舆情发生后迅速响应,组建起“专属队伍”,各司其职,缩短应对网络舆情的周期,简化回应的流程、提高回应的效率,同时要明确责任,负责到人。
从机制的完善来说,要深化网络发言人制度,特别是深化对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完善,运用发言人制度与公众进行有效良性沟通,及时遏制谣言的传播,回应公众的关切,引导网络舆情朝着正生态方向发展。